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项目)
招标编号: 11141120170522011
工程名称:滨文中学智能化工程
招 标 人: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代建单位:杭州市滨江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员: 赵力锋 (签字) 审核人员: 陈惠强 (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 张时芳 (签字)
日期:2017年5月
目 录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l、工程说明
2、招标范围
3、资金来源
4、合格的投标人
5、投标费用
6、踏勘现场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8、招标文件的澄清
9、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2、投标文件格式
13、投标报价
14、投标货币
15、投标有效期
16、投标担保
17、投标预备会
18、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投标截止日期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五)开标
25、开标
26、投标文件的开标阶段审查
(六)评标
27、评标会议
28、评标过程的保密
29、资格后审
30、投标文件的澄清
3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32、错误的修正
33、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七)合同的授予
34、合同授予标准
35、招标人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6、中标通知书
3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8、履约担保
三、针对本工程的招标人特殊要求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工程规范
六、工程量清单编制
七、图纸及其它资料
八、投标文件格式
一、 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滨文中学智能化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滨江区七甲路以南,规划支路5号路以西,规划支路3号路以北
3
1.1
建设规模
及工程类别
滨文中学项目,总建筑面积56657.0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9047.43㎡,地上5层,框架结构;地下建筑面积27609.59㎡,地下1层,框剪结构。本次招标为滨文中学智能化工程。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1.1
质量要求
确保西湖杯、争创钱江杯
1.3
代建单位
杭州市滨江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6
2.1
招标范围
施工图范围内的智能化工程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有内容
7
2.2
工期要求
与主体同步(室外智能化工程与室外附属工程同步)
8
3.1
资金来源
区级财政
9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
企业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新)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贰级及以上
建造师(项目经理):机电工程壹级
本工程投标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投标申请人须具有在杭投标资格。
2、拟派建造师须在杭州市建委等相关部门备案,并符合相应资格要求。
3、被杭州市、滨江区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招标人拒绝其参与本次投标活动。
10
4.2
资格审查方法
采用资格后审
11
13.1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综合单价法
12
15.1
投标有效期
为: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
16.1
投标担保金额
人民币 壹拾伍 万元
户 名: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帐 号:3301040160001930315
开户银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
投标单位应按照《杭州高新区(滨江)投标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其企业所在地基本账户交纳。保证金交纳后,投标单位应到设立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银行服务窗口领取投标保证金递交函,作为投标单位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保证金递交函和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银行服务窗口电话:87703312
14
6.1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现场
15
17.1
投标预备会
(答疑会)
投标人在现场踏勘以及理解招标文件、施工图纸中的疑问,可以于2017年6月1日16:00时前登陆杭州建设工程招标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投标答疑专区”提疑。招标人将在2017年6月6日16:00时前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在杭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如遇特殊情况在开标截止前招标人可能有补充答疑在交易网上发布,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在开标前,投标人必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
联系电话:0571-86687111,传真:0571-87605390
16
18.1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允许提交替代方案
17
20.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 二 份副本(另提供投标文件电子版一份)
中标后单独提供投标文件副本 八 份
18
21.1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截止日期
收件单位:杭州市滨江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1 开标室
(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区文化中心10号门3楼刷卡,4楼开标)
时间:2017年6月12日9时30分
19
25.1
开标会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1 开标室
(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区文化中心10号门3楼刷卡,4楼开标)
时间:2017年6月12日9时30分
20
33.3
评标标准及
方法
按投标须知第33.4款选择B(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21
13.8
投标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912.0957万元
(其中甲供及暂列金额共计 0 万元)
投标最高限价912.0957万元
风险控制价711.4346万元
22
38.3
履约担保金额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10 %(银行保函形式)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最高限价的78%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以支票、汇票的形式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风险担保必须在签订合同前缴纳)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工程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第5项所述。
1.2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1.3代建单位:杭州市滨江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次招标的工程范围见前附表第6项所述。
2.2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见前附表第7项所述。
3、资金来源
3.1本工程立项计划已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工程资金通过前附表第8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见前附表第9项所述。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见本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3本工程采用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法确定合格投标人。
4.4当采用资格后审时,投标人必须按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同报送资格后审的资料。
4.5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第4.1、4.2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具法律约束力;
(2)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
(3)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共同推荐一联合体代表人,由联合体的各成员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代表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5)联合体代表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6)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7)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成员。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踏勘现场
6.1招标人将按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3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4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自理。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三、招标人针对本工程的特殊要求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工程规范
六、工程量清单编制
七、图纸及其它资料
八、投标文件格式
7.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的要求登陆杭州建设工程招标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投标答疑专区”提疑。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告知所有投标人。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2如有必要,招标人将就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答疑的形式在投标预备会上进行解释。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5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9.4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相关网站上公布给所有投标人。在开标前,投标人需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对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解释这些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10.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商务部分格式、技术部分格式和投标人资信情况四部分文件组成。
11.2投标函格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投标函附录
