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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公司机电运输部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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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公司机电运输部规章制度 160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汝州市瑞平蜈紹窝煤业有限公司 机 电 运 输 部 规 章 制 度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队长安全责任制 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搞好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并负全面责任。 2、 负责在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健康运行,促进安全生产的持续发展。 3、 抓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认真落实”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和防范措施。 4、 组织大型固定设备的安装、调试、检修、技术测定,技术改造等工作,做好电气防暴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措施制度。 5、 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安全动态和运转情况,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6、 努力学习业务技术,提高管理水平,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任务。 7、 当发生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参与抢救,并参加事故追查处理。 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井下斜巷运输安全管理,努力改进斜巷运输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减少以致杜绝运输中的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主要斜巷轨道运输 第一节 基础管理 第一条 主要斜巷运输及采区辅助运输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岗前培训,取得安 全资格证及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二条 主要运输斜巷使用的斜井人车,必须严格执行<煤矿斜井人车试验细则>规定, 做好斜井人车试验工作。 第三条 机电部部长每季度组织专业人员对运输巷道轨道和安全保护装置至少进行一 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解决并做好记录备案。 第四条 凡有斜井人车运行的轨道,每班必须配1~2名运输安全监督员,切实维持好乘 车秩序。 第五条 主要运输斜巷提升的绞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完善各种保护 装置,动作灵敏安全可靠并配齐轿车后备保护装置。提升人员的绞车必须实现二级制动。 第六条 斜巷提升人员的绞车、人车、连接装置,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技术测定和试验, 具有以下报告备查。 (一) 绞车制动力矩测试报告 (二) 连接器检验及三环链接检验报告 (三) 斜井人车试验报告 设备科负责建立斜巷运输设备的各种图、牌板,技术履历薄,维修和技术记录档案,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斜井提升人员,绞车每班必须配备两名合格的司机持证上岗,做到一人开车,一人监护。 监护。 第八条 斜巷提升人员的绞车应有足够的备品配件。 第九条 主要斜巷运送人员的轨道,运输队安排专人负责维护,确保斜井人车安全运行。 第十条 斜巷运送人员的斜井人车必须使用人车信号机,通话要清晰,信号要准确,系统要 可靠,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发出停车信号,确保人员运送安全。 第十一条 斜巷运送人员的乘人点,必须悬挂人员乘车管理牌板,并有运输安全监督员维 持乘车秩序,各乘人车点要有明显停车标记,乘车人员严禁抢上、抢下,严禁”扒、蹬、跳”,违章按三违处理。 第十二条 斜巷运输的巷道内敷设的电缆、管线,悬挂高度不得低于人车或矿车的高度, 距人车或矿车最突出部位不得小于300mm。 第十三条 主要轨道运输斜巷的防跑车防护装置,其装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斜巷上不为水平车场时,必须在变坡点上方设置一道标准阻车器,同时配一道挡车绳,挡车绳能对全巷道宽度的跑车进行有效拦阻。斜巷上不为甩车场时,应在上部车场处装设一道推磨式挡车杠。 2. 斜巷上部为水平车场时,变坡点下方略大1列矿车长度处,必须装设有动跑车防护装置或联动式挡车装置,该装置与变坡点上方阻车器一道常开,另一道则常闭。斜巷车场为甩车场的斜巷中,必须设自动跑车防护装置。 3. 