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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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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制度在制度设计和执行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影响到整个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而且还会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本文将对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详细分析其原因,从贷款人、借款人以及社会经济大环境的角度进行探讨,并从宏观的经济转型、担保行业建设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微观的经济主体内部监管与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解决对策。关键词:商业银行贷款担保信用体系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才刚刚起步,受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制约,当前我国企业和广大资金需求者仍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贷款仍是企业和个人融资的主要渠道。作为保障借款者还款

2、措施之一的贷款担保,是借款人还款的第二来源,是保证银行经营安全的重要措施。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在实际操作与外部大环境中却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担保制度名存实亡,贷款担保制度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银行所发放贷款的安全性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产生大量不良贷款,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甚至影响整个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2006年底,我国银行业已经全面对外开放,国外金融机构可以享受与中资银行同等的待遇,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国经营人民币的存贷款业务,这必将对中资银行构成极大的冲击。为了提高经营质量,提升综合竞争力以更好的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

3、,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加强贷款担保制度这一薄弱环节,改善贷款的安全保障,这不仅是银行业开放后严峻形势的要求,也是稳定和发展我国信用经济乃至整个经济的要求,是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一、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担保中存在的问题近些年,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其中人民币信贷总量,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攀高,从1996年开始,到2006年为止,人民币信贷总量一直保持增长,平均的增长速度已经达到(详情见表1),而且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高额不良贷款的现象(详情见表2),虽然经过治理,不良贷款的数量较前些年,已经有了大幅度的减少,但是,不良贷款率仍然成为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的沉重的包袱。可见,保证贷款的安全显

4、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迫切各家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必须加强对贷款担保的审查力度,使贷款担保落到实处。作为贷款偿还第二还款来源的贷款担保,是银行防范和降低资金损失风险的重要手作为贷款偿还第二还款来源的贷款担保,是银行防范和降低资金损失风险的重要手段,旨在为银行债权的如约实现提供支持和保障。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基于我国商业银行作为贷款偿还第二还款来源的贷款担保,是银行防范和降低资金损失风险的重要手段,旨在为银行债权的如约实现提供支持和保障。基于我国商业银行的部分贷款的贷款担保已经“名存实亡”,不能够起到贷款担保应有的作用,使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坏账率一直高于发达国家,成为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瓶颈之一

5、,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一些贷款担保主体不合格首先,有些担保人是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担保法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这些单位不得成为担保人;其次,根据担保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可以作保证人,但有些企业却以虚体担保、连环担保、自我担保或者虚拟担保的形式从银行获取贷款,当然这类贷款是高危贷款了。(二)个别担保物品不符合要求我国担保法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具体要求有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规定可以抵押、质押的财产才是合法的,反之则是非法和无效的。担保贷款中常见的一些具体情况有:1、不是担保人所拥有的合法

6、财产,被担保人充作抵押物的。2、所有权、使用权属不明或来路不明的财产。3、存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财产。4、非法财产。5、无效财产,即伪造有效抵押物、质押物。6、重复抵押。7、高估抵押物价值,包括高估抵押率情况在内。8、抵押品没有价值评估。9、虚拟抵押物,即在抵押贷款合同中找不到任何有效的抵押物,实际上是信用贷款。10、已经被冻结、查封、暂扣、没收的财产。11、已经或正在被拍卖的物品。(三)担保贷款管理不力在我国现行的银行担保贷款业务,常常出现因借款合同文本不规范,记载要素不全,某些条款不符合借款合同和担保法的有关要求,而致使担保合同失效。具体情况有:1、借款额大小写不一致;2、涂改借据或更改

7、签章;3、借据、合同无单位公章;4、借据无法定代表人签章与签字;5、无抵押物、质押物清单;6、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特别是有价证券、房屋和车辆未到证券登记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者为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登记而未经有权部门登记的财产为无效抵押物。(四)行政干预导致担保形式化一方面,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追求自己的工作业绩,为了搞“面子工程”,帮企业拉贷款,在银行需要借款企业提供担保的时候,利用手中职权找来单位强迫提供担保;另一方面,为了解决一些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中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不使企业破产倒闭,于是就出现了“面袋子”、“菜篮子”贷款,即为了发放职工工资,当地政府领

8、导出面协助企业向银行贷款,这样的借款方,根本就不具有还款的能力。如此,贷款担保便成了一纸空文,贷款安全的保证便无从谈起。二、解决对策(一)尽快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处于经济体制转型中的商业银行和借款者的主体企业,都应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政府也应当明确职责,尽快完成市场经济中政府角色的转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没有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就没有出资人的代表,也就没有了企业的领导和管制。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形式就是董事会及配套的相应机构以及公司管理层的高级领导。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非执行独立董事两部分,执行董事由在公司任职的高层领导担任;独立董事则由外聘专家学者或其它公司

9、的领导担任,其职责是独立地、超脱地参与公司董事会决策并监管董事会和管理层,这样的设置,可以把所有者与经营者分开,把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具体的运营分开,把监管机制和运营机制分开,真正做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二)加强各个方面的监管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部门,要对商业银行日常贷款业务以及贷款担保的监督管理,使银行在执行贷款发放时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贷款发放程序,确保贷款的正确发放。商业银行可以对其所开展的贷款业务,建立相关信息的统计与监测制度和机制,就贷款业务的总体情况,贷款风险登记情况,贷款收益情况等,进行定期统计分析。贷款业务的

10、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有关统计报告或报表,以及相关法律诉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另外,商业银行也应当加强对贷款的贷后监管,可以引入贷款动态监控机制,时刻关注贷款的运用及经营状况,一旦借款者或贷款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问题时,向借款者发出通知,在贷款到期前收回贷款,尽量减少贷款损失。对于企业而言,在公司制改革进程中,不仅要使企业的各个股东能够起到监管作用,而且也要使企业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管视线之中,这样就可以杜绝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在财务报表中的作假,也可以杜绝企业拉担保时出现虚体担保、连环担保、自我担保或者虚拟担保等情况的出现。对于那些个人借款者,要建立起信用档案制度,

11、不仅可以健全社会信用信息,而且对借款者也是一种约束,增加借款者违约的成本,使得借款者不能轻易的违约,这样也有利于我国信用道德建设。此外,可以适当补充监管主体的建设,比如,可以效仿法国、卢森堡、荷兰、比利时及我国香港地区等地区建立金融同业公会,从而建立起多方位、多角度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体系。(三)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第一,加强信用监管,不仅要使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发挥应有的作用,还要逐步建立信用行业自律组织,从内部和外部对信用行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管;第二,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而且众多信用评级机构没有形成统一的评级体系,大多各自为政,很难给商业银行提供可靠

12、的信用信息,应当从这方面入手,形成可以与国际现行的通用的标准相接轨的信用评级标准;第三,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以及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可以建立“信用黑名单”机制并且利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失信企业及个人具体信息公之于众,在社会大环境中建立起一个强制的硬性约束机制。第四,信用文化的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不仅要在法规法律制度层面加强建设,而且要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四)大力发展担保业首先,加强对担保行业的管理。担保行业是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担保业的发展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唇齿相依,信用担保业务开展得好坏,依赖于社会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其次,必须首先解决行业立法问题,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监管体制,为担保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再次,要强化信用担保行业内的协作和自律。第四,加强担保业务规范,提升业务运营能力。(五)加强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改善贷款及贷款担保的状况。例如,加强商业银行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引入贷款保险,在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之后,可以将这笔贷款的等级作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定期由权威贷款等级评级机构对此笔贷款进行评级,一旦进入比较危险的等级阶段,保险公司就向银行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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