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恩施州咸丰县青林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二ΟΟ九年十一月
2
咸丰县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备 案 登 记 表
单位名称
恩施州咸丰县青林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
咸丰县甲马池镇石板铺村
邮政编码
445605
法定代表人
熊祥春
联系电话
13971897409
经办人
熊礼刚
联系电话
15971730777
报
备
单
位
意
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将我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综合应急预案、矿井瓦斯爆炸事故、矿井顶板事故、矿井火灾事故、矿井水灾事故……等预案报上,请予备案。
负责人(签字): (盖章)
2009年11月18日
你单位上报的预案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准予备案。
(盖章)
2009年 11月18 日
93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2
1.4 预案体系 3
1.5 工作原则 4
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4
2.1 企业基本情况 4
2.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5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8
3.1 应急组织体系 8
3.2 应急机构及职责 8
4 预防与预警 11
4.1 危险源监控 11
4.2 事故预防 12
4.3 预警行动 17
4.4 信息报告与处理 18
5 应急响应 19
5.1 应急分级 19
5.2 响应程序 20
5.3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0
5.4 专项应急预案与现场处置方案 21
5.5 应急结束 21
6 信息发布 22
6.1 信息发言人 22
6.2 信息发布原则 22
6.3 信息发布程序 22
7 后期处置 23
7.1 善后处理 23
7.2 保险 23
7.3 事故调查 23
7.4 工作总结与评估 23
8 保障措施 24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24
8.2 救援队伍保障 24
8.3 技术保障 24
8.4 应急装备及物资保障 25
8.5 医疗卫生保障 25
8.6 经费保障 25
8.7 交通运输保障 25
8.8 社会治安保障 25
9. 培训与演练 26
9.1 培训 26
9.2 演练 26
10 奖惩 26
10.1 奖励 26
10.2 处罚 27
11 附则 27
11.1 术语和定义 27
11.2 预案的备案 28
11.3 维护与更新 28
11.4 制定与解释 29
11.5 应急预案实施 29
12 附件 29
附件1: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联系电话 30
附件2:事故报告与求助电话 31
附件3:州内矿山救护中队、小队联系电话 32
附件4:公司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配备表 33
附件5:公司辅助救护队员联系表 34
附件6:外部应急救援相关单位联系表 35
附件7:矿井瓦斯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36
附件8:矿井顶板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46
附件9:矿井水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61
附件10:矿井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69
附件11:矿井机电运输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78
附件12:矿井井下爆破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82
附件13:矿井突然停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89
附件14:采掘工程平面图 94
附件15:通风系统图 95
附件16:避灾线路图 96
恩施州咸丰县青林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煤矿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增强公司应对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应急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法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1-22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
1.2.2 部门规章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原国家安监局令第5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16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17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总局令第21号)
《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8号)
1.2.3 地方法规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4]53号)
1.2.4 主要技术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QA/T9002-2006)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煤矿安全规程》(2009年修改版)
《煤矿救护规程》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93)
1.2.5 其他编制依据
《咸丰县青林湾煤矿改扩建初步设计》(2009年3月)
《咸丰县青林湾煤矿改扩建安全专篇》(2009年3月)
《咸丰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 适用范围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企业为减少事故后果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是进行事故救援活动的行动指南。本预案指导青林湾煤矿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工作: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预案体系
本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现场处置方案。其中,专项应急预案为矿井瓦斯、顶板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主要有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机电运输事故现场处置方案、井下爆破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矿井突然停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等。其上级预案为《咸丰县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本预案为其支持体系文件(详见下图)。
