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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私募股权投资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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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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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私募股权投资联盟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联盟名称为”北大私募股权投资联盟”,简称”北大PE投资联盟”,英文名称为”PKU Investment Union”。
联盟为北京大学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进修生同学和教职工及其所在机构,及其它友好国内外高等院校同学及其所在机构自愿组成的投资联盟俱乐部。
”北大私募股权投资联盟”的宗旨是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进行投资与融资领域专业性、学术性、互助性交流,激励会员发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会员的发展,为北京大学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联盟开展会员之间的金融与项目信息交流,组织会员开展多层次的、多形式的投资与融资联谊交流活动。
联盟接受中国股权投资家协会、北京大学校友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加强会员之间的专业交流和信息沟通;例如举办沙龙、讲座、论坛、报告会等,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联系金融与投融资领域内人士与会员进行投资项目、融资项目交流;例如安排项目路演、机构对接服务等;
组织会员联谊活动;
促进个人会员职业生涯发展,机构会员事业发展,为国家建设和北京大学的发展作贡献;
编辑、印刷内部及外部通讯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一条 会员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均有资格申请成为联盟正式会员:
凡在北京大学学习过或工作过的同学和教职工及其所在机构,及其它友好国内外高等院校学习过的同学及其所在机构,拥护联盟章程和联盟其它有关规定,自愿参加联盟者,愿意履行联盟会员的义务,均可申请参加联盟。
第二条 会员类别
联盟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机构会员
个人会员下分高级会员和普通会员。
机构会员包括钻石会员和白金会员。
第三条 会员加入投资联盟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联盟网站进行注册;
(二) 经秘书处审核,经联盟规定的程序批准,缴纳入会费,即可成为联盟VIP成员。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不同类别的会员可按对应的权益参加项目推介会、项目评审会及联盟例会;
批评、监督联盟工作,向联盟提出建议。
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联盟决议;
(三)保护联盟合法利益;;
(四)向联盟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与信息;
(五)理事会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六)VIP会员依照联盟有关规定缴纳会费
第六条VIP会员会费是联盟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
会费标准根据年度情况由联盟常务理事会决定。
联盟VIP会员按级别缴纳会费,其中:
(一)个人会员
特级会员,每年人民币3,000元;
理事,每年人民币8,000元;
常务理事,每年人民币10,000元;
副理事长,每年人民币50,000元。
非北大PE班同学申请成为会员的,会员会费在上述基础上每年另加人民币10,000元。
(二)机构会员
钻石会员,每年人民币20万;
白金会员,每年人民币15万。
机构会员应书面指定1-2人作为其代表。
会员不交纳会费,可视为自动退出投资联盟。
第七条 对违背联盟宗旨或损害联盟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条 联盟组织机构驻地设在北京市,办公地址为: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5104
联盟改变驻地或办公地址,应由联盟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条 联盟发起人全体会议
联盟发起人全体会议由联盟发起人组成,决定联盟成立前的重要事宜,负责筹办联盟成立的具体事宜,筹集联盟成立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
第三条 年度会员大会
联盟会员每年度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年度会员大会是联盟最高端的交流平台,但不行使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的职能。
第四条 联盟理事会
联盟设理事会,由联盟会员中的全体理事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联盟会员的对象经申请并经发起人会议同意,能够成为第一届的联盟理事。
联盟成立后,联盟会员的对象经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同意,能够成为联盟理事。
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名誉理事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
联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授权常务理事会在联盟理事会闭会期间增补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四)授权常务理事会主持召开年度会员大会;
(五)选举和罢免监事;
(六)审议监事长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联盟终止、解散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五条 联盟理事会的召开
联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中至少一次召开地点为与年度会员大会相同的地点,召开的时间为年度会员大会的前1-2天。经理事长、2名以上副理事长或10名以上理事提议,联盟理事会能够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能够用通讯的方式进行。
联盟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其授权的副理事长主持。
第六条 联盟理事会决议
联盟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联盟理事会任期
联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联盟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联盟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具体工作。
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全体会议产生。
联盟成立后,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能够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聘请和解聘名誉理事长、顾问;
(三)筹备和主持召开联盟理事会;
(四)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根据联盟理事会的授权和2名常务理事的提名,在联盟理事会闭会期间增补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各办事机构的工作;
(六)决定联盟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召开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2名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常务理事会能够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能够用通讯的方式进行。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其授权的副理事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理事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联盟理事长
联盟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联盟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四)提名选举和罢免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提请聘任和解聘名誉理事长、顾问。
第十二条 执行副理事长
常务理事会任期内每六个月,由每两位副理事长轮值为执行副理事长。联盟执行副理事长任期内应单独或联席召集组织至少一次专业活动。
第十三条 联盟秘书处
联盟设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根据理事长的提名选举和罢免,工作人员由联盟秘书处公开招聘和解聘。
联盟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联盟有关活动预算,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受理事长委托,秘书长能够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根据工作需要,联盟秘书处可内设职能部门,内设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和分支机构
根据联盟会员的具体分布和实际情况,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联盟可设立专业委员会和分支机构。
专业委员会可按照投资方向设置,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委员会、基础设施和能源投资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和商业地产投资委员会、商业连锁投资委员会等。
分支机构可按照一定的行政区域设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会费;
(二) 会员或其它友好人士资助或捐赠;
(三) 举行有关活动的创收;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联盟经费用于联盟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联盟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
第二十条 联盟能够聘请专职人员,给予专职工作人员相应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条 联盟章程修改,须经联盟理事会表决经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条 联盟如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经过。
第三条 联盟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经 月 日联盟理事会表决经过。
第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三条 本章程自联盟理事会表决经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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