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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人民检察院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安保密规定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平安、保密,切实保障国家 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平安,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 (含便携式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互 联网应用)构成,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那么对信息进行采 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平安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 (含便携式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互 联网应用)的平安,运行环境的平安,信息的平安,保障计 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平安运行。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平安保密,应当保护计算机 (含便携式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互 联网应用)上的信息不被破坏和窃取,保障本院办公秩序的 正常进行。
第四条 本院保密委员会负责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 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涉密信息系统的平安管理,具体执行监 督机构分别为本院办公室保密办和技术科。
第五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 危害国家、本院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 机信息系统的平安,不得破坏和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信 息。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开发,应由具有软件开发单 项资质的单位承建,开发过程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由本院提 供开发过程所需要的计算机设备,开发过程的现场工作由本 院人员全程陪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用,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 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外来移动存储介质未经允许,不得上机使用; 外来人员严禁上机操作。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平安保密 管理规定,保护本院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平安保密。
第十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失泄密事件,有关 使用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报保密办和技术科。
第十一条本院保密办和技术科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安 保密工作行使以下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和安 全工作。
(二)协调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和平安的违规、 违法及犯罪案件。
第十二条本院保密办和技术科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 统平安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部门采取平安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本院保密 办和技术科按照相关规定,给个人、部门予以警告、停机整 改、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保密办和技术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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