(5)投标承诺书
(6)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递交函和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7)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本项无格式,需要时由招标人用文字提出)
11.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报价统一格式。
1、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式:(不得随意修改)
(1)投标总价封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
(3)表1-1-1 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
(4)表1-1-2 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
(5)表1-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6)表1-3-A 组织措施项目(整体)清单及计价表
(7)表1-3-B 组织措施项目(专业工程)清单及计价表
(8)表1-3-C 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9)表1-3-A-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基本费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清单及计价表
(10)表1-4 其他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1)表1-4-1 计日工表
(12)表1-4-2 总承包服务费项目及计价表
(13)表1-5 主要工日价格表
(14)表1-6 主要材料价格表
(15)表1-7 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
2.工程量清单报价分析表:
(1)表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仅提供电子文件,今后由中标单位提供纸质文件)
(2)表2-2 措施项目清单分析表(仅提供电子文件,今后由中标单位提供纸质文件)
(3)表2-3 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仅提供电子文件,今后由中标单位提供纸质文件)
(4)表2-4 措施项目工料机分析表(仅提供电子文件,今后由中标单位提供纸质文件)
(5)表2-5 现场监控、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分析表
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构成、发包方式及报价要求,将在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中明确投标人具体需填报的表格。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它资料(本项无格式,需要时由招标人用文字或表格提出、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提出)
11.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组织要求
1.1工程概况及控制目标
1.2施工总体布置
a.工程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b.劳动力安排计划;
c.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
d.施工总平面布置设计。
1.3针对本工程招标人特殊要求的技术措施
(2)项目管理班子配备
a.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b.建造师(项目经理)简历表;
c.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d.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其它辅助说明资料。
(3)拟分包项目名称和分包商情况
11.5投标人资信情况
投标人资信情况包括:
(1)投标人一般情况(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年营业额数据表;
(3)近三年竣工的工程一览表;
(4)目前在建工程一览表;
(5)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6)联合体状况表;
(7)类似工程经验;
(8)现场条件类似的合同的施工经验;
(9)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的投标单价采用本须如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报价。
13.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4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投标人应按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3.5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3.6合同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总价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
13.7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3.8除非本招标文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报价另有说明的,否则,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投标最高限价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或前以人民币提交一笔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银行汇票和支票以实际到帐为准)。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16.6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必须将保证金从其企业所在地基本账户转到招标文件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1)投标单位到各银行网点柜面向专户缴纳保证金。形式为:支票、电汇、银行汇票。
(2)投标单位凭借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到设立在滨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银行服务窗口领取投标保证金递交函,作为投标单位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首次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企业须携带“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易中心银行服务窗口进行信息备案。
重新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人需按规定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
16.3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前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交纳手续。投标保证金的交付时间以专户实际收到交纳资金为准。所交保证金手续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退。保证金交纳后,由设立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银行服务窗口出具投标保证金递交函,作为投标单位已递交依据。
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中附设立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银行服务窗口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递交函和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经杭州市滨江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两天,该项目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即可退付或办理投标保函退回手续。(投标保证金参照同期银行活期利率计息并退息)。
16.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7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8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3日内予以退还。
16.6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修正标价;
(3)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7、投标预备会(如有)
17.1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应按照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或招标人另行书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派出代表出席招标人主持的投标预备会。
17.2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17.3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招标人将做出澄清和解答。
17.4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为准,投标人在收到投标答疑纪要时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须知第9.3、9.4款规定执行。
17.5未出席投标预备会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18、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8.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的要求,除非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执行本须知第18.2款的规定。
18.2如果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文件外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满足评审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及有关的其它详细资料。招标人只考虑根据基本技术要求提交了符合评标标准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替代方案(如已提交)。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9.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有关规定编制前附表第17项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
19.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9.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9.4除投标人对错误之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校对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所有正本密封在内外两层投标文件密封袋里,将投标文件的所有副本密封在内外两层投标文件密封袋里。并在投标文件的内外两层密封袋上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20.2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a·招标编号;
·b·工程名称;
·c·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20.3除了按本须知第20.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按本须知第22条宣布”迟到”时,投标文件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原封退回。
20.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20.1款、第20.2款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5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或投标人印章。(如采用暗标,将另行明确要求)
21、投标截止日期
