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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
关于印发《井下管路安装使用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矿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井下压风、 供水、 排水、 注浆、 注氮管路安装、 使用、 维护管理, 确保井下管路系统满足矿井生产要求, 提高管路系统的安全性、 可靠性, 根据矿现行管理办法, 结合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望遵照执行。
东滩煤矿井下管路安装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井下压风、 供水、 排水、 注浆、 注氮管路安装、 使用、 维护管理, 确保井下管路系统满足矿井生产要求, 提高管路系统的安全性、 可靠性, 根据矿现行的管理办法, 结合当前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从副井下井口、 西翼注浆平台、 西( 北) 风井至采( 掘) 工作面提斜上车场顺槽直巷口向里5米处的压风、 供水( 洒水) 、 排水、 注浆( 注氮) 管路安装工程, 由机电科进行吊挂标准设计, 机电安装工区进行安装, 经组织验收后, 压风、 供水( 洒水) 交机电安装工区进行管理, 注浆、 注氮管路交通防工区管理。
第三条: 从采( 掘) 工作面提斜上车场顺槽直巷口至工作面迎头的压风、 供水( 洒水) 、 排水、 注浆( 注氮) 管路安装工程, 按照管路标准设计, 编入掘进施工规程措施之中, 由掘进施工单位进行安装; 企管科组织验收后, 交付下一使用单位进行管理; 无施工单位时, 交付通防工区进行管理; 直至交付采煤区( 队) 管理。
第四条: 从副井下井口、 西翼注浆平台、 西( 北) 风井至采( 掘) 工作面提斜上车场顺槽直巷口向里5米的压风、 供水( 洒水) 、 排水、 注浆( 注氮) 管路改造、 标准化, 由机电安装工区负责。
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生产前的管路改造、 标准化由通防工区负责; 采煤工作面生产期间的供水、 压风、 排水管路由采煤区( 队) 负责; 注浆( 注氮) 管路由通防工区负责; 工作面封面时的各种防灭火管路安装, 由通防工区负责, 应急时, 机电安装工区积极配合。
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时, 管路、 附件由采煤区( 队) 进行回收。
第七条: 矿井下管路按照谁使用、 谁维护、 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 机电科为井下管材及附件计划、 消耗控制、 吊挂标准设计等的业务主管部门; 按照有关业务科室提供的管路接续方案工程中的管路走向、 流量、 压力、 安装高度等参数, 确定井下管路吊挂安装标准; 负责机电安装工区管路安装工程吊挂方案设计、 安装验收、 监督检查的业务管理; 对分管部门( 单位) 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落实执行情况具有监督的权利。
( 一) 根据矿井开拓设计及生产接续安排, 超前进行管材型号选取及申报购置计划。
( 二) 根据技术科、 通防办、 地测科等科室提供的管路设计资料( 管路走向、 流量、 压力、 安装高度等) , 会同提供资料的单位, 现场确定管路吊挂标准设计, 并组织会审; 设计方案最终由各分管副总审核( 压风、 供水管路由机电副总负责; 注浆、 注氮管路由通防副总负责; 排水管路由地测防治水副总负责) , 重大管路系统改造、 矿井开拓及新采区的管路吊挂设计方案最终由总工程师审核。
( 三) 负责机电安装工区管路安装工程的管材计划审批; 组织管材及管接头加工及质量验收。
( 四) 牵头组织机电安装工区安装的压风、 供水( 洒水) 管路工程验收工作。
第九条: 技术科为矿井开拓及新采区开拓准备巷道内的压风、 供水( 洒水) 管路的业务主管部门。
( 一) 根据设计院的设计方案, 向机电科提供矿井开拓及新采区开拓准备巷道内的管路走向、 流量、 压力、 安装高度、 使用要求等, 作为机电科管路安装吊挂方案的设计依据。
( 二) 根据管路吊挂设计标准, 负责牵头组织采( 掘) 工作面及顺槽管路安装规程措施的审查, 严格把关, 并对措施的审批负责。
( 三) 管路安装时, 负责管路托管梁孔或吊挂锚杆施工的协调、 安排工作。
第十条: 通防办为矿井注浆、 注氮管路的业务主管部门。
( 一) 向机电科提供管路接续时的走向、 流量、 压力、 安装高度等参数, 作为机电科管路安装吊挂方案的设计依据。
( 二) 牵头组织机电安装工区注浆、 注氮管路安装后的工程验收工作。
( 三) 牵头组织通防工区管路安装后的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地测科为矿井防治水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
