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使用安全管理规范3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明火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凡经批准用火的重要岗位, 动火前要做到”七不准”, 动火中要做到”四必须”, 动火后要做到”一清理”, 内容如下: (一)动火前: 1、 防火、 灭火设施不落实, 不准动用明火。2、 现场的易燃易爆杂物未清理, 不准动用明火。3、 不可移动的易燃结构未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不准动用明火。4、 装过易燃液体的容器、 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或未清除残存的液体, 不准动用明火。5、 凡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仓库和场所, 不准动用明火。6、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中, 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不准动用明火。7、 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不准动用明火。(二)动火中: 1、 必须有指定的现场安全防火负责人。2、 用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3、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 发现不安全隐患, 要立即停止动火和用火。4、 发生火灾, 爆炸事故时, 必须及时组织扑救。(三)动火后动用明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用完明火后, 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方可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