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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77页 共77页
2018年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重点内容摘录
一、 《布尔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办法》重点条目:
第三条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分为A、B、C三级。
A级隐患是指需单位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的隐患。
B级隐患是指区队自身难以解决,需业务科室协调解决的隐患。
C级隐患是指区队能够现场立即处理的隐患。
(二)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长时间或持续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矿长为我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矿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业务保安科室负责各分管业务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区队负责本区队相关业务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班组负责本班组相关工作任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岗位职工负责本岗位责任区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队(车间、组)负责人对本单位管辖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其他队干负责跟班期间本单位所管辖范围的隐患排查工作以及组织对相关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班组及岗位人员负责本班在岗期间各岗位所管辖范围的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工作。同时各管理人员及岗位将查出的隐患及时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整改其相关隐患问题。对本班组或本区队(车间、组)无法整改的隐患,及时向分管业务科室及分管领导反馈,提级整改督办,便于隐患及时有效整改、销号。
第七条 矿长每月至少组织分管领导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科室、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矿分管领导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区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科室、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对业务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岗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一般隐患管理
区队自查(包括岗位自查)隐患和矿领导、机关科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安排整改,能现场整改的要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现场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汇报区队负责人安排相关人员整改,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清晰,并告知下一班现场管理人员;对需要矿上协调解决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向分管业务科室及矿领导汇报。
矿各分管领导及各业务科室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存在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排查、治理工作,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对能够当班整改完成的隐患,安全技术措施可采取口头告知的形式,但一定要安排到位;对不能现场整改的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方案,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组织相关的督促整改、指导、验收、复查工作,务必做到隐患闭环管理。对于存在的需要矿、公司协调解决的隐患,要及时向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汇报。安全办要按照隐患闭环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对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整改复查确认,务必做到隐患闭环管理。
所有新排查出的一般隐患,需在排查认定后的24小时内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保证记录台帐与系统录入台帐一致。按照系统运行模式,进行跟踪、督办、预警、销号和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隐患治理
隐患治理前无法保证安全或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出现险情时,应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
