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桥梁施工技术规范
403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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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路桥涵新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公路桥涵大、 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桥涵施工必须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中的技术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规范及有关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第1.0.3条桥涵施工应积极推广使用经过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以加速实现公路桥涵施工现代化。
第1.0.4条桥涵施工应节约用地,少占农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意防止环境污染。
第1.0.5条凡属隐蔽工程,必须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表)。
第1.0.6条 桥涵工程竣工后,应对临时工程、临时辅助设施、 临时用地和弃土等及时进行处理,做到工完场清。
第1.0.7条 桥涵工程必须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章 施工准备和施工测量
第一节 施工准备
第2.1.1条施工单位承接桥涵任务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研究和现场核对,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
第2.1.2条研究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时,应首先查明是否齐全、清楚,图纸本身及相互之间有无错误和矛盾,如发现图纸和资料欠缺、错误、矛盾等情况,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予以补全、更正。较复杂的中桥、大桥和特大桥,一般可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可提出修改意见供建设单位考虑。
第2.1.3条桥涵开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任务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其内容包括:编制依据、工期要求、工程特点、主要工程、材料和机具数量、施工方法、施工力量布置、工程进度要求、完成工作量计划和临时设施的初步规划等。
第2.1.4条大桥、特大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施工方案单独编制,其内容应比施工方案明确、详尽。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特点、主要施工方法、技术措施、施工进度、工程数量、完成工程量计划、机料设备及劳力计划、施工现场布置平面图、施工图纸、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等。
第2.1.5条一般中、小桥涵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应配合路基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能够适当简化。
第2.1.6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划的临时设施,应包括生产房屋、生活房屋、施工便桥、工程现场内外交通道路、工地供电和供水设备及其它小型临时设施等,宜在桥梁正式开工前完成。
