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思考【摘要】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其社会知名度、关注度、号召力和政治、文化各方面的权力乃至某些特权,都不是普通公民所能享有的。文章就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的问题作一较为深入的探讨,对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作了概述,并就其侵权认定作了介绍,提出了一些立法、司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一、公众人物的法律界定公众人物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包括以下几类:第一,党政官员、公职侯选人等政要人物。他们因在政治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处于权力阶层,为社会知晓和关注,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为防止这
2、些人物滥用权力,应对其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使加以限制,以制约他们滥用职权。第二,文艺界、影视界、体育界等明星。他们是社会生活中出类拔萃者,其工作、生活等都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联系,对社会公序良俗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也必须对其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使加以限制。第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科技界、企业界等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一方面为社会做出了贡献,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创造者;另一方面他们成名后,受到社会关注,一言一行都对社会公共利益有着深远的影响,其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也因此受到削弱和限制。第四,其他公众人物。主要是附属性公众人物和偶然性公众人物等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前者包括高级领导人的家庭成员、身边工作人
3、员以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中的共同犯,他们都有可能成为公众知晓的人物。后者主要是指因一些偶然性因素而一夜成名的人物。此外,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严重违纪人员及其他公序良俗的违背者属于转化型公众人物。他们因其犯罪、违法、违犯和反道德行为受到社会关注,使其成为反面的社会公众人物。他们本身就是社会公共复兴的破坏者、危害者,因其不良行为而导致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被削弱。二、隐私权的特点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点是:1公众兴趣性。公众人物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2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公众人物的工作
4、、生活、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3法律保护的限制性。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限制。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有更多的权力和地位,在权利的行使上同样受到限制,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比普通公民小。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就要向公共利益倾斜。三、知情权的含义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是一项较隐私权更晚提出的权利,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最早是由美国一位着名的新闻编辑肯特库柏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
5、,尤其是获悉政务信息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有权享有通过任何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通常知情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众知情权,即社会大众了解国家机密的活动、国家官吏和公众人物的个人情况以及社会事件内容的权利;另一类是个人知情权,即公民个人了解虽为他人所有但涉及自己利益的他人情况、资料的权利。四、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隐私权重在保护个人信息,避免他人对个体的干涉和侵入,具有保守、封闭、自控的特点;知情权重在公众了解社会各种信息,包括他人私人信息,具有公开、开放、外向的特点。因此可以说二者具有天然的对抗性。这一矛盾反映到公众人物身上就更加突出和尖锐,难以协调和解决。综观我国
6、的情况,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知政权与政府官员隐私权的冲突。知政权赋予了公民进行民主参政,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公民的年龄、学历、健康状况、财产来源、社会关系等属于普通公民的个人私人信息,但对于政府官员来说,还是其能否恰当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关系到公民选举、罢免的权利问题。2娱乐界明星的隐私权欲大众好奇心的冲突。娱乐界的明星喜欢借助大众传媒,公布自己同意的各类信息,包括个人隐私。但困难的是媒体对娱乐界明星们隐私“度”的把握,一方面明星们是不介意让公众知道自己的部分个人隐私的,如工作计划、婚恋、兴趣爱好等,希望以此引起受众的注意。但另一方面,在
7、享受传媒带来利益的同时,作为代价,娱乐界的明星们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他们的隐私权成为公众知情权指向的对象,公众获得更多的知情权成为必然。3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在美国的詹姆斯希尔诉生活杂志发行人时代公司侵犯隐私权案中,生活杂志把一出戏剧的情节说成是希尔一家悲惨遭遇的重演,并配以希尔住屋的照片以增强感染力。希尔据此起诉时代公司侵犯其隐私权。纽约最高法院判希尔胜诉,时代公司不服上诉,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以生活杂志文章的内容合乎公众兴趣,以满足公众知情权,改判时代公司胜诉。希尔一家本来纯属私人的事情,同公众生活发生了联系,就要牺牲掉部分隐私权。五、完善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限制机构的构想公众人物名誉权、隐
8、私权保护的限制应是一种全面的机制,涉及立法、司法、政府、舆论和社会公众等方方面面。立法方面:设立公民名誉权、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例外。我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大量的司法解释都对名誉权、隐私权保护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却没有作例外的规定。因此,应该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在公民名誉权、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设置例外性规定,即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保护应有专门条款予以规定或另行立法规定。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保护和限制另行立法规定,是有宪法依据的。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
9、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同时,要加快新闻立法的步伐。我国的新闻法酝酿已久,但一直没有出台。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跨国加入世贸组织,必然要求健全新闻立法。将新闻舆论监督权的保护,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这是新闻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也完全符合国际法制的通行惯例。司法方面:实行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我国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开庭制度,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一律规定:有关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因此,我国法院对涉及到公民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由于三大诉讼法没有规定
10、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案件可以公开审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就受到了与普通公民同等的保护,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人民法院要在立法完善基础上,在司法环节上实行公众人物隐私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舆论方面:建立公众人物隐私的曝光特许制度。对公众人物的犯罪、违法、违纪、违反道德等不良行为实行曝光特许,大众传媒可以公开披露。因为公众人物社会地位越高、职权越大,与公共利益相关等程度也就越高,这些公众人物无论公务活动还是私人生活都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其不良行为会构成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危害,新闻舆论有责任加以披露。政府方面:实行重要官员个人情况申报公示制度。为确保党政官员的公务廉洁和勤政高效,公开选择各种高素质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才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这种趋势最突出的特点就在于其运行的公开性。即对各级党政主要官员的个人学识、财产和家庭成员等有关情况也进行任前公示,将拟任职人员的个人才识、工作经历、财产、家庭状况予以公示,听取公众反馈意见,再予综合考虑。这种制度将促进党政官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科学、有效、公开的监督机制的形成。公示制度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就是对重要公职人员的名誉权、隐私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