对于短期内无法彻底治理的隐患,业务分管领导、业务分管科室和相关责任区队应当及时组织对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和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隐患治理要严格按照整改意见、措施或方案执行,当条件发生变化时,分管科室及时跟进新的措施。对于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要有相关业务管理人员(分管矿领导、科室和区队管理人员、班组长)监督,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安监员要现场核查是否按照已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对于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所需资金应在安全费用中予以足额提取额,提取额费用应按找程序进行审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分管领导、分管科室及经营办应予以监督。
对于未按照整改日期整改完毕的隐患,责任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对存在应难度或因条件变化,需要多各区队或部门共同整改的隐患,责任单位应主管业务科室提级上报整改,符合重大隐患认定标准的,应及时列入相应等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的延期整改,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组组长审定后反馈安全办备案挂牌。
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应的验收责任领导及业务科室应当及时对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予以销号。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隐患或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行为、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为,均有权向矿生产指挥中心(8208600、8208601)、安全办举报。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整改。对存在隐患但无防范措施的场所或作业活动,坚决予以停产整改。
第二十四条 隐患验收销号
一般隐患由本着“谁检查、谁复查”的原则进行跟踪督办整改,各责任单位要及时组织整改相关隐患,整改完毕及时反馈。安全办对隐患整改情况按照《隐患闭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复查与考核,确保整改效果。
公司挂牌的重大隐患按照整改意见,措施全部完成后,由矿长牵头,相关业务分管矿领导及科室、区队参加,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销号,责任部门要按相关要求(详见附件5)形成《重大隐患验收报告》,经矿长审核签字后,将纸质版报安监局申请销号。销号后将验收相关文件报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整改销号备案。
第二十六条 将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列入全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纳入员工日常培训计划。分层级分别对各级安全管理技术人员和岗位员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每月向全体员工通报隐患分布及治理进展情况,并将重大事故隐患相关内容在井口显示屏进行公告。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所存在的一般隐患在班前会上向员工进行通报,并安排相关人员组织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组要及时对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评估隐患排查治理效果,提出改进意见。追溯隐患产生的根源,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具体追究程序如下:
(一) 地方政府或上级部门提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且需报公司研究解决的隐患,由相关专业组组长组织进行责任追究,7日内追究完毕,形成《隐患责任追究报告》,经矿长签字确认处理后交安全办,安全办按照公司制度报安监局存档管理。
(二) B、C类一般隐患由隐患责任区队(车间、组)负责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当日内追究完毕,每月汇总一次,形成《隐患责任追究月报表》,经安全副矿长签字确认处理后,报安全办存档。
(三) A类一般隐患由分管领导组织进行责任追究,3日内追究完毕,形成《隐患责任追究报告》,经矿长签字确认处理后,报安全办存档,并报安监局备案。
(四) 重大隐患由相关专业组组长组织进行责任追究,5日内追究完毕,形成《隐患责任追究报告》,经专业组组长签字确认处理后,相关专业组或业务分管科室存档管理,报安全办备案。
(五) 《隐患责任追究报告》应包括:隐患内容、隐患产生原因、隐患责任划分及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防止隐患重复发生的管控措施及隐患责任追究小组成员签字表等内容。
(六) 隐患责任处罚方式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教育培训三种。主要依据为:《布尔台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布尔台煤矿管理人员问责暂行规定》及布尔台煤矿相关管理制度。
(七) 矿级以上隐患责任处罚情况按周通报,较大以上隐患及时通报,并下发各区队贯彻学习;区队级隐患责任追查情况在本区队按月通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避免真空现象,对因检查不全面、不彻底或不及时查验收,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的安全事故,将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区队或相关专业组要严格履行隐患排查与治理职责,对未履行职责者,将按照《神东煤炭集团管理人员问责暂行规定》及布尔台煤矿相关管理制度进行问责;对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时,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在月度安全绩效总分中直接扣分:
(三) 责任部门、区队未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发现一次扣2分。
(四) 责任部门、区队未按本办法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
(五) 责任部门、区队未保留隐患责任追究记录,每发现一次扣1分。
(六) 责任部门、区队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反馈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整改情况内容不真实,发现一处扣0.5分。
(七) 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区队或部门,且未及时报告说明原因的,每有一条扣2分。
(八) 责任部门或区队未按本办法对重大隐患进行复查验收的,每推迟1天扣0.5分。
(九) 未按本办法要求建立重大隐患档案的部门和区队,每发现一次扣1.5分。
(十) 由公司重大隐患专题会议研究通过重大隐患的,对负有主要管理责任部门扣5分,一般责任部门扣3分。
(十一) 对举报重大隐患的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或部门,每发现一次扣5分。
(十二) 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责令停产整顿的重大隐患,每停产一次扣责任单位5分。
(十三) 被上级部门、国家监察监管部门查出,相关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未查出的重大隐患,每发现一条扣责任单位或部门3分。被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查出,单位未查出的重大隐患,每发现一条扣责任单位1分。
(十四) 由于现场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被上级公司、地方管理部门查出通报,检查或通报的问题被公司列为重大隐患的,每有一条对责任单位扣3分。
二、 《布尔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办法》重点条目:(6个附件)
三、 《布尔台煤矿2018年安全管理月度考核实施方案》重点条目:第一部分 公司检查考核部分
一、 关于公司部门检查出的隐患、问题、不安全行为等的考核奖罚的规定:
1.考核处罚依据:
以当月公司部门检查出并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隐患、问题或不安全行为为准,对于系统中重复性的隐患、问题或不安全行为不重复考核。
2.月度考核部分:
1) 以每月公司业务部门检查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问题、隐患和不安全行为的扣分来进行考核。
2)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行为,按《布尔台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中“员工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连带处罚)。
3) 月度安全管理综合考核在公司五型绩效考核分组中的所有井工煤矿中,考核得分在平均分以上时,对区队、机关业务科室考核不扣分,对分管业务矿领导不进行连带处罚;当考核得分在平均分以下时,对区队、机关业务科室进行考核扣分,并对分管业务矿领导进行连带处罚,具体要求如下:
(1)所有月度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问题(以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为准)将依据《布尔台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2)对区队、机关业务科室被查出的隐患、问题等的考核(直接责任单位处罚):对检查的每一条问题、隐患(只包括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内的问题、隐患),按照责任区队/科室进行分类汇总,计算出各责任区队/科室的直接扣分总和A1与公司当月检查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扣分总和Z的比,乘以矿月度安全管理综合考核得分与平均分的差值M的100倍(调整系数),即为该责任区队/科室在安全管理月度考核中的处罚扣分分值。
Ya表示直接责任区队/科室在安全管理月度考核中的处罚扣分分值;
A1表示责任区队/科室被检查直接扣分总和;
Z表示公司当月检查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扣分总和;
M表示矿月度安全管理综合考核得分与平均分的差值。
(3)对区队被查出的每条隐患、问题相应分管业务科室连带考核扣分(监管责任):对检查的每一条问题、隐患(只包括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内的问题、隐患),按照分管业务科室进行分类汇总,计算出分管业务科室相应监管扣分的总和A2与公司当月检查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扣分总和Z(扣除业务科室被查出的隐患、问题的分值)的比,乘以矿月度安全管理综合考核得分与平均分的差值M的10倍(调整系数),即为该部门在安全管理月度考核中的监管处罚扣分分值。
Yb表示分管业务部门在安全管理月度考核中的监管处罚扣分分值;
A2表示分管业务科室相应监管扣分的总和;
Z表示公司当月检查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扣分总和;
M表示矿月度安全管理综合考核得分与平均分的差值。
3.专项检查部分
1) 只考核纳入公司对我矿月度安全综合管理考核的专项检查,每次专项检查后由相应分管机关科室将本次专项检查考核打分表要回(哪些项目扣分,扣分原因),并反馈安全办进行考核;
2) 每次专项最高允许(百分制考核)扣分为8分(以月度安全管理综合考核中专项得分为准),8分以内不作处罚,超过8分的部分按每分200元进行处罚,由主管业务科室进行落实。
4.风险预控管理知识季度考试部分
凡参加公司安监局统一组织风险预控管理知识考试的,根据考试成绩予以个人及区队(科室)奖罚。
奖罚情况:考试成绩为百分制,无故不参加考试的给予1000元处罚,区队当月月度考核总分扣2.0分;成绩于70分的给予800元处罚,区队当月月度考核总分扣1分;成绩在70分以上低于80分的给予500元处罚,区队当月月度考核总分扣0.5分。