第2.1.7条 在施工前应充分发扬民主,对施工方案, 技术措施和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认真进行研究和深入细致地讨论,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施工。
第2.1.8条 施工中可能涉及与其它部门有关的问题,应事先联系,签订协议。
第二节 施工测量
第2.2.1条桥涵施工准备阶段及施工过程中,应进行下列测量工作:
1.对建设单位所交付的桥涵中线位置桩、三角网基点桩、水准基点桩等及其测量资料进行检查、核对,若发现桩志不足、不稳妥、被移动或测量精度不符合要求时,应按本节要求进行补测、加固、移设或重新测校,并通知建设单位。
2.补充施工需要的桥涵中线桩;
3.测定墩、台中线和基础桩的位置;
4.测定桥涵锥坡、翼墙及导流构造物位置;
5.补充施工需要的水准点;
6.在施工过程中,测定并检查施工部分的位置和标高;
7.其它施工测量。
为防止差错,施工单位自行测定的重要标志,必须至少由二组相互检查核对,并作则测量和检查核对记录。
第2.2.2条桥涵施工的主要控制标志(或其护桩)均应稳固可靠,保留至工程结束。
第2.2.3条大桥、特大桥的主要控制标志(或其护桩),均应测定其坐标,编号绘于桩志总图上,并注明各有关桩志坐标、相互间的距离、角度、高程等,以免弄错和便于寻找。
第2.2.4条 桥涵中线位置、桩间距离的检查校核及墩台位置放样,当有良好的丈量条件时,均应直接丈量或用检验过的电磁波测距仪测量。丈量距离时,应对尺长、温度、拉力、垂度和倾斜度进行改正计算(改正计算公式见附录2-1)。
第2.2.5条 采用三角网法测算桥轴线桩间距离时,三角网的精度,应符合表2.2.5的规定。
第2.2.6条 三角网的基线不应少于2条,依据当地条件,可设于河流的一岸或两岸。基线一端应与桥轴线连接,并尽量近于垂直,当桥轴线长超过500m时,应尽可能两岸均设基线。基线一般采用直线形,其长度一般不小于桥轴长度的0.7倍,困难地段不得小于0.5倍。设计单位布设的基线桩应予以利用;三角网所有角度宜布设在30°~120°之间,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25°。
第2.2.7条 桥轴线直接丈量的回数、基线丈量的回数和用测距仪测量的回数、 三角网水平角观测的回数,应按表2.2.7规定执行。
桥位三角网精度 表2.2.5
等级
桥轴线桩间距离(m)
测角中误差(″)
桥轴线相对中误差
基线相对
中误差
三角形最大
闭合差(″)
二
〉5000
±1.0
1/130000
1/260000
±3.5
三
~5000
±1.8
1/70000
1/140000
±7.0
四
1001~
±2.5
1/40000
1/80000
±9.0
五
501~1000
±5.0
1/ 0
1/40000
±15.0
六
201~500
±10.0
1/10000
1/ 0
±30.0
七
≤200
±20.0
1/5000
1/10000
±60.0
注:①相对中误差即精度计算方法,见附录2-2;
②对精度有特殊要求的桥梁,其桥轴线和基线精度应按设计要求或另行规定。
第2.2.8条 三角网平差一般按角度以条件观测平差为主。平差计算结束后, 应验算下列精度:
一、三角网测角中误差
(2.2.8-1)
式中 ──三角网中的测角误差,应不超过表 2.2.5的规定;
──角度改正值的平方和;
──全部条件方程数目。
测 回 数 表2.2.7
等级
丈量测回数
测距仪测回数
方向观测法测回数
桥轴线
基 线
桥轴线
基 线
J1
J2
J6
二
3
4
4
6
12
三
2
3
3
5
9
12
四
1(3)
2(4)
2
4
6
9
12
五
(2)
(3)
2
3
4
6
9
六
(1)
(2)
2
2
2
4
6
七
(1)
(1)
1~2
1~2
2
4
注:①J1、J2、J6分别为经纬仪型号;
②丈量测回数栏括弧内测回数系指普通钢尺,余指铟钢基线尺;
③丈量一个往返为一个测回;测距仪往返各测一次为一个测回, 测回超过2次的,应在不同时间分别观测;测角盘左、盘右各测一次为一个测回,各次的算术平均数值为观测结果。
④测量结果达不到表2.2.5的精度要求时,应检查原因,采取措施。
二、桥轴线边长相对中误差
(2.2.8-2)
式中 ──桥轴线相对中误差,应不超过表2.2.5的规定;
──基线相对中误差;
──平差后求得的桥轴线权倒数。
第2.2.9条 当有直接丈量条件时,应尽可能以直接丈量法复核、 以三角网法求出桥位桩间的距离;当直接丈量的桥位桩间的距离与三角网法求出的距离均符合精度要求时,采用三角网法求出的距离进行、墩台施工定位测量;测距仪测出的桥轴线距离与三角网法求出的距离均符合精度要求时,采用其算术平均值,可用测距仪进行墩、台施工定位测量。