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井下爆破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机电运输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突然停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咸丰县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恩施州咸丰县青林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
专项预案
瓦斯
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顶板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备和手段,切实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水平和科学指挥能力。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公司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公司有关部门、班组和辅助救护队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事故的救援抢险工作。
(3)平战结合,专辅互补。充分发挥生产矿井作为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生产、消灾演练与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司现有应急救援队伍的力量,培养和发挥辅助应急救援的作用。
(4)采集信息、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先进的救援装备,多元化获取事故区域的各种信息、数据,科学决策,提高应急救援的处置和技术水平。
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1 企业基本情况
咸丰县青林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咸丰县城西南方,距县城33㎞,行政区划隶属于咸丰县甲马池镇石板铺村,地理坐标:东经108°54′31″~108°57′57″,北纬29°31′37″~29°36′13″。咸丰~黔江主干公路从矿区边缘通过,石板铺~新场乡村公路从北东至南西贯穿整个矿区,交通运输方便。
矿区井田面积为2.28㎞2,可采储量为124.18万吨,矿井原设计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于2002年竣工投产,矿井开拓方式为斜井开拓、通风方式为分列式、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 2008年10月经州经委批准进行9万吨/年扩能技改立项,现已开工建设。公司现有职工总数120人,生产的主要产品为高硫中灰瘦煤~瘦焦煤,是地方工业、民用和动力用煤的主要能源之一。
2.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是煤矿五大致灾因素,严重威胁着煤矿的安全生产。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矿井主要危险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2.2.1矿井瓦斯
瓦斯灾害是煤矿井开采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大灾害因素,如果预防和处理不当,管理措施不到位,检测设施设备没有装配齐全或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将会造成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给煤矿的安全生产造成严重的威胁。瓦斯危害发生的主要场所,主要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废弃巷道及其它通风不良的地方易导致瓦斯积聚。根据煤炭行业部门历年组织的瓦斯等级鉴定,本矿虽属低瓦斯矿井,但由于随着井田的延伸,如通风不良仍容易引起瓦斯事故,一旦发生瓦斯事故将会产生以下严重后果。
(1)瓦斯爆炸和燃烧,将会造成附近工作人员的伤亡,引发火灾,可能造成连锁反应,有可能再引发瓦斯煤尘爆炸,破坏采掘工作面和巷道及其附近的设备设施,破坏矿井的正常通风、通讯和供电系统;造成生产秩序紊乱。
(2)瓦斯窒息和造成人员窒息伤亡、造成人员中毒伤亡,有引发瓦斯爆炸和燃烧的危险,破坏正常的通风系统,造成生产秩序的紊乱。
(3)有害气体中毒,在开采过程中突遇老窑,导致老窑的有害气体涌出,也会造成人员中毒伤亡。
(4)矿井开拓、石门揭穿煤层时,如未进行超前探放,同样可以造成瓦斯突出和煤层突出。
2.2.2冒顶、片帮事故
冒顶和片帮灾害是矿山企业常见的灾害之一,往往是由于支护不及时、支护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支护结构不合理及背板质量不高而导致的。如果预防不当,操作不当,将会造成大的生产安全事故。顶板事故容易发生的场所通常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维修工作面及其它支护不到位、失修巷道中。
2.2.3粉尘
粉尘根据其成分不同可以造成2种危险与有害因素:职业病及煤尘爆炸。这两种危害因素都会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煤尘爆炸的特殊性,如果没有煤尘云(空气中煤尘的浓度未超过40g/m3),往往不会发生爆炸。一般是瓦斯爆炸后,产生煤尘云而引起煤尘爆炸。2007年4月煤矿采样经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鉴定,送检的煤样无爆炸危险性,但为了安全起见,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预防煤层爆炸事故发生。
2.2.4矿井水灾
据设计资料载明,青林湾煤矿矿井正常涌水量为13.35m3/h,雨季最大涌水量为26.07m3/h。水源主要为地下水、岩溶积水、地表水、大气降水,老窑积水(老采空区),均易引起水灾事故。矿井水灾发生的场所主要有: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因排水故障导致整过下山采区和其它受水威胁的场所。
2.2.5矿井火灾
2007年4月,矿井将所开采的煤层取样送到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进行了煤自燃倾向性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煤自然倾向性等级为Ⅲ类、不易自燃,因此,矿井火灾类型主要为外因火灾(如机械摩擦火源、撞击火花、明火、电气火源、爆破引起火源等)。发生火灾的主要场所有:采煤工作面、机电硐室、木支护巷道和其它有可燃物的场所。
2.2.6井下爆破
爆破作业是煤矿掘进、采煤过程中的重要工序,爆破需要使用大量的炸药,从地面炸药库向井下运输的途中,在装药和爆破的过程中,以及未爆炸完全的炸药装卸、运输矸石的过程中都有发生爆炸的可能性。其产生的震动、冲击波和飞石对人员、设备设施、构筑物均有较大的损害,易发生爆破事故的场所主要有: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其它需要爆破的地方。
2.2.7矿井中毒窒息
在矿井下,由于爆破后产生的炮烟,火灾产生的毒气、毒烟(CO),采空区和废巷道及盲巷的有毒有害气体,以及瓦斯喷出和煤与瓦斯突出都会使遇害人身体组织缺氧,导致休克死亡。中毒窒息的场所主要在爆破作业面;炮烟流经的巷道;炮烟积聚的采空区、硐室及通风不良的巷道。
