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节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凯杰( 海门) 机械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凯杰( 海门) 机械有限公司 车间三 工程地点: 海门市开发区定海路939号 工程内容: 土建、 钢结构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海发基 62号 资金来源: 发包人自筹 2.工程承包范
2、围 承包范围: 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02 月 18 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年 06 月 18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20天。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壹佰壹拾万元整 ¥1100000.00元 ( 小写) 6.组成合同的文件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招标文件(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本合同专用条款( 6) 本合同通用条款( 7) 标准、 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含补充通知) ( 10
3、)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 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 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10.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01 月_30_日合同订立地点: 公司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法定代表人
4、: ( 签字)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节 通用条款( 略) 第三节 专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 投标书及其附件; 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 标准、 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含补充通知)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 不使用其它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
5、、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79号令) 、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3.3适用标准、 规范 适用标准、 规范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 规范强制性条文及省、 市有关规定。发包人提供标准、 规范的时间: 上述标准、 规范由承包人自行收集, 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国内没有相应标准、 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全套施工图叁套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 不得向
6、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露有关图纸内容。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监理单位除按规定和本合同以及投标文件确认的内容进行工程质量、 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的控制管理外, 还对承包人经过本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技术、 管理、 主要人员、 以及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无论承包人以何种原因提出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 调换主要材料、 品种、 规格、 质量、 重量或技术参数等, 均须取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的同时书面许可。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
7、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规定。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吴春美 职务: 项目负责人 职权: 对项目质量、 工期和投资的控制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陈协新 职务: 项目负责人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前期工作已完成, 现场具体情况由承包人在投标前自主踏勘, 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承担责任。 (2)将施工所需的水、 电、 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 地点和供应要求: 本工程的水源、 电源已接至施工周边, 由承包人安装计量表箱后接至使用位置, 所产生的
8、费用及施工中所用的水、 电费用等其它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地质资料已随招标文件发放, 地下管线资料在开工前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 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按有关规定和批件办理。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按施工图由发包人、 承包人、 监理人现场交验 。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完成。(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筑) 、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现场或有关资料上已明确的地下
9、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筑) 、 古树名木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暂不明确的地下管线如需保护, 承包人应提出具体保护措施方案, 由发包人征得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 再由承包人组织实施;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提出预算, 发包人审核后支付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施工过程中具体协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施工过程中具体协商。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 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 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应提供施工组织和施工进度计划、 项目管理机构名册。
10、开工后应在每月22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上月22日至本月21日已完成工作量及支付工程款申请报表( 如有) 及本月22日至下月21日拟完成的月工作量进度计划表、 其它报表、 报告的提供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 在施工场地设置安全施工、 防火宣传标牌、 标语以及设施, 组织专门的保卫和值班人员, 坚持昼夜巡视、 检查。承包人在进场前要制订对人员、 机械设备的操作及安全用电等各方面的安全制度, 增强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落实安全责任, 保证做到绝对安全。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所
11、有责任, 并承担费用。(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向发包人提供临时办公用房, 并安装办公与生活用水、 电设施, 其建筑安装费及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 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根据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 由承包人办理交通、 环卫、 环保手续, 负责协调和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周边地段民事纠纷, 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包括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施工过程中排污、 环保、 市容、 消防、 治安、 人口管理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以及因施工造成对临近居民的影响所引起的纠纷等, 均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现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必须定期清运
12、, 施工现场内雨水、 废水、 污水必须排入指定的排水沟或排水井内; 保持道路畅通整洁。若污染城市道路和下水管网, 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方要保证施工场地清洁, 符合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交工前要保证现场平整, 不得余留杂物和材料, 承担因自身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筑) 、 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得破坏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 如有损坏, 费用由承包人负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文明工地标准实施, 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
13、)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承包人中标后应重新提供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 包括现场平面布置及切实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七日内拆除现场所有临时设施, 并将所有的机械设备、 材料及建筑垃圾全部清理、 运出现场; 清理标准应征得发包人认可; 否则, 如发生相关费用由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扣除。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 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每月22日之前将上月22日到本月21日的已完工的形象进度和本月22日到下月21日的月计划进度报监理部和发包人。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上述文件后7日内予以确认。 10.2.群体