第2.2.10条 无水河滩的墩、台和基础桩的纵横向中线位置,可采用钢尺和经纬仪测定并在其方向线上以木桩固定。
第2.2.11条 大、中桥的水中墩、台和基础的位置,应以型号为J2或J1的3 台经纬仪从3 个方向(其中一个方向为桥轴中线或顺桥向基础桩轴线)交会得出(如图2.2.11)。交会的误差三角形在桥轴中线上的距离C2C3,对墩底放样不宜超过25cm ,对墩顶放样不宜超过15mm。再由C1向桥轴线上作垂线C1C,C点即作为墩、 台或基础中心。交角α及β应事先计算并核对。如有检验过的电磁波测距仪时,可将测距置于D点测定墩、台中心位置。
第2.2.12条 曲线上的桥梁施工测量,应按照设计文件参照公路曲线测定方法处理。
第2.2.13条 桥梁翼墙、锥坡和调治构造物,应尽量争取在无水时测量放样。锥坡和调治构造物的平面多为曲线形,可根据设计的曲线方程以坐标法或其它方法测定。
第2.2.14条 涵洞测量放样时,应注意核对涵洞纵横轴线的地形剖面图是否与设计图相符,应注意涵洞长度、涵底标高的正确性。对斜交涵洞、曲线上和陡坡上的涵洞,应考虑交角、加宽、超高和纵坡对涵洞具体位置、尺寸的影响,并注意锥坡、翼墙、一字墙和涵洞墙身顶部和上、下游调治构造物的位置、方向、长度、高度、坡度,使之符合技术要求。
第2.2.15条 特大、大、中桥施工时设立的临时水准点,应根据设计单位测定的水准点测出,其高程偏差(Δh)不得超过;
(mm) (2.2.15-1)
对单跨≥40m的T型刚构、连续梁、斜张桥等的偏差(Δh)不得超过:
(mm) (2.2.15-2)
在山丘区,当平均每km单程测站多于25站时,高程偏差()不得超过:
(mm) (2.2.15-3)
式中 L──水准点间距离以km计;
n──水准点间单程测站数。
高程偏差在允许值以内时,取平均值为测段间高差;超过允许偏差时应重测。
第2.2.16条 有水河流水面宽度在150m以上时,两岸水准点的高程应采用跨河水准测量方法校测。跨河水准测量应在阴天、早晨(或傍晚)、无风(或弱风)时进行,跨河水准测量方法可参照国家《水准测量规范》进行,观测的测回数、组数及允许偏差按三、四等跨河水准测量的规定执行。
第2.2.17条 施工过程中,应测定并经常检查桥涵结构浇砌和安装部分的位置和标高,并作出测量记录和结论,如超过允许偏差时 ,应分析原因,并予以补救和改正。各结构部分的允许偏差见有关各章。
第三章 明 挖 地 基
第一节 基坑
第3.1.1条 基坑大小应满足基础施工的要求, 有渗水土质的基坑坑底开挖尺寸,应根据基坑排水设计(包括排水沟、集水坑、排水管网等)和基础模板设计所需基坑大小而定,一般基底应比设计平面尺寸各边增宽50~100cm。
第3.1.2条 基坑壁坡度,应按地质条件、基坑深度、 施工经验和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
1.基坑深度在5m以内、施工期较短、基坑底在地下水位以上、土的湿度正常(接近最佳含水量)、土层构造均匀时,基坑坑壁坡度可参考表3.1.2;
基坑坑壁坡度 表3.1.2
坑壁土类
抗壁坡度
基坡顶缘无荷载
基坡顶缘有静载
基坑顶缘有动载
砂类土
1:1
1:1.25
1:1.5
碎、卵石类土
1:0.75
1:1
1:1.25
亚砂土
1:0.67
1:0.75
1:1
亚粘土,粘土
1:0.33
1:0.5
1:0.75
极软岩
1:0.25
1:0.33
1:0.67
软质岩
1:0
1:0.1
1:0.25
硬质岩
1:0
1:0
1:0
注:①挖基经过不同土层时,边坡可分层决定,并酌设平台;
②在山坡上开挖基坡,如地质不良时,应注意防止坍滑;
③坑壁土类按照《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划分;
④单轴极限强度(Mpa)〈5,5~30,>30时,分别定为极软、软质、硬质岩。
2.基坑深度大于5m时,应将坑壁坡度适当放缓或加设平台;
3.如土的湿度可能引起坑壁坍塌时,坑壁坡度应缓于该湿度下土的天然坡度;
4.没有地面水,但地下水位的基坑底以上时,地下水位以上部分能够放坡开挖;地下水位以下部分,若土质易坍塌或水位在基坑底以上较深时,应加固坑壁开挖。
第3.1.3条基坑顶面应设置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的措施,基坑顶有动载时,坑顶与动载间至小应留有1m宽的护道,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或动载过大,宜增宽护道或采取加固措施。
