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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环境法教学的几个问题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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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法学本科环境法教学的几个问题 ——兼谈地方院校法学本科的环境法教学 王小萍( 山西财经大学) [内容摘要]: 法学本科环境法课程设置存在核心课与方向课两种类型。核心课的规范化是当前的主要问题; 认识方向课的多样性, 协调其与学科方向的关系, 是环境法教学拓展的重要方面。另外, 还就地方院校法学本科环境法教学应与地方特点相结合提出了看法。 [关 键 词]: 法学本科 环境法 教学 核心课 方向课 中国法学本科环境法课程, 从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部分高校法律系开设起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1984年教育部将之列为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专业选修课; 1985年将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列为经济法专业的专业必修课; 3月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决定, 新增环境法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但在之后的法学本科教学实践中, 仍有相当数量院校的法学本科专业没有开设环境法课程。 一、 环境法教学课程设置与规范化问题 在本科法学教学中的环境法课程, 既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也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任何一个部分独立设置的课程, 如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法等。这也是本文探讨环境法教学的一个前提。 (一) 环境法为核心课之定位与非核心课的存在 核心课程一般被理解为课程体系中居于核心位置的具有生成力的那部分, 它与课程体系的其它部分( 边缘课程) 形成有机的、 内在的联系。 周 卫: 《论本科层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课程建设》, 《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 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第812页。 1998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法学教育的现状、 主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未来的发展趋势等进行研究, 在此基础上确定的法学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中并不包含环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随着近年来环境资源问题日益严重, 国家环境立法的步伐加快和全社会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 环境法越来越受到法学界和教育管理部门的重视, 3月新增环境法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环境法成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 意味着其”边缘课程”地位的改进, 在法学教育体系中核心地位的逐步确立, 也表明环境法对法科学生培养、 满足社会需要与国家环境安全和关乎全人类命运的问题方面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当前, 大部分院校的法学本科已经开设或积极准备开设环境法课程。 在当前607所大学的法学专业中,有一半已经开设环境法课程。( 参见: 胡静、 王晓丽: 《环境法教学与科研专家圆桌会议综述》, 《当代法学》 1月( 第23卷第1期, 总第133期) , 第160页) 。 在法学本科教育课程体系中, 环境法作为核心课程存在的同时, 也存在作为非核心课的情形。作为法学学科之下的方向课而存在的环境法课程, 或者作为方向的必修课, 或者作为方向的选修课; 其内容往往是以环境法中的某一部分作为独立的课程开设。当前, 对于这部分课程主要是基于各对特定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而设置的。环境法学界并未很好关注和讨论这一问题, 特别是对非环境法方向开设的环境法课程如何设置、 内容如何与其所在方向课程内容协调等问题需要展开深入研究, 以期能从全方位的角度, 认识环境法在解决商事交易、 经济宏观调控等领域活动中的环境资源问题的作用, 并运用环境法解决其中的具体问题。这是一个客观的需要, 是环境法教学面临的必须解决的问题, 也是使环境法发展摆脱当前主要在理论层面徘徊, 在解决实际问题, 特别是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宏观和微观中的环境问题举步维艰困境的一条很好的出路。 ( 二) 环境法课程开设的情况 从当前国内高校已设法学专业课程开设情况看, 有一部分院校没有开设这门课程, 开设这门课程的大部分定性为法学专业核心课, 是一门法学专业必修的基础课。除此之外, 还有就是本科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中环境法非核心课的存在。 以我校为例, 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 课程设置分两类: 一类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 主要包括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以及其它必修课, 如法律文书等课程; 另一类是在法学学科基础上, 分方向开设的方向必修课和方向选修课。在这两类课程中, 均包含环境法课程。也就是说, 环境法课程设置呈现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法学专业核心课, 作为法学本科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 另外一种情形是法学专业经济法方向开设的方向课。在法学人才培养中以学科之下的方向为基础开设的, 课程开设的形式多样, 一是作为方向必修课, 二是作为方向选修课; 从内容上看, 有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法、 能源法 对于能源法是否属于环境法, 从多数环境法教材内容的角度看不包括其中。