21.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
21.2招标人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为准。
21.3投标截止期满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法定数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返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0条有关规定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投标撤回通知书也可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此传真,但此传真件应满足下列条件:
(1)传真件上应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并有投标人印章;
(2)具有本须知第20.2款所要求的标注;
(3)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4)有投标的签字人签字或随后有经签署的确认文本。
23.4根据本须知第21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5根据本须知第16.6款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将被没收。
(五)开 标
25、开标
25.1本招标工程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即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25.2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附参加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书供投标人参考,须加盖投标单位红章及法定代表人红章或签字),以证明其身份。投标企业应携带企业和拟派建造师(项目经理)的有效IC卡到场刷卡。拟派建造师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本人建造师有效IC卡准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不予开标。
25.3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详细评审。
25.4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1)由招标人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投标须知第25·2款规定;
(2)由投标人或者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5.5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不符合本须知第25.2款规定的除外)
25.6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26、投标文件的开标阶段审查
26.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开标前未到场刷企业和拟派建造师(项目经理)的有效IC卡签到的。
(六)评 标
27、评标会议
27.1开标会议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7.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
28、评标过程的保密
28.1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8.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如试图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3合同授予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情况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或其他有关人员处获取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9、资格后审
29.1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资格后审评标办法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
30、投标文件的澄清
30.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对投标报价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根据本须知第32条,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31.1开标后,投标文件经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6.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31.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以评标办法中列举的废标条件为准。
31.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2、错误的修正
32.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合计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小计(合计)金额为准,并修改合计累计金额及总报价。
当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原则修正错误,发现其错误达到或超过原总报价0.5%时,将认定其投标文件质量较差,其错误不予修正,作废标处理。
32.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3、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33.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1条规定仅对确实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3.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答辩。
33.3评标委员会依据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33.4评标方法和标准
(招标人按照工程项目不同情况,应在前附表第20项内选择下列两种方法和标准之一。)
A.综合评估法:即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衡量这一标准需要将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工期保证、业绩与信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打分的方法或折算货币的方法,评出中标候选人。
B.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即是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通过经评审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为中标候选人。
33.5中标人的确定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施工招标,确定中标人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7部委第12号令、建设部89号令和市政府杭政(200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33.6重新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3.7招标失败:
33.7.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可以报区招标办经批准后可以转变发包方式不再进行招标。
33.7.2转变发包方式项目发包人按以下原则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
(一)转变发包方式的项目需经区招标办批准后方可实施,原则上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重新招标无单位参与投标的,发包人可按资质要求自行确定承包单位;
(三)重新招标有单位投标的,原则上发包人应发包给报价低的投标人,承包价按投标人投标报价确定;发包人欲发包给其他承包人的,应获得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四)转变发包方式项目的承包价,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公开招标时的投标最高限价。
(七)合同的授予
34、合同授予标准
34.1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3.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5、招标人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5.1尽管有本须知第33条规定,招标人不受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或所有投标人约束,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
35.2中标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招标人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35.3经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建造师近三年来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由下一位候选人替补。
35.4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杭政办函[2009]356号文件要求将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有资质和证照齐全的工程运输单位,并与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在工程运输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措施,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6、中标通知书
36.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6.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6.3办理中标通知书时,外地进杭、萧山及余杭区属企业中标项目经理资质(格)证书原件、工作手册应交市招标办保管,办理工程竣工销号手续时退还。
3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7.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7.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7.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7.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7.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市推行统一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建设单位委托代理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一致性,经核对无异议的,应当在合同上加盖签证章。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8、履约担保
38.1履约和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提倡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保函和担保合同示范文本。
38.2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前附表第22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38.3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8.1款及前附表22项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8.4招标工程如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金额在前附表第22项内规定。
39、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在签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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