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员C类齐全资料仅供参考C类安全员1956年5月25日工厂安全卫生教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教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三大规程。1963年五项规定:1.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2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3关于安全生产教育4关于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5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月29日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正式确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1月12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了明确的指导规范现在“安全第一”已经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国际公认的公理 “安全第一“公理建筑安全的活动场所是施工现场,建筑安全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施工现场
2、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建筑安全追求的目标是零事故。劳动保护就是科学技术和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环境、不安全设备和设施、不安全环境、不安全场所和不安全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总称。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定主体,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1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3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5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化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理1系统原理2整分合原理3反馈原理
3、4封闭原理5弹性原理6人本原理中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 ”是安全生产的基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安全生产基本原则:加强劳动保护,改进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八项原则1安全生产基本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原则4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5三同步原则6三不伤害原则(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她人,不被她人伤害7四不放过原则(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者没有被追究责任不放过8五同时原则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1安全技术措施2安全教育措施3安全管理措施三大基本措施都很重要,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应将“三大基本措施,
4、具体落实到部门和有关人员。当前,安全生产管理中最缺乏的是安全教育措施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由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社会主义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江苏省有立法权的城市是无锡、徐州、苏州行政规章分两类 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禁止性规范常见:严禁、禁止、不得、不许、不准责任自负原则:法律责任是针对违法者的行为而设定的,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即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它人。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如果一概遵守
5、过错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业务的人增强责任感。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协议免责。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处罚法定原则指,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时,才能受处罚,没有规定的,不受处罚。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追诉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各类:1警告2罚款3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许可证和执照6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当场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效率较高,但只能针对案情简单、清楚、
6、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2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必须经过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普通程序的一道环节。4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行政机关对应受罚人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中华人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关于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强令她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在发
7、生安全事故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告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稳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两院公告不但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作为重要办案依据,在办理其它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也成为重要办案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概念,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承担安全评价、认证
8、、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元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她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违反本
9、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1使用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2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
10、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1.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一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2. 发生较在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2年内不得增加资质及资质升级。3. 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之日起,降
11、低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日;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第十五条 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1. 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2. 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3. 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在12个
12、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题注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事故管理一、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特种设备事故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
13、形之一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2. 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她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
14、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
15、成其它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3.其它特别恶劣的情节。一、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责任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作出如下处理: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死
16、亡6-9人的,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以上所述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1、 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2、 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资格证书的;3、 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它情形。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1、 依法不予延期的;2、 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3、 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7、的;4、 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它情形。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建设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特点,确定建筑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共计12项: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 管路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 依法参加工伤