斜巷中必须设自动跑车防护装置若干道,实现安全防护。 4. 斜巷各电盘口设置防止车辆误入的挡车栏或挡车杠。 5. 轨道下部设置自动跑车防护装置或运方操作的挡车栏,基本操作应在信号硐室内进行。 第十四条 主要轨道运输斜巷中的防跑车装置及跑车防护装置选型与管理必须按以下要求执行。 1. 防跑车装置及跑车防护装置应综合轨道的倾角,挂车数,载荷,绞车控制方式,轨道情况等因素合理选型,计算其有效防护距离,保证在轨道上变坡点以下跑车防护装置的抗冲击动能不小于车辆的冲击动能,按说明书要求施工安排,保证能够对轨道跑车进行有效防护,同时不影响轨道正常行车。 2. 对防跑车装置及跑车防护装置的试验与检查,要遵守以下规定:轨道运输人员每班开工前应进行一次:运输队每周不得少于一次,由运输队队长负责,机电运输部每旬不得少于一次,由机电部部长负责组织。 3. 对防跑车装置及跑车防护装置,矿应有足够的备品配件,以保证跑车防护装置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斜巷运输轨道的变坡点,必须安装足够的地辊,其直径不得小于250mm,宽 度200~250mm,轴经不得小于40mm。轨道线路中的地辊数量以钢丝绳不磨损轨枕为准。轨道道仓良好,其安装高度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斜巷运输轨道的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应安装想航语言信号,其电铃,声光信 号,信号打点器必须上盘,而且悬挂在信号硐室内,不能悬挂在巷帮。 第十七条 斜井人车的乘人车场及各乘人车点,必须有方便人员上下的平台。 第十八条 钢丝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必须有特备的客绳或卡绳装置,绳孔不得有锐利的 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滚筒上必须留三圈摩擦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涨力。 第十九条 斜巷运输绞车钢丝绳连接装置的使用,检查与维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为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钉头,采用绳卡紧固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 必须选用与钢丝绳匹配的绳卡。 B . 绳卡数量与钢丝绳直径有关,见下表规定。另外,还应在尾端叫一个安全绳卡。 C . 第一个绳卡尽量靠紧护绳环,依次均匀分布,绳卡间距为钢丝绳直径的6~7倍,绳头距安全绳卡的距离不小于140mm,并用细钢丝将绳头捆扎在主绳上。绳卡滑鞍(也称绳卡座或夹板)放在钢丝绳工作时受力的一侧(即主绳侧),”U”型螺栓扣在钢丝绳的尾端(即副绳侧)不得正反交错设置绳卡。 D . 拧紧绳卡时由一个开始往后逐一拧紧。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应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为度。 E . 护绳环要保持完好,每班对钩头检查紧固一次。 2.专为升降人员的卡子型钩头,每半年窜一次钩头,窜绳长度1~50m,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 3.插接型钩头必须插接质量。编插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得小于300mm,编插部分应捆扎细钢丝,插接长度应不小于4~5个捻距,并保证护绳环完好不脱落。 第二十条 连接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和要求: 1. 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2. 在每次换钢丝绳前,连接装置(钢丝绳钩头)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矿车连接装置(三环链)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3. 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以破坏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3,矿车的边梁、碰头和连接按销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第二十一条 斜巷提升使用的保险绳,必须经过计算进行选择,其长度必须和规定串车数量 吻合,以防止超挂车。保险绳的绳径应与主绳径相符,保险绳与主钩头的连接,采用绳卡连接,绳卡数量不少于4副,保险绳钩头绳卡不得少于4副,绳卡应与绳径相符,并每班检查紧固一次,卡接位置在主钩头后面,卡接方式与主钩头相同。 第二十二条 提升斜井人车巷道必须有充分的照明,特别是乘人车场,各乘人点,电盘及安 全防护装置等处不得缺少照明,严禁使用声光信号及运行红灯代替照明。 第二十三条 斜巷运行的斜井人车(XRC和XRB型),必须执行单侧上下人,并有安全防护 链。 第二节 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斜井轨道中的防跑车装置及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 当斜井人车开始运行前,上部水平车场的阻车器或挡车栏(杠)处于关闭状态,防止非提升运输车辆进入撞击主绳,其它防跑车装置及跑车防护装置处于常开闭锁状态,保障人车安全运行。 (二) 当矿车运行时,防跑车装置及跑车防护装置全部恢复工作状态。