第3.1.4条基坑壁坡不易稳定并有地下水影响,或放坡开挖场地受到限制,或放坡开挖工程量大、不符合技术经济要求时,可按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的加固坑壁措施:如挡板支撑、钢木结合支撑、混凝土护壁(喷射混凝土护壁、现浇混凝土护壁)、钢板桩围堰、钢筋混凝土板桩围堰、锚杆支护及地下连续壁等。
第二节 围 堰
一 一般规定
第3.2.1条围堰尺寸要求:
1.堰顶高度宜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包括浪高)50~70cm;
2.围堰外形应考虑河流断面被压缩后,流速增大引起水流对围堰、河床的集中冲刷及影响通航、导流等因素;
3.堰内面积应满足基础施工的需要;
4.围堰断面 应满足堰身强度和稳定(防止滑动、倾覆)的要求。
第3.2.2条 围堰要求防水严密,尽量减少渗漏,以减轻排水工作。
二 土围堰
第3.2.3条 水深1.5m以内、流速0.5m/s以内、河床土质渗水性较小时, 可筑土围堰。
第3.2.4条 堰顶宽一般为1~2m,堰外边坡一般为1:2~1:3,堰内边坡一般为1:1~1:1.5,坡脚与基坑边缘距离根据河床土质及基坑深度而定,但不得小于1m。
第3.2.5条 筑堰的土宜用粘性土或砂夹粘土,填土出水面后应进行夯实。
第3.2.6条 在筑堰前应将堰底河床上的树根、石块、杂物等清除; 自上游开始填筑至下游合拢。
第3.2.7条 因筑堰引起流速增大使堰外坡面有受冲刷危险时, 可在外坡面用草皮、柴排、片石或草袋等加以防护。
三 土袋围堰
第3.2.8条 水深3.0m以内、流速1.5m/s以内、河床土质渗水性较小时, 可筑土袋围堰。
第3.2.9条 堰顶宽一般为1~2m,有粘土心墙时为2~2.5m,堰外边坡为1:0.5~1:1,堰内边坡一般为1:0.2~1:0.5,坡脚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同第3.2.4条。
第3.2.10条 堰底处理及填筑方向同第3.2.6条。
第3.2.11条 堆码在水中的土袋,其上下层和内外层应相互错缝,尽量堆码密实整齐;可能时由潜水工配合堆码,并整理坡脚。
四 钢板桩围堰
第3.2.12条 钢板桩围堰适用于砂类土、粘性土、碎石土及风化岩等河床的深水基础。
第3.2.13条 钢板桩机械性能和尺寸应符合要求。经过整修或焊接后的钢板桩,应用同类型钢板桩进行锁口经过试验检查。
第3.2.14条 钢板桩堆存、搬运、起吊时,应防止由于自重而引起的变形及锁口损坏。
第3.2.15条 钢板桩的接长应以等强度焊缝接长。
第3.2.16条 当设备许可时,宜在打桩前将2~3块钢板拼为一组,组拼后应用坚固的夹具夹牢。
第3.2.17条 插打钢板桩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插打前一般应在锁口内涂以黄油、锯末等混合物,组拼桩时用油灰和棉花捻缝,以防漏水;
2.插打顺序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一般自上游分两头插向下游合拢。
3.插打钢板桩,一般应先将全部钢板桩逐根或逐组插打到稳定深度,然后依次打入至设计深度;在能保证钢板桩垂直沉入条件下,每根或每组钢板桩也可一次打到设计深度;
4.在插打钢板桩时,如起重设备高度不够,允许改变吊点位置,但该点位置不得低于桩顶以下1/3桩的长度;
5.插打钢板桩必须备有可靠的导向设备,以保证钢板桩的正确位置;
6.钢板桩可用锤击、振动、射水等方法下沉;但在粘土中不宜使用射水下沉办法;
7.采用单动汽锤、柴油机锤或坠锤打桩时,应设桩帽,以分布冲击力和保护桩头;
8.接长的钢板桩,其相邻两钢板的接头位置应上下错开;
9.开始沉入几根或几组钢板桩后,应随即检查其平面位置是否正确,桩身是否垂直;如发现倾斜(不论是前后倾斜或左右倾斜)应立即纠正或拔起重插;钢板桩倾斜无法纠正时,可打入特制的楔形钢板桩,防止钢板桩继续倾斜,但楔形桩的上下宽度差,不得超过桩长的2%;
10.在同一围堰内,使用不同类型的钢板桩时, 宜将两种不同类型钢板桩的各半块拼焊成一块异型钢板桩,以便连接;
11.在潮汐地区或在河流水位涨落甚急地区的围堰,应采取适当措施, 防止围堰内水位高于堰外。
第3.2.18条 拔除钢板桩前,宜向围堰内灌水,使堰内外水位相等。拔桩时应从下游附近易于拔除的一根或一组钢板桩开始。宜采取射水或锤击等松动措施,并尽可能采用震动拔桩法。
五 钢筋混凝土板桩围堰
第3.2.19条钢筋混凝土板桩适用于粘性土、砂类土、碎石土河床,除用于基坑挡土防水以外,可不拔除而作为建筑物结构的一部分,或作为水中墩台基础的防护结构物,亦可拔除周转使用。