2.2.8矿井电气事故
在井下变电所和其它有电气设备的场所,铺设电缆的巷道由于设备长时间超负荷运行会产生大量热量,电气设施内外部绝缘损坏、保护监测装置失效都会造成火灾、爆炸,同时存在直接接触电击导致身体麻木、死亡。
2.2.9矿井运输事故
井下运输主要包括斜井提升运输、机车运输、人力推车等运输形式。由于井下巷道断面狭窄,又常受矿压作用而变形,巷道迂回曲折、分支多。明视距离受到限制,各种物料运输繁重,车流运输密度大,运输和提升防跑车装置不齐全,链环、插销失去安全可可靠性,钢丝绳锈蚀、断丝,空班漏检等都有可能发生事故,造成跑车致人受伤、死亡。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公司应急救援体系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系统,技术支持系统和相关保障系统组成(图3—1)。
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
公司调度室
应急救援指挥部
办 公 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指挥管理系统
物资供应科
机电运输科
生产技术科
安 全 科
公司办公室
应急救援技术组
辅助救护队
应急救援小组
公 司 工 会
财 务 科
技术
支持
系统
救援队伍系统
相关保障系统
图3-1 公司应急救援体系框架图
3.2 应急机构及职责
3.2.1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主要工作职责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公司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其成员其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指挥长:乔仕建
副总指挥长:李志平、熊贞东
指挥部成员:王鹏、余家艳、陈飞、熊贞桂、李德月、熊礼刚、刘远祥、郑连规
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矿井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井口调度室。负责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具体事务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矿山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2)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
(3)调动矿山应急救援力量,调配矿山应急救援资源
(4)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矿山应急救援技术组参加救援工作,协调矿山医疗救护工作
(5)调用矿山应急救援基础资料与信息。
(6)矿山事故扩大或专业领域救援力量、资源不足时,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及设备增援。
(7)完成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3.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构成及工作职责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在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辅助救护队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指挥井下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理组、安全保卫组和事故调查组等7个工作组,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其人员构成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刘远祥、王鹏等人组成,主要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报告;通知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有关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综合发布事故信息。
(2)现场抢险救援组:由李志平、余家艳、熊贞东、薛先清等人组成,主要根据事故性质、灾区情况、事故矿井的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组织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组织辅助救护队员、技术人员、矿井有关人员开展抢险救灾、现场控制和保护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熊礼刚、李德月等人组成,主要负责组织落实应急救援物资供应和通信、电力保障。
(4)医疗救护组:由熊贞桂、陈飞、郑连规等人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助有关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和转移治疗。
(5)善后处理组:由乔仕建、李晓林、杨大全等人组成,主要负责遇险遇难职工家属的接待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6)安全保障组:由吴长华、李德权等人组成,主要负责协助当地警力对事故地点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维护治安,保障道路交通畅通、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7)事故调查组:由李德月、熊礼刚等人组成,主要负责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协助搞好事故调查。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是:
(1)根据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人员分布、救灾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抢险方案和安全措施;
(2)调动救援力量,积极抢救遇难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3)及时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传达事故抢险进度等抢险信息;
(4)随时和井下基地、事故现场指挥人员保持联系,发布战斗指令;
(5)宣布现场抢险工作结束,制定恢复生产安全措施。
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矿山应急救援技术组,为矿山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矿山应急救援技术组的职责是:
(1)参加矿山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防范事故措施建议;
(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4 预防与预警
4.1 危险源监控
(1)由公司在对矿井进行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加强对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进行监控,并指定专门人员和部门负责管理,对危险性较高的类型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有关监控信息,跟踪整改情况;
