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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及配套建筑设计规范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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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及配套建筑设计规范上 28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办公及配套(商业,车库)建筑设计技术细则与措施 1. 一般规定 1.1. 建筑分类 1.1.1. 按使用功能分类 1、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 2、民用建筑可分为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具体分类详见表1.1.1.。 民用建筑分类 表1.1.1 分 类 建筑类别 建筑物举例 公 共 建 筑 教育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办公建筑 各级党委、政府办公楼、企业、事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 科研建筑 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等 文化建筑 剧院、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等 商业建筑 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菜市场、旅馆、餐馆、饮食店、洗浴中心、美容中心等 服务建筑 银行、邮电、电信、会议中心、殡仪馆等 体育建筑 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 交通建筑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等 纪念建筑 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塔、故居等 园林建筑 动物园、植物园、海洋馆、游乐场、旅游景点建筑、城市建筑小品等 综合建筑 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等 1.1.2. 按建筑高度分类 建筑分类(按多层和高层分类) 表1.1.2. 建筑类别 名 称 层数或高度 公共建筑 单层、多层建筑 H≤24m的其它建筑,H>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高层建筑 H>24m的公共建筑(不含单层公共建筑) 超高层建筑 H>100m的民用建筑 工业建筑 厂房仓库 多层厂房仓库 ≥2层,且H<24m 高层厂房仓库 ≥2层,且H>24m 高架仓库 货架高度>7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1.1.3. 民用建筑按工程规模分类 民用建筑规模分类 表1.1.3 建筑类别 规 模 指标或使用要求 汽车库 特大型 >500辆 大 型 301~500辆 中 型 51~300辆 小 型 <50辆 1.1.4. 按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民用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分类表 表1.1.4 类 别 设计使用年限(年) 示 例 1 5 临时性建筑 2 25 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 3 50 普通建筑和构筑物 4 100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1.2. 名词术语 1、 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3、 建筑控制线(建筑红线):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4、 容积率: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地上)/建设用地面积。 5、 深圳市:半地下室出地面高度超过1.5m时,建筑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深圳市建筑设计经济指标计算规定) 6、 建筑密度(覆盖率):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7、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高度。(防火规范) 8、 绿地率: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率内)。 9、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10、 日照标准: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11、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12、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3、 夹层: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的楼层。 14、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15、 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16、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7、 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18、 露台:与建筑衔接供人们活动的无顶盖室外平台;在二层或二层以上建筑利用下层的屋顶作为上层的户外活动的无顶盖平台也视为露台。 19、 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 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1、 凸窗:突出外墙的窗。 22、 落地窗:窗框与地板直接相连的窗。 23、 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4、 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25、 封闭楼梯间: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6、 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27、 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8、 防火距离: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9、 防烟分区: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30、 中庭:建筑物中设置的用于休闲、人流汇聚的超过一个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31、 天井:四面有房屋,或三面有房屋另一面有围墙,或两面有房屋另两面有围墙的中间无顶盖的室外空间。 32、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的出口。(建规) 33、 疏散出口:用于人员疏散出某一区域的出口。 