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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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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中级,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有驾照C1牌,有GMP、ISO9001、ISO14001内审员证书,对SGS、EHS体系较熟悉,在日本学过5S并有独特的看法。在国营、民营、港资、日企有十几年工作经验,其中历任工程部、人事行政部、安全部经理,园区事业部、环保事业部总经理级职位,熟悉相关的政策、法规,擅长和政府机关、相关团体建立并保持关系。相信有我的加入你的财富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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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区安全管理制度<2>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2》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
-10-20 09:46:30| 分类: 创立安全文明小区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深圳美高仁精密电子厂
文件名称: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实施时间: 年 月 日
发 布 令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现修订了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经总经理批准,现予发布。
望各级部门和员工认真执行,履行各自安全职责,确保工厂的生产安全。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发 布 令 2
(一)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制度 4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7
(三)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2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 18
(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5
(六)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31
(七)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34
(八)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38
(九)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47
(十)安全生产档案及管理制度 59
(十一)机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3
(十二)安全检修管理制度 69
(十三)高处(空)作业制度 75
(十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8
(十五)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83
(十六)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84
(十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87
(十八)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96
(十九)仓库管理制度 98
(二十一)员工安全守则 102
(一)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制度
一、安全检查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整改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生产过程和工作过程。
3、内容和要求:
3.1、公司各车间(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司安全检查工作中实施监督管理。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
3.2、安全检查要做到经常性,充分发动员工,坚持专职检查与员工自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层层把关,堵塞漏洞。公司内全体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者,均有权向安全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予以处理。
3.3、公司每月组织安全领导小组例行综合性安全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分类进行登记,并下发《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单》。各被排查单位(部门)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尽快制订及落实隐患治理方案。另外要按时安排一次专业性的安全检查。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电气、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等重点危险部位进行检查。
3.4、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公司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厂的重点部位和设备进行检查,并现场落实解决有关问题,否则不能投产。
3.5、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组织节前安全检查。在各单位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全厂重点危险部位进行检查。
3.6、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到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有无违章操作,防护用品的穿戴是否齐全,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使用的工具、吊具是否安全可靠,吊装、搬运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
3.7、班组每周由组长组织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作业现场是否整洁,各种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工具、吊具有无磨损、锈蚀、断裂、变形。钢丝绳卡子是否松动,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公司领导,并作好检查记录。
3.8、组长在每次生产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危险部位和要害设施要重点检查,生产过程中要随时检查有无违章操作等不安全行为。
3.9、操作者在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倒班生产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作好交接班记录。在生产操作过程中要集中精力,随时注意安全状况,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部门主管。
3.10、公司应与外来项目工程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检查、整改和防控职责。
二、事故隐患整改
2.1 各级检查中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分析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凡班组能整改的不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工厂,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除按要求上报外还应抄送安全主任。
2.2 重大隐患项目整改应执行《隐患整改通知书》办法,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解决期限。通知由安全主任填写,经总经理签署发出。属于车间整改的交由车间主管签收,并负责处理。属于相关管理部门组织整改的交由该项目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整改完毕后安全主任要组织验收,并在复查记录栏内签署意见。
2.3 报送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方案。并注意以下事项:
2.3.1 方法和措施
隐患整改所采取的方法及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防护措施。
2.3.2 经费和物资
概算此隐患整改所需经费及物资需求。
2.3.3 人员需求
针对需整改的事故隐患情况,确定相应人员的落实需求。
2.3.4治理时限
根据事故隐患整改的难易程度,在假定物质与人员到位情况下,确定隐患整改的时限。
2.3.5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在隐患未得到整改前及在整改过程中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
2.4 通知书及相关资料要存入安全档案备查。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入厂三级教育
1.1.对新入厂的工人、技术、管理人员以及临时工、农民工等进行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未经三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1.2.教育培训内容:
a.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b.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c.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发生事故的安全撤退路线和紧急救援措施;事故案例等。
1.3 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2、日常安全教育
2.1各级领导对干部、职工必须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安全防火以及劳动组织纪律的教育,使全公司干部职工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安全职责,确保生产工作的安全。
2.2 工厂有关人事、技术、安全等部门一年不少于两次,对全厂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包括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和安全知识测验等形式进行。
2.3 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全厂性的安全防火、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进行整改。
2.4职工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制度等,造成各种事故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进行岗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才能上岗操作。