但由于能源与自然资源在相当程度上存在交叉, 资源中饱含了部分能源, 因此, 有学者认为: 鉴于当前能源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和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影响日益凸显,以及能源法在能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有必要将能源法开设为一门独立的课程, 且作为环境法教学体系的一部分。( 参见王灿发、 于文轩: 《论中国环境法学的课程设置与教材建设》, 《当代法学》, 11月( 第22卷第6期, 总第132期) 。 等。当前, 我们正在酝酿准备开设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方向, 课程如何设置是一个关键的问题。我们的初步考虑是从主要为地方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出发, 课程设置为: 污染防治法, 主要讲授污染防治法律; 自然资源法, 主要讲授自然资源单行法律; 能源法, 内容主要包括煤炭法和电力法。另外, 还应结合地方实际情况, 开设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专题, 主要介绍环境资源保护的方性性立法、 环境资源保护执法状况、 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研究等。 当前法学本科专业的环境法课程开设状况, 表明法学专业的环境法教学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 这种状况既与法学教育界对环境法的认同状况有关, 也与环境法自身的发展状况有关, 还与环境资源问题已深入到了民事、 经济、 行政等领域, 这些领域问题的法律解决必须有环境法的介入有关。反过来, 又对环境法教学的规范化、 多元化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当前, 亟待对环境法核心课予以规范化, 对环境法方向课程设置的多样性予以充分认识, 以推动环境法课程教学的发展。 二、 环境法教学内容的确定与选择问题 环境法教学内容问题既是培养方案中核心课程内容的确定问题, 即是一个规范化的共性问题; 又是一个方向课内容的确定问题, 即是一个基于特定情形的个性问题。我们认为: 对规范化的共性问题主要体现在应由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予以规范; 对基于特定情形选择的个性问题应由课程开设者以及任课教师选择。 ( 一) 关于规范化的共性问题的探讨——核心课内容的确定 对环境法课程的内容, 当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前所述, 这需要在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在高校本科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织下, 由高校环境法教学一线的专家和同仁共同努力, 制定一个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核心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 对这门课程讲授的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对此应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拿出一个合理的方案, 能够体现环境法的基本内容和本质特征, 能充分体现出其在法学教学课程体系设置中应有的地位。 在没有明确规定教学基本要求的情况下, 环境法课程内容的确定, 可谓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但不容否认的是,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受到现有教材了直接影响, 也体现了对环境法教学内容界定的分歧。从近几年出版的权威学者编著的环境法教材看, 首先是体例上的不同, 同时也对内容作了不同安排。以蔡守秋教授主编的《环境资源法学》( 湖南大学出版社 8月版) 和周珂教授著《环境法》( 最高人民大学出版社 9月版) 为例, 前者直接以章( 共10章) 节安排教材内容, 重点突出了环境法基础理论部分的内容; 其中对污染防治法、 自然资源法、 和生态保护建设法、 国际环境法的内容分别以一章的篇幅作了概括性介绍; 后者则以编章节结构展开, 划分了”环境法学总论”、 ”环境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保护法”、 ”国际环境法基础”四编, 除总论部分之外, 以较大篇幅介绍了污染防治、 自然资源( 作为环境要素) 保护等内容, 作者关于对环境法的独特认识也明显的体现在教材之中。 当然, 我们建议制定一个环境法教学的基本要求, 并不是说我们环境法核心课教材的编写要千篇一律。相反, 环境法教材的编写应在基本要求的指导下, 就环境法内容的主要方面有一个大致的框架, 将环境法的基础理论、 法律制度作为主要内容, 理论部分要充分体现迄今为止环境法理论研究所取得的共识, 充分体现环境立法的基本成果; 同时介绍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不同观点以及对环境法制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探讨。需要注意的是教材的编写要区别于专著的撰写, 主要是共识观点的阐述和法律制度的客观介绍与分析, 不宜以个性化的观点贯穿始终, 防止这一倾向对本科环境法教学产生不利影响。 当然我们并不反对专著性教材的编写。专著性教材的编写具有系统化和前后一致的特点, 对于全面表示作者观点, 促进学生了解环境法研究成果有着重要的作用, 是学习环境法必不可少的。我们只是认为这类个人专著性教材不宜作为初学环境法的本科学生的基本教材, 而应作为拓展性的参考教材。 因为本科环境法教学的目的在于学生对环境法这一新型的部门法的理论和知识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基本的把握。为便于学生对环境法的把握, 我们认为: 采用篇章体例结构为好, 它既是环境法研究系统化成果的反映, 也一目了然, 便于学生对环境法的内容分类把握。 课程讲授过程中内容之确定, 首先应当认识到必须将环境法的讲授置于国际国内环境与资源问题的大背景之下, 讲授相关学科知识, 了解当前环境资源问题, 是讲授环境法之首要; 其次应突出环境法基础理论的讲授, 且作为重点内容。形成系统而完备的理论无疑是一门学科独立存在的前提, 环境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立的理论体系, 尽管还不成熟, 但关于环境法的概念、 特征、 体系、 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已初步形成, 成为环境法以部门法独立存在的理论基础, 是认识和掌握环境法的根本所在; 再次, 就是环境立法, 包括具有基本法地位的立法和其它单行法, 具体内容的取舍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总之, 作为法学本科学生的核心课环境法教学的内容必须区别于其它专业的环境法教学和实务培训教学, 也应区别于方向课教学的内容, 重点突出基本理论。 ( 二) 关于特定情形的个性问题探讨——方向课内容的选择 这一问题的探讨是与规范化的共性问题的探讨——核心课内容的确定相对而言的。环境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本质特征之外, 还具有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科学技术性、 综合性和公益性等特点。 