对于考试成绩优异的个人给予奖励,成绩在80分以上低于85分的不予奖励;成绩在85分以上低于95分的给予500元奖励;成绩在95分及以上的给予1000元奖励。
附表:
序号
成绩(A分数)
个人奖罚(元)
加/扣分
1
95≤A
1000
2
85≤A<95
500
3
80≤A<85
0
4
70≤A<80
-500
-0.5
5
A<70
-800
-1
6
无故不参加考试
-1000
-2
第二部分 矿内月度安全管理考核部分
一、区队月度安全管理考核部分(每个考核部分均采用百分制)
1.检查考核分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现场定期检查由各分管矿领导牵头,每月组织一次。动态检查由机关科室、矿领导随时实施。以上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2.定期检查携带检查表、检查工具和仪器现场检查并记录打分,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分专业进行检查考核。定期检查在次日按照各专业将检查打分表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送交安全办。动态检查由各专业人员携带本部门专业要求的检查表、工具和仪器现场检查并记录。
3.安全管理月度考核分值比例划分月度考核得分=信息系统得分×60%+定期考核得分×40%(-季度考试当月扣分分值)。
1)信息系统考核部分: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月度综合考核得分。
2)定期考核部分:每月各分管矿领导组织一次定期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并将每月定期检查最终得分作为该队的月度定期检查考核分。各部门按专业不同自行制定该专业的考核评分标准。各专业在区队定期考核中比例为:
(1)采掘单位考核部分
采掘单位定期考核分四个专业考核,其所占考核比例为机电运输50%(机电办)、工程质量35%(生产办)、一通三防10%(通风组)、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内业5%(安全办)。
(2)辅助单位考核部分
①机电安装队、运转一队、二队定期考核分三个专业考核,其所占考核比例为机电运输85%(机电办)、一通三防10%(通风组)、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内业5%(安全办);
②通风队定期考核分四个专业考核,其所占考核比例为机电运输20%(机电办)、监测监控35%(通风组)、一通三防40%(通风组)、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内业5%(安全办);
③钻探准备队定期考核分三个专业考核,其所占考核比例为机电运输25%(机电办)、探放水工程质量30%(地质组)、抽放孔工程质量30%(通风组)、巷道文明卫生与牌板10%(安全办)、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内业(安全办)5%;
④砼底板队定期考核分三个专业考核,其所占考核比例为机电运输25%(机电办)、砼底板工程质量70%(生产办)、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内业5%(安全办);
⑤车队定期考核分两个专业考核,其所占考核比例为辅助运输95%(机电办)、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内业5%(安全办)。
4、区队考核分组奖罚计算方法
1)一线单位分综采组和掘进组,奖罚分数计算公式:
X表示加减奖扣分数;
100表示月度安全管理考核总分数;
A表示安全绩效在五型绩效考核中占得比重;
S表示每组设置的奖罚金额最大差距(综采500元,掘进700元);
P表示均差,即月度考核得分与小组平均值的差值;
G表示各组区队平均工资;
R表示均差之间的最大差值,即均差中最大值减去最小值的值。
2)辅助单位考核设置基准线分数,为2017年全年月度考核平均分(剔除工伤等直接扣分)。机电安装队90分、车队90.34分;运转一队92.46分、运转二队92.14分、通风队92.34分;钻探准备队90.35分、砼底板队91.88分。月度考核结果以考核组内区队月度实际得分与基准分数的差值占基准分数的比例值大小(比率)进行计算奖罚分数。
(1)比率计算公式:
B表示比率,即月度实际得分与基准分数的差值占基准分数的比例值;
D表示月度实际得分;
E表示基准线分数;
100表示比率调整系数。
(2)奖罚分数计算
X表示加减奖扣分数;
100表示月度安全管理考核总分数;
A表示安全绩效在五型绩效考核中占得比重;
S表示设置的奖罚金额最大差距(300元);
表示比率均差,即各区队比率值与小组平均比率值的差值;
G表示各组区队平均工资;
r表示比率均差之间的最大差值,即比率均差中最大值减去最小值的值。
3)区队月度安全绩效最终得分计算:
月度安全绩效最终得分:月度考核得分-Ya±X;
Ya表示责任区队在公司月度安全管理综合考核直接责任分担在矿内安全管理月度扣合中的处罚扣分。
四、月度考核其他加分、扣分项规定
1.各单位上报的新增、修改考核标准、不安全行为描述\亮点被公司采纳,该单位月底安全管理月度考核总分中加1分/条,对该单位上报人奖励200元。
2.公司、矿领导、机关查处的不安全行为在区队月度安全考核总分中直接扣分,扣分分值见下表。
机关检查不安全行为
扣分
一般
0.05分/起
中等
0.2分/起
重大
0.3分/起
特别重大
1分/起
3.队发生工伤事故根据伤害程度扣分:当月发生1次轻伤事故扣10分;当月发生一次重伤扣20分;当月发生一次2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死亡事故的扣33分。非人身责任事故由分管业务科室考核。每发生一次轻伤事故扣业务主管科室10分,其他业务主管科室5分。对相关矿领导处罚将依据《布尔台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考核。
4.系统中隐患升警,若责任属于区队,每升一个警级扣该单位当月安全管理考核总分1分;若责任属于各业务部门,每升一个警级扣该单位当月安全管理考核总分1分。
5.业务科室、区队负责人每月登录系统不少于10次,每少一次在月度安全管理月度考核中扣0.5分。
6.区队系统管理员每月30日将本队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和不安全行为分析报告上报到安全办,未上报或延期上报的,月底在该队安全管理月度考核中扣0.5分。
四、《布尔台煤矿作业许可管理办法》重点条目
第一条 作业许可是对存在较大风险或潜在重大危险的作业进行规范和控制,保障作业人员、环境和设备的安全,针对不同风险类型而采取的专项组织管理措施。