第3.2.20条钢筋混凝土板桩断面一般可为矩形,宽50~60cm,厚10~30cm;钢筋混凝土板桩桩尖角角度视土质的坚硬程度而定。沉入坚实砂砾层的板桩桩尖,应增设加劲钢筋或钢板,制作时宜采用刚度较高的模板以防变形。榫口接缝应顺直、密合;其余制作要点可参照第四章关于钢筋混凝土桩的制作。
第3.2.21条钢筋混凝土板桩可采用锤击、加压或同时配合射水(空心桩可利用中心射水,实心桩可桩外射水)下沉,但采用锤击时,板桩桩头和桩尖应有加强措施,并须用桩帽来传递锤击的冲击力。
第3.2.22条 为使板桩围堰合拢及企口密缝,插打板桩时,应由上游开始按顺序进行,直至下游合拢。在下沉板桩时,应注意观察板桩的竖直度,如发现偏差,应立即纠正或拔出重插。
六 竹(铅丝)笼围堰
第3.2.23条 竹(铅丝)笼围堰适用于流速较大而水深在1.5~4.0m的情况。 竹笼围堰体积较大,需用竹子材料甚多,只宜在盛产竹子地区使用。
第3.2.24条 竹(铅丝)笼围堰制作应坚固,防止笼内填土袋、石块时被胀坏或被水流冲坏,可使用钢筋串连、螺栓连接,铁丝捆扎等方法加固。
第3.2.25条 根据水深、流速、基坑大小及防渗要求,可采用单层(内填土袋)或双层竹(铅丝)笼围堰,在围堰外侧堆土袋或在两层之间填土防止渗漏。竹(铅丝)笼宽度一般为水深的1.0~1.5倍。
第3.2.26条 竹(铅丝)笼可用浮运吊装或滑移就位,填石(土袋)下沉。在堰底外围堆土袋,以防堰底渗漏。
七 套箱围堰
第3.2.27条 套箱围堰适用于埋置不深的水中基础,也可用以修建桩基承台。
第3.2.28条 无底套箱用木板、钢板或钢丝网水泥制成,内部设木钢材料支撑。根据工地起吊、移运能力和现场实际情况,套箱可制成整体或装配式,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套箱接缝渗漏。
第3.2.29条 下沉套箱之前,应清除河床表面障碍物,若套箱设置在岩层上时,应整平岩面;如果基岩岩面倾斜,可先用钻探探清倾斜角度或根据潜水工探测资料,将套箱底部作成与岩面相同的倾斜度,以增加套箱的稳定并减少渗漏。
第3.3.30条 用套箱法修建承台时,宜在基桩沉入完毕后,整平河底下沉套箱,清除桩顶覆盖土至要求高度,灌注水下混凝土封底,抽干水,建筑承台。用套箱法修建承台底面在水中的桩基承台时,宜先将套箱固定在基桩、支架或吊船上,再安装套箱底板,填塞桩和预留孔之间的缝隙,然后在套箱内灌注水下混凝土封底,抽干水,建筑承台。
第三节 挖基和排水
一 一般规定
第3.3.1条 挖基施工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或少雨季节进行。 开工前应按计划准备好劳力、材料、机具,开工后应连续不断地快速施工。
第3.3.2条 基础轴线、边线位置及标高,应准确测定, 经校核无误后方可挖基。
第3.3.3条 在墩台或其它建筑物附近开挖基坑时,应有适当的防护措施。
二 挖 基
第3.3.4条根据施工期限、设备条件、工地环境及地质情况,基坑能够使用机械或人工开挖,但无论采哪一种方法施工,基底均应避免超挖,已经超挖或松动部分,应将松动部分清除。
第3.3.5条任何土质基坑,挖至标高后不得长时间暴露、扰动或浸泡,而削弱其承载能力。一般土质基坑,挖至接近基底标高时,应保留10~20cm一层,在基础施工前以人工突击挖除,迅速检验,随即进行基础施工。
第3.3.6条弃土堆置地点不得妨碍开挖基坑及其它作业,或影响坑壁稳定。
第3.3.7条排水挖基有困难或具有水中挖基的设备时,可按照第七章有关规定,采用下列挖基的方法:
1.水力吸泥机适用于砂类土及砾卵石类土,不受水深限制,其出土效率可随水压、水量的增加而提高;
2.空气吸泥机适用于水深5m以上的砂类土或夹有少量碎卵石的基坑,浅水基坑不宜采用;在粘土层使用时,应与射水配合进行,以破坏粘土结构;吸泥时应同时向基坑内注水,使基坑内水位高于河水位约1m,以防止流砂或涌泥;
3.挖掘机水中挖基适用于各种土质,但开挖时不要破坏基坑边坡的稳定,可采用反铲挖掘和吊机配抓泥斗挖掘,一般工效甚高。
三 排 水
第3.3.8条 集水坑与集水沟排水,除粉细砂土质的基坑外均可采用。集水沟沟底应低于基坑底面;集水坑深度应大于吸水龙头的高度,用竹(荆)筐围护,防止龙头堵塞。需要的抽水设备能力,一般应大于总渗水量1.5~2.0倍,水泵宜大小搭配且以电动为佳。抽水机应根据基坑深度及吸程大小分别安装在适当处所。
第3.3.9条 井点法排水适用于粉、细砂或地下水位较高、挖基较深、坑壁不易稳定和用普通排水方法难以解决的基坑,可根据土层的渗透系数、要求降低地下水位的深度及工程特点,选择适宜的井点类型和所需设备。各种井点法的适用范围参见表3.3.9。
各种井点法的适用范围 表3.3.9
序号
井点法类别
土层渗透系数(m/d)
降低水位深度(m)
1
轻型井点法