蔡守秋主编: 《环境资源法学》, 湖南大学出版社 , 第40-43页。 其中, 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综合性和公益性的特点直接决定环境法方向课程的广泛开设。 环境法以保护环境, 建立人与环境的和谐关系, 进而保护人类的生存发展为目的。环境资源是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秩序密切相关, 因而是以社会公益为本位的法。这一点与经济法等部门法以维护社会公益为目的相一致, 经济法在调整宏观社会经济关系与微观( 企业内部) 经济关系过程中, 广泛涉及到环境资源等公益问题。同样, 在行政法、 民商法、 国际法等方向, 也会涉及环境资源问题, 如行政法中对环境资源规划、 环境资源行政许可、 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等管理和保护问题, 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与环境资源管理密切相关的问题。如在商事交易中涉及的环境标准, 环境风险的预防、 绿色贸易壁垒等问题。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与综合性突出的表现为: 环境法的调整的范围相当广泛, 涉及到环境资源保护与管理、 治理与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 甚至还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 就性质而言有民事的、 行政的、 经济的、 诉讼的等关系。这也决定了其所采取的法律手段与措施的综合性, 即在调整环境资源法律关系时, 不但能够适用行政法、 刑法等公法, 也能够直接适用民法, 还能够经过国际法予以规范; 而且不但包括实体法, 也包括程序法。能够说传统部门法与环境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日益明显, 因此, 环境法作为经济法、 行政法、 民商法等方向的方向课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但无论是什么方向开设环境法课程, 首先要明确该课程的性质为环境法, 而不是什么环境民法, 环境刑法、 环境行政法等, 这是确定授课内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 具体内容的讲授必须把环境法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课程始终, 深入阐述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在具体单行法制度的讲授上, 可结合专业方向的实际情况有重点的进行选择。在讲授方法上, 我们认为应重视结合实际展开教学, 特别是要引导学生对某一具体问题从不同部门法的角度展开分析并予以解决, 从中把握环境法与其它部门法在内容上的衔接与协调。 三、 环境法教学方法的探讨与创新问题 教学方法是教学过程中实现教学目的的手段和途径, 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应与目的实现相适应。从人才培养目标的角度探讨环境法的教学方法, 归纳起来有以下基本思路。 ( 一) 基本理论、 基础知识的掌握与课堂讲授方法的运用 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基本理论与基础知识是环境法教学的首要目的。学生对基本理论、 基础知识的掌握, 主要应以教师课堂讲授这一传统教学方式为主导。尽管在教学研究和教学实践中, 对这一方法微词颇多, 但它依然不失为的一个好的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学的主要方法, 注重对抽象的概念和原理的阐释, 经过对概念、 原理的系统讲授, 使学生了解各种假设的法律状态,从而能够较容易地运用逻辑来认识法律。环境资源法学同样也应当注重对基本理论和重要知识点的系统讲授, 具体包括概念、 原理的阐释、 法律制度的解析( 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读) ; 方式上也可灵活应用案例分析等教学方法阐释其中的概念、 原理和法律条文的含义; 在课堂讲授中同样能够展开课堂讨论增强学生对概念、 原理等的理解和把握, 为学生实务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养成奠定基础。 (二) 解决法律个案问题技能的培养与实训教学方法的运用 培养法学本科学生运用法律理论和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开展法律实务的能力, 是环境法教学的基本目的, 是造就应用型人才不可或缺的。这一能力的养成主要在于实训教学方法的运用。实训可分为模拟实训和实战实训, 模拟实训教学方法主要有案例教学法和模拟审判教学法。模拟实训法在培养学生案例分析、 口头辩论和解决问题等法律实务技能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同时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诊所式教学法是实战实训的教学法, 经过使学生在实际生活中接触到环境资源案例, 并分析和提出具体法律意见来学习法律的一种教学方式, 即经过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进行学习。环境法律诊所使学生能够经过在运用所掌握的理论与知识, 分析和解决具体的法律纠纷或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过程中, 不断提高法律实务技能的能力。 ( 三) 法律综合能力的形成与调查研究教学方法的运用 在前两种能力的基础上形成法律综合能力是环境法教学的最终目的。综合能力是理论认识能力、 思维能力、 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解决能力的全面养成和升华。为此。我们尝试应运用调查研究教学方法, 主要是在教师引导下, 经过学生在法院、 律所、 环保部门、 矿山企业等实践基地对环境法案例、 实践中存在的环境问题的调查研究, 独立完成研究报告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方案。在教学实践中的尝试表明, 这是一个积极有效的方法, 但却受到客观条件的多种制约, 也并非所有的学生都有能力适应这一方法。 四、 地方院校环境法教学的特殊性问题 高校是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重要基地, 是推动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本力量。《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等一系列重要文件,都强调”高等院校要积极主动参与地方经济活动,走产学研发展之路。” ( 一) 地方院校的人才培养的特殊性 地方院校的特点主要是面向地方招生, 主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如何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地方院校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它直接关系到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还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办学定位、 人才培养特色等基本问题。