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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汇编.docx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445487 上传时间:2023-10-07 格式:DOCX 页数:78 大小:74.7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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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78页 共78页 目 录 1、总 则 2 2、劳动用工管理 2 3、员工招收 5 4、员工培训 7 5、员工权利与义务 12 6、劳动合同管理 15 7、考勤制度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18 8、劳动纪律及员工奖惩 22 9、薪酬管理 30 10、干部培养、选拔和任用 33 11、工伤保险与工伤认定管理 36 1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与标准 42 13、素质提升方案和变招工为招生方案 45 14、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47 15、劳动争议 51 16、用工备案与年检 51 17、技能队伍建设 56 18、新进员工试用期管理 60 19、员工行为规范 62 20、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74 21、附则 75 1、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公司现代化矿井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用工机制,盘活人力资源,优化劳动组织,规范劳动用工,构建企业和谐发展的劳动关系。使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职业危害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2、劳动用工管理 第五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499号)文件精神,促进煤矿安全、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使劳动用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员工教育培训管理,进一步提升员工劳动技能及综合素质,经矿研究决定,成立xxx煤业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 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第六条 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2、负责煤矿企业劳动用工日常管理及协调各部门工作。 3、负责制定、完善及修改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薪酬绩效考核制度及用工计划的制定。 4、按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组织煤矿企业用工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签订合同、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卡、分配等工作。 5、负责组织煤矿企业员工做到统一发布劳动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劳动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分配,统一管理的“五统一”管理制度。 6、负责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达到“五个百分之百”即:职工培训合格率100%、劳动合同签订率备案率100%、煤矿用工备案率100%、参加社会保险率100%、从业人员年检率100%,管理工作,实现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7、负责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档案及电子档案、主要内容有:劳动合同、个人信息表、体检表、培训合格证、学历证、备案表、井下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职称(职业技能)证、社会保险等。一档两份(煤矿企业、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各存一份),做到人档相符,内容一致。 8、对员工合同、备案、培训、保险、年检、准入等情况进行统一管理。 9、积极开展用工自查、自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10、负责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劳资纠纷。 11、完成上级交给各项任务。 第七条 劳动用工标准 1、从业人员推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 2、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煤矿企业同时任职。 4、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5、煤矿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规定的最低标准。 6、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7、煤矿特有工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8、现有员工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达标,否则要及时进行调整或清退。 9、政策性安置人员,应经过煤炭相关院校培训,达到准入标准方可安排上岗。 3、员工招收 第八条 人员聘用权限归属劳资科,其他部门不得随意聘用人员。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岗位用工数,定岗定编后原有岗位确实满足不了需要的,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矿长审批,经经理办公会议后,由劳资科统一配置。 第九条 招聘工作在不违背“五统一”和“五优先”的原则下,向市(县)煤矿用工管理中心提出合理招用要求。 五统一原则如下: 1、统一发布用工信息:严格按集团公司和尧都区煤矿用工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2、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严格按尧都区煤矿用工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统一培训、派遣和签订劳动合同:到我公司报到员工,介绍到安全科统一进行培训。员工符合准入条件后统一签订劳动合同。 4、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在册员工由我公司统一建立保险账户,统一代扣代缴。 5、统一管理:在册员工由公司劳资科统一管理。 五优先原则如下: 1、优先招聘现从事煤矿井下工作的人员; 2、优先招聘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采掘队伍; 3、优先招聘具有煤矿工作经验(特别是在国有大型煤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 4、优先招聘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届毕业生及下岗失业人员; 5、优先招聘属地农民工或返乡农民工。 第十条 招聘员工年龄要求在18-40周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到50周岁)、身体健康、没有职业禁忌症和生理缺陷的人员。而且是与其它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自由人。应聘时应提供身份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当地政府部门介绍到我公司的新员工,需带介绍信和本人的身份证及有关档案资料到公司劳资科报到。 第十二条 新聘人员经体检合格后,由劳资科统一安排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安排进行试用。试用期根据岗位需要和合同期限确定,最低两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从事井下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培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聘用从事安全管理岗位的人员必须是从事井下生产五年以上,有工作经验和一定井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人员。否则,不允许聘用到安全管理岗位工作。 第十四条  招聘员工全部实行统一的劳动合同制,所有聘用人员都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解除或变更,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4、员工培训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达到本质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矿井。结合《国务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山西煤销集团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 培训形式及对象   1、安全培训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并重,脱产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   2、脱产培训包括: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和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临时性脱产培训。   3、业余培训包括:日常安全教育警示培训、“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和现场技能培训。利用各种教育培训手段,拓展教育培训和广度和深度,逐步实现安全培训,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全面提升,并要纳入学习质量标准化和安全行为标准和考核范畴。   “每日一题”主要在班前会十分钟内进行培训,由本队组有讲课资格的人员进行备课、讲课,所讲内容必须针对当班的实际情况,必须结合现场需要进行培训。   “每周一课”培训定于每周二、三或者四是晚上,由具备讲课资格的人员负责备课、讲课,讲课必须针对实现情况和事故案例进行培训。   “每月一考”在每月月底进行,考试由队组技术员组织考试,考试的内容为本周所讲的“每日一题”的内容。   4、脱产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特有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上级单位发证工种的作业人员、新工人、“三违”学习班人员和一些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员。   5、业余培训的对象是指所有从业人员,井下作业的从业人员是培训的重点。   第十七条 培训工作   1、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有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工种,是国家监管的持证人员,按上级要求和公司安排进行脱产培训。   2、矿长、矿井副科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主体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煤炭主体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3、新工人入矿后首次安全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通过培训,使新工人了解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煤矿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取得《上岗证》。   4、煤矿井下和地面从业人员必须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带领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实习四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导下,独立上岗作业,发挥老工人的“传、帮、带”作用。   5、“三违”学习班人员的培训按矿制定的相关处罚条例和管理办法执行。   6、所有生产一线队班组必须严格执行“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制度,利用班前十分钟进行安全培训,班前会要针对现场实际讲任务,针对任务讲安全,针对安全讲培训。培训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大现场操作技能的培训力度,使安全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融为一体,共同提高班前会要对特殊工种的上岗情况进行排查,确保上岗人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职责划分   1、安全科负责全矿的安全培训工作及计划的编制,对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新工人等从业人员的培训负管理责任。   2、安全科负责公司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人员,负责新工人、老工人、三项岗位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 3、安全科负责制定矿全员安全培训的管理制度及标准。综合科每月负责对各队全员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讲评通报。对“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开展情况和全员安全培训初、中、高级工的考核认定及“三违”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4、安全科、综合科以及其他业务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组织“每月一考”,并监督检查各队的安全技能培训工作,各队负责班前、班后“每日一题、每周一课”的安全技能培训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统筹安排特种作业人员,保证每班现场持证上岗人数符合国家定员规定。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   1、矿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干部不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岗操作。 2、各队组要建立培训技术档案,定期制定培训计划,做出培训分析。 3、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证后,由安全科负责建档。   第二十条 考核奖罚   1、全员安全培训“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培训必须与安全结构工资挂钩。安全科和综合科要根据考试成绩、及格率制定全员培训考核奖罚办法。公司每月将对培训及现场抽考情况进行抽查考核,检查结果将进行排名、排队、讲评、通报、奖罚。 2、为进一步强化安全培训,激励先进,矿定期对各队职工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考核检查,检查结果实行排名、排队、讲评、通报,对前三名的单位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500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对责任人处200——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1)对于单位安排培训项目,无故不服从安排的;   (2)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者作出如下处罚:   (1)凡外派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能冒名顶替,否则对冒名顶替者和被冒名顶替者各罚款300元,本人必须参加下一期培训学习,并负担全部学费。   (2)外派学习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不及格者、中途被开除者或未完成学习者等罚款500元,并负担全部学费,重新安排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每有一人,对所在区科领导、主管、队长、各罚款100元。 5、员工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员工在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员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职业危害告知的权利。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注明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等。 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知情权。员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员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和欺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员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员工不利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员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员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单位应依法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培训,使员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没有依法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员工可拒绝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的员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员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有合法拒绝权。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员工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危险作业而打击报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紧急避险权。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员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慎重,要尽可能正确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井下意外伤害险。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井下意外伤害险,并为员工缴纳保险费。员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可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及井下意外伤害险的待遇。 第三十条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当员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伤害,或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员工安全生产的义务。员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员工不仅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是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员工必须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章守纪,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自身利益出发,把遵章守纪、按章操作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第三十二条 服从管理的义务。