( 一) 根据地质预测、 预报及探放水情况, 向井下排水管路施工单位提供排水地点的落差、 最大涌水量、 管路走向等, 由机电科根据以上内容选取、 办理排水设备及配套开关发放等事宜。
( 二) 牵头组织防治水工程中, 相关排水管路及排水设备安装后的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企管科为矿井采( 掘) 工作面及顺槽管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组织交接的业务主管部门。
( 一) 牵头组织掘进( 综掘) 区队管路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验收完毕后交下一施工单位, 无施工单位进入时或施工单位进入时间在一周以内的, 交通防工区管理, 直至采煤区( 队) 进入, 交付采煤区( 队) 管理。
( 二) 及时查处井下管路”跑、 冒、 滴、 漏”现象, 并通报处理。
第十三条: 工资科为矿井井下管路安装工程量核算部门。
参与矿井下管路安装后的工程验收工作, 并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 市场办为矿井井下管路、 附件等材料供应、 发放主管部门。
根据相关单位提供的管材、 附件申请计划进行购置及进矿验收, 并对管材、 附件进货质量、 数量负责; 负责管材、 附件统一发放; 负责办理相关附件委托加工手续, 每批委托加工的吊挂装置构件验收时, 应有加工方提供的应力测试报告( 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提供) 。
第十五条: 机电安装工区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管路安装、 改造、 标准化及管材加工、 附件设计加工、 管路周转, 以及分管范围内的管路日常管理等工作。
( 一) 负责矿井主要大巷、 岩集巷道内及采( 掘) 工作面提斜上、 下车场的所有管路工程安装、 改造及标准化工作。
( 二) 在进入采( 掘) 工作面提斜上、 下车场的合适位置分别安装管路闸阀。
( 三) 根据矿井下管路接续设计, 提前进行管路附件选型、 计划, 统一上报汇总到机电科。
( 四) 根据管路吊挂方式, 负责吊挂装置构件的设计加工或委托加工, 并按照设计进行验收。
( 五) 负责新管材入井前地面加工工作, 并对加工质量负责。
( 六) 根据井下管路安装单位提供的过道、 弯头、 三通等图纸及相关申请, 负责加工制作、 办理管路附件的发放等事宜, 并登记建账, 严格控制附件消耗。
( 七) 按照通防办签批的水质过滤器及管理牌板手续, 为安装需用单位办理发放。
( 八) 根据井下管路安装单位申请, 为井下管路安装单位提供管路及管路附件, 并负责管路装封车; 与使用单位办理好申请、 发放、 交接手续; 做好交接记录及台帐。
( 九) 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压风、 供水管路的固定、 运行情况, 每周检查一次, 并留存检查记录, 及时处理管路隐患, 确保管路固定、 运行安全可靠; 负责防灭火期间, 分管范围内的注浆( 注氮) 管路的巡查及隐患处理。
( 十) 定期( 多雨季节每天一次, 其余时间每周二次) 对井下压风管路油水分离器进行放水、 放油, 保持压风清洁。
( 十一) 负责井下整形硐室内各类管路的整理、 周转、 发放; 建立统计台帐。
( 十二) 每季度对井下分管范围内的管路存放情况统计一次, 及时回收、 周转使用。
( 十三) 根据矿领导的安排, 完成其它应急抢险工作。
第十六条: 通防工区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应急排水、 防灭火管路安装、 改造、 标准化及日常管理工作。
( 一) 根据地测科提供的探放水及排水设计方案, 负责工作面及两顺槽应急排水管路、 排水设备设施的安装工作。
( 二) 根据防灭火设计方案及管路标准, 负责工作面及两顺槽防灭火所需管路安装工作。
( 三) 负责井下顺槽巷道内无人施工时的管路检查、 维护、 管理。
( 四) 对分管范围内的管路系统每周检查一次, 及时处理管路隐患, 并作好记录。
( 五) 工作面及两顺槽防灭火注浆、 注氮期间, 负责对注浆、 注氮沿途管路系统进行巡查及隐患处理。
第十七条: 采( 掘) 各区队负责所辖工作区域内的管路( 附件) 安装、 回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 一) 普掘( 巷修) 工区按照矿制定的管路安装标准, 负责施工区域内压风、 供水、 排水管路的安装及维护工作。
( 二) 综掘工区按照矿制定的管路安装标准, 在掘进期间, 负责工作面两顺槽压风、 供水、 注浆( 注氮) 、 排水管路的安装及维护工作。
( 三) 采煤区( 队) 负责采煤工作面及两顺槽内压风、 供水、 排水管路及附件的日常检查、 维护及管理工作。
( 四) 普掘、 综掘、 巷修工区在各掘进巷道内施工过程中, 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安装水质过滤器及管理牌板。在工作面开门点20~50米范围的进水管路上, 安设不低于120目的水质过滤器, 注明水质过滤器的型号、 目数、 压力、 流量、 原理、 作用等内容。在距迎头300米范围内的供水管路上安装压力表。
