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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林工信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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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吉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林工信厅 19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发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35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关于 —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 〕13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 〕39号),以及《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 〕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 〕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 〕60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资金。经省政府批准,也可用于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有关政策,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为购买新能源汽车消费者。补贴资金原则上实行先垫付后申请的办法,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时仅需支付补贴后的购车价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省内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之后向有关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六条 在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车辆销售到省内的,由该企业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非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车辆销售到省内的,由该企业授权委托在当地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 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销售机构,都要在销售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产品价格构成,即:车辆初始价格、国家补贴金额、地方补贴金额、最终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省级补贴标准依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即:按照国家与省级1:0.5比例进行补贴。 第八条 各市(州)、县(市)可根据本地情况,对本地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定的地方财政补贴,补贴标准可参照省级补贴标准自行确定。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售出车辆办理完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2个月内,及时向当地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推广应用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需明确当期符合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数量及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数额等; 2.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和汇总表(见附件1和2); 3.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汽车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初次申请时提供。以后相关信息变更时,只需提供变更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生产资质、《公告》信息材料、汽车生产企业或授权销售机构银行账户信息;省外汽车生产企业须同时提供指定销售机构授权书,售后服务、安全保障及废旧电池回收等方案及承诺; 4.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销售给单位用户的车辆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外,均提供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原件,审核查验后退还) 6.申请单位承诺书。(见附件4) 7.各市(州)、县(市)所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受理补贴资金申请后,负责审核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核对新能源汽车有关信息。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季度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申请省级补贴资金;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推广应用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联合将上一季度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对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推广应用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报告及材料进行审核后,经过省政府或有关媒体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省级补贴资金再拨付到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资金拨付暂确定为两种方式,对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较大的市(州)、县(市),省财政厅采取按季度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对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较小的市(州)、县(市)按年度实际申请数量直接拨付。 第十三条 省内中省直汽车生产企业可按上述相关申请时间和材料要求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申请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实施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对市(州)、县(市)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补贴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省工信厅负责对申请补贴车辆与国家“推荐车型目录”相关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并建立会计档案,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涂改伪造申请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为进一步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能,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每年对补贴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并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于 9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将根据国家补助政策调整情况而适时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 2.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3.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4.申请单位承诺书。 附件1 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单位 :万元/辆 单位名称 个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生产企业名称 车架号/车辆识别代码 车辆发动机号 车辆类型 纯电动续驶里程(公里) 车身长度(米) 车辆型号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 电池容量(每千瓦时) 车辆用途 推荐车型目录批次 购车发票金额 注册登记日期 车牌号码 车辆所在地 国补标准 (万元/辆) 省补标准 (万元/辆) 申请补贴金额(大写) 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该新能源汽车符合补贴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核定并发放补贴金额:___万元。 经办人: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盖章)或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该表由省级补贴资金申请单位负责指导消费者(个人或单位)填写(一式四份) 附件2 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201   年)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 生产企业 车辆类型 车辆型号 车长(米) Ekg 电池组容量(KWH) 纯电动续驶里程(公里) 车辆识别代码(VIN) 车牌号 落籍时间 推荐车型目录批次 补贴标准(万元/辆) 申请补贴资金(万元) 1 2 … 合    计 / / / / / / / / / / / 注:纯电动客车需填车长、Ekg(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Wh/km·kg)、续驶里程;混合动力客车需填车长、续驶里程;乘用车需填续驶里程;专用车、货车需填电池组容量。 附件3 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201 年) 推广应用地区: 单位:辆、万元 生产或销售单位 车辆类型 车辆型号 推广数量 补贴标准 申请补贴资金 已补贴资金 车辆用途 国家 地市 ....... 合       计 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审核意见: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财政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 1、车辆类型主要包括:纯电动乘用车、客车、专用车、货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客车、专用车,燃料电池客车、乘用车、专用车、商用车、货车。 2、车辆用途主要包括:(1)客车主要包括:公交、通勤、旅游、其它;(2)乘用车主要包括:公务、出租、租赁、私人、其它;(3)专用车主要包括:邮政、物流、环卫、工程、其它。 3、乘用车主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9个座位的轿车、微型客车、轻型客车;商用车主要包括载货汽车和9座以上的客车,主要分为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非完整车辆和货车非完整车辆。 附件4 申 请 单 位 承 诺 书   (加盖公章)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二)认真学习、全面了解国家有关汽车行业管理政策规划、标准法规等要求。 (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申报条件等要求,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严格执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保证产品一致性的全程控制。保证生产、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 (五)车辆产品的质保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应急保障体系以及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六)如不能履行承诺或违反相关规定,我公司自愿接受主管部门对本企业采取的暂停或取消企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资格等惩罚措施,由此引起的消费者纠纷等全部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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