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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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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民事诉讼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关于法律要求,结合我所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实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接收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其职责是:在委托信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第三条 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标准,秉公办案,仗义执言。   第二章 收案   第四条 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余组织;   2.有明确被告,详细诉讼请求和事实依照;   3.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4.居住在国外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居住在国外华侨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应有正当证实。   5.不接收委托人无权诉讼和显著无理案件。   第五条 收案程序   1.先由接待人员向当事人问明案情基本情况,分析事实和证据可靠程度,明确该案是否符合收案条件。   2.对符合收案条件,向该部部长介绍,由该部部长指派承接律师,如部长本人承接需经主任、副主任审批。   3.承接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面谈,掌握案件    基本情况,然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关于手续。   第六条 收案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只有些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决定再审条件,律师事务所才能接收当事人委托。   2.在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时,能够由本所视情况指派两名律师担任同一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但须明确主要代理人。两位代理律师对案件认识不一致时,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应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研究决定后统一口径。   3.当事人已委托了一名代理人或收案后发觉就本案已委托一名代理人时,应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意见基本一致,能够共同代理,不然,应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其任选一名代理人或就不一样事项,分别授予不一样权限进行委托。   第三章 订立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条 收案后由承接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一式二份,一份由委托人保留,一份由承接律师附卷。   第八条 代理权限是确定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范围,检验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基本依据。所以,双方在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时,必须对代理权限做出明确、详细要求,不应笼统地填写含义不明“全权代理”、“通常代理”或“诉讼代理”。   第九条 代理权限有通常代理和全权代理两种。   通常代理是依照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通常民事诉讼权利代理,包含以下内容: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问询证人、判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判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约定    其余能够代理事项。   全权代理是依照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民事实体权利代理。包含以下内容:   1.代为认可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时,除接收通常代理外,还可依照详细情况,接收全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   第十条 委托人为法人,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协议还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四章 阅卷   第十一条 承接律师凭本人执业证和委托代理协议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阅卷通常应在法院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将卷宗携出法院,应经法院关于人员同意。   第十二条 阅卷要认真细致,搞清当事人起诉或答辩事实,诉讼请求或答辩事实,诉讼请求或反驳、反诉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政策要求,重点分析判断证据及其起源是否正当、确实、充分。   第十三条 阅卷应作好统计。统计要能反应出案件基本情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正当、不可靠要重点摘录。摘录材料要注明卷号、页码,摘录卷内材料不应断章取意,要保持其联贯性、完整性,不改变愿意。   第五章 调查   第十四条 经过阅卷和向委托人    了解之后,承接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经委托人提供证据和关于情况仍不能处理上述问题,还应亲自进行调查。调查前要拟好调查提要。   第十五条 调查应持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通常由两人进行,如系一人调查,应有一名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第三者在场;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应请其监护人在场。   第十六条 调查要作好统计。调查笔录要与被调查人陈说内容相一致,经被调查人阅读或对其宣读无误后,由调查人、统计人、被调查人和在场人签字盖章。如摘录其单位保留关于资料,则应注明资料名称和卷、期、页码,并请该单位审核加盖印章。   第六章 代理意见形成   第十七条 承接律师查明案情之后,对于通常案件和自己有把握问题,能够写出代理词,由所在部部长审阅,部长承接案件代理词由主任审阅。   第十八条 承接律师基本查明案情之后,对于本案一些问题认定自己没有把握或查不到关于法律政策依据时,应向部长汇报,集体讨论确定代理意见。   第十九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应经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确定代理词基本观点。   第七章 出庭前准备   第二十条 承接律师接到法院出庭通知后应做好以    下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等发问提要;   2.就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能对代理词反驳问题,拟出答辩提要;   3.准备好拟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证据;   4.深入熟悉与案件关于法律政策。   第二十一条 承接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与委托人交换意见,方便在法庭审理时进行配合。   第二十二条 对于委托人在诉讼请求或答辩中非法和无理部分,应耐心进行解释,劝说其放弃;如委托人不采纳律师意见,在法庭上应由委托人自己陈说   第二十三条 律师应按时出庭,并要服装整齐、举止大方,文明礼貌。   第二十四条 没有特殊约定,承接律师与委托人共同出庭;代理离婚案件,必须由委托人共同出庭。      第八章 参加法庭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律师出庭要模范恪遵法庭规则,讲话文明,态度谦虚,说明透彻有据,坚持正当合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就本案疑点,按提要向对方当事人、证人、判定人和勘验人发问,帮助法院核实案情和证据;必要时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调查物证;重新签定或勘验,将新证据提交法庭。   第二十七条 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要认真发表代理词,不论担任原    告或被告方代理人,都应依照法庭调查情况对自己代理词或代理意见做及时必要修改、充实,律师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尽快整理出完整书面代理词,打印或誊录后将正本送法院,副本留自己存档。   第二十八条 法庭对案件调查,只要符正当律政策要求,应说明委托人接收法院合理调解方案,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第二十九条 律师参加庭审活动要做出简明出庭笔录,能反应出法庭审理程序和内容,重点是反应出律师本人活动情况。   第九章 法院宣判后工作   第三十条 代理一审诉讼活动,如法院做出裁判合理正当,律师应说明委托人服判,当事人坚持上诉,律师不再接收其委托;如法院裁判不妥,律师应向委托人讲清裁判文书不正当不合理部分,当事人是否上诉由其自己决定。假如委托人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律师代理,原承接律师可继续提供其代理人,参加第二审诉讼活动,并另办委托手续。   第三十一条 律师代理第二审诉讼,人民法院做出裁判合理正当,应说服委托人服判,按判决书或裁定书要求执行;假如二审法院裁判违法或显失公正,可告诉委托人按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 结案后,承接律师应按律师业务立卷归档要求,及时将卷宗装订、归档。   第十章 附则   &nbs    p;   第三十三条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接收非诉讼事件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均可参考本细则关于要求办理。   第三十四条 注意几个问题:   1.律师事务所受理民事代理案件,不论争吵标大小,收费多少,都同等对待。   2.对于“三养”案件中孤苦困难原告人委托,应优先收案,并可无偿代理诉讼。   3.律师不得接收当事人礼品,不得在当事人家中食宿。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本所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论经过,于____月____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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