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具有较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较丰富的经验,员工服从管理,可以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有效地避免、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服从管理是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 第三十三条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其特定的佩戴和使用规则、方法,只有正确佩戴和使用,方能真正起到防护作用。用人单位在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后,员工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四条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员工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应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员工应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特殊性工种作业人员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劳资科为新招用的员工建立个人档案时,员工必须如实填写员工信息表,并提供相关证明及复印件(含上级公司及政府规定存档材料):1.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12张、2寸照片8张;2.学历证书;3.健康体检表;4.职业资格证书;5.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备案表;6.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7.新入职员工审批表、8.承诺书;9.保险缴纳情况表等;10.其他特殊工种需要的证件。企业一经发现员工提交资料严重失实,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企业招用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法律规定30日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签字盖章,在一个月内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本人一份。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一律不录用。对录用的员工,企业按规定建立员工名册。 第三十八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第四十条 试用期内企业对新招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考核工作在试用期满前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试用期员工所在部门、区队、班组负责人,应加强对试用期员工的考核,试用期满前应向劳资科提交《试用期综合考评表》。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各执一份。 第四十二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30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企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企业未提前通知的,可以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不含加班工资)代替提前通知。 第四十四条 员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1、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4、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严重”情形以及“重大损害”,参见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依法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企业工会。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及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办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因员工原因未办理移交的,由此造成利益损失的,与企业无关。 第四十八条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岗位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7、考勤制度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企业实行两种工时制度:一是标准工时制度,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二是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部分科室(在特殊情况下)实行不定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区队员工实行“圆班计件、小班计量、按分计资”制。 第五十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五十一条 加班加点采取协商的原则,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加班加点前,由部门负责人汇总加班加点申请表,并于当日下班前2小时交劳资科审批。未经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五十二条 劳资科将加班申请表原件存档并进行工时统计,随时稽查核实部门加班情况,对超时加班情况加强监控,及时报告并备案。 第五十三条 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每月与员工核对,且保存2年(不少于两年)。 第五十四条 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必须填写外出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交劳资科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 第五十五条 员工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亲友或擅离工作岗位。 第五十六条 企业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五十七条 假期规定 1、法定假。按国家法定假日规定执行。 2、部分员工法定假日。① “三八”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② “五四”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企业群团组织可开展公益休闲等活动;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安排休息时,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遇公休日不另补假。 3、带薪年假。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申请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为7天;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者为10天;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者为15天。 4、婚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应给予婚假。根据山西省婚假规定,婚假为1个月。 5、丧假。员工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享受7天的丧假。异地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6、产假、护理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90天的产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时,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年满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可增加30天产假。配偶护理假为7天。异地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7、节育、绝育、流产假。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8、医疗期。按照《病假管理条例执行》。企业实行医疗期制度。员工因病(除打架斗殴外)确需停工治疗,提供医院证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病假者,需提供医疗协作医院开具的证明。若医疗期累计超过其法定年休假及探亲假标准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及探亲假。试用期内员工在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待医疗期结束后,延续计算。 9、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符合《国务院关于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条件者,方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条件:一是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探配偶的待遇。 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①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10、工伤假。按照《工伤管理条例》执行。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据部门负责人签字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企业依法提供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11、企业决定的临时性放假。按企业发文,各部门参照执行。 12、事假。员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一般每次不超过30天,一年累计不超过60天。事假为无薪假。 13、紧急假:员工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应请同事、家属、亲友、联系人以电话或当面报告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14、除特殊规定外,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15、除探亲假外,其他假期均不报往返路费。 