14、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所有工程必须在合同工期内完成。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施工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 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因素, 影响施工进度的, 以书面签证为准顺延工期。四、 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施工工序全过程, 所有部位均由监理验收,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确认, 并及时通知业主现场验收。施工单位必须建立、 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 严格工序管理, 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五、 安全施工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严格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 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若发生
15、安全事故, 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 2) 方式确定。( 1)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价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考虑实际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 市场风险等因素。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具体按照苏建价( ) 67号文执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及方法: 甲方认可的设计变更、 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按如下办法进行调整: A、 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 在投标报价中有相同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 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B、 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在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同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 其相应
16、综合单价按标底编制依据计价并根据中标价( 扣除不下浮部分) 相对标底价( 扣除不下浮部分) 的下浮率同比例下浮, 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签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上述涉及的清单数量调整时,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规费、 税金相应调整, 其它措施费不调整。( 2)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 /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 比例: /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2日前向监理部和发包人提供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监理和发包人在正式收到工程量报告7
17、天内予以审核。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基础( 地下室) 验收合格后, 支付合同价的20%; 主体工程中间验收合格后, 支付合同价款的30%( 累计付款30%) ; 全部完工, 支付合同价的30%( 累计付款80%) ; 竣工验收合格( 提交验收合格相关资料) 后, 支付合同价的15%( 累计付款95%)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经过之日起满3年, 支付工程保修金的60%; 其余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经过之日起满5年结清。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的, 发包人可直接为承包人支付, 并在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有权直接扣除按合同规定对
18、承包人的各项罚款。七、 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其检测执行相关材料设备检测管理规定, 由发包人组织监理、 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取样送检, 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甲供材料按招标人给定的暂定价进入报价, 且不得下浮或改动。工程结算时, 甲供材料的扣款额按工程竣工结算的材料数量与实际采购价的乘积除以1.01在税后扣除( 1%作为承包方的现场保管费) 。施工中若承包人的领料量大于工程竣工结算中的材料数量时,多领部分按实际采购价在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所购的材料进场前必须由监理、 发包
19、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同时认可的, 所使用的材料按购价的60%计价, 发包人也可要求退场或拆除且所引起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28.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检测也执行相关材料设备检测管理规定, 由发包人组织监理、 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取样送检, 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八、 工程变更 29、 设计变更 以正式的工程设计变更、 补充文件为准, 变更的程序和表式按规定的要求进行 。承包人不得以市场无货源等理由提出设计变更。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交竣工图肆份。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通
20、用条款执行。 十、 违约、 索赔和争议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它违约责任: /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而延误工期的, 除没收承包人的工期保证金( 为履约保证金的25%) 外, 同时按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计算标准承担违约金, 发包人实际损失( 含间
21、接损失) 大于违约金的, 承包人按发包人实际损失赔偿。 本工程工期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分阶段进行控制, 如不能按控制期完成工期, 则每延期一天, 承包人按中标价的万分之一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如承包人分阶段施工进度迟于计划二十天, 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经发包人或监理指出后未及时整改达到要求, 或承包人使用假冒伪劣材料的, 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承包人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应无条件退场, 结算价款按应予计量工程量的90计算。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除没收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 为履约保证金的50%) 外, 还须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
22、金, 并由承包人负责返工重建, 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或者由发包人另行重建, 重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逾期交付的, 承包人还需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它违约责任: ( 1) 发生一般或以上等级安全事故( 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的等级标准) , 承包人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同时, 发包人没收承包人的违约金( 为履约保证金的25%) 。施工单位出现严重安全、 质量事故的, 或在建设单位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或明显无法按期完工的,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退场, 并按应予计量工程量的60%款项结算。 ( 2) 若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6款规定的付款方
23、式及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后, 承包人的施工人员、 材料供应商、 机械与设备出租人、 与本工程施工建设相关人员及单位等向发包人索要工资、 材料款、 机械与设备出租费等, 则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与费用, 而且按合同价的20%向发包人缴纳罚款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双方当事人协商 调解; (2)当采取第( 1) 种方式不能解决时, 双方约定向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其它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非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承包人擅自分包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4、 并按47.4条处理。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0级以上台风, 烈度7度以上地震, 以及造成无法施工的连续3天以上的暴风雨、 水灾。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发包人投保内容: 由发包人自理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承包人投保内容: 由承包人自理 。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必须提供履约担保, 担保方式为: 履约保证金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担保方式为: 转账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约定的其它担保事项: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
25、供中标差额保证金 / 万元。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 副本陆份, 合计捌份。 47.补充条款 47.1 承包人与发包人、 监理的所有书面文件资料除签名及审批核准外必须打印。47.2 承包人所派的项目管理班子必须和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一致。47.3 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雇佣于本工程的人员有不适合时,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 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7.4 发包人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已经无能力按期完成本项目或无诚意完成本工程时,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 由发包人将工程剩余部分另行招标发包给另外的承包单位。结算价款按应予计量工程量的90%计
