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样式监察科制度流程
72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监察科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分解任务
第六章 医院管理
六、 财务与价格管理( 评审标准6.6.2.1)
( 一) 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 .9新增)
湛江中心人民医院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
为推进医院重大项目、 重大经济事项科学、 民主、 廉洁的管理, 建立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审批制,最大限度避免决策失误, 确保经济活动决策有序进行。根据三级综合医院管理的要求, 结合本院的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一、 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制定原则
1.遵循法律、 法规的原则: 即按法律行规和按单位规章制度、 程序办事的原则
2.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即领导会议集体决定或其它民主决策的原则。
3.遵循社会效益优先原则: 即医院职责是救死扶伤, 不以获取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 应体现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4.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即医院具有公益性性质, 为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 医院要加强成本核算, 以低廉的服务价格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 减轻患者的负担。
5.遵循廉洁、 高效原则: 即文明行医、 廉洁行医是和谐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根本保障, 医院不但应有高超的医疗技术, 还应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
二、 经济活动决策机构
1.管理委员会
组 长: 院长 副组长: 业务副院长
成 员: 医务科、 护理部、 办公室、 财务科、 人事科、 总务科、 设备科、 药剂科、 监察科等科室负责人 。
2. 固定资产管理
3. 直接责任人: 总务科科长( 资产办负责人)
3.设备管理
直接责任人: 设备科科长
4.药品管理
直接责任人: 药剂科科长
5、 人事科
直接责任人: 人事科科长
三、 重大经济决策内容
1.经济目标制定、 货币资金授权审批制度
预算管理规定( 每年财务预算经职代会讨论经过) 、 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报销规定 。
2.采购业务、 基本建设
物资管理制度、 物资招标规定、 药品招标规定、 设备招标规定、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制度 。
3. 效益工资制度审定、 职工福利政策制定 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职工福利发放办法( 或规定) 。
4.大额举债
医院大额负债管理规定 。
5. 国家政策、 法规规定应纳入重大经济事项管理的事项 。
6.根据医院发展需要纳入重大经济事项管理的其它事项 。
四、 经济活动决策程序
1.一般经济活动决策程序
临床、 医技、 科研、 教学等科室分管人员提出方案—→该科室管理小组组织讨论经过—→报告职能科室审核,由职能科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论证—→按医院相应规章制度办理。
2.重大经济事项实行集体审批制度
重大经济事项是指1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购置、 更新改造、 基建项目、 大额债务、 对外投资项目等等。
建立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实行责任追究制,重大项目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做到分清级次,责任到人。
重大经济事项的具体程序。临床、 医技、 科研、 教学等科室分管人员提出方案, 由该科室组织讨论全员经过后, 交相关管理委员会组织全体员工讨论, 2/3票数同意经过后, 报告院长办公会审批, 同意后按医院管理程序处理。重大经济事项按相应集体决策程序执行。
五、 建立相应监督机制,确保医院经济活动决策机制能有效运行 医院经济活动决策接受医院职工代表大会、 医院财务、 内审科及上级主管部门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
六、 实行责任追究制
1.处罚的制定原则: 责任到人原则。重大经济事项实行领导负责制、 责任追究制原则。
2.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经济活动决策, 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全额追究赔偿责任。发现情节恶劣的故意违规行为, 追究全额赔偿责任,并撤销其职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全额赔偿责任,撤销职务,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 二) 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9新增)
湛江中心人民医院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医院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 监督医院重大经济事项的集体决策行为, 提高医院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 科学性, 结合本院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一、 重大经济事项内容界定:
(一)、 医院基础设施建设, 对外投资项目、 经济合作项目等涉及医院经济发展大局的重大事项。
(二)、 医院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 医院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综合目标管理方案、 奖励与惩戒等重大事项。
(四)、 10万元以上的各类设备购置、 大型修缮、 基建工程。
(五)、 其它重大经济事项。
二、 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及规定:
(一)、 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院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其中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
(二)、 医院决定重大事项, 实行院长负责制, 严格遵守”集体讨论、 民主集中、 会议决定”的程序, 实行集体议事, 讨论中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不得以传阅、 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三)、 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为: ( 1) 分管部门立项或申请部门提出报告; ( 2) 由申报或执行部门拟定二个以上的方案; ( 3) 相关领导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 作出书面的可行性报告, 财务、 审计部门对有关数据进行审核; ( 4) 将方案上报院办, 请求院班子审议; ( 5) 院班子会议对方案进行决策, 在会议上, 与会成员对议定事项达成共识或主导性意见, 形成决议; ( 6) 对形成决议的事项进行实施, 院办督促相关科室及时办理; ( 7) 执行部门对方案实施后的执行情况进行反馈, 需要局部调整的, 上报院领导同意后进行备案。
