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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零售店特许加盟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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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零售店特许加盟合同27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食品零售店特许加盟合同 序 言 A公司( 以下称本部) 与( 以下称加盟店) 本着互相协作和信任的原则, 就使用由总部开发和完善成型的A公司系统和形象, 开发食品零售店事业, 以稳定和扩大双方的经营事业, 获得利益, 特签订本合同。为使A公司食品零售店事业的成功, 总部开发了以A公司为标志的统一设备、 部品、 设备、 店铺运作形式等统一的特定经营技术系统, 经过不断改进和实践, A公司商标和服务标志, 表示A公司的标签、 招牌、 著作权等一系列的营业象征的统一性已被消费社会广泛认识, 并由此确立了信誉。加盟店

2、同意总部规定的A公司系统的形象设计和企业理念, 愿意按照以下各条规定, 经营由A公司商标表示的食品零售店。总部以此为条件同意给予加盟店这种营业资格。为此, 双方同意下列条款。第一条定义本合同中使用的有关文字的定义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由总部开发、 完善成型, 用于食品零售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系统, 是A公司的注册商号、 商标、 标志和与服务标志、 模式、 样式、 店铺管理方式、 商品陈列方式、 会计系统、 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营运有关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A公司店铺: A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食品零售店。A公司商标: 指称为A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A公司

3、的标记、 记号、 招牌、 标签、 样式及其它一切营业象征。A公司形象: 加盟店因使用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 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 获得了信誉, 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1、 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 代理、 雇佣、 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 也不是总部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2、 A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 独立承担责任, 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 自主运作的行为。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1、 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A公司连锁加盟店

4、: ( 1) 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 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 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 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 经与总部协商, 被认定能够经营A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 经营) 者。2、 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 则前项资格条件中, 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 第二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第四条特许的给予在本合同执行期间, 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部开发、 完善的经营技术-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 经营A公司店铺的权力。第五条商标的使用承诺1、 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 加盟店能够在加盟店的A公司店铺中使用A公司商标、 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的标志、 记号、 样式

5、、 标签和招牌。2、 加盟店不得在A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3、 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 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4、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A公司商标。5、 事先未得总部书面承诺, 加盟店不得在登记商号中出现A公司字样。未经总部同意私自注册了此类商号则须无条件消除。第六条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1、 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A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同时必须以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 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2、 加盟店使用A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 不得有以下行为: ( 1) 降低A公

6、司形象, 损害A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 除为A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职工传授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 向第三者泄露、 传授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 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A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或帮助第三者模仿。第七条店址选择1、 加盟店店铺设在 处。2、 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 直径500米) 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它A公司店铺。3、 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 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A公司店, 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 或因人口增加, 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 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 总部能够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

7、4、 第二款对位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的加盟店不适用。第八条店址的变更1、 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它原因, 加盟店希望变更在第七条第2款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 能够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2、 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能够成立, 应即刻作出答复, 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3、 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第九条追加建店1、 加盟店除第七条第1款的店铺外, 还要新建A公司店( 以下称追加建店) 时, 除以第七条第1款的店铺为对象的本合同外, 还必须与总部另签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A公司特许连锁合同。2、 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 人才条件, 而且也符合A公司连锁总体利

8、益, 总部就必须同意, 可是总部不承认10家以上的追加建店。3、 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A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 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300万日元。4、 前款加盟金包括A公司特许连锁合同规定的费用和为追加建店而进行调查的费用, 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一切费用。第十条A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1、 加盟店承认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所有的具有特定人垢经营技术资产, 受法律保护。2、 加盟店承认, A公司商标为A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 属总部所有。3、 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 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 完善和积累。第十一条经营指导及帮助1、 为使加盟店能

9、持续经营, 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 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须的知识和经营技术。2、 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能够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 获得经营A公司店铺必须的知识和技术。3、 开业后, 如总部有研修指示, 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遣店主和两名能够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 获得必须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向总部支付本项教育进修所需的一切费用。4、 加盟店开业前后5天, 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 总部须向加盟店派遣本部开发部官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5、 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二次的定期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以外的定期经营月会和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一周通知

10、开会日期。6、 除经营者会议召开周外, 总部每周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项目负责人进行经营指导。7、 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 经经营者或店主同意, 允许总部派遣的营运部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8、 加盟店在接受总部指导期间, 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 店铺经营、 现金存款、 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9、 总部根据教育计划, 随时培训、 教育加盟店雇用的店长和职工。第十二条店铺地理位置的调查总部要为加盟店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状况、 交通状况、 人口密度所在地区发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专门调查。第十三条店铺开发的相关事项1、 为维护A公司形象的统一性, 加