第二条 根据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下列作业活动应采取作业许可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见附件1)。
(一)综采工作面投产
(二)井下爆破
(三)井下电气焊
(四)单主扇运行
(五)单回路供电
(六)大型设备检修
(七)瓦斯排放
(八)高压停送电
(九)巷道贯通
(十)巷道启封
(十一)均压防灭火启用
(十二)吊装作业
(十三)受限空间作业
(十四)高空作业
(十五)爆破拆除
(十六)外用车辆
(十七)综采大坡度(≥4◦)或过长坡度(坡度≥3◦,坡长≥50m)拉移变列车
第三条 矿职能科室职责:
机电办负责井下电气焊作业、单主扇运行、单回路供电、大型设备检修作业、综采大坡度(≥4◦)或过长坡度(坡度≥3◦,坡长≥50m)拉移变列车、外用车辆、高压停送电、吊装作业以及与机电设备有关的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爆破拆除作业项目许可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
生产办负责综采工作面投产、采掘过地质构造带作业、采掘贯通、防治水作业、井下爆破作业以及与生产矿务工程有关的受限空间、高空作业和爆破拆除作业项目许可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
通风组负责井下瓦斯排放、巷道启封、均压防灭火启用等“一通三防”方面作业许可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
安全办负责依据业务保安部门制定的许可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对许可作业具体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对违反规定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作业行为进行处理。
各职能科室负责本部门辖区内许可作业措施的审核和现场执行监督。
第四条 基层单位职责:
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各施工作业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承包商和内部专业化服务单位所承包工程施工需进行许可作业活动时,必须按照矿有关制度,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条 施工作业单位在作业前,要按照现场的作业条件制定施工技术方案,落实各项风险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提前按许可作业制度向作业许可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一般以安全技术措施的形式进行审批)。
第六条 作业许可证(安全技术措施)的格式由矿业务保安部门根据管辖业务性质确定,许可证内容必须说明作业内容、时间、地点、工具、每次作业人数以及作业中潜在的危险、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七条 作业许可证(安全技术措施)要由作业负责人填写,并逐级审批。
第八条 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处理险情等)下,可由作业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采取安全措施、指派专人监护的前提下,口头批准进行,如需连续作业,必须补办作业许可证(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要根据具体工作任务列出关键工作步骤,根据具体的工作步骤,识别每一步的工作危害,针对相应的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在对所有的已知、可能和潜在的危害因素评估结束后,针对危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 作业许可证(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单位(科室)负责人要组织检查、确认现场的作业条件和相关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需确认的现场条件包括:
(一)确定现场作业监护人,明确其监护职责,监护人了解作业风险和预防措施。
(二)个人防护用品和工器具齐备。
(三)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
(四)通知可能对其造成影响的各相关方。
(五)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六)电气焊作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七)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瓦斯、有毒有害气体、二氧化碳、氧气浓度检测。
(八)确保不对其它正在进行中的作业构成威胁。
第十一条 作业结束后,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由批准人或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与作业方共同在作业许可证(安全技术措施)上签字,确认本次作业结束。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作业单位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相关作业许可证(安全技术措施),并告知批准人、调度室值班人员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若需继续作业要重新办理许可证(审批安全技术措施):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二)作业内容发生变化。
(三)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四)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五)发现有可能发生造成伤害和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六)在事故状态下。