必须在绞车房内设置跑车防护装置开、闭状态灯光显示装置,为车辆的运行提供可靠的安全保证。 第二十五条 当斜井人车经过道岔及人车停车点时,必须减速运行,其速度不得超过1m/s。 第二十六条 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 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第二十七条 斜巷运行中的人车必须前有信号工、后有跟车工,而且随时瞭望运行前方,若 发现异常现象,立即发出停车信号,紧急情况下则采取措施,拉动手闸,实现安全制动停车。 第二十八条 斜巷运行人车的轨道,轨道工每天必须检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斜巷进行吊车作业时,要制定防止跑车的安全措施,须经矿有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作业。 第三十条 斜巷运输上下车场非运输作业人员,严禁在轨道两侧停留,行人要走人行道。 发现车辆经过时,要及时躲进躲避硐内或巷道宽的安全地点,待车辆经过后在行走。横过轨道时要注意瞭望,要”一停、二看、三经过”。人行道禁放物料,水沟盖板要完整盖好。 第三十一条 斜巷运输的钢丝绳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 斜巷运输钢丝绳的检验与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99~402条有关规定。 (二) 斜巷运输钢丝绳断丝的检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5条有关规定。 (三) 斜巷运输钢丝绳磨损的检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6条有关规定。 (四) 斜巷运输钢丝绳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检查项目主要是断丝、磨损、锈蚀、和变形等,若发现有断股、打结、或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十二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 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一) 钢丝绳产生严重的扭曲或变形的。 (二) 断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405条规定的。 (三) 提升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406条规定的。 (四) 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的。 (五)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十三条 绞车钢丝绳的日检与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加强对钢丝绳的检查,检查人员每天至少一次,并认真填写记录。发现特殊情况,向当班领导汇报,当班领导应落实人员及时处理。 (二) 加强井巷维护,发现有淋水要及时处理,使水流排入水沟,避免顺轨道淌水腐蚀钢丝绳。 (三) 轨道要干净整洁,地辊布置合理,间隔适当,保持地辊齐全完好,转动灵活,润滑良好,若有损坏及时更换,避免钢丝绳直接磨轨道和轨枕。 (四) 加强钢丝绳涂油,选用合格的专用钢丝绳油,每月至少应涂油1次。 第三章 采区辅助斜巷运输 第一节 基础管理 第三十四条 矿各单位采区斜巷运输使用的调度和回柱绞车,应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 负直接安全责任”的原则,生产业务科室都必须明确一名分管机电运输的副科长负管理责任。基层队要明确一名分管机电运输的副队长(可兼职但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负主要责任。每周审阅所辖范围绞车运输安全运行检查记录并签字,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运输安全检查。 第三十五条 凡申请使用调度和回柱绞车单位,必须依据施工巷道的坡度、运距、提升最大 负荷、牵引方式等数据进行计算,正确选用绞车型号和钢丝绳,经矿机电部审核,批准并配备合格的绞车、声光信号、电气小件及电缆,方可组织安装。 第三十六条 凡安装后的的调度和回柱绞车必须由机电部、安检科及使用单位三方共同组 织验收,绞车安装符合要求,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使用单位方可接收,并建立健全技术档案、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调度和回柱绞车的安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 使用JD—25及以上小绞车,必须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绞车,其基础尺寸及地脚螺栓按说明书要求施工。 (二) JD—11.4小绞车的安装,应根据巷道底板的岩性而定: 1. 对于底板为坚硬砂岩的巷道,可采用打锚杆的方法固定绞车。锚杆长度不少于1.5m,直径为20mm,地锚数量不少于4根; 2. 对于底板为中硬砂质岩的巷道也可采用打锚杆的方法固定绞车,但地锚必须经过锚固力拉力实验,每根地锚的锚固力应达到2.5吨以上方可使用; 3. 对于长期使用的永久绞车及地板为松软岩石、煤的巷道,可采用打混凝土基础的方法固定绞车。