26、算。47.5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交进场工人名单, 对承包人提交的工人名册中无记载的工人进场, 发包人能够予以禁止。进出工地人员必须佩证进入。47.6 进入工地现场的所有人员须戴好安全帽, 承包人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签订劳动合同。47.7建造师除身体原因或更换单位外在施工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 否则建设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47.7.1建造师出勤每天不少于8小时, 而且每个月的出勤天数不少于25天, 连续三天不在工地现场应向建设单位请假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每月对建造师出勤率进行考核, 达不到规定出勤率的每月处2万元罚款。并提出书面警告, 累计被警告三次, 将被作为
27、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累计被警告五次以上, 则须退出施工现场。47.8若在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暂列金额或暂定价或暂估费用与招标文件中的暂列金额或暂定价或暂估费用不一致的, 则均按招标文件中的暂列金额或暂定价或暂估费用扣减。47.9凡与本工程相关联的并由发包人另行分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设备安装、 智能化等) , 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施工配合费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主报价, 列入其它费用项目的总承包服务费中。施工配合费包括土建配合费( 利用已搭设脚手架、 嵌缝、 施工创伤面修复等) , 安装、 调试过程中水电费等应由本工程承包人必须配合的一切费用。47.10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
28、施费: 承包人进场后, 发包人支付基本费部分的100%; 余下的考评费随进度款支付( 包含在进度款中, 不再单独支付)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及相关文件要求, 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47.10.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实行核定制度, 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工程竣工前, 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搭设情况进行核定, 本次投标按不可竞争费中规定的取费标准执行。47.11关于暂定价格材料或设备的规定: 47.11.1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价格材料或设备均须经过发包人认质认价。未经发包人认质认价, 决算时不予计价。认质认价后又
29、不按所认材料采购的, 所使用的材料按购价的60%计价, 发包人也可要求退场或拆除, 且所引起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47.11.2 承包人应于暂定价格材料或设备进场前56天向发包人提交认质认价申请, 发包人应及时组织认质认价。47.11.3 因工程变更或发包人指令, 暂定价格材料或设备的数量发生变化时, 相应调整该部分工程量及价款。47.11.4当暂定价部分的工程于决算后实施时, 该部分的工程款在总工程款中扣除, 并扣除相应费用( 即本工程固定工程款扣除该部分工程款为发包人实际应支付款) 。47.12建设单位为已在施工现场砌筑了临时围墙, 此项费用按实扣减施工单位的临时设施费。第四节
3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凯杰( 海门) 机械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 发包人、 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经协商一致, 对 凯杰( 海门) 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 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 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供热与供冷系统, 电气管线、 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具
31、体保修的内容, 双方约定如下: 按国务院第279号令规定执行 。2、 质量保修期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2) 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 3) 装修工程为 3 年; ( 4) 电气管线、 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为 3 年; (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3 个采暖期、 供冷期; ( 6) 给排水设施、 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3 年; ( 7) 其它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2、计算。3、 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 内容的项目, 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 发包人能够委托她人修理。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 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 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 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 承包人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 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 保修费用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如承包人接到修理通知后未及时处理的, 视为承包人责任。
33、5、 其它5.1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由施工合同发包人、 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 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五节 廉政合同发包人(全称): 凯杰( 海门) 机械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 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 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 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 发包人、 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 订立本合同。1 双方权利和义务
34、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 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 自觉按合同办事。1.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 公开、 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 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 开展廉政教育, 设立廉政告示牌, 公布举报电话, 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 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 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 可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70条规定处理。2 发包
35、人义务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 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 工作餐除外) 和娱乐活动; 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 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 婚丧嫁娶活动、 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 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 工程分包、 劳务等经济活动。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
36、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 不准营私舞弊, 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3 承包人义务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 有价证券、 贵重礼品。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 工作餐除外) 及娱乐活动。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 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 违约责任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 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
37、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赔偿。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 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 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赔偿; 情节严重的, 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 合同生效本合同的有效期, 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主合同结束之日止。7 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凯杰( 海门) 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 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生效。8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贰份, 副本四份, 共计陆份。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