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贷的13个法律问题24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最高法:民间借贷的13个法律问题 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王林清法官在长沙为湖湘法律人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规定起草人之一,王林清法官授课内容颇具广度深度,表示方式风趣幽默,深受法律人欢迎,其学术观点将有助于法律人更好地理解实务中法院适用的审判规则。第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1、出借人将自己资金账户控制权转移交给她人使用,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什么性质?在实践审判中颇有争议,王法官认为个案如何定性,主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比如双方有这样类似约定:不论借用人使用的借用资金
2、账户情况如何,出借人都有权利在固定的期限内,收取固定的资金收益回报的,有这种类似约定的,不论双方的合同名称是理财还是借用,都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如果无上述类似的约定,一般应认定为委托理财或者借用纠纷。2、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约定“以房抵债”,事后,出借人还不上钱,双方在履行阶段达成“以房抵债”,又因以房抵债发生纠纷,该纠纷应按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王法官个人倾向认为,该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民间借贷的管辖原则。定性为不动产纠纷的案件,这种案件的特征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指向的是该不动产,另外,双方的法律关系都是围绕该不动产纠纷展开
3、的,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到最后一条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都是围绕商品房展开的。第二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1993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请示出了批复。该批复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 9月1号实施的规定相冲突,故不应该继续适用该批复。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规定以“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能够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但若出借人答应借款给借款人后来又不借了,借款人起诉出借人继续履行,也能够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
4、能够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辖,又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立法者为什么强调要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原因在于被告就原告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实体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诉讼程序的进行。另外,经过大量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原告相对被告是诚信的一方。第三部分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1、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如何确定?王法官认为,首先需要将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相区别,金融机构的借贷更加强调的是盈利性,非盈利性是民间借贷的本质所在,民间借贷是经过双方相互拆借资金达到互帮互助。金融机构愿意贷款利率是多少没有限制的,可是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超过36%无效。故,区别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有实际的意义,而首先确定了金融机构
5、的主体范围,排除前者,其它的就是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两类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金融机构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履行监管职责;民间借贷的主体并不是上述机构批准设立的,比如小额贷款公司,由其省级政府的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故属于民间借贷主体。2、借条中记载的出借人难以直接确定的,如何推定债权人?规定第二条,“谁持有原件的,推定为债权人。”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经过实体审查发现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不是本案实体请求的当事人时,应该裁定驳回起诉。3、借据上写明的出借人为2人以上,其中一人向法院起诉的,应如何处理?王法官认为应该分三种情况讨论:A、如果是按份之债,
6、如:一张借据上写了,甲出借多少,乙出借多少,然后只有乙一个人起诉借款人丙,法院不应该追加甲为共同原告;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债权人2人以上的属于按份之债,每个债权人都能够在自己的债权内享有权利(包括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权利),这些债权人全部都起诉也仅为普通的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八十六条的实体规定,如若强行追加甲为原告,既违背了实体规定也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B、如果是连带之债,则法院不得通知连带债权人参加诉讼;因为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一个债权人都能够要求债务人承担全部的债务。C、如果是不可分之债,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各
7、自分别的财产之外,一律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债权是不可分之债,法院应当通知另一债权人参加诉讼,必须两个主体作为案件的主体参加诉讼。4、未参加诉讼的连带债权人在诉讼后又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王法官认为,法院不能受理,理由依据是:一事不再理。因为前后起诉的案件基于的法律关系是同一法律关系,行使的是全部债权,是同一个诉讼。那另外一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只能起诉另一债权人,两债权人对内是按份之债。5、借款人以笔名、绰号、同音字等出具的借条,如何确定被告?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贯彻了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有明确的被告”的原则。王法官认为,重点在于,被告是明确且唯一的,能够具
8、体指向的,而不是含糊晦涩的,如“张大明起诉李小明,全国叫李小明的人很多,可是张大明将李小明的身份证号码、住址都写的很清楚。”这就达到了民诉法所规定的“明确的被告”的条件,至于李小明是否是实体法中需要承担责任的人,能够经过审判予以解决。第四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民刑交叉”1、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如何处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非法集资有四个特点:涉众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人民法院发现案件本身涉嫌非法集资,应依法移送给公安机关。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法院不受理,但行为本身并不涉嫌非法集资而是只有关联,人民法院必须审理。2、发现与民间
9、借贷有牵连的犯罪线索、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王法官认为,应该坚持“边民边刑”、“民刑分开”。物权法规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依法平等保护,所有民事权利、利益一律平等,民事和刑事分开,互不干预,相互独立。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并不当然让位于刑事案件。对待生效在先的民事判决,民事案件并不当然改判。因为刑事案件认定的是犯罪事实,遵循的客观真实,民事案件追求的是法律真实,判决结果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责任的基础上,经过诉讼提交的证据来认定的事实。因此,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的结果有时不一致是正常现象,民事诉讼追求是法律真实,不以追求客观真实为诉讼目标。如果生效在先的刑事判决,与之后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的
10、借款数额不一致,那么以刑事判决的结果数额作为后面的民事判决结果数额的前提依据是:如果不以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为依据,那么之后的民事案件基本事实或者主要事实无法查清,只有无法查清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或者主要事实的前提下,才能以生效在先的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事实为之后民事判决事实的依据。3、如何对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审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未审结的,中止本案诉讼。如果现有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无法查清事实,可是根据现有的材料能够查清了,就不得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上述已经说过,民事与刑事认定结果不一致没有问题,民事诉讼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