0.1~80
≤6~9
2
喷射井点法
0.1~50
8~20
3
射流泵井点法
0.1~50
≤10
4
电渗井点法
0.1~0.002
5~6
5
管井井点法
20~200
3~5
6
深井泵法
10~80
〉15
井点法排水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降低成层土中地下水位时,应尽可能将滤水管埋设在透水性较好的土层中;
2.在水位降低的范围内设置水位观测孔,其数量视工程情况而定;
3.应对整个井点系统加强维护和检查,保证不间断地进行抽水;
4.应考虑到水位降低区域构筑物受其影响而可能产生的沉降,并应做好沉降观测,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四节 基底处理特殊地基
一 基底处理
第3.4.1条岩层基底:
1.在未风化的岩层上建筑基础时,应先将岩面上松碎石块、淤泥、苔藓等清除后洗净岩面;
2.若岩层倾斜,应将岩层面凿平或凿成台阶,使承重面与重力线垂直;
3.在风化岩层上建筑基础时,应按基础尺寸凿除已风化的表面岩层,在砌筑基础圬工的同时将基坑底填满、封闭。
第3.4.2条对于碎石类或砂类土层基底,应将其承重面修理平整。
当坑底渗水不能彻底排干时,应将水引至基础外排水沟;在水稳定性较好的土质中,可在基底上铺一层25~30cm厚的片石或碎石,然后在其上砌筑基础。
第3.4.3条粘土层基底,应将其低洼处加以铲平,修整妥善后,应于最短时间内砌筑基础,不得暴露或浸水过久。
二 软弱地基土层的处理
第3.4.4条软土及弱地基为沉积的软弱饱和粘土层,承压力小、沉降量大,需要进行处理时,可根据软土层的厚度和物理力学性质、承载力大小、施工期限、施工机具和材料供应等因素,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采取换填土、砂砾垫层、袋装砂井、塑板桩、生石灰桩、真空预压或粉体喷射搅拌等处理方法。
第3.4.5条换填土:软弱土层深度在2m以内时,可将其全部挖除,换以力学性质较好的砂类土或中、粗砂,并分层夯实,夯实度应达到最佳密实度的90%~95%。
第3.4.6条砂砾垫层:单独使用的砂垫层厚度应按下卧软土层的允许承压力决定。砂砾垫层材料可采用中砂、粗砂、砾砂或碎(卵)石,其中粘土含量不应大于3%~5%,砾料粒径以小于10cm为宜;填筑砂砾时应分层夯实。
第3.4.7条袋装砂井和排水塑料板适用于软土较厚的地基,主要起排水固结作用。
袋装砂井直径一般为7cm,深度和间距按照设计要求。砂袋用聚丙烯编织而成,装灌风干的中、粗砂,装砂量应适度,防止砂袋鼓破漏砂。砂井可用震动沉桩机先将钢套管沉入至设计深度,然后将砂袋从套管顶插入至管底后即将套管拨出,砂袋留在软土中。排水塑料板宽度为10cm,厚度0.3~0.4cm,长度和插入间距按照设计要求,用插板机或砂井打设机插入软土中。
砂井和塑料板沉插的技术要求为:
1.沉插位置按照设计规定,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倍井径或塑料板宽度;
2.沉(插)入土中应竖直,倾斜度不应大于3°;
3.入土深度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4.砂袋或塑料板上端伸入砂垫层中,露出砂垫层表面长度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第3.4.8条 生石灰桩:一般桩径为20cm,间距为80cm,深度按设计规定。 桩的造孔施工方法与袋装砂井同,孔中灌以生石灰块,其粒径约为1~5cm,使具有一定级配。灰块最大尺寸不得超过桩径的1/3,防止卡管。桩顶用粘土封闭夯实, 以免地表水浸泡石灰柱。生石灰吸水发热、膨胀,使软土脱水挤实,起到固结地基的作用。
第3.4.9条 真空预压法:本法是代替砂垫层堆载预压法(为配合袋装砂井法或排水塑料板法)的一项新技术,施工时应在砂垫层上铺以比地基稍大的3 层塑料薄膜,使膜下形成70kpa的负压(相当堆载预压强度70kpa),负压使软土沉降值达到设计要求后,软土地基加固处理即完成。
第3.4.10条 粉体喷射搅拌法:本法是在软土地基中加入粉体改良材料如水泥、生石灰、水硬固化材料等,与原桩位的土用搅拌机进行强制性的搅拌混合,使原桩位的土与改良材料进行化学反应,以提高土的稳定性和强度指标。改良材料是用压缩空气经搅拌机叶片底部输送到叶片旋转的空间中,在叶片旋转时与原桩位的土进行搅拌混合,而从改良材料中分离出来的空气则沿着搅拌轴与土之间的间隙向地面排出。
本法加固处理的桩径依搅拌机叶片直径而定,一般为80~100cm; 深度为 10 ~30m。
