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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创意产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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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创意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常州创意产业协会;
协会英文名称: CHANGZHOU CREATIVE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CCIA
第二条 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组建, 是从事创意产业的企事业
单位或个人, 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 实现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 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 遵守国家宪法、 法律和法规,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竭诚为会员服务,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在政府、 社会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 纽带作用, 在推进创意产业发展中发挥规范管理和协调服务作用, 促进常州市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民政局。
第五条 协会注册地址是本市博爱路129号1号楼4楼
第二章 任务、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协会的任务是:
(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 政策、 法规、 条例, 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创意产业的政策意见和建议, 协助政府制( 修) 定有关创意产业领域的政策、 法规、 标准, 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 二) 开展创意产业基本情况调查, 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创意产业发展情况、 市场发展趋势、 经济预测等信息, 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 技术、 产业、 市场导向工作, 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创意产业中、 长期发展规划;
( 三)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经过海内外信息发布、 组织国内外创意产品交流、 展销, 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协助会员提高产品质量, 积极地把常州的创意产业推向国内外;
( 四) 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范围内的咨询、 服务工作, 建立创意产业发展交流平台;
( 五) 培养造就一批策划创意领域的优秀人才;
( 六) 开发信息资源, 编辑出版创意产业书刊、 音像资料;
( 七)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反对不正当竞争, 反对侵害她人知识产权, 促进创意产业的规范化建设;
( 八) 促进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申请。
( 九) 承办政府或其它组织交由协会办理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合作交流、 咨询培训、 中介服务、 会展招商、 出版发行、 承办政府等
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协会活动原则: 协会应当遵循”民主办会”和”自主办会”原则, 实现工作自主、 人员自聘、 经费自筹。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按照”诚实守信”、 ”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与创意产业相关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 在创意产业领域有影响的个人;
( 二) 承认协会章程;
( 三) 自愿加入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 一) 由本协会邀请或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 二) 填写入会申请表;
( 三) 单位提供法人证照复印件, 个人提供身份证( 护照) 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 四) 相关材料提交由协会理事会审核同意, 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享有协会的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 一) 遵守协会章程, 执行协会决议, 维护协会利益;
( 二) 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支持并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 三)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 四) 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协会章程的, 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经过, 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协会负责人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大会由所有会员组成, 其职权是:
(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 副会长;
( 三) 召开会员大会, 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五) 决定设立内部机构、 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六) 决定各分支机构、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 七) 根据会长的提名, 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 八)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 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 九)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 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 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下设专家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和媒体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 由各行业内知名专家组成, 主要从事创意产业理论研究、 政策研究、 产业研究、
产业规划等方面的工作。
指导委员会: 由政府各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主要在创意产业总体规划、 产业导向、 政策法规、
项目立项、 活动组织等方面给予指导。
媒体委员会: 主要由媒体业内资深记者组成, 在推动与宣传创意产业中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四、 五、 六、 九、 十、 十一等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成员, 应经理事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 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 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
( 二) 对推动协会事业发展、 促进创意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或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的任期三年, 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经过, 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 副会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 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 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 二) 负责督促会员大会、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 四) 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 其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秘书处及协会内部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 实体机构的负责人, 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决定内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 一) 会费;
( 二) 捐赠;
(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 准确、 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 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 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 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协会注册资金壹拾万元, 由常州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 须在会员大会经过后15日内, 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 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 须在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上级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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