其地脚螺栓长度为0.8m,直径为18~20mm的圆钢,基础尺寸为1.2×1.2×1m(长×宽×高)。 4. 回柱绞车只有随采面推进而移动的,才能使用压柱,其数量要符合四压两要求。除此之外都必须打基础固定绞车。 (三) 小绞车操作按钮接线正确,正车、反车、停车与绞车动作一致(绞车出绳均为下出绳)。 第三十八条 提升绞车滚筒中心应与轨道中心线重合,在近水平机、风巷中可采用侧向布 置,其绞车滚筒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的夹角要合适,做到钢丝绳排列整齐,不出现咬绳、爬绳、跳绳现象。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摩擦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钢丝绳尾部绳头必须压在绞车滚筒上,压绳板不少于两副,绳头不得磨绞车电机端盖螺丝。 第三十九条 斜巷调度和回柱绞车运输提升车数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 单绳缠绕提升绞车,提升车数必须经过计算,而且标注在现场管理牌板中。 (二) 对拉牛单绳缠绕提升系统,提升车数必须经过计算,而且标注在现场管理牌板中,车辆之间应使用合格的链子连接。严禁车辆之间无连接运输。 第四十条 斜巷调度和回柱绞车连接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和要求: (一) 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二) 斜巷提升运输必须使用合格的无缝三环链。 第四十一条 斜巷调度和回柱绞车钢丝绳钩头必须使用护绳环。保险绳应经过计算进行选 择,其长度和所提重车数量吻合,以防止超挂车,保险绳钩头绳径应与主绳相同。保险绳的为不与主绳卡在一起,绳卡不得少于4副,卡接位置在主钩头后面,卡接方式与主钩头相同。绳卡要同绳径相符。每班要设专人负责检查紧固一次,并填写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调度和回柱绞车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硐室或绞车位置的支护应符合支护标准,其高度不得小于1.8m。 (二) 绞车最突出部位距矿车的安全间距应不少于400mm。 (三) 绞车最突出的部位与巷帮的间距不得小于400mm(其高度不小于1m)。 (四) 司机操作地点应有不小于2㎡的活动面积。 (五) 上不得有淋雨、下无积水,保持卫生清洁。 第四十三条 斜巷运输的上下车场长度不得小于提升车数的三倍。上车场的轨道向斜巷方向 应有千分之二坡度的上坡,上变坡点应设有直径不小于200mm的地辊,宽度200mm,轴径不得小于40mm。倾角大于20度时,人行道侧应装设梯子或扶手。 第四十四条 采区辅助斜巷中的防跑车装置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上车场变坡点上方应装设一道阻车器。 (二) 上车场变坡点下方一列矿车长度处,装设一道联动式挡车装置,该装置一道挡常开,另一道则常闭。 (三) 斜巷中必须设自动跑车防护装置若干道,实现安全防护。 (四) 下车场起坡点上方装设一道手动远方操作的挡车栏或挡车杠。 (五) 下山掘进施工,在装载点后10m处必须设置常闭式挡车装置,而且随装载机械推进而移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挡车装置数量。 第四十五条 采区辅助运输斜巷中的防跑车装置及跑车防护装置选型与管理,必须按以下要 求执行: (一) 跑车防护装置的选型,参照第十三条(一)款执行,保证能够对轨道跑车进行有效防护,同时不影响轨道正常行车。 (二) 对跑车防护装置的试验与检查,严格按照地十三条(二)款执行。 (三) 跑车防护装置应有足够的备品配件,以保证跑车防护装置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六条 水平巷道双向牵引运输,应在巷帮开设绞车硐室,绞车出绳角度垂直巷道轴线, 在轨道中心安设双向导向轮。牵引负荷必须经过计算,车辆连接必须使用万能链或三环链,严禁车连无连接运输。 第四十七条 斜巷调度和回柱绞车运输轨道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上下车场变坡点或起坡点应采用竖曲线连接,严禁对接。 (二) 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处道夹板不得少于两副,夹板连接螺栓不得用普通螺栓代替。 (三) 轨道接头间隙不得大于5mm,轨道轨距偏差不大于10mm。 (四) 轨道接头应采用对接方式,枕木宽200mm,厚150mm,600轨距长1.2m,900轨距长1.6m。轨道接头也可采用悬接方法连接。 (五) 轨道不得有杂拌道。 第四十八条 采区辅助运输行人斜巷,必须在所有人员出口处悬挂醒目的标志牌,设表示提 升的警灯、警铃。中部应设置红灯信号,信号间距以巷道中任何位置均能看到红灯为准。施工主要轨道上下山每隔25m设一躲避硐,其宽度、深度、高度分别不得小于1.2m、0.7m和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第四十九条 对调度和回柱绞车运输的钢丝绳检查维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绞车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而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主要项目包括断丝、磨损、锈蚀和变形等,若发现有断股、打结或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 (二) 检查中发现下列之一者必须更换: a) 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b) 断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405条的规定; c) 提升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406条规定; d) 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e)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 (三) 地辊布置合理,间隔适当,保持地辊齐全完好,转动灵活,润滑良好,若有损坏,及时更换,避免钢丝绳直接磨轨道和轨枕。 (四) 经常加强井巷维护,发现有淋水要及时处理,使水排入水沟,避免顺轨道淌水腐蚀钢丝绳。 第二节 运行管理 第五十条 斜巷调度和回柱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三落实”及”三固定、四保 险” 三好:设备完好、巷道支护号、轨道质量好。 四有:有挡车装置、有声光信号、有地辊、有躲避硐。 三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责任落实、交接班制度落实。 三固定:固定司机、固定信号工、固定把钩工。 四保险:保险闸、保险绳、保险销、保险硐。 第五十一条 司机必须做到”五不开”: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锈蚀严重、断丝超 限不开;安全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 第五十二条 把钩工必须做到”五不挂”:安全设备不齐全不挂;信号联系不清不挂;矿车 连接销不闭锁不挂;车装的不符合规定不挂;绞车道有行人不挂。 信号发送前,必须对钢丝绳、把钩、插销、三环链、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定无误且松绳适量方可发送信号。 第五十三条 信号工必须做到”五不发”:绞车道有行人不发;超挂车不发;不经把钩工同 意不发;撞车不符合规定不发;不挂保险绳不发。 第五十四条 绞车运行时,斜巷必须执行”行车不行人和行车不作业”的规定。斜巷运输严 禁蹬钩,违者给予罚款直至除名处分。 人员需有小绞车运输沿线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允许,有信号工发送人员上下信号通知司机,人员经过后,必须返回信号方可作业。红灯亮时,严禁上下人员。 平巷轨道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矿井安全运输管理工作,搞好业务保安,坚持预防为主,努力改进运输作业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减少以致杜绝运输中的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基础管理 第一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口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四)在曲线皱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五)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渣的检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染物、无浮煤、无积水。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通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第二条 机电部组织电机车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年审,并进行一次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 第三条 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经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经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受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二)巷道内应装设巷标、路标、里程标、道岔标、警冲标、警灯和警铃。 (三)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四)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 第四条 电机车运行的大巷内,未经当班运输调设人员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推车,需要在巷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运输调度室报告推车占用线路和占用时间,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发现个人按”三违”单位罚款500元,造成事故者追究责任)运输调度员要设置区段闭锁信号,禁止电动车进入该区段。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来区车场内的车辆推入或靠近电动机车行驶的大巷,得放车辆距大巷轨道不得低于5m,并由推车人员负责,将车辆安全得放。