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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V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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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序: 此《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为 ,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合理的利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视同缴费年限”, 因此做了思想观念的较大改变和法律条款的大幅修改。①因为”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是不同的概念, 因此将”缴费年限”所包含的”缴费”和”参加社会劳动”分开, 用”参加社会劳动”替换”缴费”, 不再使用”视同缴费年限”, 用”参加社会劳动年限”替换”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缴费”仅是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已, 包括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能够简称”劳动年限”。②由于”退休”词汇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太大的关系, 因此类似”退休年龄”、 ”提前退休”、 ”延迟退休”、 ”推迟退休”等词汇不再使用, 用”领取劳动退休金”替换”退休”。③重新定义基本养老金是”基本退休养老保险金”的简称。领取基本养老金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一。 一、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7月1日) 中的”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提出创新建议, 以便进行修改。( 需要与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优抚法的关系) 二、 对”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建议的内容 第十条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修改为: 第一款基本养老保险以鼓励公民积极参加社会劳动为指导思想。 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缴纳、 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款 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 第三款 用人单位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认证有劳动合同书、 任命书、 聘任书、 工资发放记录、 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等及证明人。 第四款 无用人单位劳动者或公民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有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认证有营业执照、 营业场所合同书、 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等及税务的登记缴纳。 第五款 公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国家( 政府) 、 用人单位( 集体) 、 ( 公民) 个人三方分别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 修改为: 第一款 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公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款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社会统筹的个人统筹比、 个人累计参加社会劳动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 第三款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社会统筹和由其它资金组成,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月筹集, 实行现收现付制。 第四款 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由个人按月和按年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组成, 享有政府优惠和集体补助等资金。 第五款 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管理, 实行基金积累制。建立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具有优先权情况下保值增值的投资经营机制。 第十二条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存, 修改为: 第一款 国家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比率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存比率、 自愿缴存比率。 第二款 盈利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统筹比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款 非盈利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统筹比率由国家各部门财政拨款基本养老保险费,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款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能够获得国家各部门财政拨款和政府补贴。 第五款 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缴存比率按月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 记录个人账户, 存入个人账户养老基金。 第六款 无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统筹比率和个人缴存比率按月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 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记录个人账户, 存入个人账户养老基金。 第七款 无用人单位劳动者参加社会统筹能够获得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 第八款 公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自愿缴存比率按年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 记录个人账户, 存入个人账户养老基金。 第九款 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或达到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后用人单位、 无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进行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 第十款 劳动者个人未完成最低参加社会劳动年限或未达到终止社会劳动年龄时应继续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 第十一款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 政府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为参加社会统筹, 参加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第十二款 参数及参数值: 社会统筹比率: 2%、 4%、 …18%、 20%(例)。 