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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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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姻家庭法 名词解释 3*5= 15分
1. 母系亲:是经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例如:己身与外祖父母、舅、姨及其子女等,其联络都是以母为中介的。
2.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3. 计划生育: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指人类自身的生产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要有计划地控管全社会人口的运行。
4.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5. 直系血亲(是否又叫“直系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的长辈直系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6.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7. 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离主义,是指夫妻婚后各自保有独立的人格,夫妻双方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和财产权利。
8. 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合的伴侣。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它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9. 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包括性生活)中应当互相忠实,以维护婚姻的专一性和排她性。/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她方的利益。
10. 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始准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
11. 诉讼离婚=判决离婚❤❤❤:又称 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经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裁判离婚:是指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法院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决,故也称判决离婚。
12. 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13. 婚生子女的推定❤❤/=婚生推定?: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14. 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她人代其抚养子女。寄养不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15. 抚养❤: 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
16.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她方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提供扶养的人(即抚养人)为义务人,享受扶养的人(即受扶养人)为权利人。
17.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18. 狭义的扶养:仅指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19. 广义上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指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以及在外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的结婚、离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扶养和监护等。
20. 狭义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的结婚、离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扶养和监护等。
21. 互易婚:亦称换亲、交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儿为儿媳,即以人易人。
22. 遗弃❤:是指负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需要抚养、扶养、赡养的家庭成员不能得到法定供养,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23. 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24.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
25. 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26. 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7. 婚姻成立/ 婚姻的成立❤:即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男女当事人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合为配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夫妻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28.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为配偶。
29.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开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又称法亲或准血亲。
30.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31.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32.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违法结合。
33. 可撤销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经撤销请求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违法结合。
34. 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提供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35. 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婚后互负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主要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以及性生活等方面。
36. 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7. 人工生育子女❤❤: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38. 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39. 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40. 婚姻家庭:(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41.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42. 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
43. 旁系血亲❤(是否又叫“旁系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
44. 救助措施❤: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负有救助义务的机构应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受害人的请求为其提供的救援和帮助措施。
45. 诉讼外调解❤:是指由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就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46.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47. 收养❤:是指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她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48. 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她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女子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49.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0. 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51. 虚假离婚❤❤:或称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受对方欺诈或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 通谋离婚,二是 欺诈离婚。
52. 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53.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54.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认领 ❤❤: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认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 自愿认领 ,二是 强制认领。
55. 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须她人或法律的强制。
56. 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地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
57.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即结婚当事人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以下不许结婚。
58.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59. 剩余共同财产制❤:又称增益共同制,是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60. 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也称为收养的消极效力。
61. 禁婚亲:是指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
62.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63.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64. 血亲=血亲系❤: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能够是直接的,也能够是间接的。
65.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和其它相关问题的制度。(/ 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
66. 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
67. 禁止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
68. 亲等❤: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69.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的网络是由不同的亲系相互交织而成的。这种联络系统的载体,是这样或那样的血缘联系。
70. 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是指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为吸收。
71.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72. 离婚: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73.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74.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是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75.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她人缔结婚姻的行为。
76. “义绝”❤:是指如果夫妻之间或夫妻一方与她方的亲属间或双方的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若不离异,要受到法律制裁。
77.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为收养的积极效力。
78.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她人结婚的行为,即当事人在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她人缔结婚姻关系。
79. 入赘婚:又称赘婿婚,指婿入妻家所称的婚姻。
80. 许可离婚主义:是指允许夫妻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
81.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82.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3. 协议离婚=登记离婚:又称两愿离婚、合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能够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84. 事实认领:即生父母已经抚养非婚生子女,而且有认为该子女是自己的子女的意思表示,视为认领。
85.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决定于社会物质资料生产,同时其具体内容又受到社会习俗、道德规范、宗教信仰、法律规范等上层建筑诸部门的重要影响。
86. 法定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87. 继父母与继子女:子女对其母或父的再婚配偶 称继父或继母;父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称继子女。
88. 无夫权婚姻:是指按照万民法缔结的婚姻。万民法上所规定的无夫权的婚姻要宽松一些,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其合意即可成婚。
89. 约定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法律允许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在合法范围内,自主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90. 实质意义的婚姻家庭法:则是一国法律体系中所有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但体现为直接以“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家庭法”或“亲属法”来命名的法律文件,还包括其它法律文件甚至有约束力的判例中所蕴含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91. “六礼”:系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92. 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93. 离婚的法律效力:离婚是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它将在婚姻当事人之间、婚姻当事人与子女及其它第三人之间引起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后果,即离婚的法律效力。
94. 登记制:是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唯一要件。
95. 劝阻:是指有关机构经过劝说、阻止等方式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的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也包括经过耐心和深入的思想工作使当事人明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从而杜绝以后再次实施此类行为。
96.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宣告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间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97. 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98. 事实婚姻❤:简称事实婚,是法律婚姻的对称。按照中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且符合中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两性结合。
99.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经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生的其它夫妻权利义务亦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依然存续的法律制度。
100. 亲权:是指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101. 自然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亲属。
102. 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03. 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中当事人对结婚基本是自愿的,主要是因袭陈规陋习妨害了婚姻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正当行使。
104. 一夫一妻制:是指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止一切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已婚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以前,不得再行结婚。
105. 宗亲:兼具父系亲和男系亲的性质。
106. 外亲、妻亲:相对于宗亲而言,在亲属关系中处于次要的、从属的地位。
107. 父系亲:是经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例如:己身与祖父母、伯、叔、姑及其子女等,其联络都是以父为中介的。
108. 男系亲:是经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109. 女系亲:是经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110. 行辈:是按照亲属的世代而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
111. 专权离婚主义:是指夫家或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或者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故又称男子专权离婚主义。
112. 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愿,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婚姻关系破裂的,均准予离婚的立法主张。
113. 出妻:中国古代离婚形式的一种;是指礼法规定了“七出”(又称“七弃”),作为男子休妻的合法理由,妇女因触犯“七出”中任何一条,不需经官府,由丈夫写成休书,邀请男女双方近亲、近邻和见证人一同署名,就可弃去,这是中国古代法定的弃妻方式。
114. 和离:即协议弃妻,在现代称两愿离婚,类似当今的协议离婚,是中国古代一种经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离婚方式。
115.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116. 保护(按《婚姻法》第23条中的特定含义解释):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以及她人的非法侵害。
117. 教育:在这里应当理解为管教,是指父母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
118.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生活上的抚养和教育的,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
119. 立嗣:是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下的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指男子无后时,另立一名本姓男子为嗣子,以承继宗祧,嗣子的地位高于她所收养的被收养人。现在在中国,立嗣制度已被彻底废除。
120. 解除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生效后,根据当事人的合意或法定的理由,将已经存在的收养关系加以解除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能够分为两种情况,即 协议解除 和 法定解除 。
121. 送养人:是指依法将 被收养人 送养的人,即 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等。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能够作为送养人。
122. 弃婴和儿童:收养法能够作为被收养人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遗弃的初生儿和其它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123. 共同送养:中国收养法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变更亲子法律关系事关重大,自应取得父母双方同意。——双方均同意的送养为共同送养。
124. 单方送养:中国收养法规定:“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能够单方送养。 ”在客观上无法共同送养时,始得单方送养。
125. 收养登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26. 有偿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而成立的婚姻。
127. 聘娶婚:指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要件而成立的婚姻。
128.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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