(四)、 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后形成会议纪要, 进行院务公开。涉及医院长远发展或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 还需提交职代会讨论经过。如需经过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的项目, 还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 如遇突发性事件, 需紧急实施的重大事项, 在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 可临时处理, 事后再向领导班子成员汇报。
(六)、 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于已决定实施的重大事项, 事后发现是决策失误或有关人员的工作失误的, 如造成损失, 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 财务与价格管理( 评审标准6.6.6.1)
( 一) 医院内部审计制度( .9- .12)
1、 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中心医发[ ]114号)
一、 总则
为完善医院内部经济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有效地开展医院内部审计工作, 规范财务收支管理,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维护财经法纪, 加强成本控制和经营管理, 提高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要求, 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同医院经济改革相结合, 为经济改革服务。经过内部审计, 以严肃财经纪律, 改进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促进医院健康科学发展。
第二条 遵照审计法规, 我院内部审计机构(监察科)在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 对本院及下属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 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本着首先维护国家利益, 同时维护本院合法经济权益的原则, 公允如实地评价本院财务履行情况。
第四条 我院内部审计业务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向院领导班子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院领导直接领导下, 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及本院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作风正派、 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 实事求是、 保守秘密、 保护和支持医院的改革发展; 具有高尚的品德和高度责任感, 具备审计、 财务、 经济管理、 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医院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依法审计, 忠于职守, 做到独立、 客观、 公正、 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 受法律保护,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 不准打击报复。
三、 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 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 二) 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 三) 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 四)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 五) 审计基本建设投资、 修缮工程项目;
( 六) 审计卫生、 科研、 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 七) 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 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 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 对外投资、 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 八) 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 九) 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 十) 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医院主要领导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 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 报经医院主要领导批准, 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合作。
四、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 具有下列权限:
( 一) 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财务预算、 财务决算、 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 资料;
( 二) 参加医院基建、 设备购置、 财务、 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 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 三) 参加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 四) 审核会计凭证、 账簿、 报表, 现场勘探实物;
( 五) 核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 六) 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并取得证明材料;
( 七)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 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 八) 经医院主要领导批准, 对可能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 予以暂时封存;
( 九) 根据审计结果, 提出纠正、 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改进管理、 提高效益的建议;
( 十) 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 提出表彰建议;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 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建议。
第十六条 医院在管理权限范围内, 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 处罚权。
五、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 一) 根据医院的具体情况, 拟定年度和季度审计工作计划, 报经医院领导批准实施。
( 二) 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确定审计对象( 被审部门) , 制定审计方案, 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的人员名单, 组成内审工作组。审计方案经医院领导批准后, 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下达审计通知书; 通知被审计部门, 被审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三) 内审工作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 应取得审计证据,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作好审计记录, 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 四) 审计终结阶段, 应对审计事项和结果提出审计报告, 并征求被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送交内审工作组。