(2)公司调度室负责公司井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3)建立和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一旦发现瓦斯浓度超限,应立即停产、撤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生。
(4)公司应根据矿井下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矿井基本情况和事故隐患及危险源台帐,对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应立即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业行业联合会备案。同时要立即停止生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4.2 事故预防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工作,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煤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重点抓好顶板、水害、“一通三防”等环节的事故预防。
4.2.1顶板事故的主要预防措施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上班前和放炮后进入工作面,班组长和顶板支护工要由外向内进行认真的敲帮问顶,对较破碎的顶板、边帮要及时进行处理,一时无法处理的,要及时支护;对于受损支架,要及时修复,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允许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管理人员要对敲帮问顶、支护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对采掘工作面的支护情况,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作出规定,专职安全员要对支护是否到位和支护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一些特殊地段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在过断层等构造破碎带,采面收尾,回采煤柱等特殊地点,要有相应的支护手段和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发生冒顶事故。
4.2.2矿井瓦斯事故主要预防措施
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历年所作的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较低,为低瓦斯矿井。为避免瓦斯事故的发生,必须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与瓦斯检查工作。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瓦斯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凡是在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时,瓦检人员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进行处理。瓦斯超限,撤退人员的决定,瓦检员不需请示报告。
(2)、瓦斯检查员发现总回风大巷或采区回风巷道中的瓦斯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用井下电话报告安监科和矿技术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汇同安监科必须立即查明瓦斯浓度高的原因,及时落实措施,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的情况报告分管领导。
(3)、凡井下所有放炮地点附近20米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瓦检员要立即通知作业点班组长和区域内安全人员,禁止放炮人员放炮。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局部地方瓦斯浓度达2%时,附近20米以内有机器运转时,瓦检员必须立即通知机器操作人员立即停止机器运转,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才允许开动机器,任何人未经瓦检人员允许不得重新开机。
(4)、采区煤巷掘进、煤巷维修、采煤工作面支护等如待料需临时停工,局部风机不得停风,如停工时间较长时,必须切断电源,人员撤退到安全地点,并立即设置栅栏或警示牌禁止人员进出。临时停工地点如需重新作业,必须首先通知瓦检人员进行瓦斯检查,待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值以下,方可重新进行工作。
(5)、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杜绝人为将烟火带入井下,所有入井人员不得穿化纤衣料入井,严防撞击和摩擦产生火花。
(6)、井下不准使用电炉取暖,不准使用电焊。
(7)、矿井井下的一切电器设备必须为合格的防爆型设备,凡不合规定要求的所有电器设备一律不得下井使用。
(8)、为防止瓦斯积聚,矿井通风系统随时保持畅通,所有独头掘进巷道必须设置局扇送风。风机安装必须距回风巷道口10米以外,未经相关部门领导允许,任何人对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调节风帘、风机、风筒等通风设施设备不得私自改动。
(9)、为避免采空区、废弃巷道中的废气体进入回风巷道,任何人员不得进入采空区和废弃巷道,对采空区和废弃巷道要及时进行永久性封闭,并设置警示牌和栅栏。
4.2.3 矿井水害事故的主要预防措施
煤矿成立防治水领导机构,配备防治水工作相关人员和探放水设备。
本矿井下水害事故的主要预防措施:采掘工作面开工前进行防治水安全技术论证;经常清理采区和主平硐的排水沟,保证水沟畅通无阻;作业地点严格执行“有疑先停、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加强对矿井范围内开采的煤矿及老窑、采空区进行普查,及时把积水区域填绘在相关图件上,并标明其位置、范围及积水数量;加强对井下排水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保证设备的排水能力满足要求。
本矿地面防洪:开展汛期值班工作,在瀑雨季节,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地面山体、周边水体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存在山体较松动、溪水上涨,有可能造成山体滑坡、溪水涌入井下等情况,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预防和处理。