深圳市规定: 规定容积率=规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 核增建筑面积(不计规定容积率面积): 1、 在建筑物内(一层或地下室内)开辟的全天可通行的城市公共通道(车行道宽≥5m,梁底净高≥4.5m;人行道净宽≥3.5m,梁底净高≥3.6m); 2、 底层按楼层架空作城市公共广场(梁底净高≥6m,进深≥8m,建筑面积≥150㎡); 3、 底层或楼层架空作公共停车; 4、 底层架空或裙房屋顶层主楼架空作绿化休闲使用(架空部分进深≥4m,梁底净高≥3.6m,绿化面积≥1/4架空层面积;用作绿化休闲的裙房屋顶建筑面积≥3000㎡,且有从屋顶平台直通室外地面的专设公用疏散楼梯); 5、 在建筑物沿街一层开辟骑楼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骑楼净进深(外墙面至道路红线距离)≥3.5m,净高≥3.6m;骑楼外柱边离道路边线≥0.45m); 6、 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通道的建筑面积; 7、 高出室外地面1.5m的半地下室,作人防车库用途的建筑面积。 奖励建筑面积: 用地单位自愿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公共开放空间,无偿提供给城管部门管理、供市民使用,并经向城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增加的建筑面积。 1.3. 建筑高度、层数、层高、净高 1.3.1. 建筑高度 屋顶形式(或场地状况) 建筑高度H 平屋顶 有挑檐(无女儿墙) H=室外地面至檐口面层的高度(或屋面面层) 无挑檐 有女儿墙 女儿墙高度<1.5m 女儿墙不计高度。H=室外地面至屋顶面层的高度 女儿墙高度≥1.5m 女儿墙计高度。H=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的高度 有屋顶构架 构架不设围合外墙 构架不计高度。H=室外地面至檐口、屋面面层或女儿墙的高度。 构架设围合外墙 构架计高度。H=室外地面至构架顶面的高度 屋顶有突出物 突出物高度≤9m,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1/8标准层面积 突出物不计高度 H=室外地面至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 突出物高度>9m,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1/8标准层面积 突出物计入高度 H=室外地面至突出物最高处的高度 场地前道路标高与外地面标高不同 建筑物结构及景观规划控制 H以外地面标高为准计算 消防控制 如路面标高>外地面标高,H以路面标高为准计算 建筑物前后立面高度不同 规划控制 H按建筑物主入口的一面计算 消防控制 H按建筑物的消防登高一面计算 1.3.2. 建筑层数 一般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板结构按层计层数,但不包括以下情况: 1、 屋顶突出物的高度在9.0m以内,且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建筑物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8者(深圳市规定)。 2、 建筑物屋顶另加构架但不设围合外墙者。 3、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建规) 1.3.3. 建筑层高 1、为各楼、地面完成面层之间的垂直高度。 2、顶层层高是由顶层楼面完成面层至屋面结构面层的垂直高度。 1.3.4. 室内净高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各类房间的室内净高要求见表2.3.4 各类房间室内净高 表1.3.4 类 别 房间部位 室内最小净高 设空调 备注 办公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自行车库和设计用房 2.0 办公室 一类2.7 二类2.6 三类2.5 走道 2.2 贮藏 2.0 小型车 汽车库 自行车库 住宅地下车库车道、其余车库 2.2 坡道垂直高度 2.3 住宅地下车库车位、住宅地下自行车库 2.0 人防工程 人员掩蔽所 <2.0 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 2.4 室内地平面至结构板底面的净高 <车高+0.2m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 饮食建筑 小餐厅 2.6 2.4 大餐厅 3.0 2.8 厨房 3.0 异形顶棚的大餐厅 最低处2.4 商 店 设有货架的库房 2.1 设有夹层的库房 4.6 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 3.0 1.4. 室内环境 1.4.1. 采光 1、建筑窗地比 各类主要用房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比。 各类主要用房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比 表1.4.1 类 别 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 办 公 复印室、档案室 1/7 办公室、视屏工作室、会议室 1/5 设计室、绘图室 1/3.5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1/12 商 店 营业厅 尽可能天然采光 1.4.2. 通风 1、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否则应设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 2、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表规定: 各类主要用房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与地面面积比 表1.4.2 类 别 房间名称 通风开口面积/地面面积 公共建筑 办公用房 ≥1/20 餐厅 >1/16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 ≥1/10 营业厅 ≥1/20 卫生间、浴室 >1/20 1.4.3. 保温 1、建筑物宜布置在向阳、无日照遮挡、避风地段。 2、建筑宜采用紧凑的体形,外墙凹凸面不宜过多,缩小体形系数。 3、建筑物的外门窗面积不宜过大,且应满足不同地区及朝向的窗墙比要求。外门窗应减少其缝隙长度,并采取密封措施。宜选用节能型外门窗。 4)、建筑物的节能设计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防热 1、建筑物的夏季防热应采取绿化环境、组织有效自然通风、外围护结构隔热和设置建筑遮阳综合措施。 2、建筑群的总体布局、建筑物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通风。 3、建筑物的东、西向窗户,外墙和屋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和隔热措施。 4、建筑物的外围护结构,应进行夏季隔热设计,并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1.4.4. 隔声 1、对有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应采取防噪措施,其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民用建筑的隔声减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结构整体性较强的民用建筑,应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部件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2)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应采取隔声、隔振和吸声的措施,并应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振、消声处理;平面布置中,不宜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层或贴邻布置,当设在同一楼层时,应分区布置; 3)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梁、板底面;采用轻质隔墙时,其隔声性能应符合有关隔声标准的规定; 1.5. 