标准缴纳额: 当地劳动工资水平×20% 用人单位分别按本单位工资总额×10%(例)和按当地劳动工资水平×10%(例)×本单位使用人员总数量 参加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用人单位当个人总收入大于当地劳动工资水平时, 按标准缴纳额参加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用人单位当个人总收入小于当地劳动工资水平时, 按个人总收入×20%, 向上靠近一个社会统筹比率值 参加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当无用人单位按大于个人总收入×20%比率参加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 政府给予50%(例)的补贴, 最高补贴到社会统筹比率20%。 个人统筹比: 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的劳动者个人统筹比为1 。 无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统筹比=个人社会统筹比率÷20%。 个人缴存比率2%、 3%、 ……7%、 8%(例), 按当地劳动工资水平×比率 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 自愿缴存比率2%、 4%、 ……18%、 20%(例), 按当地劳动工资水平×比率 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 最低参加社会劳动年限: 人口预期寿命的25%( 例) 终止社会劳动年龄: 人口预期寿命的90%( 例) 第十三条 关于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年限, 修改为: 第一款 公民从成年年龄开始参加社会劳动时间内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参加社会劳动年限, 参加社会劳动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款 公民的参加社会劳动年限( 能够简称为劳动年限) 以月为基本单位(不足一个月进为一个月), 转化为年计算时, 按月数除以12换算, 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款 女性公民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孩子享有2年的参加社会劳动年限。 第四款 公民在服兵役期间和国家规定的年限期间为参加社会劳动年限。 第五款 参数及参数值: 成年年龄: 人口预期寿命的25%( 例) ( 注: 当前是16周岁) 第十四条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修改为: 第一款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 自愿缴存部分除外) ,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第二款 国家鼓励和规范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能够给以个人账户储存额补助, 免征利息税; 用人单位能够给曾在本单位工作过的退休养老人员以月单位养老金, 在缴税前扣除。 第三款 国家对个人账户储存额给以最终利率补贴或投资收益比率。 第四款 个人账户储存额始终归个人所有。 第五款 公民个人死亡的, 遗属能够继承领取其个人账户余额和按领取比率继承无用人单位劳动者按照无用人单位统筹比率参加社会统筹的金额。 第六款 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款 参数及参数值: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5%(例) 最终利率补贴10%(例), 或投资收益比率。 注: 个人账户储存额补助比率关系: 非盈利用人单位个人账户储存额补助=盈利用人单位平均个人账户储存额补助×1.2( 例) 。 第十五条 关于基本养老金, 修改为: 第一款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劳动退休金为核心, 按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单位时间进行均等分配。 第二款 基本养老金由老年养老金、 劳动退休金、 个人储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是”基本退休养老保险金”的简称。 第三款 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 ①月老年养老金=当地劳动工资水平×(老年养老金百分率+年龄补贴+劳动补贴) ②月劳动退休金=∑当地劳动工资水平×个人参加社会劳动年限×(劳动退休金百分率+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补贴)×个人统筹比+当地劳动工资水平×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补贴×(劳动退休金百分率+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补贴) ③月个人储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储存额补助+利息)×(1+最终利率补贴)÷(人口预期寿命-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或首次领取劳动退休金时的年龄)÷12( +月单位养老金补助) 第四款公民具备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 在户籍所在地分别计算、 分段计算, 统一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①分别计算: 分按月老年养老金、 按月劳动退休金、 按月个人储老金计算。 ②分段计算: 对公民的月老年养老金按年龄分段计算。对公民的月劳动退休金用参加社会劳动时个人参加社会劳动年限的时间段内的社会统筹比率对应不同的个人统筹比分段计算。 ③统一按月支付: 在户籍所在地统一支付月老年养老金、 月劳动退休金、 月个人储老金。 第五款 政府每年按老年人员数量的月老年养老金数额财政拨款。 第六款 月劳动退休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 政府给予补贴。 第七款 月个人储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支付。个人月个人储老金发放数额不得大于当地劳动工资水平的50%。 第八款 参数及参数值: 当地劳动工资水平: 按国家规定各地区政府每年统计制定本地区上年度盈利用人单位在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 注: 在统计当地劳动工资水平时应仅包括盈利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要去掉10%低工资人员和10%高工资人员的收入情况。不包括非盈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无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人口预期寿命: 根据人口平均寿命调整确定, 国家每五年( 例) 核定一次。 注: 人口预期寿命也可按各地区当地人口预期寿命处理, 与当地劳动工资水平对应。 老年养老金百分率8%(例): 仅是一个初始值。 年龄补贴、 年龄补贴率: 从标准老年年龄开始, 随个人年龄每年增加, 年龄补贴率=0.2%/每年(例), 个人年龄超过人口预期寿命后, 年龄补贴率=0.4%/每年(例)。 年龄补贴=( 个人年龄-标准老年年龄) ×年龄补贴率。 劳动补贴、 劳动补贴率: 对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一种补贴, 劳动补贴率=0.5%/每年(例)和领取劳动退休金期限结束后, 劳动补贴率=1%/每年(例)。 劳动补贴=个人累计参加社会劳动年限×劳动补贴率, 劳动退休金百分率1%(例)。是一个重要的参数, 为退休养老人员因曾参加社会劳动而获得劳动退休金的均等分配值, 参加社会劳动每满1年发给1%。 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补贴、 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补贴率: 对劳动者个人累计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超过标准社会劳动年限的一种补贴每超过1年, 个人累计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补贴2年(例), 即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补贴率=2年/每年。 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补贴=( 个人累计参加社会劳动年限-标准社会劳动年限) ×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补贴率 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补贴、 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补贴率: 对劳动者个人年龄达到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后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获得的一种补贴每推迟1年, 劳动退休金百分率补贴0.1%(例) , 即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补贴率=0.1%/每年。 