一定地方的地理区位、 环境资源特点与经济发展的独特性也给地方院校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提出了特殊要求, 也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基于地方院校的特点, 决定了地方院校办学需要更多的考查地方需求, 并调整专业培养方案和培养模式, 形成自己的独特之处: 第一, 办学宗旨要突出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在专业设置、 课程开设等环节都应与办学定位相符; 第二, 培养目标主要为应用型人才, 特别是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 第三, 在课程体系设置、 教学方法等方面要面向地方人才需求, 和地方企业积极联合, 立足于地方发展以求得自身发展。 ( 二) 对地方院校环境法教学特殊性的思考 首先, 地方院校的特点要求环境法教学要服务地方的可持续发展, 为地方环境保护和经济、 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环境保护与经济、 社会发展协调与相互促进的实质要义是可持续发展。1992年于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经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是一个关于环境同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宣言; 《21世纪议程》则是一个在全球和各区域范围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 其中强调: ”确保在各级决策和所有部门中将经济、 社会和环境考虑更好地结合起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译: 《21世纪议程》,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第59页。 这一思想贯穿于中国就体现为环境法的”环境与经济、 社会的协调发展原则”。这一原则对环境法教学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要求环境法教学必须结合地方经济、 社会发展的实际和环境资源状况的实际。 其次, 不同地方特有的环境资源的问题对环境法教学有特定要求。环境法不但是理论法学, 更是应用法学, 解决实际中的环境与经济、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是其根本任务。不同地方有不同地方的特点, 例如, 山西是一个自然环境差, 水资源严重缺乏, 但矿产资源丰富, 特别是煤炭资源丰富的省份; 长期以来以能源重化工产业作为经济发展的支柱。特殊的自然生态环境和长期、 大量的矿产资源开发与能源重化工产业的发展, 使山西环境资源状况严重恶化, 地下水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地表水污染严重, 地面沉降、 地表植被破坏, 土地无法耕种, 大气中粉尘含量高, 有毒有害的化学污染排放严重。为地方发展培养人才要求我校要结合山西地方环境与经济、 社会发展的实际开展环境法教学, 培养了解地方情况、 存在问题并力求解决该地环境资源问题的毕业生。 最后, 地方院校应就环境法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作与地方特点相适应的选择。在环境法课程的设置上, 方向课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置, 地方区域的环境与资源问题主要在哪些方面, 课程设置的重点就应在哪些方面。教学内容的选择更要具有针对性, 在一般内容讲授的基础上, 就地方存在的主要的、 急需解决的环境资源问题的理论和制度作重点讲授, 或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授。 参考文献: 1.周 卫: 《论本科层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课程建设》, 《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 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2.蔡守秋主编: 《环境资源法学》, 湖南大学出版社 。 3.周珂著: 《环境法》, 最高人民大学出版社 9月版。 4.邓 禾: 《论环境资源法的教学方法与技巧》, 《高等建筑教育》 3月( 第16卷第1期) 。 5.王灿发、 于文轩: 《论中国环境法学的课程设置与教材建设》, 《当代法学》, 11月( 第22卷第6期, 总第132期) 。 6.胡静、 王晓丽: 《环境法教学与科研专家圆桌会议综述》, 《当代法学》 1月( 第23卷第1期, 总第133期) , 第160页。 Several issues of environment law teaching in Legal science undergraduate course ——Concurrently discusses Legal science undergraduate course in local Institutes of Higher Leaning WANG Xiaoping ( Law School of 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Taiyuan. Shanxi. 030006) Abstract: There are two class types in environment law curriculum teaching: core class and the direction class type. The core class's standardization is the present subject matter; knew that the multiplicity of the direction class; coordinated its and the discipline direction's relations, is the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 law teaching. In addition, essay also proposed the view on the plac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legal science undergraduate environment law should combine course's teaching with the place characteristic Key words: legal science undergraduate course environmental law teaching core class direction 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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