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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局财务公开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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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局财务公开制度 4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财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强化单位民主理财、财务监督和自我约束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全面推行财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和<市公开办、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 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经过设立公布栏(墙),内部汇报等形式,将单位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本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办法,财务收支范围、标准、审批程序等; (二)本单位综合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费明细开支情况,主要包括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经费支出明细情况,会议费、差旅费、电话费、机动车费用、业务接待费等需要说明的费用支出情况。 第四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 (一)年初公布财务计划。 (二)每月财务收支情况在次月15日前公布。 (三)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布年度各项财务收支、预决算情况。 第五条 财务公开的程序 (一)由局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对局办公室(财务)提供的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 (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出具审核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计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 (三)经过上墙公布、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布。 第六条 在按规定向群众公布财务状况后,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应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七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权力和义务 (一)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1、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纠正审核中发现的的问题。 2、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3、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存、核实。 4、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二)听取和反映群众对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咨询并作出解释。 (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局党委的领导,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的制度、规定为尺度,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四)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各分局(大队)应按照局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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