3、特殊工种教育
3.1从事电气作业、电(风)焊作业、电梯操作、工厂内机动车驾驶等特殊工种,经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才能上岗。
3.2 对特殊工种的人员,人事部、技术部、安全管理部等要经常进行各种教育,使该类人员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3.3 企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的有关职工必须进行专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行独立操作。
3.4 对重大生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厂级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认真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4、调岗安全教育
4.1 跨车间(部门)调动工作岗位时,应由接受车间(部门)负责对调入人员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4.2在车间(部门)内跨班组调动岗位时,由接受的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
4.3 在班组内变换工种(岗位)时,由班组对其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5、复工安全教育
复工教育的对象包括因工伤痊愈后的人员及各种休假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人员,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1 工伤后的复工安全教育。
首先要针对已发生的事故作全面分析,找出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并指出预防对策,进而对复工者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及预防措施和安全对策教育等,引导其端正思想认识,正确吸取教训,提高操作技能,克服操作上的失误,增强预防事故的信心。
5.2 休假后复工安全教育。
职工常因休假(节、婚、丧或产、病假等)而造成情绪波动,身体疲乏,精神分散,思想麻痹,复工后容易因意志失控或者心境不定而产生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因此,要针对休假的类别,进行复工“收心”教育,即针对不同的心理特点,结合复工者的具体情况消除其思想上的余波,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如重温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机器设备的性能,进行实际操作练习等。
对于因工伤和休假等超过三个月的复工安全教育,应由企业各级分别进行。经过教育后,由劳动人事部门出具复工通知单,班组接到复工通知单后,方允许其上岗操作。对休假不足三个月的复工者,一般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对其进行复工教育。
6、安全考核
6.1职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安全生产管理部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它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b.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c.本厂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d.所接触的危险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e.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f.车间、部门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g.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2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b.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危险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c.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d.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e.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f.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7、教育合格证制度
7.1员工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过通用安全知识及企业安全知识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教育合格证,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2员工上岗时,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部门的管理,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她人,不被她人伤害”。
7.3持证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7.4 持证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复审,逾期不复审者证件无效。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员工伤亡事故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以保证生产安全,搞好劳动保护工作。
1.事故的分类
1.1 伤亡事故:凡属本厂员工(包括临时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1.2 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1.3 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贵重仪器仪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设备管线发生故障)。
1.4 车辆伤害事故。凡是工厂内车辆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
1.5 其它事故。
2.事故报告:
2.1 各级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逐级如实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整个报告过程不得超过24小时。其中:轻伤事故,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级报告工厂安全生产负责人。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级报告工厂安全生产负责人,再由工厂安全生产负责人向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公安部门和检察院报告。紧急状态下也可直接拨打110、120、119等救援电话。
2.2 报告的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3) 拨打110、120、119等救援电话后,工厂安全生产管理部应及时派人到路口指引有关人员进入厂区。
3、事故管理的分工
3.1各类事故的管理,在总经理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的分管副总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3.2 除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和日常管理由安全部负责。
3.3 质量事故由质量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工程部负责管理,其它事故均由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3.4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公司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
4事故报告程序
4.1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同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2 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4.3 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应同时立即报告消防救护部门。
4.4 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查后,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不超过一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一小时。对重大事故,应写出调查报告,并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机关。
4.5 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仔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内容都要准确,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按时上报,不得无误拖延、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否则,除责成上报外,并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严肃处理。
4.6 伤亡事故的报告应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凡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劳动时发生的事故,由本公司按表外统计上报,并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和来厂原由。
4.7 凡因公负伤者必须及时去医务部门检查,经医生诊断为需要休息者,须持有休息证明方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如工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一个月内未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事故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4.8 凡因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所在单位的责任事故。
5、事故抢险和救护
5.1 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事故蔓延扩大。
5.2 发生事故时,公司各级领导应亲临现场,直接指挥组织抢救,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和火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带好防毒面具,对中毒、灼伤、烫伤人员应及时抢救处理。
6、事故责任划分
6.1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全面负责和各主管副总分管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而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6.2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主管副总和安全部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者负责。