11、的证据来认定结果,而不是根据公权力机关来认定审查结果。4、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王法官认为,虽然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可是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例如,“长沙某中小企业找银行借钱,银行不肯借钱,后来找到长沙的一家国有企业借钱,但国有企业也没钱,中小企业与该国有企业商量,由该国有企业找工商银行借钱,中小企业在上述贷款利息上增加10个点让该国有企业转贷给该中小企业,国有企业从工商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然后转贷给中小企业,年利率为17%。”该借款合同无效,因这个高利转贷的行为是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同谋策划达到借钱的目的,这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当然这种合
12、法的形式必须建立在双方非法同谋的基础之上。反之,如果只有出借人一方有这种从工商银行借钱然后转借给借款方的意思表示,借款方没有这种意思表示的,则不能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借款合同是有效的。5、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出借人的起诉,那么,单独起诉保证人的案件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原因在于,民间借贷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效力可能待定,主合同无效,那么保证合同无效,主合同的效力会影响从合同效力,但不是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的诉讼程序和作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诉讼程序是相互独立的,互不影响。
13、第五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只有银行转账凭证,要求被告还款的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动态分配举证责任,被告要达到抗辩的标准,法院才会把举证责任动态转给原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至少包含两个内涵:1、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民间借贷的合意。具体表现为借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口头协议也能够,只是这个证据很难取得,也很难证明。2、民间借贷的案件必须要有出借人支付款项的事实。这两个核心要素缺一不可。可是司法实践中的活动往往总是缺少其中的一个要素。规定规定了一个动态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即:原告举证完后,要被告举证,被告举证完后,再回到原告举证等,经过这种动态的举证证明责任规则来
14、认定事实。原告举证完了后,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才能将证明责任又推到原告身上。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证的证明标准即原告起诉的证据,必须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法官认为原告主张的事实可信度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就应当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是成立的。什么叫做高度可能性,就是要达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即标准达到75%,原告的诉讼请求方能得到支持。当然,如果被告抗辩了,被告就要举反证,反证要达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标准,只要使法官能够相信原告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低于75%,对方的反证就成功了,当待证的事实(原告主张的事实)真伪不明的,认定事
15、实不存在,法官就能够原告的证据不足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六部分民间借贷的夫妻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是夫妻一方以一个人名义借钱,另一方并不知情,债权人肯定以夫妻双方为被告起诉,可是借条签署的就只有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显而易见,套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法官认为,尽管其个人观点倾向于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也有许多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是在这条没有修改之前,还是应该以此条为准。第七部分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何确
16、定?当前,我们国家的实践性合同: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绝大多数的赠与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随着国家的发展,诺成性合同范围越来越大,实践性合同将越来越少,原因在于法律认为所有的人都是理性人,一经承诺就要对自己的承诺承担责任。规定明文规定,除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外,一律认定为诺成性合同。例如,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为诺成性合同,达成民间借贷合意,出借人反悔,是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诺成性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候就成立了,出借人同意的意思表示达到借款人时合同成立。第八部分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1、如何看待借条和欠条的区别?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可是保护效果不一样,欠条的
17、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借条不一样。2、在她人借据上签字的责任如何确定?关于她人在借据上签字责任的定性,这涉及规定第二十一条,王法官认为,在她人的借条上签字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可分为五种情况讨论:第一种,如果她人在借条的顶端或者背面或者超出一般人认为借条重要的签字区域签字的,这种签字的人应当认为是见证人;第二种,如果她人在借款人署名的同一行,并列写上自己名字的,或者是借款人之下并列写自己名字的,这意味着让她人认为这个签字的人与借款人并列都为借款人,符合中国中华民族传统的交易习惯;第三种,如果签字人在借据上明确写借款人还不上钱,本人愿意替借款人还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四
18、种,如果借款人还不上钱,本人愿意加入到这笔债权中来,属于并存的债的加入,加入的债务人承担了责任后,不能向原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承担债务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第五种,她人在民间借贷的借据上约定,给双方提供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机会等其它服务,这种“她人”是我们合同法中的居间人,由合同法中居间合同规制。民间借贷她人借据上签字大概分为上述五种情形。第九部分民间借贷的债权担保债务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出借人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的,该担保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王法官认为,这就是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经过转移财产所有权为她人的民间借贷或者债权提供担保就叫做让与担保。让与的是财产的所有权。让与担保成立的前提要
19、件是什么?根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必须以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这个买卖合同签订的目的并不是真的买卖,而是为了担保,只有具有担保意图的买卖合同才是让与担保,没有担保意图,买卖合同不能构成让与担保。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让与担保合同当然有效,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不动产合同,除法律、合同另外有规定之外,该合同有效,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原因在于,让与担保合同是个债权合同,因此当然有效。债权的担保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故让与担保合同有效。简便是让与担保的显著特点,这也是让与担保合同在英美法系中流行的原因。让与担保的劣势在于流质契约,让与担