4.2.4气体中毒、窒息事故的主要预防措施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局部通风机按要求安装,杜绝产生循环风;保证导风筒按标准悬挂和联接,减少漏风和通风阻力,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加强气体检测监控:每个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由瓦检员对气体进行检测,确认没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后,方可开工作业;若发现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瓦检员每班对各工作面气体检测不低于两次,并做好检测的原始数据记录,存档备查;矿井负责人对瓦检员检测的原始数据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加强通风设施管理:临时停工地点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盲巷、废巷及时设置永久性密闭,永久密闭和栅栏要统一编号,登记造册,统一管理;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检查员要经常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检查,被破坏或受损的要及时修复;井下通风设施、设备需要拆除或迁移的,要经矿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4.2.5 矿井火灾事故的主要预防措施
建立和完善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组织领导机构;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防火沙和消防水池,并做好日常检查维修工作;重点部位消防安全设施、建筑物、库房等严禁存放烟火和易燃物品,要加强值班巡逻,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安能力;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严禁将易燃物品带入井下;坚持安全供电,确实做到“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四有”(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两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风电和瓦斯电闭锁)。
4.2.6煤尘爆炸事故预防措施
本矿井煤尘经2007年4月采样送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鉴定,送检的煤样虽无爆炸危险性,但还是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风钻湿式作业,禁止干打眼,降低粉尘浓度。
(2)、定期清扫,清洗巷道和支架上的落尘,防止煤尘岩粉尘飞扬,避免巷道内粉尘浓度增大。
(3)、对产生粉尘浓度较大的煤炭转载点,如井下煤仓要实行洒水降尘,定期清扫煤仓,巷道周围内的积尘。
(4)、加强主扇风机和局部扇风机的管理及风筒的修补工作,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和有效的通风排尘。
(5)、合理分配风量,确保各采掘工作面,硐室有足够的风量,控制瓦斯超限,创造良好的气候条件。
(6)、严格采掘工作面的爆破作业管理、电器设备管理,避免火花产生,以及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杜绝人为的烟火下井。
4.2.7提升、运输事故预防措施
(1)、提升绞车司机提升运行前必须严格检查绞车底座的地脚螺钉是否坚固可靠,否则不许开动绞车。
(2)、检查绞车各部件,特别是制动闸和离合闸是否灵活好用,否则不许开动绞车。
(3)、随时检查钢丝绳的完好情况,如发现钢丝绳直径<5%时,应立即停止绞车运输。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决不允许钢丝绳带隐患运行。
(4)、对变坡点处设置的挡车器具是否完好可靠,严防跑车事故发生。
(5)、矿车如中途掉道,上把钩人员必须禁止上面人员通行,下把钩人员禁止下方人员通行。
(6)、绞车在运行中,严禁任何人员出入井,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到车”的安全管理制度。
(7)、大巷人力运输过程中,要随时注意前方情况,在弯道、岔道和前方有障碍物、人行的情况下,必须减速行驶,并发出信号或紧急停车。
(8)、在推车中,严禁任何人开“英雄”车,一人两车,人搭车和“放手车”。
(9)、同方向推车,必须要保持一定的车距,空车不得少于8m,重车不得少于25m,确保前后行车安全。
(10)、矿车在运行中下道时,严禁任何人用手抬车轮子,防止轮子砸手伤人。
4.2.8 其它事故预防措施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认真排查井下生产系统各环节的安全生产隐患,通过强化现场管理,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等措施,做好各类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4.3 预警行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3.1预警级别:
依据煤矿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个预警级别。
红色预警(I级) :可能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橙色预警(Ⅱ级 ) :可能发生 10-29人死亡、50-99人受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黄色预警(Ⅲ级) :可能发生3-9人死亡,或者10-49人受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蓝色预警(Ⅳ级) :可能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4.3.2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主要获取途径有上级部门预警通知、电视台、广播、短信息、互联网、无线通信手段等。
4.3.3预警的发布和解除
预警信息由本矿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和解除。
4.3.4预警响应
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相应级别预警时,企业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按照本预案相应级别规定进行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加强领导带班,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及时报告。煤矿管理人员、安全员上岗到位,严格制止并纠正违章作业现象,尽快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密切关注预警信息的调整,做好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有关人员高度本矿事故重点部位,排查和消除隐患,安全副矿长要主动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值班和监测密度,各应急救援小组处于临战状态。必要时,停止爆破、高处作业。
(3)橙色预警响应:矿长要亲自带队,加强对重点部位安全检查,落实应急装备安全设施情况,必要时停止井下开采作业。
(4)红色预警响应:收到可能影响矿井作业安全的预警信息后,停止井下采掘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撤离到井上安全地带,必要时停止销售。
4.4 信息报告与处理