( 五) 内审部门将审计报告和被审单位的书面意见报送医院领导审定。重大事项审计报告须经上级审计部门审定。审定后将报告副本和决定通知被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执行。被审部门对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 能够向内审部门负责人提出, 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15天内做出处理意见。
( 六) 审计结论和通知下达后, 内审部门应督促被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执行。
( 七) 被审部门应按审计结论和决定, 针对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处理的结果应报告医院领导和内审部门。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 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 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九条 本工作管理制度由监察科负责解释。
2、 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建设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中心医发[ ]11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基建项目、 技改项目、 设备更新项目、 安装装修项目和维修等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进行全程式审计监督, 明确工作流程, 规范建设项目审计程序, 健全建设项目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 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 不断提高医院的投资效益, 根据《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试行) 》和有关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院建设项目审计, 要求审计人员做到以下几点:
( 一) 掌握政策, 依法审计, 坚持原则, 客观公正, 有效维护国家和医院的利益;
( 二) 对审计项目和内容负责, 做到计算准确, 计价合理, 依据充分地审计造价;
( 三) 严格监督执行标准定额和各项规定, 加强调查研究, 解决疑点问题;
( 四) 经常深入施工现场, 掌握第一手资料, 保证审计质量。
第三条 医院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按如下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 一) 建设项目启动后, 医院有关职能部门通知内审部门参与项当前期的论证、 评估和有关会议;
( 二) 大的建设项目概( 预) 算资料由总务基建科经办人按医院管理工作流程要求先行审核, 总务基建科领导签署意见后, 一式两份送内审部门审核备案;
( 三) 小型基建及房屋维修、 装修, 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分管后勤工作的医院领导同意, 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 由总务基建科作出论证、 预( 概) 算并签署意见, 一式两份送内审部门审核备案;
( 四) 建设项目竣工后, 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上报竣工决( 结) 算资料, 由总务基建科及有关部门验收工程质量和工程量, 并收集齐决( 结) 算所需资料和初审, 总务基建科领导签署意见后, 一式两份送内审部门审核备案; 对未经过竣工验收和资料不齐全的建设项目内审部门不予受理;
( 五) 对建设项目的决( 结) 算进行内部审核后, 由内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审核结论由分管基建后勤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第四条 内审部门应就建设项目投资活动的合法性、 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对基建项目进行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 一) 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建设项目审计方针、 政策、 规定, 监督、 检查概( 预) 算定额、 取费标准及执行情况;
( 二) 负责所有结算的审计;
( 三) 监督、 检查各项目施工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 四) 参与建设项目招标会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 建设项目概( 预) 算、 决( 结) 算管理的内容要求:
( 一) 总务基建科送内审部门审核备案的基建项目概( 预) 算, 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经济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 拟施工图纸( 小型基建及房屋维修、 装修都要附施工图纸) 和工程概( 预) 算等;
2.第一次在医院进行施工的单位, 还应提供营业执照、 企业级别证明及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等。
( 二) 按规定和要求, 在送决( 结) 算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施工合同书、 竣工验收报告、 检验测试报告、 竣工图纸资料;
2.原审定概( 预) 算资料;
3.设计变更资料、 现场技术经济签证、 施工工艺文件和详细记录;
4.建设红线图、 楼宇平面图、 设备安装位置图等。
( 三) 在审计过程中需随时提供其它资料。
第六条 对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的时间要求:
( 一) 建设项目审计的时间, 根椐不同复杂程度建设项目, 规定不同的审计时限: 零星建设项目结算7个工作日审结, 一般基建项目结算15个工作日审结, 特大型基建项目结算30个工作日审结。
(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时间应顺延:
1.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被审部门提供补充资料而影响审计进度的;
2.被审部门对审计结果有分歧意见而未能统一, 需报院领导裁定的;
3.在审计过程中遇到某些问题, 需要施工单位或有关人员前来核对, 但未能按时前来核正确;
4.对问题较多、 情况较复杂的工程, 应保证审计质量, 可根据实际需要, 不受以上审计时限限制, 直至查清楚为止。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监察科负责解释。
3、 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基建、 维修工程项目预( 结) 算管理制度( 中心医发[ ]83号)
为更好地加强我院的基建、 维修工程项目管理, 规范工作流程, 提高工作效率, 确保工程质量, 节约工程造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院建设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精神, 结合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全院基建、 维修工程项目, 由总务基建科根据医院年度计划和科室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二、 年度基建、 维修工程项目计划由总务基建科负责制定, 方案报工程项目委员会讨论, 经充分论证可行, 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无特殊情况应按计划执行。
三、 维修工程项目必须由相关科室提出申请, 总务基建科进行审核, 严格做好前期规划、 论证和编制工程预算, 报主管院领导同意, 方可实施。