20、保合同经过规定中规定的拍卖来规避流质契约。另外,让与担保有无优先受偿权,必须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既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办理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那么,这个让与担保合同当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只是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则一旦借款人还不上钱了,出借人对房产亦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物权法的预告登记不同于行政机关预售登记。预告登记有优先受偿权利,而预售登记没有。另外,一个借款人与债权人办理了让与担保,又将房屋抵押给了另外一个人,而且办理了登记,抵押优先受偿,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让与担保合同是债权,当出借人与几个借款人都没有
21、办理登记,签了几个让与担保合同,当出借人还不上钱时,不论哪个签前,都无优先性,原因在于让与担保合同是债权,债权是平等受偿。第十部分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1、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是不定期借贷,不定期借贷是不是适用诉讼时效?不定期借贷应受一般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是债权,凡是债权都受诉讼时效限制,受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2、超过诉讼时效自愿履行的,能否产生时效中断的后果?如出借人借了100万给借款人,超过诉讼时效后,借款人还了借款人20万,如果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剩下的80万元,那么后面80万不能胜诉,因为诉讼时效中断只能在诉讼期间内,诉讼时效过后,不
22、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后果。第十一部分民间借贷的责任认定1、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借贷合同,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民间贷款合同后公款私用,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公款私用。当前有这几种承担责任的方式:一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企业承担责任;二是企业先承担责任,向法定代表人追偿;三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公款私用,实际为个人借款,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还钱;四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王法官认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三款,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是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2、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贷款合同,民事责任如
23、何承担?王法官认为,首先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肯定是个人承担责任,但在审判实践中,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贷款合同,如果钱全部用于企业,全部打到企业的账户上去了,应该让企业与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钱全部用于生产经营,企业应该承担责任,前面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导致情势变更,身份转变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单位的行为,单位就要承担责任。第十二部分民间借贷的网络金融如何判断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居间义务?及提供的担保效力如何认定?王法官认为,P2P不属于金融机构,成立不归银监会批准,受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居间合同的规制。本是居间人,又发出公告提供担保,担保有效。因为时间关系,具
24、体内容王法官没有一一讲解,详细分析能够参阅其著作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的相关内容。第十三部分民间借贷的利率、利息1、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如何处理?法律规定了无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可是出借人向借款人约定还款期限,至超过还款期限起支付利息,法院应当支持。2、利息约定不明的民间借贷,如何处理?王法官认为,分为两种情况讨论:一种是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一种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该给利息,但应该怎么给?给多少?规定赋予了法官自由裁判权,由法官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3、
25、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二线三区)根据规定之规定,年利率在24%而且包括24%是有效的,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是无效的,超过24%不到36%部分是自然之债。假设在规定颁布之前,年利率为40%,借款人于 9月1号之前给的, 9月1日之后不能要求出借人返还。【北京司法局】律师诉讼及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5.4执行) -05-30IPRdailyIPR Daily,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新媒体,60万知识产权人的上网首页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京发改规 10号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
26、价格 2755号)和北京市定价目录,现将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收费,执行本通知的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 651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 5月4日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27、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支机构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律师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市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能够执行本办法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
28、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人能够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降低服务成本,体现社会公平,便民利民,为委托人提供勤勉尽职的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
29、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其它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律师服务收费方式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能够根据不同的服
30、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第十一条计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第十二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按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第十三条计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第十四条风险代理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
31、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第十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国家规定不得实行风险代理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合同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第十七条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是委托代理合同的从合同。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提供的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二)办案差旅费概算及收取方式。(三)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费用概算
32、及收取方式。(四)收费争议的解决方式。(五)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应当约定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数额或比例、收费阶段、结算方式等内容。律师服务收费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律师协会制定。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数额、比例。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明码标价,接受监督。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类型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得为规避政府指导价改变或变相改变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类型。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能够预收全