第十三条 作业过程中更换监护人时,新的监护人要重新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并在监护人签字栏签字。
第十四条 作业许可证(安全技术措施)只在其限定的时间和地点有效,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作业或作业推迟,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作业环境或条件发生变化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并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 作业许可证(安全技术措施)一旦被取消即宣告作废,如继续开始工作,需要重新申请作业许可证(审批安全技术措施)。
五、《布尔台煤矿未遂事件管理办法》重点条目
第二条 未遂事件是指在生产、检修等作业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行为或事项。
第四条 安全办负责对上报未遂事件的统计、分析和资料的备案及下发借鉴学习等管理事项,并对上报未遂事件较好的单位按规定予以奖励,并在下月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五条 安全办组织对上报未遂事件进行等级评定,一般分为重大未遂事件、中等未遂事件、一般未遂事件,并参与未遂事件的调查,制定落实纠正预防措施。
第六条 对出现的未遂事件,必须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全面分析,制定出管理措施。
第七条 各单位未遂事件发现者、知情者对发现的未遂事件及时整理上报到安全办。
第八条 对区队主动上报的未遂事件不予追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订并采取防范措施,下发各单位学习,引以为戒。
第九条 未遂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名称:
二、事件区队:
三、事件描述:(一)发生的单位; (二)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简要经过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四、事件简图:
五、原因分析(包括人、机、环、管四方面原因):
六、新辨识出的危险源:
七、防范措施。
第十条 重大未遂事件发生后,未及时上报,一经发现按事故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 区队管理人员在带班的过程中要及时观察、关注未遂事件,各区队每月至少上报1起未遂事件,未报的区队处罚队长200元,对积极上报未遂事件并被采纳的按照下表给予奖励:
序号
未遂事件等级
上报人奖励(元)
队长奖励(元)
1
一般
200
100
2
中等
400
200
3
重大
600
300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对矿下发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未遂事件在班前会组织学习,并保留记录。安全办组织不定期检查,对组织学习不力的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并处罚,每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六、《布尔台煤矿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办法》重点条目
第二条 安全办安排专人负责每天导出前天录入系统的隐患,并与未录入系统的隐患汇总出当日隐患整改清单,按照业务分管分类,在当日上午下发给各业务科室督办。周六、周日由安全办值班人员负责导出,各科室值班人员负责督办。
第三条 各业务科室安排专人每天对安全办下发的隐患清单落实责任单位,并通过区队反馈、下井复查,将隐患整改情况于第二天下班前反馈给安全办。周六、周日由各科室值班人员负责隐患复查并反馈安全办值班人员。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要对照隐患清单,按标准落实整改隐患,分管业务队干要下井复查;值班队干按要求将隐患整改情况如实反馈给下达通知的各业务部门。各区队主要负责人要重点关注本单位隐患整改情况。
第五条 安全办要安排办公室人员、安监员不定期对各部门反馈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将抽查结果在调度会上通报
第九条 奖罚规定
(一) 安全办未按规定时间,分类汇总下发隐患整改清单,每次处罚责任人200元、负责人100元,连带处罚分管领导50元。
(二) 各业务部门未按要求时间反馈隐患整改情况,每次处罚业务部门责任人200元、负责人100元,连带处罚业务分管领导50元。
(三) 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及时按标准整改隐患,每条隐患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200元、分管队干100元、负责人100元。
(四) 分管业务科室查出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向其反馈虚假整改情况,每条隐患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200元、分管队干、值班队干、主要负责人各200元。
(五) 安全办抽查发现隐患整改情况虚假,每条隐患处罚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处罚分管业务科室责任人200元、负责人100元,处罚业务分管领导100元。
(六) 公司部门每次检查完,问题清单复印件要及时反馈给安全办。未给安全办反馈问题清单每次处罚业务部门责任人200元、负责人100元。对于区队、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每周二上会研究整改措施。特殊紧急事项随时上会讨论解决。
(七) 隐患未按要求整改,造成事故的,按照各类事故处罚标准,对相关人员进行加重处罚。
七、《布尔台煤矿入、升井人员管理办法》重点条目:
第六条 检身人员职责
(一) 检身人员必须能够熟练使用人员定位系统终端、金属(香烟)探测器、数码酒精检测仪等设备仪器。
(二) 在工作期间,井口检身人员禁止与被检查人员开玩笑、嘻戏、打闹,禁止辱骂被检查人员。
(三) 当班检身员按照“手指口述”开展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1. 请确认安全帽、工装、口罩、胶靴是否整齐规范?