18、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000前置性。安全生产条件不等同于安全生产业绩,她是生产活动前应具备的条件,没有它就难以保证生产安全活动的开展。 000充分性。按照逻辑原理分析,安全生产条件是不发生安全事故的充分条件,但并不完全是必要条件,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一定发生事故。 000可控性。安全生产条件虽然具有动态特征和难以掌握的规律,但在某一阶段或者某一场合相对稳定,且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不断加深、手段不断完善,因此影响(或者制约)生产安全的所有因素是能够掌控的。 000均衡性。安全生产条件虽然其内容和要求各不相同,但按其条件的划分来说,任何一项
19、条件均不能忽视,不能说这个条件比那个条件重要。忽视任何一项条件,都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给安全生产管理造成重大的影响。 0 0施工企业和实行总承包单位监管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0000基本评价方式有3种,分别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综合评价
20、。必考1、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等级:结果分为1、2、3、4、5五个等级。一级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完善。二级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比较完善。三级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基本符合,但需要进一步改进。四级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五级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2、 职业危害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第四条和第六条特别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于此同时用人单位还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3、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人员所在企业必须按国家规
21、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者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2、企业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它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安全带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企业、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者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4、 危险源管理:企业应对危险源识别,列出危险源清单,一一进行评价,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并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及时进行更新。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价必须有文件记录。5、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是指潜藏着的祸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被人们发现或者被人们忽视的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重
22、大生产安全事件的意外事故或者灾害。隐患就是事故,已成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管理理念。建筑施工中应当经常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予以消除。6、 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1、特别重大事故。2、重大事故。3、较大事故。4、一般事故。7、 事故类别分类:1、高出坠落。2、触电。3、物体打击。4、机械伤害。5、起重伤害。6、坍塌。7、车辆伤害。8、火灾9、中毒和窒息。10、其它伤害。高出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等事故,为建筑也最常发生的事故,称为“五大伤害”。 何 ,在“五大伤害”事故中高处坠落事故占事故比例均超过50%。8、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的基本方法,一、接报
23、。接报是实施救援工作的第一步。接报人员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问清报告人姓名、单位部门和联系电话2、问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危害搏击范围和程度以及对救援的要求,同时做好电话记录。3、按救援程序,派出救援队伍。4、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5、保持与救援队伍的联系,并视事故发展情况,必须时派出后继梯队予以增援。二、设点。三、报到。四、救援。五、撤点。6、总结。施工期间其应急救援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必考1、建筑施工现场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所需的施工场地。建筑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
24、生活区。1、 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有红、蓝、黄、绿四种颜色,其含义是,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表示防火)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表示警告、注意,绿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2、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要求有:一、企业应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出管理要求。二、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要求比较全面,且应符合有关规定。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到位,摆放正确。四、其它管理要求。3、 三宝主要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口主要指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各种洞口的防护应符合要求。4、 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厂区外。5
2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的基本职责,安装单位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6、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基本职责,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7、 禁止和限制使用设备:简易临时吊架、自制简易吊篮禁止用于房屋建筑施工,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自制简易的或用摩擦式卷扬机驱动的钢丝绳式物料提升机禁止用于建筑施工现场。8、 吊篮的安装、移位、拆卸:吊篮安装完毕后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对吊篮的安装质量进行
26、检测。9、 安全大绳及安全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安全大绳必须牢固的固定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不得固定在吊篮的悬挂机构上。二、安全大绳与女儿墙或建筑结构的转角接触处应采取有效的防磨保护措施。三、将安全带扣到安全大绳上时,必须采用专用配套的自锁器或具有相同功能的单向自锁卡扣,自锁器不得反装。10、 木工机械安全技术管理:一、木工机械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传动部位必须安装防护罩,各部件连接紧固。二、工作场所应备有齐全可靠地消防器材,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和动火,并不得混放其它易燃物品。三、工作场所的木料应堆放整齐,道路应畅通。四、木工机械应保持清洁,工作台上不得放置杂物。无、加工前,应清除木料中的铁钉、铁丝
27、等金属物。六、机械运行中,不得测量工件尺寸和清理木屑、刨花和杂物。选考1、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2、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米。3、 安全标志根据使用母的能够分为9种:1、防火标志(有发生卫危险的场所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质及位置,防火、灭火设备位置)2、禁止标志(所禁止的危险行动)3、危险标志(有直接危险性的物体和场所并对危险状态作警告)4注意标志(由于不安全行为或不注意就有危险的场所)5、救护标志6、小心标注、7放射性标志8方向标志9指导标志。4、 安全带俗称救命绳。5、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水平孔洞短边尺寸大于2
28、.5cm的,竖向孔洞下边延至楼板或地面低于80cm的都要进行防护。6、 3月19日,江苏省建设厅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这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7、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管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北,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8、 其它安全防护要求:(1)当建筑物超过2层时施工升降机地面通道上方应搭设防护棚,当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时,应设置双层防护棚。(2)施工升降机安装在建筑物内部井
29、道中是,在运行通道四周要搭设封闭屏障,避免施工人员误入造成伤害。(3)当物料提升机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重量90%是,期质量限制器应发出警示信号,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是,起重量限制器应切断上升电路电源。9、 中小型施工机械的分类:中小型施工机械一般由建筑施工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或项目直接对其进行管理。10、 中小型施工机械的管理:中小型机械使用单位应自行组织对中小型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落实机械管理责任制情况。2、机械的各种行程限位装置。3、机械转动部分的安全防护罩、壳等。4、防飞溅的挡板或罩、盖等。5、紧固件的紧固情况,调整部件的调整情况。6、电源箱、电气绝缘、接地保护及电气保护装置情况。7、防腐保护情况。8、机械特有的其它安全防护装置等。11、 焊接机械安全技术管理:1、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防雨、防潮、防晒、防砸的措施。2、电焊钳应有良好的绝缘和隔热能力。电焊钳握柄必须绝缘良好,握柄与导线连接应牢靠,连接处采用绝缘布包好。操作人员不得用胳膊夹持电焊钳,也不得在水中冷却电焊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