11、盟店的店铺结构, 内外装修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2、 为维护A公司形象的统一性, 加盟店同意委托总部指定的有此资格的建筑设计事务所负责店铺的新建、 增建、 改建的内外装修装饰等的设计和督查。3、 加盟店同意新建、 增建改建、 内外装修装饰等改造工程的施工者, 由总部从经营建筑设计事务所公正的资格审查的施工企业中招标决定。4、 为维护A公司形象的统一性, 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 装置、 用具、 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5、 为了经过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 获得利益, 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者处购买营运必须的设备、 装置、 器具、 用品、 招牌等物品。6、 对加盟店的店铺改造、 购置设备等

12、的申请, 总部要作认真研究, 并与加盟店协商、 协调, 决定样式、 品位、 品质, 帮助实施。7、 对于营运必须的包装材料、 发票、 封口纸、 提货袋、 标签及其它附属材料、 消耗品, 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 同意从总部指定者处购买。8、 加盟店同意向A公司商业协同组合租赁总部开发的售货机, 并按规定程序操作。9、 确认本条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第十四条促销1、 总部要计划和实施, 以维护A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 广告等促销活动。2、 前项的各种促销费用, 按第二十条规定处理。3、 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它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 广告、 展示等促销活动, 必须事先向总部

13、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 征得总部同意后才能实行。第十五条协助销售1、 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 1) 推荐进货渠道。( 2) 推荐进货品种、 品目。( 3) 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4) 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5) 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2、 加盟店同意, 与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交易时使用总部指定的合同书, 缔结长期交易合同。第十六条进销价格的设定1、 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 就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2、 如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 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况, 总部应根据瓮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

14、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3、 加盟店要从非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采购时, 应事先书面向总部说明理由, 征得总部书面同意。第十七条加盟金1、 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金250万日元。2、 加盟金中, 50万日元为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接受教育、 研修的费用; 200万日元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 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地理条件调查, 开业指导的费用。不论是本合同期满, 还是中途解约或其它理由, 都不归还加盟金。第十八条保证金1、 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 加盟

15、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250万日元的保证金。2、 总部能够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后, 须马上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 补充保证金。3、 保证金不计息4、 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 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它任何处理。5、 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 解除权, 如因其退出合同等行为, 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 总部具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的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 能够没收加盟店四分之三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在加盟让撤除所有表示A公司的招牌、 工作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

16、一年后归还剩余的四分之一的保证金。6、 除前项第三十三条的解约外, 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 在加盟店撤除表示A公司的全部招牌、 工作物品等其它营业象征一年, 总部应归还加盟店全部保证金。第十九条特许金1、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 作为使用A公司商标、 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总部帮助、 指导的价格, 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年毛利额10%金额的特许金。2、 前项年毛利额 为年销售总额减去年进货额的剩余, 加上年回扣金的合计金额。回扣金指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回扣金及进货对象支付加盟店的进货回扣金。年销售总额指11月1日至下一年10月31日期间, 加盟店在本合同下进行营业所发生的销售额, 包括现金和信用销

17、售( 信用销售无论是否已兑付) 加上加盟店自家消费的商品零售额( 自家消费商品零售额中不包括加盟店被盗商品零售额及腐坏商品、 过期商品零售额) 的合计金额。3、 根据各年度10月31日决算书及相关簿记凭证计算每年的特许金。4、 总部按每月毛利额10%的金额, 于下一个月的10日前向加盟店索要每月的特许金。加盟店最迟至该月末或持现款发到总部指定的场所, 或汇入总部指定的银行帐户。汇款手续费由加盟店负担。5、 按第三十二条计算的年特许金同第四十二条每月支付的特许金的12个月总计数之间出现差额, 由当事者双方核清解决。第二十条广告宣传分担金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作为A公司总体进行的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的实

18、际负担金额。第二十一条拖欠损失金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金、 加盟保证金、 特许金、 广告宣传分担金等债务时, 按每超一日加付10%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 直至付清为止。第二十二条回扣1、 总部至每年2月的最后一天, 将上一年度( 11月1日-下一年10月31日) 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支付给加盟店的年回扣金额通知加盟店。2、 加盟店委托总部无限期寄存前项回扣金。3、 如加盟店要求归还前项回扣金, 总部须在接到归还要求日后的一个月内归还给加盟店。4、 加盟店在11月1日至下一年10月31日的合同执行期间而终止合同时, 不论任何理由都不能接受该年度的回扣金。第二十三条商品、 服务

19、的质量管理1、 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 提高A公司形象, 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2、 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它方法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 销售管理、 商品管理、 商品知识、 卫生管理、 职工管理、 会计处理、 店铺经营管理、 店铺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导, 提供有关信息, 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管理。第二十四条物品的保养、 维修1、 加盟店要确实保养好店铺建筑、 设备及其它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 维护A公司形象。必须经常清洗、 检查店铺建筑外观, 养护内外装饰和其它用品, 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备状态。2、 加盟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