2. 请确认各类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3. 请确认矿灯、自救器、定位仪、便携仪是否齐全完好?
4. 请确认手机、烟火及其它违禁物品是否违规携带?
5. 请确认精神状态是否饱满良好?
6. 请依次报数。
(四) 井口检身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做到一车一杆一检,检查每位员工是否符合入井要求,并收取入井登记卡或入井登记票据。
(五) 检身人员必须严格准确清点入升井人数,并准确记录,每两小时汇总一次,保留入升井人员登记信息。各区队作业人员不能按时升井的,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六) 监督各记录本(机电设备入井登记、外来人员入井登记、司机入升井登记、管理人员入井登记、电气焊入升井登记、物资回收登记等)正确登记,每月按时存档。
(七) 维护好检身房内、室外20米范围内的秩序和文明卫生,在此范围内严禁吸烟。
第七条 入井人员职责
(一) 入井人员进行“五自检”:一检着装是否整齐规范;二检证件是否齐全有效;三检装备是否齐全完好;四检违禁物品是否违规携带;五检精神状态是否饱满良好。
(二) 所有入升井人员在井口必须接受检身工作(包括运转一队在主斜井作业的人员),驾车司机、区队队干入升井都要主动在井口登记。
(三) 所有入井人员不得在井口嬉戏打闹,不得随意躺卧;登车时要按次序登车,不得争抢。
(四) 跟班队干(当班班长)填写入井工作票三联单,交调度室、检身房各一份;必须组织本班人员排队检身,并积极配合检身人员工作,不能以任何原因推托检查。
(五) 入井人员,必须等本队车辆停到井口指定位置后,方可上检身房门前平台,走最外一侧通道排队上前并出示本人入井证件,一一接受检身,符合入井要求后,经当班跟班队干或班长与检身人员共同核对无误后,人员方可有序上车入井。
(六) 在检身期间,司机必须停车熄火,下车接受检身,并亲自等待检查本车人员全部上车后,方可开车入井。
(七) 零散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井口检身;外来人员入井要到检身房做好记录。
(八) 入井人员必须乘坐专门运送人员的车辆,按次序坐于车内或护棚下,严禁身体的任何部位或携带工具伸出车外,人车在行驶或未停稳时不准上下车,不得在车内站立、打闹或睡觉。
(九) 各区队人员升井后,自觉到检身房接受检身,领取入井登记卡(不得洗完澡后领取),跟班队干要在工作票上签字确认,如井下有遗留人员,必须向井口检身员说明,超过12小时,要向调度室汇报。
第八条 陪同人员职责
(一) 入井前由陪同人员对外来人员作相应的入井安全知识培训,做好记录,并签订入井安全协议,具体内容见附件4。
(二) 陪同人员要对外来人员是否符合入井要求进行检查。
(三)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人员定位射频卡、“来宾入井卡”,陪同人员必须佩戴CH4、CO、O2 三种便携式检测仪,陪同人员对外来人员的姓名、单位、射频卡卡号详细登记,并一式两份填写外来人员入井工作票,一份留干部浴池存档,另一份由陪同人员交到井口登记后方可入井。
(四) 陪同人员全程负责外来人员井下参观、学习、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 升井后,陪同人员在井口检身房签字确认。
第九条 所有入井人员在井口必须接受检身工作。机关日常检查人员、值班人员、零散人员入、升井必须到井口登记。
第十条 公司内部驻矿单位、专业化队伍、外委施工队员工入井、升井按自营区队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人员检查
(一) 入井人员的安全帽、工装(严禁穿化纤衣服)、胶靴、防尘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整齐规范;特殊岗位人员按要求穿防砸靴,随身携带护目镜、耳塞等;否则不得入井。