( 五) 普掘、 综掘、 巷修工区施工完毕后, 水质过滤器经通防办验收后交由使用单位维护管理, 无使用单位时, 交通防工区负责维护管理; 上述单位应每旬对水质过滤器进行清理维护一次, 并作好记录。
( 六) 采煤工作面生产时的水质过滤器由生产单位维护管理。
( 七) 采煤区( 队) 负责各自工作面的管路及附件回收工作, 管路由运搬工区负责转运到井下整形硐室; 管路附件集中回收存放, 每月一次交付机电安装工区。
( 八) 普掘、 巷修、 综掘及其它单位负责各自施工地点的剩余闲置管路及附件回收工作。
( 九) 工作面撤除完毕后, 两顺槽内的压风、 供水、 排水、 注浆、 注氮管路, 根据矿领导或业务科室的安排, 由最后施工环节单位负责回收。
第十八条: 运搬工区负责矿井下管材及附件运输工作; 管材及附件运输前后, 应与委托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皮带工区负责所管辖皮带巷内分支供水管路的日常检查、 维护及管理工作。
( 一) 负责供水管路支阀的维护、 更换及供水管路支阀所配备消防胶管的安装和维护。
( 二) 负责所管辖皮带巷内的水质过滤器维护管理。
( 三) 负责皮带巷内分支供水管路一般漏水的处理( 不含管路更换等) 。
( 四) 每天对所辖皮带巷分支供水管路检查一次, 及时处理管路隐患, 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 管路交接验收
第二十条: 井下管路安装完毕后, 由安装单位提出申请,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机电科: 组织机电安装工区施工的压风、 供水管路工程的验收;
通防办: 组织注浆( 注氮) 管路工程及通防工区施工的管路工程的验收;
地测科: 组织各巷道内排水管路工程的验收。
企管科: 组织掘进( 综掘) 区队施工的管路工程的验收, 每月进行一次安装质量验收, 从严把关、 考核。
第二十一条: 管路验收工作应在管路正常承压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管路验收按照管路设计安装标准及有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 管路安装工程验收, 必须满足管路安装标准和有关要求, 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时, 应清点清楚管路及闸阀、 支阀、 管路标志牌等管路附件的数量。
第二十四条: 交接验收单位应如实填写管路工程验收单, 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四章 管路管理
第二十五条: 矿井所有管路按其职责范围及专业分工进行逐级负责; 井下各生产科室有责任对井下管路固定、 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确保井下管路使用安全可靠。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私自改、 拆管路或改变管路用途, 因工作需要或巷道内处理动压影响区段对管路进行改、 拆时, 应经分管矿领导批准后, 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改、 拆, 施工完毕后及时恢复管路原有用途, 严禁巷道施工影响管路的吊挂强度。
第二十七条: 责任单位应根据责任范围内的管路、 附件的锈蚀情况, 定期进行防腐处理; 锈蚀严重时应预以更换;
第二十八条: 严禁无计划停风( 水) , 任何人不得擅自开、 关非本责任范围内的管路闸阀、 支阀; 需要停止供风、 供水工作时, 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经矿调度室、 受影响单位及矿分管领导批准后, 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严禁采用井下各类管路或管路吊挂装置作为起吊设施; 严禁擅自拆卸吊挂装置部件或构件。
第三十条: 在管路附近施工作业时,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管路保护安全技术措施; 因施工影响, 需下落管路时, 必须及时通知管路的责任单位, 严禁私自下落管路。
第三十一条: 井下回收的管路及附件由运搬工区负责运送至井下整形硐室, 进行管路周转复用, 由机电安装工区建立周转台帐; 损坏管路及需要升井修复的, 由机电安装工区向运搬工区出具书面申请后, 由井下整形硐室回收至地面。
第三十二条: 回收队负责对回收升井的废旧管路进行分类处理, 由市场办组织机电科、 机电安装工区等单位进行鉴定, 经鉴定有复用价值的管路, 由机电安装工区回收复用, 无复用价值的管路按程序报废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不按井下管路安装标准或设计方案进行安装施工的, 对管路安装单位罚款1000元。