20、作, 且在受到总部相关警告后的5日之内仍不见改进, 总部可委托第三者做保养事务, 所需费用由加盟店负担。3、 加盟店同意, 在总部认为有必要时, 总部人员可随时进入店铺建筑、 停车车场, 检查店铺、 设备的保养状况。第二十五条帐簿等的制作1、 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准确把握加盟店的经营状况, 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 1) 传票。( 2) 营业报告书( 每天制作) 。2、 加盟店每周向总部递交一次一周的每日营业报告书。3、 总部和总部任命的注册会计师可随时在营业时间, 调查第一项所列的帐簿, 加盟店应主动向总部提供传票等文件, 协助调查。第二十六条盘点1、 加盟店要定期进

21、行库存、 销售款、 收到支票、 汇票及消耗品的盘点清查, 准确把握经营状况, 及时报告总部。2、 如总部认为加盟店盘库存结果、 检查报告书和营业报告书不准确, 要随时通告加盟店, 并提出改正劝告。3、 如遇前项情况, 总部能够同加盟店一起共同进行盘点作业, 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第二十七条决算文本1、 加盟店应在总部指定的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制作税法要求的会计年度决算申报书。2、 加盟店在每年向税务署等官厅递交税法要求的最终申报书及其附件时, 应同时一并递交总部。修改最终申报书时也同样。加盟店收到税务署要求更改或确认事业收入的修改通告后也必须将通告同时递交总部。3、 加盟店的最终申报书及决算书与按

22、营业报告书为依据制作的决算书之间发生不一致时, 加盟店应以营业报告书为准, 修改决算书, 如因此而损害了总部应得利益, 则须作出合理赔偿。第二十八条专心营业义务1、 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 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2、 除非得到总部书面同意, 加盟店不得从事其它营业。3、 加盟店须严守总部指定的营业日、 营业时间从事经营。营业日为周7天制, 无休息日。开店时间为上午7点以前, 闭店时间为下午11点以后。每天营业时间应在16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婚、 丧、 葬祭日及类似特别祭日可休息。第二十九条守密义务1、 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 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

23、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2、 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报。3、 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同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4、 前三款规定的总部和加盟店的守秘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依然有效。5、 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文件文本归总部所有, 出借给加盟店, 加盟店须负责保存, 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第三十条禁止毁誉义务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A公司其它连锁店的声誉、 信誉, 不得妨碍总部和其它加盟店的业务。第三十一条纠纷报告义务1、 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 争诉或其它纠纷, 须及时报告总部。2、 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

24、 总部以维护A公司事业为目的, 可随时指示加盟店付诸法院, 或采取其它措施。加盟店应遵从总部决定。第三十二条合同期限1、 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店铺开业后满 。合同期满前3个月, 经总部同加盟店双方同意, 能够更新合同。2、 前款的合同更新, 在本合同期满前经总部和加盟店同意, 签订总部规定的特许连锁合同书后成立。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但加盟店无须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 本合同的保证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证金, 此种情况下, 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归还保证金。第三十三条合同的解除1、 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 总部可对加盟店规定期限, 以书

25、面形式劝告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进时, 总部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 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为改进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 加盟店按本合同规定向总部递交的营业报告书、 决算书等其它文件不真实。( 3) 加盟店拖欠须交总部的特许金和预付金及其它债务。( 4) 加盟店拖欠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及总部指导的对象的债务。( 5) 加盟店的其它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2、 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 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1) 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 临时处分、 拍卖处分、 滞纳税处分、 破产、 审查, 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 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请的总部

26、同提出申请的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 或加盟店自己宣布破产、 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 特别清算与申请新企业。( 2) 债权者开始收理资产、 负债的全面管理和整顿。( 3) 受到银行的拒绝受理汇票的处分。( 4) 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 5) 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它处理。( 6) 加盟店向她人泄漏A公司的经营秘密, 或让她人使用或向她人提供信息手册等资料。( 7) 加盟店损害了总部、 A公司连锁店的名誉、 信誉, 妨碍了总部和其它加盟店的业务。( 8) 发生加盟店店主死亡、 法人解散、 营

27、业终止、 与她人合并或其它对营业权产生影响的股东构成变更、 剧烈的组织变动、 企业管理层变动等情况, 而使加盟店同总部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 9) 向债权者出让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财产, 或把店铺财产用作让渡担保。( 10) 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它刑律处罚。( 11) 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 12) 加盟店退出A公司事业者或将营业委托她人, 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0天以上。( 13) 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14) 加盟店店铺建筑等使用权丧失。( 15) 法院、 政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16) 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一年以后仍未