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展开自救和互救,同时立即报告本矿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甲马池镇人民政府、县商务局、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甲马池镇人民政府、县商务局、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矿井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为及时跟踪报告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应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掌握事故抢救和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特殊情况可直接拨打110(119)报告。
本矿24小时值守电话为: 13403055333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照发生一般事故(四级)、较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二级)和特别重大事故(一级)四级矿山事故灾难,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下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9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如是一般事故(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下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应及时上报信息,相应进入四级响应状态;如有较大以上事故出现的可能,本公司的救援力量不能应付时,除及时上报信息外,还要立即请求上级单位及其他外部救护队伍进行支援的准备。
5.2 响应程序
企业急响应程序过程可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报警、应急启动、救援行动、扩大应急、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过程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及时向井口调度室报告,井下跟班矿长应立即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灾害,与此同时,应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时,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
(3)本预案启动时,公司内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4)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大事故,本公司的救援力量难以应对,需要上级政府、部门或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向上级政府提出请求。
(5)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尽可能地作出标志,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5.3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辅助救援队伍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抢救井下事故以专业矿山救援人员为主,矿方人员配合时要有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矿井调度室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安全保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抢救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3)救援人员必须认真按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执行,确保自身安全。
(4)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5.4 专项应急预案与现场处置方案
根据本矿危险源特点,公司根据事故类别在制定了瓦斯爆炸事故、顶板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同时,还制定了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机电运输事故现场处置方案、井下爆破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矿井突然停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等
现场抢救指挥部在进一步核实事故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涉及范围、受害人员分布,根据不同事故类型,救灾的人力和物力以及之前开展的救援情况,按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的要求,做好施救工作。
5.5 应急结束
当矿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井下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排除后,企业已经进入恢复阶段,应急宣告结束。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公司应急救援总指挥或经总指挥授权宣布应急结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上级部门宣布应急结束。并按规定将应急结束逐级上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
在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根据需要,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信息发布,说明有关事故处理完毕后的调查结果、采取的措施、善后处理的安排及预防改进措施等。
事故调查组职责: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在短时间内恢复生产,并落实防范措施;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的工作。
6 信息发布
6.1 信息发言人
本公司信息发言人由应急救援总指挥乔仕建担任或由乔仕建授权相关人员(部门)担任。
6.2 信息发布原则
(1)矿山突发事故信息报告要贯穿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全过程,并及时汇总分析。
(2)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对于一般突发事故的信息,立即先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
(3)信息报告应主题鲜明,言简意赅,用词规范,逻辑严密,条理清楚。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概况、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的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报告单位等。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之后采用文字报告。
6.3 信息发布程序
现场资料收集→上报应急指挥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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