(否则发现人员罚200元的的单位罚500元,造成事故者追究责任)。 第六条 推车过风门时,必须保证一道关闭,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风门之间和风门处严禁停放车辆。违反规定者,对推车单位及个人进行100—500元罚款。 第七条 严禁用电机车顶车或推车撞击风门,违者对责任单位及个人给予2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者,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兼做行人的运输大巷,必须按规定施工宽度不低于800mm的人行道,人行道宽度不够的区段,要按规定修建躲避硐,保证运输大巷行人的安全。 第九条 入井人员经过运输大巷时,必须行走人行道严禁在轨道中间和非人行侧行走。在人行道安全距离不够的地段,遇到运行的电动车时,必须提前进入躲避硐,严禁站在安全距离不够的巷帮躲车。 第十条 大巷行走遇到停止运行的电机车,严禁翻越矿车或沿非人行侧穿越矿车。 第十一条 运输队对电机车必须逐台编号、建档,逐台执行包机制,并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工作,确保每台电机车的灯、铃、手闸及气闸、撒砂装置、瓦斯断电报警装置、各种仪表、插销及连接电缆等齐全完好。不完好的电机车严禁出库运行。 第十二条 运送物料的车辆扣严禁搭乘人员。 第十三条 电机车前驾驶室除司机外严禁搭乘其它人员,后驾驶室除料车跟车工外不得乘坐任何人员。电机车车头上方严禁存放物料和乘坐人员。违反那规定者,一律按”三违”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该机车司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机车必须确定合格的牵引车数,严禁多拉超载。车辆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连接装置,其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和列车的制动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m。 第十五条 司机在车场顶车、调车、连接车时,必须听跟车工指挥。严禁异股到顶车、调车。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运行的列车或单独电机车前有站名,后有尾灯。 第十七条 正常运行时,电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电机车司机要位于前方驾驶室内。运行中,电机车司机必须密切注视运行前方,发现有障碍物道心有人,有人呼叫或有紧急晃灯信号时,必须立即停车,待查明原因后方可运行。运行中电机车司机要随时观察电压表指示情况,电池电压指示接近规定值时,应立即入库更换电池,严防电池过放电。 第十八条 电机车行驶速度: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m/s,运送人员不得超过3m/s,运送大件不得超过1m/s,调车时不得超过1m/s,运送爆破时不得超过2m/s,炸药和雷管严禁在同列车内运行。 第十九条 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第二十条 严禁长距离顶车,区域调车进行顶车时,各车辆必须连挂。连挂车辆时,车同与车辆必须缓慢靠近,严禁猛顶、猛撞。顶车及连挂车辆时,必须有跟车工在前方负责观望和警戒。 第二十一条 加强电机车日常检查检修,电机车的电气部分及电池装置绝缘不得低于0.5M 。电气部分要确保线路无破损,螺栓紧固,电池口盖全部紧固(充电时除外)杜绝漏电和电气失爆现象。电机车运行途中,严禁打开任何电气设备端盖。发现有不正常声音和异常现象要立即停车检查,出现漏电或因漏电产生火花等故障时,要立即断电,由其它拖车拖回车库修理。 第二十二条 电机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列车不准停放在巷道狭窄处,行人出口处。否则罚50元。 第二十三条 两辆电机车在同一轨道同向运行时,必须保持不低于100m距离,严防发生机车追尾事故。 第二十四条 电机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电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司机不得无故脱离岗位,若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点击电源,将控制器打到零位,取下控制器手柄,刹紧车闸,单不得关闭车灯。否则扣100元。 第二十五条 非电机车司机严禁操作电机车,否则按”三违”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音较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事先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二十七条 矿车上装载物料的轮廓不得超过牵引车的轮廓尺寸,即:长不超过矿车或材料两头连接装置的嘴突出部分,宽不得超出矿车或料车的宽度,高不得超出道面以上1.7m(蓄电瓶电机车道面以上高度1.65m)。运送超宽、超长、超高等物料时必须编审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运输调度员要密切注意观察大巷人员的运行情况,在人车运行前调度员应调走人车运行线路上的所有车辆,保证人车运行线路畅通。在人车运行线路内,沿线禁止其它车辆运行或停留。 