28、开业。3、 如总部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 加盟店可对总部规定2周以上期限, 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确实停止该行为, 履行规定的义务。如总部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 加盟店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 拖欠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的给加盟店的回扣金。( 2) 其它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4、 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 加盟店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合同。( 1) 总部申请自己破产、 特别清算、 清算, 或被法院宣布破产、 特别清算和清算。( 2) 总部损害了加盟店名誉、 信誉、 或妨碍了加盟店的事业开展。( 3) 总部退出A公司特许连锁事业者的地位, 或放弃该事业。( 4)

29、法令、 政令规定总部废止连锁事业。( 5) 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6) 加盟店店铺建筑使用权丧失。( 7) 法令、 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第三十四条协商解约、 中途解约1、 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可随时终止本合同。此时总部收取一半的保证金, 剩余一半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A公司的招牌、 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一年后归还。2、 加盟店提前3个月通知总部解约, 并付清了特许金、 广告分担金和其它由总部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 同时明确放弃归还保证金的要求时, 本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这里加盟店不能用保证金充抵代由总部负担的债务。3、 有第三十三条第1、 2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

30、加盟店, 不能行使前项的解约权。第三十五条招牌、 商标等的撤除1、 不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 本合同一旦终止, 加盟店就失去了A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2、 在前项的场合, 加盟店必须自行撤除A公司招牌, 从建筑物和其它设备, 用品上消除A公司商标、 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3、 如加盟店不主动撤除, 总部或总部代理人能够自行进行撤除作业, 并要求加盟店负担为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第三十六条禁止竞争1、 加盟店保证, 如遇前条第一款情况, 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 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标、 服务标识、 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不发生有损于其它A公司加盟店利益及

31、会造成营业混乱给总部带来麻烦的行为。2、 当总部发现并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 加盟店须立即终止该行为。第三十七条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长1、 不论任何理由, 本合同终止时, 加盟店均须放弃使用总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权, 并及时将物品归还总部。2、 本合同终止时, 除本合同特别规定者外, 当事者双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3、 加盟店在本合同终上后, 须及时清偿欠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的债务。第三十八条营业的让渡和承续1、 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总部同意, 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 店铺的营业及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 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它处理。2、 如总部认为加盟店已不能再继

32、续营业, 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 为保持加盟A公司连锁店的运营, 总部能够临时接替营业。待总部确认加盟店能够重新经营后, 应及时把营业权归还加盟店。上述总部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均归属加盟店, 总部代行营业所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负担。3、 如加盟店希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 总部有权优先接受店铺建筑或接替、 承租。4、 遇上款情况, 总部和加盟店能够经过协商, 规定让渡价格和租赁金。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 可用日本不动产研究所鉴定的让渡价格和租金作价交易, 鉴定费用由加盟店负担。第三十九条名义责任1、 加盟店使用A公司的商号、 商标、 服务标识, 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

33、, 由加盟店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总部不承担名义责任。2、 总部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追索赔偿责任时, 可要求加盟店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第四十条遇不可抗力的免责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它劳资纠纷和暴动, 天灾人祸, 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它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担。第四十一条保证1、 加盟店为开业而从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债务, 如由总部提供保证或物质担保时, 加盟店和总部必须另签债务担保合同。2、 如遇上述情况, 加盟店必须向总部提供物质担保。第四十二条保证债务的消除不论任何理由, 本合同终止时, 如加盟店还负担着开业之初和此后用总部的保证或物质担保, 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用

34、于购置设备和充作其它费用或因新建、 改建而发生贷款债务时, 必须即时归还贷款, 解除总部的债务担保责任。第四十三条损害赔偿1、 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 不论本合同存在与否, 须向加盟店赔偿损失。2、 加盟店违约, 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 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最近一年特许金额2倍的损失赔偿金。3、 无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按本合同规定有无解除权、 解约权, 因其退出合同等行为造成事实上合同不能继续时, 加盟店必须向总部赔偿相当于最近一年特许金额2倍的损失赔偿金。4、 本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二年时, 第二、 三款的损害赔偿额, 按剩余月数乘以最近一年特许金的月平均数计。5、 加盟店违反合同给总部

35、造成损害而总部不解除合同的场合, 加盟店亦须向总部赔偿损失。第四十四条合同的变更经双方当事者协商同意能够变更合同。第四十五条连带保证人义务连带保证人与加盟店连带承担加盟店在本合同中承担的一切财务债务。第四十六条付保义务为保障A公司连锁店事业防止万一的事故和损害, 加盟店须就总部指定的物品按本部规定的险别的保金投保。第四十七条受理法院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律审理时, 总部所在地法院为初审专属受理法院。第四十八条确认事项在签订本合同前, 总部要向加盟店详细说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容, 要获得加盟店的充分理解。加盟店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 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 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第四十九条协商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 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 坦诚地协商解决。以上合同一式二份, 当事者双方署名盖章后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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