各种用房人口密度 各种主要用房的人口密度表 表1.5 序号 房间名称 人口密度P(人/㎡) 1 商业用房 一般商场 0.5~0.7 黄金地段商场 1 特大型商场 1.2~1.5 2 办公楼 一般办公楼 0.2 高层办公楼 普通办公室 0.25 单间办公室 0.1 3 会议室 1.0 4 宴会厅 1.25 5 集散广场 1.0~1.4 2. 场地 2.1. 基地总平面设计 2.1.1. 建筑基地的“一书两证” 建筑基地审批程序应有:一、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审批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审批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上程序,俗称“一书两证”。 2.1.2. 建筑基地控制线 1、红线,包括如下: 1)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3)建筑控制线(建筑红线):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出的界线。 2、蓝线:水资源保护范围界限。 3、绿线:绿化用地规划控制线。 4、紫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界限。 5、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 2.1.3. 建筑基地设计原则 1、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2、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3)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3、相邻基地的有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它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中、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因地制宜,结合地形、环境、地域文脉;保护自然资源,节地、节能、节约水资源。 5)、总平面设计应考虑安全与防灾(防洪、防海潮、防震、防滑坡、防火)措施。 2.1.4. 基地出入口 1、基地与城市道路关系 1)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或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 2)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3)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 2、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要求 基地主要出入口的位置要求 表2.1.4 位置考虑因素 最小距离(m) 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算) 70 距过街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 5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 15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 20 注:(1)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2)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1.5. 建筑、建筑突出物与用地红线 1、建筑物退用地红线或道路红线距离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2、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3、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一般不得小于5m. 4)、在道路旁设置骑楼时,骑楼柱外缘距道路红线不得小于0.45m,且应有安全措施。 (1)其底层外墙面至道路红线距离≥3.5m; (2)其净高≥3.6m; (3)其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0.10~0。20m,表面铺装平整。 (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骑楼步行道最窄处净宽≥3.0m. 5)、深圳市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表2.1.5(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深圳市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 表 2.1.5 建筑类别 宜退让距离 最小退让距离(m) 非居住建筑 高层 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15倍 12 多层 —— 9 低层 —— 6 与高速、快速路相邻 临道路一侧 不宜15 与城市干道相邻 临道路一侧 不宜12 地下室 满足消防、人防、地下管线、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要求 3 底层设连续骑楼的商业建筑 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0 2.1.6. 建筑高度控制 1、文物保护单位、重要风景区、航线控制高度内的建筑物的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 2、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 、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通信(含微波通信)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2.1.7. 建筑基地的规划指标控制 建筑基地的规划指标控制一览表 表2.1.7 类 别 分项指标 备 注 1、用地控制 1)用地面积 规划拨地红线范围内用地的面积。包括代征道路面积、代征绿地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 2)用地性质 按规划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用地红线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4)建筑控制线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5)停车数量 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执行规划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容量控制 1)容积率 在一定范围内,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面积密度 地上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h㎡) 3)人口密度 a.