6.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能够采取措施弥补而没采取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6.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否则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6.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6.6操作员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安全作业证才能独立操作。无安全作业证者发生事故,应由委托者负主要责任,已取得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6.7在培训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预顶岗必须经车间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师傅监护。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
6.8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7、事故调查和处理
7.1发生事故后,所在单位和部门都要按“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的措施。
7.2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天内由车间或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分析。
7.3重大事故,由分管付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
7.4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7.5轻伤、重伤事故由分管付总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动力、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
7.6死亡事故由安全部会同当地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7重大死亡事故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安全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8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厂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9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所在车间部门提出,由安全部审核报副总经理批准;对重大事故,应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签署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上级机关批准;对重大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10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7.11安全部要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录像、录音、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登记表及报告书应妥善保管,备案存档。重大事故登记表,应写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原因、伤害情况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管理总条列
1、为加强公司消防工作, 落实“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国家和深圳市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2、贯彻落实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签订年度《安全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3、 管理职责
3.1、 负责公司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防火安全责任制。
3.2、 贯彻执行国家和深圳市关于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公司防火安全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
3.3、 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部室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同时加大重点防火部位的巡视检查频度。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对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或设施,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立即改正或者停止使用,确保公司各部门的防火安全。
3.4、 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或其它活动,对消防机关指出的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消防机关。
3.5、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或协助消防管理机关对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
3.6、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设计方案审定工作和最终验收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情况负有监督责任。
3.7、负责对新到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8、负责定期对公司的防火物资、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更换和增补工作。
3.9、安全值班和巡逻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并掌握防火和灭火基本知识。
3.10、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在《安全检查记录》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各部门关于防火安全方面的职责:
4.1、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各部门防火安全责任制。
4.2、贯彻执行国家和深圳市关于防火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与各岗位工种安全防火规定,监督检查本部门落实公司制度及规定的情况,对本部门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实施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与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4.3、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地区安委会和公司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以及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的其它活动,对消防机关指出的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公司安全部。
4.4、爱护公司的防火设施、消防器材和避雷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挪用、埋、压、圈、占。
4.5、 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排除,出现火灾应及时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扑救,并向安全部及时汇报,不得瞒报、漏报或延报火灾情况。未经安全部许可不得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4.6、对重点部门的防火部位和设施指定专人负责,下班前拉闸断电,熄灭灯火。
4.7、部门全体员工均为公司义务消防队员。
5、 宣传和教育:
在公司厂房、车间和仓库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演练,使员工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6、 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7、 安全部应利用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黑板报、宣传画、横幅、广播、电影、电视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治安防范和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8、 公司领导、各个车间部门应充分重视公司及部门防火安全工作,按照安全办的要求落实对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带领员工自觉遵守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组织员工开展防火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员工防火安全意识和遵守防火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9、 公司各级领导不得强令她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10、 建筑设施的强电系统不得私自安装或改造,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
11、 人员集中的会议室、办公室等处应建立内部管理责任,加强检查,保证人员离开时及时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12、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12.1、安全办负责室内外消火栓和其它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做好相应的检查和维修记录,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12.2、灭火器材的购买、配置由管理部负责,在各部门的责任区内如发现消防器材及设施损坏,应由各部门及时报告安全部,安全部应及时查明原因,负责更换和修理,并负责对责任事故的处理。
13、 公司用火管理规定:
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及员工集体宿舍内严禁私自使用电炉和其它插入式电热器具烧水、做饭。因科研生产需要使用电炉或其它电热器具的,应指定专人看管,使用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14、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禁火区及禁止吸烟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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