四、 各科的紧急维修工程项目, 金额在 元以下的, 由总务基建科请示主管副院长同意, 能够先行施工, 后补办手续。
五、 各科的紧急维修工程项目, 金额在 元以上至1万元的, 总务基建科报告主管副院长, 由主管副院长请示院长同意后, 方可先行施工, 后补办手续。
六、 基建、 维修工程项目, 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的, 必须邀请三家以上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总务基建科须对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 签署审核意见后, 报主管院领导批转监察科内审, 经工程项目委员会讨论经过, 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方可施工。
七、 基建、 维修工程项目, 预算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 不含50万元) 的项目, 要参照政府招标采购办法, 进行院内招标采购, 严禁弄虚作假。预算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 不含100万元) 的项目, 要按照政府招标采购办法规定, 采用政府集中采购。工程预算超过100万元以上( 含100万元) 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八、 加强对进入我院施工单位的管理, 总务基建科对进入我院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才能进入医院施工。将施工单位资质材料复印件( 盖该单位公章) , 及该单位联系人、 项目负责人的姓名、 电话, 总务基建科审查意见等资料送监察科进行复审备案。
九、 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工程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 总务基建科要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 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涉及施工安全方面的项目要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
十、 基建、 维修工程项目要实行专人负责制。总务基建科对建设项目要派专人管理, 对施工过程实行全程监管, 监控工程质量、 工程进度, 负责施工安全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违法、 违约等行为给予即时制止, 并及时向总务基建科领导和主管院领导汇报。
十一、 基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应做好日常基建管理, 并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和收集, 对施工材料进场及时验收, 核对品牌、 规格、 数量, 确保工程质量。隐蔽签证部分的工程要及时签证, 对隐蔽签证造价超过1万元以上的, 总务基建科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的人员到现场核实, 及时验收签证。
十二、 工日、 材料价格的签证必须有明确的计价依据, 由负责基建项目的责任人和总务科领导签署。无依据、 多签、 虚报价格的, 经核实, 要追究责任人和总务基建科领导的经济责任。
十三、 基建、 维修工程项目原则上不能随意改变原设计方案, 需要变更设计、 增加或减少项目的, 必须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 经总务基建科论证可行, 并附上文字说明材料, 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 才能变动。但修改变更项目金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额10%, 否则属招标采购的项目, 需报市以上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如违反规定, 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 责任人要按本院奖惩规定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十四、 基建、 维修工程项目竣工时, 应在1个月内组织验收, 最长时间不超过2个月。总务基建科应按竣工图纸要求先组织初步验收, 达标后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 要有使用科室、 监察科、 相关职能科室、 施工单位参加, 并形成项目的验收报告, 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十五、 基建、 维修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审批后预算方案施工, 结算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预算金额的10%, 如结算金额超过预算金额10%以上的, 没有充分理由和经主管基建领导同意的, 要扣罚责任人和总务基建科科领导1-6个月的绩效工资。
十六、 基建、 维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 总务基建科要及时报送结算资料, 并对结算资料、 图纸、 工程签证等进行认真审核, 经办人和科长签署意见后送监察科内审。院内审部门对工程结算审核后, 如发现审批手续不齐、 工程量不符、 工日、 材料价格偏高, 乱套、 高套定额, 按核减金额的10%扣罚直接责任人绩效工资, 并扣罚总务基建科科领导1-3个月绩效工资。
十七、 负责基建、 维修项目的人员, 不得与工程有关方有不正当往来。不准接受工程有关方组织的宴请、 健身、 娱乐等活动, 不准索取、 收受工程有关方给予的回扣、 红包、 贵重礼物等, 不准在工程有关方以任何理由报销任何费用或接受任何补贴、 补助, 不准参与工程有关的设备供应、 工程分包、 劳务等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一切经济活动。
十八、 在基建、 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过程中, 如有违反本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除给予经济处罚外, 还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违法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4、 湛江中心人民医院物资采购价格审计实施细则( 中心医发[ ]11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物资( 包括设备及备件、 仪器、 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等) 采购价格的监督, 降低采购成本, 减少损失和浪费, 控制各项费用开支,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根据《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试行) 》和有关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院内审部门行使物资采购价格审计监督工作职能, 依照国家有关政策、 法规和医院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医院物资采购的价格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物资采购应当按照科学有效、 公开公正、 比质比价、 监督制约的原则, 逐步建立健全物资采购价格管理的各项制度, 防止物资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对物资采购价格的审计范围、 审计内容、 审计资料提供、 审计程序等内容。
第五条 医院对采购价格的审计范围, 是医院内承担物资采购任务或有物资采购权的所有部门。
( 一) 药剂科归口采购的物资。
( 二) 医疗器械采购办公室采购的物资;
( 三) 后勤物资采购办公室采购的物资;
( 四) 其它有采购权部门采购的物资。
第六条 对物资采购业务的采购依据进行审查:
( 一) 采购有无计划、 有无使用单位的申请及可行性分析;
( 二) 采购手续是否齐全;
( 三) 是否按采购计划、 使用科室要求的规格型号、 质量技术状态、 数量采购。
第七条 对物资采购业务的采购价格审计的内容:
( 一)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 是否由有关部门进行集体谈判定价;