人口毛密度 居住总人数(人)/居住区建设用地总面积(h㎡) b.人口净密度 居住总人数(人)/住宅建设用地总面积(h㎡) 3、密度控制 1)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 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建设用地面积 2)建筑系数(%) 建筑物、构筑物占用的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3)场地利用系数(%) 以各种方式的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4、高度控制 1)平均层数 总建筑面积/建筑基地总面积或容积率/覆盖率 2)极限高度 a.规划控高 规划主管部门允许的建筑高度 b.消防控高 建筑室外地坪到其屋顶面层或檐口的高度 5、绿化控制 1)绿化覆盖率(%) 乔木、灌木及多年生草本植物覆盖土地面积的总和/基地建设用地面积 2)绿化用地面积 指区域规划性建筑基地内专以用作绿化的各类绿地面积之各 3)绿地率(%) 各类绿地总面积/该地区总面积 2.1.8. 建筑总体布局要求 1、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当地主管部门有关规划标准与准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2、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利用自然气流组织好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3、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4、场地总体环境内城市高压走廊应设离带,详见3.1.11条。 5、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人、车流组织有序。满足通风、采光、安全及卫生要求。 6、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天然采光及日照要求,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的建筑间距规定。 2.1.9. 建筑间距 1、防火间距 建筑类别 防火间距(m) 备 注 汽车库 停车场 汽车停车库与各类建筑 10 汽车停车库之间 10 停车场与各类建筑及停车场之间 6 高 层 建 筑 高层与高层 13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比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或当较高一面的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应≥4m. 高屋与裙房 9 裙房与裙房 6 高层与多层 9 裙房与多层 6 2、深圳市规定的建筑最小间距 建筑类别 适用条件 最小间距 备 注 非居住 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 18m 指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间距 学校 25m 指教室长边与相邻建筑间距 医院病房楼、疗养院住宿楼 24m 指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 其它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 按居住建筑间距 指与居住建筑相邻时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等布置 不宜小于0.3Hmax,且≥18m 非居住 建筑 高层与多层建筑平行布置 13m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 10m 低层与高层、多层、低层平行布置 按防火间距,且≥6m 非居住建筑以其它形式布置 按防火间距 2.1.10. 建筑面宽控制 1、《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对建筑物的面宽作如下规定: (1)建筑高度>18m,且≤54m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m. (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m. 2、其它地区参考当地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定。 2.2. 竖向设计 2.2.1.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各种场地设计的适用坡度 表2.2.1 场地名称 适用坡度(%) 最大坡度(%) 备 注 密实性地面和广场 0.3~3.0 3.0 平坦地区,坡度宜≤1% 停车场 0.25~0.5 1.0~2.0 停车场一般坡度为0.5% 室外 场地 儿童游戏场地 0.3~2.5 —— —— 运动场 0.2~0.5 —— —— 杂用场地 0.3~2.9 —— —— 一般场地 0.2 —— —— 绿地 0.5~5.0 10.0 —— 湿陷性黄土地面 0.7~7.0 8.0 —— 2.3. 道路 2.3.1. 车道、人行道的宽度及坡度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车道、人行道的宽度及坡度表 表2.3.1 道路类别 宽度(m) 坡度 纵坡 横坡 单车道 4 0.2%~8% 1.5%~2.5% 双车道 7 消防车道 4(登高面处6) 登高面≤2%,其余≤10% 自行车道 3~4 0.2%~8% 人行道 车站、商业区、大型公建 4.5 0.2%~8% 住宅区 1.5~3.5 乡村 1.5 工业区 2.5~3.5 2.3.2. 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 1、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 2、当沿街建筑物的长度超过80m时,应设穿过建筑物的人行通道(《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3.3. 消防车道 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可不受此限制。 2、应设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 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高规》规定)。 3、宜设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 1)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 2)超过 个座位的会堂。 3)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馆。 4、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5、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建规》),或不宜小于15m×15m(《高规》);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6、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7、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8、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9、深圳市有关消防车道的要求与规定。 1)供消防车辆通行的消防车道宽度应≥4m,最大坡度应≤10%,坡度≥9%的车道连续长度不应超过150m. 2)穿过建、构筑物的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应≥5m. 3)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所在的消防车道宽度应≥6m,最大坡度应≤2%. 