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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彩工程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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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彩工程合同 光彩工程 施 工 合 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条款; (2)、图纸;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万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60 日历天。 8、本协议书一式 拾 份,承包方 肆 份,发包方 陆 份。 9、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份 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管理人。 1.1.2.2 发包人:在 (项目名称 ) 合同协议书中与承包人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在(项目名称) 合同协议书中与发包人签字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姓名 ,是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 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姓名 ,资质证书编号 。 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监理人给承包人发出的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 年 月 日(承包人提出开工报告,以监理人批准的正式开工函件为准)。 1.1.4.3 工期:本合同签约工期为 x日历天 。 1.1.4.5 缺陷责任期:本合同缺陷责任期为 壹年 。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言),还使用 / 语言文字。 1.3 法律 需要明示的法律、地方法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需要明示的行业和部门规章:执行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增加条款: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或地方、行业现行装饰标准及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如果某项工程、工艺或工作在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该项工程、工艺或工作开始10天前书面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并按监理单位的指示执行。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 (3)图纸;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其他合同文件。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3 套,提供图纸的时间:开工前10日内提供。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不得私自外传。 1.5.2 如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上述材料更换,需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对材料样品、价格进行审查。 1.6 联络 1.6.1 双方往来函件:往来函件由发包人代表、管理人代表、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经双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的往来函件作为结算依据。 2.发包人义务及权利 2.1 提供施工场地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求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合同签订后由发包人指定水源电源接口位置,承包人负责将水电接至施工现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双方协商解决。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发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积极配合。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10日,在施工现场以书面形式进行交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负责保护,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 2.2 组织设计交底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布开工令前3日内。 2.3 支付合同价款 2.3.1 合同价款的确定 2.3.1.1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方式确定,综合单价按四川省川力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2009年4月投标锦江区东大街光彩工程三标段的投标文件中的相关综合单价执行。材料品牌也执行该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 可调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①可调材料的基准价以发包人《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基准价为准;可调材料的施工期价格以施工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为准,具体指当月的完成量按下一个月《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为准; ②当承包人报价中的可调材料价格低于基准价时,施工过程中可调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5%时,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按实调整(即材料结算价=投标材料价格+超过基准价105%以外的部分);或跌幅超过投标报价的5%时,超过报价5%的部分按实调整(即材料结算价=材料价格—低于材料价格95%以外的部分)。 ③当承包人报价中的可调材料价格高于基准价时,施工过程中可调材料价格涨幅超过报价5%时,超过投标报价5%时,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按实调整(即材料结算价=材料报价—低于基准价95%以外的部分)。 ④当承包人报价中的可调材料等于基准价时,施工过程中可调材料的价格涨、跌幅超过基准价5%时,超过5%的部分按实调整(即材料结算价=材料价格±超过基准价5%以外的部分)。 ⑤当施工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中没有可调材料的价格时按照双方认可的价格执行。 e.材料消耗量:根据定额消耗量和承包人报价时的材料消耗量,两者中选不利于承包人的一种计算消耗量。 (2)新增项目或漏项的工程量的调整方法: 除合同有规定外,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或发生设计变更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与工程量清单的计算规则一致,即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计算规则。 2.3.1.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合同外工程由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区审计局现场签字确认工程量,经确认的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综合单价的调整依照2.5.1.1(3)条规定执行。 2.3.2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 。 2.3.3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3.3.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由于本项目的工期要求紧,无法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进行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故用于本项目的主材到场后3日内付至合同暂定金额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未拖欠民工工资5日内付至合同暂定金额的80%,待工程由锦江区审计局审计完毕后十日内再支付至审计价的 95% ,扣留 5%作为质保金。 2.3.3.1.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2.3.3.2 质保金的返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28日内,无质量问题发包人支付质保金给承包人。 2.4 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七日内,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叁份(包括但不限于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等)。 发包人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7天内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费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或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发包人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叁份。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3)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5 其他义务 2.5.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负责工程进度,核定现场签证、双方往来函件的签字确认,协调相关部门,按要求拨付工程进度款。 2.5.2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2.5.3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无 。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的职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材料认定与现场抽样、现场旁站、审核工程进度、核定现场签证、协助发包人协调周边关系。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 3.2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总监 3.3 商定或确定 3.3.1 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或确定的事项 / 。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签订合同5日内监理审定。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承包人承担。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独立的办公室及相应的办公设备(如电脑等)。 (4)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工程验收移交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承包人承担。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合格保护的合理费用;承包人负责具体实施保护。 (7)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成都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执行。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行协商确定。 (9)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属于包人施工范围内出现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保证为施工现场操作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承包人采购材料和设备采购和管理的约定: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内除发包人采购以外的全部材料,所有材料必须合格,按规定提供合格证书、质检报告证明文件。 5.1.2 承包人采购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供货时间、供货人及质量证明文件等保送监理人审批。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5.2.1.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见附件或工程量清单) 5.2.1.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另行协商确定。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另行协商确定。 (3)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另行协商确定。 (4)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另行协商确定。 (5)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另行协商确定。 5.2.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另行协商确定。 5.2.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运输和保管约定: (1)发包人运输和保管:另行协商确定。 (2)由承包人运输、保管的费用:另行协商确定。 6.进度计划 6.1合同进度计划 6.1.1承包人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定的时间: 。 6.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7、开工和竣工 7.1开工 (1)工程建设项目约定的开工日期: ;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 8.工程质量 8.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的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 9、竣工验收 9.1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七日内,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叁份(包括但不限于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等)。 发包人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7天内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费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或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发包人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30日按发包人要求提供装订成册的全套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收到全套资料后送区审计局,由区审计局审计。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3)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 10、竣工结算 10.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移交全部竣工资料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在30日内持《工程结算审计承诺书》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按照要求接受市(区)审计部门竣工结算审核,办理竣工结算工作。发包人接到竣工结算资料后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及审计工作,最终工程造价以锦江区审计机关审计为准。 10.1.1主材价格为固定综合单价,辅材价格发生变化,其调整办法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10.1.2新增项目和漏项的综合单价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11、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的确认 11.1.1发包人承包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按通用条款执行) 12、违约 12.1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承包约逾期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每延误一天按 元/天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1%。 12.2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付款通知后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3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2)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并承担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1)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A)因发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中止,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B)在保修期内,如有维修情况,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确定的物管单位包修通知之起(含口头、电话通知)24小时内派人保修,若不能在约定时间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 13、争议的解决 13.1争议的解决法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 面积 (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度(米) 设备安装内 容 工程造价(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详见工程清单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正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以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具体质量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属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所有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机构工程设计合同使用为 无 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工程 无 年限;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无 年限; 4、供热及供冷系统工程为 无 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1 年; 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1 年限; 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本工程所涉及电器、线路 、灯具及控制系统保修期为1年 三、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质量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质量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质量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机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工程质量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保修金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结算价款的 5% 。 六、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法包人在本工程合同条款第1.1.4.5款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证金无息返回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双方约定的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仍承担保修责任。 七、其他 承包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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