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补贴=( 个人年龄-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 ×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补贴率。 最低月老年养老金=当地劳动工资水平×老年养老金百分率。 第十六条 关于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约束, 修改为: 第一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公民具备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 须经本人向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批准后领取基本养老金, 实行即时计发原则。 第二款 公民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和补贴: 1.领取老年养老金条件: 公民年龄到达标准老年年龄时开始领取, 享有年龄补贴及参加社会劳动的享有劳动补贴的权利。 2.领取劳动退休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公民完成最低参加社会劳动年限, 劳动者的个人年龄加上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超过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 ②劳动者的个人累计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超过标准社会劳动年限。 ③劳动者年龄大于终止社会劳动年龄。 ④劳动者的个人年龄加上领取劳动退休金期限超过人口预期寿命。 3.领取劳动退休金和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及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 ①劳动者个人累计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超过标准社会劳动年限的享有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补贴。 ②达到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的劳动者允许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 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进行累计计算, 享有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补贴。 ③从事过特殊工作, 未达到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的劳动者能够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 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进行累计计算, 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经由县级以上机关认定。 4.领取个人储老金条件: 公民从领取劳动退休金或达到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时开始领取, 能够一次性领取, 享有最终利率补贴或投资收益比率的权利。 第三款 公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约束, 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 ①领取基本养老金到公民死亡后终结。 ②领取劳动退休金期限结束后的人员领取劳动退休金终止, 但个人年龄小于平均早逝年龄的, 领取劳动退休金到平均早逝年龄。 ③领取劳动退休金的本人不再从事社会劳动, 于生产质料相脱离。 当年龄超过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 本人不领取劳动退休金的享有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补贴。 ④当年龄超过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 本人继续或重新就业从事社会劳动的: 情况a: 本人不领取劳动退休金, 用人单位和个人都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记录个人参加社会劳动年限。 情况b: 本人领取劳动退休金, 个人要按社会统筹比率20%( 例) 参加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不记录个人参加社会劳动年限。 ⑤领取个人储老金在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后, 到达人口预期寿命时终结。 ⑥个人总资产收入超过当地劳动工资水平一定数量时, 不再享受老年养老金和劳动退休金或享受部分待遇: 情况a: 个人总资产收入小于当地劳动工资水平1倍( 例) 时, 享受部分劳动退休金待遇, 扣除比率为: 个人总资产收入/当地劳动工资水平。 情况b: 个人总资产收入超过当地劳动工资水平1倍( 例) , 而小于当地劳动工资水平2倍( 例) 时, 享受部分老年养老金待遇, 扣除比率为: ( 个人总资产收入-当地劳动工资水平) /当地劳动工资水平。 ⑦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时停发。 ⑧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改变中国国籍的, 领取其个人账户余额, 领取基本养老金终结。 ⑨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时停发基本养老金。 第四款 参数及参数值: 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 1.根据从事特殊工作对劳动者寿命影响的程度制定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 劳动者从事井下、 低温、 高温、 高压、 高磁、 高空、 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等特殊工作每年能够分别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为0.1、 0.15、 0.2、 0.25、 0.3、 0.35、 0.4、 0.45、 0.5年(例)( 其中0.35、 0.4、 0.45、 0.5年为军人准备) 。2.女性劳动者每一个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能够有一个月(例)的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 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 劳动者的年龄达到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后不领取劳动退休金的时间。 标准老年年龄: 人口预期寿命的85%(例)。 理论社会劳动年限: 人口预期寿命的50%(例)。 理论失业年限: 人口预期寿命的5%(例)。 标准社会劳动年限: 人口预期寿命的45%(例), 即理论社会劳动年限-理论失业年限。 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 人口预期寿命的80%(例)。 ( 注: 女性劳动者启始领取劳动退休年龄暂为人口预期寿命的75%(例), 按人口预期寿命每增加1年, 女性劳动者启始领取劳动退休年龄增加人口预期寿命的1%, 直到为人口预期寿命的80%。) 平均早逝年龄: 参加社会劳动的公民在人口预期寿命之前早逝的平均年龄( 例人口预期寿命的95%) 。 平均长寿年龄: 参加社会劳动的公民在人口预期寿命之后长寿的平均年龄( 例人口预期寿命的105%) 。 理论享受晚年时间: 人口预期寿命的20%。 ( 注: 理论享受晚年时间=人口预期寿命-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 也为理论领取劳动退休金期限) 领取劳动退休金期限=个人累计参加社会劳动年限的50%(例)+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的50%(例)-已经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 月最低工资标准: 当地劳动工资水平的30%(例)。 ( 注: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 第十七条 关于公民的丧葬抚恤金和病残津贴, 修改为: 第一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公民个人死亡的, 其遗属能够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享有抚恤金, 所需资金由国家财政支付。 第二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公民在未具备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 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经相关医疗部门鉴定, 并经省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 能够领取病残津贴, 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完成最低参加社会劳动年限的能够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款 参数及参数值: 丧葬补助金: 当地劳动工资水平的100%(例)。 抚恤金: 当地劳动工资水平的50%(例)。 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当地劳动工资水平的10%(例)。 ( 注: 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相关) 第十八条 关于基本养老金的核查和调整, 修改为: 第一款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公民称为退休养老人员, 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管理。 第二款 基本养老金每年根据当地劳动工资水平变化, 按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发( 保持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和计发相互一致) 。 第三款 每年核发公民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须经本人签字确定, 并复查、 核实公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情况。 第四款 每年的7月1日为基本养老金调整核查日。 第十九条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修改为: 第一款 公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累计参加社会劳动年限。 第二款 劳动者在本地或跨地区、 跨行业参加社会劳动, 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中。 第三款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公民,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能够随户籍转移。 三、 删除和修改相关条款: 1.删除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2.第六十四条, ①增加: 社会保险基金还包括有个人账户养老基金。②修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社会统筹”。 四、 说明 1.需要相互关联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优抚法( 待建)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 2.修改中有关的词汇 ①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词汇: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社会统筹、 个人缴存、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现收现付制、 个人账户养老基金、 基金积累制、 基本养老金、 老年养老金、 劳动退休金、 个人储老金、 当地劳动工资水平、 人口预期寿命、 退休养老人员、 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约束 在户籍所在地、 分别计算、 分段计算、 统一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②与老年养老金有关的词汇: 老年养老金百分率、 年龄补贴率、 劳动补贴率、 标准老年年龄 ③与劳动退休金有关的词汇: 社会统筹比率、 用人单位统筹比率、 无用人单位统筹比率、 参加社会劳动年限、 个人累计参加社会劳动年限、 个人统筹比、 均等分配、 劳动退休金百分率、 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补贴率、 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补贴、 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 最低参加社会劳动年限、 提前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 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限、 领取劳动退休金期限、 标准社会劳动年限( 理论社会劳动年限、 理论失业年限) 、 终止社会劳动年龄、 成年年龄、 丧葬补助金、 抚恤金、 病残津贴 ④与个人储老金有关的词汇: 用人单位劳动者、 无用人单位劳动者、 公民个人、 个人缴存比率、 自愿缴存比率、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最终利率补贴、 月单位养老金 ⑤用人单位 无用人单位: 如个体经营者、 个体农民、 个体牧民、 个体渔民、 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 如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有企业、 外资、 合资等其它企业及事业单位、 政府单位、 部队单位、 院校单位等 非盈利用人单位: 如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部队、 院校等 盈利用人单位: 如企业、 农场、 林场、 牧场、 渔场等 3.修改的几个重要词汇的替换、 删除: 用”劳动者”替换”职工” 用”老年养老金”替换”基础养老金” 用”劳动退休金”替换”退休养老金” 用”个人储老金”替换”个人账户养老金” 用”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替换”法定退休年龄” 用”比率”替换”比例” 用”个人统筹比”替换”个人缴费工资指数” 用”当地劳动工资水平”替换”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领取劳动退休金”替换”退休” 用”参加社会劳动”替换”缴费” 用”参加社会劳动年限”替换”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删除”视同缴费年限” 4.设置参数、 参数值和计算公式经国务院、 人民代表提案提议,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经过, 使其具有法律效应, 设置参数值分为国家参数值和地方参数值, 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状况规定, 使参数值具有法律性、 公平性、 合理性、 可控性、 操作性。 5.根据 3月18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希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或”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等有关人士能够关注《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这是一套全面完整的、 量化具体的、 细化易懂的、 操作可控的、 公开透明的”全面深化改革”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建议方案, 是统一的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能够方便的替换当前( 基本) 养老保险的”双轨制”、 ”多轨制”, 而非”兼顾各类人员”, 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6.希望大家提出不同的建设性的讨论意见, 对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全面的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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