三 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
第3.4.11条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应尽量避免在雨季施工,否则,应有专门的防洪、排水设施,保证基坑不受浸泡;地基处理完后,应即砌筑基础,并避免圬工养护水浸泡基坑。
第3.4.12条基础筑出地面后,基坑应及时用不透水土或原土分层回填夯实至稍高于附近地面,以利排水。
第3.4.13条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不得用砂砾垫层或砂桩等方法(因黄土地基不容许有渗漏),可采取重锤夯实,换填灰土分层夯实,土桩挤密及土的硅化等方法处理。
第3.4.14条重锤夯实法: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湿陷性黄土。重锤夯实能增加土的密实度,减小或消除地基土的湿陷变形。重锤夯实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当重锤夯击振动对邻近的建筑物产生不能容许的影响时,不得采用重锤夯实;
2.重锤夯实前,应在待处理地基附近先行试夯,选定夯锤质量、底面直径和落距,以便确定最后下沉量、相应的最少夯击遍数和总下沉量,并试验确定土的最佳含水量;最后下沉量一般可采用1~2cm;
注:最后下沉量系指夯锤最后2击平均每击土面的沉落值。
3.起吊重锤能力应大于锤重力的3倍,能脱落吊钩时,起重能力可大于锤重力的1.5倍。
4.夯锤质量不宜小于1.5t,落距一般为2.5~4.5m,锤重力与底面积的关系, 应符合锤重力在底面上的单位静压力为15~20kpa;
5.应在接近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夯实;
6.坑内夯打,一般采用先周边后中间,一夯挨一夯地顺序进行,在一次循环中同一夯位应连夯两次,下一循环的夯位应与前一循环错开1/2锤底直径;
7.夯实工作完成后,应将基坑表面松土清除,并拍实整平至设计标高;
8.在夯打过程中,应及时作好施工记录;
9.重锤夯实完工后,应进行质量检验,检查施工记录,除应符合试夯最后下沉量的规定要求外,同时还要求完成基坑底面的总下沉量不小于试夯的总下沉量的90%; 夯实后干容重不小于设计要求,一般不小于0.015N/cm3,检查后如不合格, 应进行补夯,直至合格为止。
第3.4.15条 换填灰土垫层法:本法系挖除基底下湿陷性黄土,换填以石灰土或水泥土。挖换基底尺寸应符合本章第3.4.5条规定。 一般可利用挖基土(渗水性土不得使用)晾干、碾碎(碾碎后最大粒径不得大于15mm),然后掺合熟石灰(其最大粒径不大于5mm),灰土配合比一般采用2:8或3:7(体积比),均匀拌和后, 分层摊铺、夯实。要求夯实后的灰土干容重不小于0.016N/cm3。换填水泥土时,其水泥用量应为土量的4%~8%。
第3.4.16条 土桩深层挤实法:适用于加固5~15m深度的湿陷性黄土地基。本法系在基底标高以上0.5~1.0m处打入直径为30cm左右、 桩尖为活动瓣式的钢管桩(先周边后中间施打),桩距约为桩径的3倍,桩打至加固设计深度以下1.0m后, 向管内填夯接近最佳含水量和渗水小的粘性土或石灰土,然后将钢管分节拔出,同时将管内土向下挤压并加夯击,拔一节夯填一节直至基底标高。地基土桩加固完后,再将坑底地土挖至基底的设计标高。
四 多年冻土地基
第3.4.17条 按保持冻结的原则设计的就地浇筑桩基础,其施工要点与非冻土地区的基本相同,可参照本规范第五章和第十三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3.4.18条 按保持冻结的原则设计的明挖基础,其多年平均地温等于或高于-3℃时,应于冬季施工;多年平均地温低于-3℃时,可在其它季节施工,但应避开高温季节,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严禁地表水流入基坑;
2.及时排除季节冻层内的地下水和冻土本身融化水;
3.必须搭设遮阳棚和防雨棚;
4.施工前做好充分准备,组织快速施工;作好的基础应立即回填封闭,不宜间歇,必须间歇时,应以草袋、棉絮等加以覆盖,防止热量侵入。
第3.4.19条 基底下卧层为融沉性多年冻土并按保持冻结的原则设计的基础,除应按前条规定处理外,还应于基底铺设粗砂垫层等隔热层;基础表面应设防水层;附近河床表面应尽量保持原来地貌和植被;基坑用粘土分层夯实回填,并均须于汛期到来被浸水前施工完毕。
第3.4.20条 基础位于冻胀土中时,基础混凝土应整块浇筑,施工缝不可避免时,应按本规范10.6.6条处理。地下水位以下的基础采用砌体时,砌体表面应光洁、勾缝严密,在地下水浸泡前砌体砂浆应达到设计标号。