第二十九条 电机车司机开车前要严格按照电机车完好标准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严禁运行,并及时积极处理。 第三十条 跟车工中途板道岔,必须停车,车辆低速滑行下车操作。 第三十一条 跟车工、电机车司机要与运输调度员密切联系,准确掌握运行线路上的一切情况。 第三十二条 井下所有人员严禁在大巷轨道上存放货物或设置障碍,严禁破坏运输设施,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三章 调度,通讯系统 第三十三条 成立电机车运输调度监控系统和机车通讯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组,确保大巷运输行车信号装置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各电机车司机要全部配有机车通讯,运输调度员与车司机之间能够随时保持联系。 第三十四条 运输调度员严格按照本岗位操作规程进行认真操作,合格调度时刻注意大巷的机车运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运输大巷各台电机车(包括料车)要全部统一按调度信号行车,电机车司机要密切注意行车信号,严格做到红灯停,绿灯行,黄灯慢行。 第三十六条 运输大巷维修、调整电缆、调整管路等作业时,严禁损坏电机车调度系统,通风系统的线路和设施。 第四章 充电硐室 第三十七条 要严格制定电机车充电工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充电工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只有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证。 第三十八条 电机车充电工要认真填写充电记录,充电过程中要加强 回检查,认真贯彻充电仪表指示情况,定时(每小时一次)测量充电机和电池温升情况,充电机温度不得产过60℃,电池温度不得超过40℃. 第三十九条 充电硐室使用起吊设施起吊电瓶等物时,应首先检查起吊设施是完好情况。起吊时,物件必须挂牢,起吊下方不得站人。起吊过程中,要有人操作、有人观察、统一协调、稳起稳落。 第四十条 充电硐室内的开关、电缆、充电机、充电插销、起吊设备等电气设备,要落实包机责任制,并设专职电工负责巡回检查维修,杜绝电气失爆现象。 第四十一条 充电硐室内应安设洒水软管、灭火器和沙箱。充电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充电硐室内要安设瓦斯监测报警断电装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煤矿安全规程>有抵触时。以<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井下电机车严禁运送人员,如果运送人员时, 充电机车运送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的修正和解释权归矿机电部。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皮带及刮板运输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矿皮带及刮板运输机的安全经济运行,结合本矿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皮带及刮板运输机的业务职责划分、设计、选型、安装、回收、检修、运行等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业务职责划分 第一节 管理职责划分 第二条 皮带及刮板运输机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机电设备科对全矿皮带及刮板机运输机业务保安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机电队全矿皮带及刮板运输机负现场管理责任,负责全矿皮带及刮板运输机的日常维护、检查、检修、检修组装、安装、回收等工作。(属包工队的皮带及刮板运输机有包工队负责)。 第五条 机电设备科对全矿新有入井的开掘入井证、把井口人员,见到入井证方可让设备下井。 第六条 机电设备科负责对全矿皮带及刮板运输机统计记录在账,注明设备的安装使用日期,型号、功率、机身长度、安装使用地点。 第二节 安装职责划分 第七条 本矿运输系统中新使用的皮带及刮板运输机的安装有机电队负责。 第八条 采煤队、掘进机新使用的皮带及刮板运输机有使用单位负责,但投入使用前必须经机电设备科验收方可投入运行。 第九条 皮带机的安装包括各种保护装置,刮板机的机头、机尾压机柱,挡煤板,必须一次安装到位。 第十条 皮带机与皮带机与刮板机搭接处的挡煤板的安装、维护、由被搭接的皮带及刮板机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皮带机头机尾防尘封闭工作及行人经常跨越皮带机的地点过桥的安装由各皮带机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需要安装电话的皮带巷道,有皮带机管理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安装。 第十三条 皮带机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维修、保养有监测部门负责。 第三节 回收职责划分 第十四条 主要运输巷的皮带及刮板运输机由机电队负责回收,升井交库。 第十五条 采煤队、开掘队新使用的皮带及刮板运输机由施工单位负责回收,升井交库。 第十六条 皮带机及刮板运输机七小件及保护装置由施用管理单位负责回收,升井交库。 第十七条 皮带及刮板运输机回收前由机电设备科组织相关单位与回收单位现场清点移交。 