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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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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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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铁总计统[ ]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本)》(国发〔 〕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 〕37号)、《财政部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2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 〕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新建或改建铁路及运输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既有铁路运输经营、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投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外合资合作的长期股权投资,铁路机车车辆等装备购置及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审批权责、明确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规模、用途、资金性质不同,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使用限额以上中央财政性资金的铁路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干线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 使用总公司资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铁路项目;使用总公司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及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批。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
第七条 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由所属企业自行决定,并按规定报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备案。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
第八条 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总公司按规定办理审批。其中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按规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三章 基本建设
第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交通发展规划、铁路发展规划是铁路建设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总公司根据国家批准的规划,以及运输经营、安全生产需要,确定铁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
第十条 国家审批和核准项目由总公司组织所属企业完成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总公司评审后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上报。
总公司审批项目由所属企业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公司与省级政府联合审批项目,由所属企业会同地方投资人联合上报。
所属企业审批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权限自行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总公司审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所属企业组织完成并初审后报总公司审批。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其它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
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可研批复投资10%时,须按原可研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变更设计、材料价差及征地拆迁概算调整等,由所属企业组织编制设计文件,按规定办理审批后组织实施。主要技术标准变化,建设规模和内容变化引起工程增加投资超出可研批复投资10%时,需报可研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更新改造
第十三条 更新改造资金由总公司和所属企业按一定比例分别管理。
(一)总公司集中管理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
1.统一安排的重大运输安全技术改造措施;
2.重要干线、主要枢纽及跨运输企业点线能力协调和技术改造重大项目;
3.与运营相关的总公司直属单位设备技术改造;
4.国家和总公司鼓励引导的环保、节能减排项目推广;
5.总公司确定的全路性技术改造、运输急需、生产生活配套和信息化项目。
(二)所属企业管理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
1.保证运输安全的技术改造措施;
2.企业管内运输设施设备扩能及更新改造;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信息化建设;
4.用于铁路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改进等配套设施的改造项目。
第十四条 总公司审批的更新改造项目,由所属企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公司审批。所属企业审批的更新改造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十五条 更新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所属企业自行审批;对于投资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由总公司审批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中明确。更新改造项目的变更设计和概算调整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
第五章 经营开发
第十六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运输资产、共用资产及非运输资产等存量资产开发,铁路建设项目新增资产开发及周边土地开发等。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纳入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统一管理。铁路建设项目沿线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与建设项目同步研究,同步取得规划用地。
第十七条 总公司审批的经营开发项目,由所属企业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经营开发方案;需财政部审批的经营开发项目,由总公司核报。所属企业审批的经营开发项目,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项目审批意见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经营开发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所属企业自行审批;对于技术复杂、投资及风险较大的项目,由总公司审批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中明确。经营开发项目的变更设计和概算调整由所属企业按规定自行审批。
第六章 装备购置
第十九条 铁路装备包含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大型移动装备及与其配套的车载设备,以及机车车辆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等。
第二十条 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出装备年度购置需求建议,总公司根据铁路建设安排、装备更新和客货运输需求,确定装备购置规模和投资;铁路装备购置主要采取总公司集中购置管理方式,总公司负责装备购置,所属企业负责所属装备的运用和维护,以及非总公司集中购置范围内的装备购置。
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出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计划建议,总公司审批投资规模;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由总公司或所属企业根据管理权限目录分别实施,主要配件在总公司统一组织下实施采购。
第七章 长期股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新设股权、股权收购、增资扩股、债转股等形式,用货币资金或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等方式,对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审批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编制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公司组织咨询评审后按规定审批。需财政部审批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其它股权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自主决定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八章 计划安排
第二十四条 所属企业每年8月底前向总公司报送次年投资计划建议。按照国家编制发展计划草案的要求,总公司综合平衡后,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编报次年发展计划草案。
根据总公司确定的投资规模,结合所属企业计划建议,总公司年初编制下达投资计划,所属企业组织执行。涉及地方出资项目的计划安排需征求地方政府意见。
所属企业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款源落实、建设调整等情况,提出投资计划调整申请,总公司适时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投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考核和指导,重点对项目审批程序依法合规性、资金投向使用、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所属企业要加强对投资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并按时将投资计划落实进展情况报总公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和所属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人员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规审批项目、违规使用建设资金、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所属企业应按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合资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规定履行公司程序后,参照本办法执行。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参股合资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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