第三十四条: 井下出现一次”跑、 冒、 滴、 漏”现象, 罚责任单位50元, 并落实到管路维护单位或施工( 使用) 单位。
第三十五条: 不按要求安装闸阀、 支阀的, 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不按要求安装管路标志牌的, 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要求安装管路水质过滤器的, 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三十七条: 未按要求对水质过滤器进行定期反冲洗维护, 出现管路堵塞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十八条: 不按要求对油水分离器进行定期放水清理的, 造成管路供风质量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十九条: 普掘、 巷修、 综掘施工完毕后, 管路过道仍采用软连接的, 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次。
第四十条: 普掘、 巷修、 综掘及其它单位管路安装完毕后, 未及时将剩余闲置的管路、 附件清理回收交运搬工区运至整形硐室的, 罚责任单位200-500元/次。
第四十一条: 对管路及附件管理不善, 造成管路及附件浪费、 损坏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第四十二条: 私自改、 拆管路或改变管路用途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照事故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理; 对管路改、 拆施工完毕后, 未及时恢复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四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及两顺槽内的管路, 回采时, 采煤区( 队) 必须全部回收( 以管路安装长度及附件统计台账, 作为回收数量的依据) , 严禁丢进采空区或用作支护等, 确因冒顶或其它紧急情况使用后, 须办理书面报告, 经矿分管领导批准, 并交机电安装工区存档( 作为管路回收的依据) 。采煤工作面回收的管路及附件数量, 由机电安装工区负责清点, 出现丢失, 对责任单位按管路原值的50%处罚, 附件可按月进行送交。
第四十四条: 不按要求及时将回收的管路送至井下整形硐室, 对运搬工区罚款100元/车。未经允许, 直接将管路升井的, 对运搬工区罚款200元/车。
第四十五条: 不按要求将能回收复用的管路分类处理或未对需要报废的管路通知市场办组织鉴定的, 对回收队罚款100—200元/次。
第四十六条: 井下巷道加固喷浆时, 施工单位必须对管路及附件进行防护, 未防护或防护不得力, 造成管路及附件表面污染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责任单位或个人50-100元/米的罚款, 并负责清除干净。
第四十七条: 对责任范围内的管路管理不善或不定期进行防腐的, 罚责任单位200元/次; 管路固定出现隐患未采取措施的, 罚责任单位500元/次; 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究责任单位责任。
第四十八条: 擅自开、 关非责任范围内的管路闸阀或支阀的, 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四十九条: 无计划停风( 水) 的, 按照生产事故进行分析、 处理; 确因紧急情况, 需停风、 停水时, 必须汇报矿调度室, 以便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准备, 否则按无计划停风( 水) 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擅自拆卸管路吊挂装置零部件的, 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并按照”三违”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中的井下管路安装, 包括管材选取、 管路安装高度、 管路固定方式、 管路颜色、 闸阀( 支阀) 及管路标识、 管路过道标准。
其中, 矿井井下新开拓采区的管路安装固定方式, 以矿井开拓总体设计( 设计院提供) 为标准; 当前正常生产接续的采区管路安装、 在用管路改造及标准化, 以现有的安装固定方式为依据进行设计安装; 无论采用何种安装固定方式, 均应进行相应设计计算, 确保吊挂装置满足固定管路强度要求( 至少5倍的安全系数) 。
( 一) 管材选取
1.主压风管路一般采用φ245×8的热轧无缝钢管。
2.主供水管路一般采用φ219×10的热轧无缝钢管。
3.主注浆管路一般采用φ159×10的热轧无缝钢管, 分支管路一般采用φ108×6的热轧无缝钢管。
4.主要生产辅助轨道巷内的压风、 供水管路一般采用φ159×6的热轧无缝钢管。
5.采( 掘) 工作面及两顺槽内的压风、 供水、 排水及注浆管路一般采用φ108×4.5的热轧无缝钢管。