33、部或部分费用,也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法律服务过程中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三条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上述费用及垫支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第二十四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不
34、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它费用。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承办律师办案支出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律师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八条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能够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律师事务所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减收、免收的原因、方式、范围及争议解决方式。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
35、的有关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六)其它价格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事务所、律
36、师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办案差旅费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它行为。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能够提请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能够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 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
37、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依据职责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一)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收费。1侦察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 15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 15000元。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4000-45000元。(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审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三)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
38、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一)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1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15000元。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10%(最低收费3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6%;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4%; 1000万元以
39、上, 2%。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二)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三、计时收费标准,100-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四、收费标准下浮不限五、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可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六、下列刑事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40、 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时收取费用的行为。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公证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目录,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四条 公证服务收费政府定价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公证服务发展情况,
41、适时调整公布。第五条 公证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和调整。第六条 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委托或要求,发生公证业务以外的其它服务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支付。公证机构收取此类费用,应当事前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第七条 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需要由当事人另行支付的费用,公证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提供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当事人能够不予支付。第八条 公证书被撤销的,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存在不予办理公证或终止公证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的
42、有关规定,处理所收取的公证服务费。第九条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第十条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和网站首页设置固定栏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行业监督举报电话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收费行为。第十二条 因公证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公证服务机构应当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能够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司法局依据
43、职责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知识】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若干情形 -05-30法之原1法律援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2著作权侵权案件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能够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
44、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能够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3商标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能够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4专利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
45、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能够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5不正当竞争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6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
46、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7担保权诉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8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9商事仲裁案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五十二条 费用承担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10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在合同中能够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败诉方)承担,在诉讼或仲裁时,根据案件性质,一般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11其它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法院一般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