( 二)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是否进行招标采购或交由政府部门集中采购;
( 三) 是否遵循货比三家, 比质比价, 择优采购的原则; 医疗设备采购还需有设备科专业人员的选型意见;
( 四) 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科室开展业务有特殊要求外, 医院采购物资的地点、 价格、 信誉在报审时要提供三家以上的单位进行比较;
( 五) 物资采购部门应当在内审部门审核并经院领导批准的价格内进行采购, 特殊情况除外;
( 六) 对有回扣、 折让、 手续费的物资价格, 是否在合同上或发票上作明示处理;
( 七) 购买价格是否符合国家价格法规, 有无损害国家和医院利益行为;
( 八) 其它采购价格审计有关的内容。
第八条 物资采购价格审计程序( 见附表一)
( 一) 物资采购部门填写物资采购比价审价单。
采购部门必须认真填写”物资采购比价审计单”一式两份( 见附表二) , 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内审部门, 履行审价程序。
( 二) 比价和审价
内审部门接到”物资采购比价单”等资料后, 按照货比三家, 比质比价, 择优采购的原则, 对采购人员选择的供应厂( 商) 进行比价和询价。每次询价、 比价原则上应在采购人员所提供的厂( 商) 家以外选择一至三家来进行, 在三天内提出比价、 审价意见。比价、 审价完毕后, 审计人员签名, 或加盖印章, 交采购部门按审批权限报批。
( 三) 报批
采购人员持已经审价的”物资采购比价审价单”, 按照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院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审批后的审价单采购部门和内审部门各备一份。
( 四) 实施采购
采购人员必须按照审批过的”物资采购比价单”的采购价格内实施采购行为。
( 五) 物资的验收
采购物资进入医院后必须由仓管员验收, 根据发货凭证或发票所列品名、 型号、 规格、 数量、 单价、 总金额以及质量进行验收, 并填写入库验收单。大型物资( 价值在100万以上) 验收必须有采购部门、 设备使用部门、 监察科、 财务科、 设备科等科室参加, 并由采购部门撰写验收报告。
( 六) 报帐
采购人员凭经院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的有关票据, 在财务科报帐, 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 七) 物资采购部门应向内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式两份)
1.各科室的请购申请书、 可行性论证报告;
2.签定的合同书、 投标书等;
3.物资采购定点单位目录;
4.拟采购物资供货厂( 商) 家的有关信息资料( 包括价格、 质量等) ;
5.与审计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物资采购价格审计的其它有关规定:
( 一) 物资采购部门除报送月( 或季) 度计划外, 期间还可报一至二次计划, 对无法提前报送采购计划的物资, 应给审价后留出一定的比价审价时间。
( 二) 因业务急需而采购的物资, 而且一次采购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五千元以下的应急物资, 经分管院领导同意, 可由采购部门先实施采购, 然后由有关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事后补办审计手续, 呈院领导审批, 方可到财务科报帐。
( 三) 物资采购部门报送内审部门的物资采购资料, 应以中文文本格式报送。
( 四) 审价过程中, 内审部门经过认真比质比价, 认为有必要变更原来采购地点的, 采购部门应安排在新开辟的采购地点实施一次采购, 并对采购物资的质量、 数量、 供货周期负责, 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责任, 如果新供应商确实不能满足采购需要, 应及时向内审部门提出复议, 经复议后重新确定。
( 五) 审价员接到采购部门提供完整的审计资料后, 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和审价时限完成价格审计, 送科领导签章。审价时限为: 10万元以下的, 2至3个工作日; 10至50万元的, 3至5个工作日; 对大批或巨额采购, 审计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0天, 但特殊情况除外。为节省时间, 可与采购部门共同参与订价, 进行同步审计。
第十条 内审部门应严格履行价格监督职能, 及时了解和掌握市场信息和价格, 需到对方单位进行核实、 取证, 以判定合同的真实性、 合法性的, 经医院领导批准可到对方单位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内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财务科付款情况, 以规范物资采购部门的采购行为。
第十二条 对不向内审部门报送物资采购资料或不按时向内审部门报送物资采购资料的部门, 内审部门将在绩效考核中提出对该部门扣分的建议。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部门的主管领导必须亲自过问物资采购事项。凡所购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的, 内审部门应责成该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对数额和影响较大的, 还向主管领导书面报告, 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四条 对在物资采购工作中维护医院利益, 为医院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人员, 内审部门应向主管领导书面报告, 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对在物资采购或签订合同中失职、 渎职、 玩忽职守, 给医院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人员, 对利用物资采购职权损害医院利益的违法行为, 内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领导书面报告, 依据情节轻重, 提出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建议,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监察科负责解释。
5、 湛江中心人民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中心医发[ ]1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经济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 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与权限, 统一规范经济合同签订流程, 杜绝以科室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行为, 更好地维护本院合法权益, 确保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真实、 规范、 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 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各级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切实执行本制度; 医院各相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 共同努力, 搞好医院以”重合同、 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医院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本院需持三份, 由医院办公室、 财务科、 业务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原件。
医院所有签订的正式经济合同均由院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 而且将经济合同编号标注于经济合同首页右上角, 以便于管理。
经济合同的保管人、 实施人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医院批准, 不得以任何形式故意或过失泄露给第三方。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分管副院长代表医院签署。