(二) 入井人员各类证件必须齐全有效,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入井安全许可证、入井登记卡,普工需携带矿发操作证,特种岗位作业人员需携带特种作业证件复印件,专、兼职司机的入井安全许可证背面须附有驾驶证扫描件,否则不得入井。
(三) 入井人员的射频卡必须齐全完好,一人一卡,射频卡信息与本人不符者不得入井。
(四) 入井人员的矿灯、自救器必须齐全完好,否则不得入井。
(五) 下列人员未佩带有害气体检测设备不得入井:
1. 矿领导、机关下井检查人员、安检员、通风工、安全监测工、瓦斯检查工(同时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
2. 队干、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电焊工,入井车辆、采煤机、掘进机、梭车、铲车等司机必须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 独立的排水工必须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氧气检测仪。
(六) 入井前饮酒者、休息不好、情绪不稳定、疲劳上岗者,不准入井。
(七) 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等违禁物品者不得入井。
(八) 外来人员入井(不包括公司检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且有入井审批单;每10名外来人员至少有1名矿方陪同人员,否则不得入井。
(九) 无管理人员带班者。
(十) 患有不宜井下作业的疾病者。
1. 癫痫症,间歇性发作症或者昏晕症者;
2. 糖尿病、手或臂、脚或腿、眼或耳永久性残疾者;
3. 身体或精神上的功能丧失、对于药物处理或者其它的过敏反应者;
4. 其他不予许入井的疾病。
第十二条 入升井车辆检查:
1. 入井车辆外观必须符合入井要求,不得超员、超载,拉运物资车辆要捆绑牢固;
2. 入井电气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 拉运超长物资必须有反光效果良好的“超长物资 注意安全”警示牌,并且要正确吊挂;
4. 拉运混凝土、油脂等易洒物料时,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运送过程中不破坏运输巷道的文明卫生;
5. 需要有安全技术措施的搬运,必须有审批完整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一律不准入井;
6. 井下回收的的设备、配件、电缆、水泵、油脂等,必须有回收票据。
第十三条 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处罚如下:
1. 跟班队干(当班班长)不组织本班人员排队检身,罚款500元;
2. 跟班队干(当班班长)填写的入井工作票与实际入井人员不符,每人次处罚100元;
3. 携带电子手表入井的罚款100元;
4. 携带矿泉水瓶(包括其他饮料瓶)入井的罚款100元,处罚班长、跟班队干各50元;
5. 未携带相应证件的人员,罚款200元;
6. 不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罚款100元,穿化纤衣物或未佩戴相应劳动保护用品的罚款300元;
7. 不接受井口检身的罚款300元;
8. 入井前饮酒的,本人罚款500元,处罚班长、跟班队干各500元;
9. 携带非防爆手机、游戏机等电子产品入井的,罚款300元,并没收相关电子产品;
10. 携带射频卡与本人信息不否的,未携带射频卡或替他人捎带射频卡的,本人罚款300元,每人次处罚班长、跟班队干各100元;
11. 升井人员未及时领取入井登记卡的,罚款100元。
12. 入井、升井车辆超员、超载的罚款300元;
13. 携带烟草、打火机的违禁物品入井的,罚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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