16、在探亲假期内发生的婚、丧、产假均计入探亲假内,不再另外给假。 17、员工因工作原因加班,企业有权在六个月内安排员工调休,员工拒不执行调休的,企业可以不再计算原加班时间的加班费。 18、当年病事假超过规定天数的,或请探亲假者,不再批准请年假。 第五十八条 请假程序 员工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并取得休假凭证后方可休假。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病假者应在事后2天内补齐请假手续(医院的诊断证明及休息证明等),否则,一律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各级人员的请假审批权限如下: 一般员工请假:3天(含3天)者,由部门负责人(区队队长)审批,3天以上至7天者,由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者,由矿长审批。 主管、科(副)级管理人员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4天及以上必须由矿长审批。 副总及副矿长请假:由矿长审批。 请假审批时应逐级进行。 员工请长期假(如婚假、丧假、病假等),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需经劳资科确认是否符合请假条件,再上报分管领导及矿长审批。对不符合请假条件或骗取探亲假、婚、丧假或者其它假的员工,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 8、劳动纪律及员工奖惩 第五十九条 为增强员工责任感,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晋职,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六十条 员工思想品德优良,关心企业,遵规守纪,服从安排,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评为优秀员工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外,一次性奖励100-1000元。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一次性奖励100--1000元。 1、在企业的各种技能业务竞赛中名列前三名的; 2、生产工作中,一次性为企业节约资金5000元以上的; 3、对外活动中,为企业一次性挽回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者; 4、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效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的; 5、提出并实施小革新、小创造、小发明等,有效改进生产工艺和品质的; 6、为维护企业声誉,树立企业形象受到伤害的。 第六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视情况另给予记功、晋职,一次性奖励500--5000元。 1、提出生产经营、技术改进、管理制度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产生效益,贡献较大的; 2、为企业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节约成本达万元以上的,创造效益的; 3、为保护公共财产,处置得当,有突出表现,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为维护企业生产工作秩序,见义勇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记功、晋升,一次性奖励1000--10000元。 1、管理有方,业务拓展有相当成效的; 2、在工程布局、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绩的; 3、遇有灾害,挺身而出,处置得当,协助完成任务确有贡献或虽未完成任务但却已尽力的; 4、举报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 5、抢修紧急工程建设中表现优良的; 6、维护企业安全,制止重大事故苗头的; 7、对企业核心秘密技术资料管理有方,有效防止泄密,成绩突出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功、颁发奖金、晋级,一次性奖励2000--50000元。 1、主管业务有重大改革,提出具体方案经施行确具突出成效的; 2、管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参与重大研究发展工作,使企业获得巨额经济效益的; 3、消除事故隐患或重大苗头,使企业免遭严重损失的; 4、抢救重大灾害,使企业免遭重大损害或人员伤亡的; 5、具有其它特殊功绩,成为企业表率的。 第六十五条 劳资科负责实施表扬、嘉奖、记功、晋升和发放一次性奖金工作。具体操作程序为:对符合的对象,征求员工意见,经讨论通过后,报矿长批准。 第六十六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严肃纪律,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戒制度。分为:警告(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小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五种。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确实的,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并给予100—500元罚款。 1、因个人疏忽导致设备损坏或煤质下降,情节较轻的; 2、上班经常迟到、早退,参加企业各类活动,无故缺席的; 3、延误、怠慢工作,情节较轻的; 4、工作场所物品堆放异常零乱,影响工作效率的; 5、损坏或浪费材料,情节较轻的; 6、利用职责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情节较轻的; 7、工作时间内脱岗、串岗、聊天者,情节较轻的; 8、未经允许私自带外人到工作场所逗留的,私自留宿他人的; 9、在禁烟区内吸烟的; 10、违反本企业规则、规章、命令、公告,情节轻微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小过,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处理,扣发绩效和奖金,并给予200—2000元罚款。 1、不服从部门负责人正常管理,消极怠工,不按时完成工作(生产)任务的; 2、因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设备受损,煤质下降;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其他员工工作的; 4、身为部门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事件,未尽管理及监督职责的; 5、对同事恶意攻击、诬告或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6、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串岗、聊天,造成故事的; 7、对部门负责人不满或对企业有关事宜处理不满,不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陈述,随意辱骂或侮辱同事和领导的; 8、非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故意降低生产标准,情节尚轻的; 9、不按规定的生产操作规程操作,擅自更改操作标准的; 10、未经核准擅自携带公物出企业的; 11、因个人原因失误造成企业损失,且知情不报,企图蒙混过关的; 1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工作生活秩序的; 1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14、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等; 15、故意泄漏企业内部的管理文件、帐目等; 16、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实者,予以记大过、解除劳动关系,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直至撤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并给予500-10000元罚款。 16.1擅离职守、严重失职,致使企业遭受损害者; 16.2私自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工作场所,不听劝阻的; 16.3遗失企业经营之重要、机密文件和工具的; 16.4撕毁企业公文、公告等; 16.5擅自变更操作规程或违反安全规程,发生安全事故,致使企业遭受损失; 16.6拒绝听从部门负责人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不听从的; 16.7造谣生事,散播谣言,产生严重后果,使企业受损失的; 16.8工作中饮酒且酒后滋事; 16.9借故请事假、病假,长期消极怠工或到他处工作、兼职的; 16.10遇突发事故,借机逃避,或提供伪证,谎报事实和记载不实记录,企图逃避和转嫁责任的; 16.11委托或代人考勤,伪造出勤记录,以欺诈领取薪资或加班费的; 16.12负责操作或维护企业设备时,因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导致设备损坏,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一经查证属实,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7日,多次旷工的; 2、因病或事假已经严重影响工作或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的; 3、订立劳动合同时,提供虚假证书或提供虚假信息等; 4、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严重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6、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7、上班时间内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抽烟,对本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损害金额达万元以上); 8、对企业负责人及其家属和各级业务主管或员工等,存有恐吓、强暴、压迫或重大侮辱行为的; 9、故意损耗设备、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企业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术上、经营上的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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