第六条 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 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充分了解对方资质、 履约能力、 信誉的状况, 查看签约对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年检章原件, 并保留盖有该法人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经济合同项目需要的情况下, 向对方索取相关资质等资料。
在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前应认真听取医院法律顾问对经济合同法律条款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 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 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 经济合同谈判须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与业务经办人员共同参加, 不得一个人单独与对方洽谈经济合同;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必要时, 经请示分管副院长同意后, 可邀请财务科、 监察科派员一同参加洽谈; 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由分管副院长主持洽谈, 并报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 经济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 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 具体, 文字表示要清楚、 准确。
经济合同内容注意事项:
1.抬头部分:
经济合同抬头部分要写明双方单位的全称。
2.正文部分:
2.1 产品( 技术) 、 设备等经济合同应注明产品、 设备名称、 技术、 参数标准和质量、 数量、 价格、 包装、 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 交货期限、 地点及验收方法、 保修范围及期限、 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等。
2.2 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 建设工期, 工程质量、 工程造价、 技术资料交付期间、 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拨款和结算、 竣工验收、 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 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3 结尾部分:
3.1 签约双方都必须使用法人公章或经济合同专用章, 严禁使用部门业务章。
3.2 须注明经济合同签约时间及经济合同有效期限。
3.3 须注明双方法定代表人姓名、 双方签约人的姓名、 双方单位的住所等。有必要时, 还应注明双方负责人的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经济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拟定, 并对经济合同的合法性、 严密性、 可行性等进行审核, 然后将经济合同草稿交财务科、 监察科和分管院领导审核, 业务主管部门、 财务科、 监察科、 院领导必须在《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审核表》 (详见附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经审核经过的经济合同才能签订。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并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经济合同, 要履行必要的招投标程序。
第十二条 除经济合同履行地在我院所在地外, 签约时应力争经济合同由我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 变更、 解除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经济合同有关的部门、 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 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确保经济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四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 业务主管部门的经办人员需记录全部过程, 保留全部履行记录。
第十五条 相关履行行为需有符合法律形式的签收手续, 经济合同另一方的签收或履行人签字需有法定代表人授权或经济合同特别授权, 特别是在材料数量验收、 设备调试、 质量验收、 产品交付、 工程洽商、 工程结算、 工程竣工等。通知经济合同另一方履行义务时, 需进行书面通知, 并取得对方回执。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 应以经济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经济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 应以物资交清, 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 价款结清、 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七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 碰到困难的, 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 尽力保障经济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 解除经济合同时, 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十八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 解除经济合同的, 应从维护本医院合法权益出发, 从严控制。
第十九条 变更、 解除经济合同,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并应在医院内办理有关的手续。在办理手续时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变更、 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 函电、 电传等) , 口头形式一律无效。因变更、 解除经济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 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 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并在变更、 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变更、 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 原经济合同仍有效, 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四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 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四条 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没规定的, 以国家政策或经济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 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 在既维护本医院合法权益, 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互谅互让, 达成协议, 解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