第3.4.21条 基底的多年冻土,设计要求部分融化或全部融化时,一般宜在夏季自然融化后施工或挖除冻土回填非冻胀性的土壤。
第3.4.22条 按容许融化设计的大、中桥和埋深不大的小桥、涵洞基础采用明挖基础时,若地下水发育、水位高而且缺乏大型抽水设备、地表水流的改道或防护有困难、地基为厚层融沉土或需开挖冰层等情况时,可采取天然冷气冻结法施工。
第3.4.23条 按容许融化的原则设计埋置在季节冻层以下的基础,在冬季施工时,也应缩短基底暴露时间,防止冻层继续加深,以减小基础建成后的冻胀和融沉。
第3.4.24条 基坑开挖边坡,视气温、地温以及土的类别而定;在冬季施工时,边坡一般可采用1:0.1~1:0.2。
第3.4.25条 基础圬工宜采用抗冻砂浆砌筑或浇筑低温早强混凝土,必要时可适当提高砂浆或混凝土标号。
五 泉眼及溶洞处理
第3.4.26条 基底地基及基础圬工不得受水浸泡,故基底的泉眼应加处理,可采取下列方法:
1.堵眼:将有螺口的钢管紧紧打入泉眼,盖上螺帽并拧紧,阻止泉水流出;或向泉眼内压注速凝的水泥砂浆,再打入木塞堵眼;
2.引流排水:堵眼有困难时,可采用管子塞入泉眼,将水引流至集水坑排出或在基底下设盲沟引流到集水坑排出,待基础圬工完成后,向盲沟压注水泥砂浆堵塞;采用引流排水时,应注意防止砂土流失,引起基底沉陷。
第3.4.27条 溶洞处理:应按照设计规定处理。设计无规定时,对露出的大溶洞可采用混凝土掺片石灌填或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加盖处理。小溶洞宜采用压水泥砂浆或小石子混凝土压灌处理。
第五节 基底检验
第3.5.1条基坑开挖并处理完毕,应首先由施工人员自检并报请检验,确认合格后填写地基检验表(见JTJ071-85附表7.16)。经检验签证的地基检验表由施工单位保存作为竣工交验资料;未经签证,不得砌筑基础。
第3.5.2条基底检验内容:
1.检查基底平面位置、尺寸大小、基底标高;
2.检查基底地质情况和承载力是否与设计资料相符;
3.检查基底处理和排水情况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4.检查施工日志及有关试验资料等。
第3.5.3条基底平面位置和标高允许偏差规定如下:
1.平面周线位置:+20cm
2.基底标高:土质±5cm
石质±5cm-20cm
第3.5.4条按桥涵大小、地基土质复杂(如溶洞、断层、软弱夹层、易溶岩等)情况及结构对地基无特殊要求,一般采用以下不同检查方法:
1.小桥涵的地基检验:一般采用直观或触探方法,必要时可进行土质试验;
2.大、中桥和地基土质复杂、结构对地基有特殊要求的地基检验,一般采用触探和钻探(钻深至少4m)取样作土工试验,或按设计的特殊要求进行荷载试验。
第四章 沉入桩基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桩位应根据已测定基础的纵横中心线量出,并标志、固定。测定基桩轴线应填写记录。在陆地或静水区,基桩轴线定位允许偏差:
1.每根基桩的纵横轴线位置:2cm;
2.单排桩的每根基桩轴线位置:1cm。
在流速较大的深水河流中,基桩轴线定位允许偏差,在设计容许范围内,可适当增大。
第4.1.2条桩基轴线的定位点,应设置在不受沉桩影响处。在施工过程中对桩基轴线应作系统的、经常的检查。定位点需要移动时,应先检查其正确性,并作好测量记录。
各桩位置的正确性,应在沉桩过程中随时检查。
第4.1.3条沉桩前应处理空中和地面上下障碍物,在打桩机移动的路线上,应进行平整,如地面松软,应进行处理。
第4.1.4条沉入桩的施工方法及其适用土类:
1.锤击沉桩:一般适用于松散、中密砂土、粘性土。桩锤有坠锤、单动汽锤、双动汽锤、柴油机锤、柴油机锤、液压锤等,可根据土质情况选用性能适合的桩锤;
2.振动沉桩:一般适用于砂土、硬塑及软塑的粘性土和中密及较松的碎石土;
3.射水沉桩:在密实砂土、碎石土的土层中,用锤击法或振动法沉桩有困难时,可用射水法配合进行;
4.静力压桩:在标准贯入度N〈20的软粘性土中,可用特制的液压或机力千斤顶或卷扬机设备等沉入各种类型桩;
5.钻孔埋置桩:按照第五章方法钻孔,然后将预制的钢筋混凝土圆形有底空心桩埋入,并在桩周压注水泥砂浆固结而成,适用于粘性土、砂土、碎石土中埋置的大直径圆形空心桩。
第4.1.5条选择沉桩方法应依据桩重、桩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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