6.其余生产辅助岩集巷道中的压风、 注氮、 洒水管路一般采用φ108×4.5的热轧无缝钢管。
7.选用其它特殊型号管材应由矿领导批准。
( 二) 管路安装高度
1.主轨道大巷内管路安装高度, 以腰线( 1米) 上不低于1.25米为托管梁中, 同时应满足管路安装后, 管路或附件最低点距人行道底板净高不低于1.8米。
2.岩集巷道内人行道侧管路安装后, 管路或附件最低点距人行道地板净高不低于1.8米; 原矿井老旧巷道内管路标准化时, 应依照巷道具体情况设计安装高度。
3.综掘顺槽内的压风、 供水、 排水管路吊挂点距底板一般不低于1.8米, 同时应保证靠轨道运输侧的管路下口距轨面不低于1.2米, 靠胶带运输侧的管路下口不得影响胶带运输。
4.注浆管路安装高度以水沟盖板上500mm为托管梁中。
( 三) 管路固定方式
1.主压风、 供水、 注浆管路( DN100以上) 固定一般采用10#槽钢作托管梁, 埋深500mm, 间距4.5米, U型卡固定。
2.岩集巷道中管路( DN100及以下) 采用8#槽钢作托管梁, 埋深400mm, U型卡固定, 间距4.5米。
3.动压区管路可采用锚杆吊挂, 间距4.5米, 锚杆规格一般选用M22х1600的复新全螺纹起吊锚杆; 公称通径超过100mm的管路吊挂连板一般采用60х6的镀锌扁铁加工制作, 钻孔边缘距扁铁左右边缘不得小于18mm、 距上下边缘不得小于30mm; 公称通径100mm及以下的管路吊挂连板一般采用50х5的镀锌扁铁加工制作, 钻孔边缘距扁铁左右边缘不得小于15mm、 距上下边缘不得小于20mm; ”Ω”卡根据吊挂管路重量可采用50х5或40х4的镀锌扁铁加工, 严禁使用”Ω”卡褶曲处有裂纹或明显塑性变形的加工件; 连接用的螺栓必须使用镀锌标准件, 规格采用4.8级的M16的螺栓。
4.煤巷管路( 含工作面顺槽) 可采用锚杆吊挂, 锚杆规格可采用M20х1200的复新全螺纹起吊锚杆, 间距4.5米。
5.巷道内同侧敷设的管路, 以槽钢为固定方式的, 管路间距为槽钢的高度, 以锚杆为吊挂方式的, 一般管路间距为100mm。
6.综掘顺槽掘进期间的管路安装标准, 应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要求安装, 注浆管路应安装在不采侧一帮。
7.采用托管梁作支架时, 托管梁安装后应采用快速水泥对托梁孔进行堵严封实; 采用锚杆作支架时, 确保锚杆强度满足要求, 吊挂装置各构件间应连接可靠。
8.各安装单位采用其它吊挂材料固定管路时, 应进行强度验算及试验, 由各分管副总、 分管矿领导审批后, 方可采用。
( 四) 管路颜色
1.压风管路为无缝钢管的采用红丹色, 塑管为本体色, 闸阀采用厂家色。
2.供水( 洒水) 管路采用天蓝色。
3.注浆管路采用土黄色。
4.槽钢为沥青色、 U型卡与其固定的管路同色。
( 五) 闸阀、 支阀及管路标识
1.闸阀、 支阀手柄一律向上或斜向上布置, 岩集巷道内闸阀间距为500米, 综掘巷道内闸阀间距为300米。
2.岩集巷道交叉点处应留出分支管路的三通及闸阀, 井下分支风、 水管路每50m设一支阀。
3.闸阀、 支阀应视介质工作压力的1.5倍选取。
4.压风支阀统一为DN40 Pg16kg/cm2; 洒水支阀采用DN20 Pg40kg/cm2的球阀。
5.闸阀与管径应同一公称通径, 同一支路管径应相同。
6.压风、 洒水支阀的丝头连接必须使用铅油、 麻批密封, 不得使用生料带。支阀的丝头必须采用圆钢或无缝钢管加工, 严禁采用有缝钢管制作。
7.洒水管在转载机、 溜煤眼处必须设置向上布置的洒水支阀, 在溜煤眼位置必须安装3个直径为50mm的高压直通接头, 并安装高压阀门, 高压胶管三路吊挂平直, 用螺栓、 管卡固定, 每2米一个固定点。
8.注浆管路在岩集巷道中每500米设一闸阀, 三通、 排液口、 压力表的安装位置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安装, 满足管路堵塞处理要求。
9.每200米安装一组管路标识牌, 巷道拐弯处在每一分支点安装一组管路标识牌。
( 六) 管路过道
1.普掘( 巷修) 、 综掘、 通防工区施工的巷道管路过道, 由施工单位现场测量, 提供图纸, 交于机电安装工区加工, 各责任单位负责安装。
2.对施工难度较大的过道, 经矿领导批准可由机电安装工区派人指导安装。
3.井下所有管路不得采用高压软管连接, 因工作急需采取软连接的, 由施工单位报分管矿领导批准后, 方可采用。施工完毕后, 施工单位应立即将软连接改为钢管连接。
4.过道处为了减少管路损失, 应采用比较圆滑的方式过渡。
5.压风、 供水管路一般采用上过道, 上过道采用锚杆吊挂时, 应视吊点位置选择锚杆规格, 间距不得大于2米。
6.注浆管路采用下过道, 但不得放入水沟中。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管路管理办法( ) 自行作废。
主题词: 煤炭生产 井下管路 管理规定 通知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办公室 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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