4)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12m,当利用城市道路作消防车道时,转弯半径可为9m. 5)消防车登高范围与登高操作面所在的消防车道内边距建筑主体外墙距离S应为5m≤S≤10m. 6)消防车回车场应不小于18m×18m. 7)消防车道荷载应不少于30t. 2.3.4. 消防车登高面 1、登高面的面宽 1)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直接落地,或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 2)登高面的面宽宜连续计算,确有困难可累加计算,但累加计算的次数不应超过两次。(深圳市规定) 3)当建筑物凹入部分的进深不超过4m时,该凹入范围可计入登高面的面宽。 (深圳市规定) 4)当建筑物的凹槽宽度不大于2.5m时,该凹槽三边长度可不计入建筑周边总长度。(深圳市规定) 2、在登高面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3、当确有困难时,可利用绿化带作登高面,但绿化带下应铺设硬地,荷载应不少于30t. 4、登高面范围内不应布置停车位、建筑小品、树木等妨碍消防车扑救的设施。 2.4. 停车场 2.4.1. 一般规定 1、地面停车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满足排水要求,地面排水坡度应为0.5%~1.0%,宜有遮阳树木并以植草砖铺设。 2、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为25~30㎡,每个停车位尺寸宜为(2.2~2.3)m×5.0m;摩托车每个车位为2.5~2.7㎡. 3、各类车辆尺寸、当量换算系数及最小转弯半径如下表: 各类车辆尺寸、当量换算系数及最小转弯半径 表2.4.1 车辆类型 长(m) 宽(m) 高(m) 车辆换算系数 转弯半径(m) 机动车 微型汽车 3.5 1.6 1.4~1.6 0.7 4.5 小轿车 4.8~5.0 1.8 1.4~2.0 1 6.0 中型汽车 4.8~6.0 1.8~2.5 1.5~1.8 2 8~10 大型汽车 12.0 2.5 2.5~4.0 2.5 10.5~12 铰接车 18.0 2.5 4.0 3.5 10.5~12.5 自行车 1.93 0.60 1.15 摩托车 1.6~2.05 0.7~0.74 1.0~1.3 二轮0.5、 三轮0.7 消防车 7~11.2 2.4~2.8 2.6~3.7 12(与城市干道交接处可为9) 2.4.2. 回车场 1、 消防车回车场尺寸详参2.4.2 2、 其它回车场的类型和尺寸可参照表3.4.2的做法(表中的下限值适用于小汽车,上限值适用于大汽车)。 2.4.3. 小汽车停车场停车方式(表2.4.3) 2.4.4. 停车场规模与出入口 不多于50辆的停车场可设1个出入口,其宽度采用双车道;50~500辆的停车场设2个出入口;超过500辆的停车场设3个出入口。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15m,出入口的宽度应≥7m.出入口距人行天桥、地道口及引桥口的距离应≥50m. 2.4.5. 自行车停放 1、自行车停放每个车位按1.5~1.8㎡计算。 2、大型自行车停车场和机动车停车场应分别布置,机动车与自行车交通不应交叉。 3、自行车停放宜分段设置,每段长度15~20m.每段应设1个出入口,其宽度不小于3m. 4、当车位数量在300辆以上时,其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5、多层或地下自行车车库推车坡度宜在20%以下,斜坡宽度不小于0.3m. 6、公共建筑的自行车停车场地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7、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垂直停放时,单排长2m,双排停放长3.2m,自行车间距0.7m。 2.4.6. 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位标准参数 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位标准(参考) 表2.4.6 序号 建筑类别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 自行车停车位 1 商业 一类(面积>1万㎡) 1000㎡ 2.5 40 一类(面积<1万㎡) 1000㎡ 2.0 40 2.4.7. 深圳市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深圳市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表2.4.7 用途 分 类 单 位 1、标准;2、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3、上下客货泊位 商业 商业区 车位/100㎡建筑面积 1、≤ ㎡部分取2.0,> ㎡以上取0.4~1.5; 2、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0.4~0.6; 3、每1000㎡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 独立购物中心、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8~2.0; 2、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0.8~1.2; 3、每1000㎡建筑面积设1~2个装卸货泊位。 酒店、餐厅 车位/客房 车位/10座 1、0.2~0.5车位/客房,0.8~2.0车位/10座; 2、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商业区取0.2~0.3车位/客房,0.8~1.0车位/10座; 3、每100间客房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0.5个旅游巴士泊位。 办公 行政办公楼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4~2.0; 2、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0.4~0.8; 3、每 ㎡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其它办公楼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3~1.0; 2、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0.3~0.5; 3、每 ㎡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2.5. 管线综合 2.5.1. 一般规定 1、基地内各种管线需与城市相关管线协调。 2、管线布置应满足安全及使用要求,宜与主体建筑、道路及相邻管线平行。地下管线庆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 3、管线布置力求线路转弯少、交叉少。困难条件下其交叉的交角不应小于45°。 4、管线布置力求不横穿公共绿化、庭院绿地,并留有道路行道树的位置。 5、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一般按管线的埋深深度自建筑物向道路由浅至深排列,其顺序为:通信电缆、热力管、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和污水管。 6、在车行道下管线的最小覆土厚度,燃气管为0.8m,其它管线为0.7m. 7、室外各种管线管沟盖、检查井,应尽量避免布置在重点景观绿化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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