第三章 运行,检修及配件管理 第十八条 皮带及刮板运输机的运行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设备完好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皮带及刮板运输机的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消防,冲尘设施齐全良好。 第二十条 不同使用单位间的设备搭接谁主动搭接谁负责搭接前后5米内的文明生产。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中的皮带机身平直,架子不倾斜,胶带不跑偏(上胶带不出口托辊边沿,下胶带不磨架子),不缺,坏托辊,转动灵活,胶带不准拖地运行,胶带机机道畅通,无浮煤,无积水,无杂物。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中的刮板运输机,机身平直,机身缺刮板总数不能超过5块,不能出现连续块刮板情况,机头、机尾压机柱必须牢固可靠,机身上挡煤板齐全。机头两邦无积煤、无杂物。 第二十三条 皮带及刮板运输机机身上严禁运输物料。 第二十四条 皮带及刮板运输机机身按巷道施工长度的105%进行配备。 第二十五条 使用中损坏的大小件及机电设备必须及时更换回收。 第二十六条 井下皮带及刮板运输机备件(大小件及机电设备)不准挤压堆放,不准乱扔乱放,不准煤埋水淋,做到摆放整齐,不得兼做她用。 第二十七条 井下皮带及刮板运输机必须包机到人分段挂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井下新有皮带及刮板及运输机必须设置专职司机,并把名单报机电设备科备案。另要求按时参加机电队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九条 井下新有皮带及刮板运输机每月定时为设备保养,对各传动,转动部位加油保养,并有记录。 第三十条 包机维修人员,必须每天对新有皮带,溜子巡查一次,并要求有巡查和维修记录。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 皮带及刮板运输机因现场管理不到位,被上级部门或矿领导并查出的,除追究责任单位外对机电队,机电设备科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皮带机管理单位不按规定配员上岗,每缺岗1人次对该单位罚款500元,对胶带机检修不到位影响生产的按矿调度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未按规定设置皮带机头,溜子机头,挡煤板,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三十四条 行人经常跨越胶带机的地点未按规定设置过桥的罚责任单位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 暴露的胶带机机尾无护罩的罚责任单位500元,对责任人罚100元。 第三十六条 运行中的胶带机缺、掉托辊,每个扣100元。达到十个罚 元,每超过一个加罚500元,托辊不转,每个罚责任单位100元,磨成平台的每个罚责任单位500元,罚队长50元。 第三十七条 胶带拖地运行,架为一处,毎处罚责任单位100元,拖地运行超过2米,罚责任单位500元,胶带跑偏磨架子每架罚责任单位500元,撕胶带对责任单位追究责任,并罚款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八条 运行中的胶带机托辊被浮煤埋住的,每个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200元;胶带机机头仓下设备或机尾被浮煤埋住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九条 巷道内随地乱扔胶带机大小件,机身(滚筒、管子、架子、托辊、胶带等)的毎处罚100元,任何单位或个人把胶带机大小件,机身挪作她用每件罚款300元。 第四十条 设备配件、保护装置、机身丢失(损坏)按原值赔偿。综合保护器主机一台罚款5000元,温度传感器一只罚款1000元,烟雾传感器一只罚款1200元,磁铁一个罚款200元,速度传感器一个罚款1000元,电缆线每米10元。 第四十一条 未经机电科批准整节新胶带断开使用一处罚款责任单位 元,罚责任人200元;旧胶带断开使用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100;私自割胶带每米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100元,胶带挪作她用每米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四十二条 用胶带机运输不符合规定的物料,每次罚责任单位 元,对责任人按”三违”论处。 第四十三条 刮板机机头、机尾不打压机柱,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100元,不使用压机柱开溜子的司机按”三违”论处。 第四十四条 刮板机机身大件乱摆乱放毎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50元。 第四十五条 皮带机头、刮板机机头无管理牌板沙厢,灭火器防尘喷雾等罚责任单位每项100元,责任人10元。 第四十六条 溜子机头两帮积渣多,机身两帮积渣多,没安设挡煤板,罚单位3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四十七条 皮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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