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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权证法律规制不足之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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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我国权证法律规制缺乏之评析摘要】我国当前对权证的规制仅限于交易所的业务规那么其法律效力有待进步且在发行、上、交易、行权各环节存在着诸多的缺乏这些缺乏主要表达在权证发行与上核准权、股改权证与创设权证的性质认定、权证发行与上的条件、履约担保、权证交易的风险提醒、主交易商制度、交易的实时监控以及行权失败的救济等方面。自2005年8月18日首只权证宝钢上开场作为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补偿方式之一权证 1再次现身我国 2。由于权证在我国为新兴事物?公?和?法?对此都没有做出专门的规定。但?公?和?法?为和的根本法权证必须受其调整在没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须符合其根本的、原那么性的规定。目前直

2、接对权证进展规制的主要是两个交易所于2005年7月18日公布的?上海交易所权证理暂行方法?和?深圳交易所权证理暂行方法?以及其后的一些就权证专门事项发布的和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那么。 3上述明确了权证的概念对权证的发行、上、交易和行权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缺乏需要加以体系化和进一步的完善。一、规制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现行对认股权证的详细规制根本上集中于交易所的业务规那么这些业务规那么只是权证业务的自律性理 4虽然其会员以及上必须遵守但严格地说这些规那么并不属于法的渊源 5。2005 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已经不再要求的注册资本为一次实缴资本为股本权证的开展扫清了的?公?上的障碍。

3、于同日修订的?法?对衍生品种的发行和交易作了受权性的规定使包括权证在内的衍生在中国获得了合法的准生证。但作为领域的根本法?法?的主要以股票和债权为主其许多规定权证等衍生品种无法套用而修订后的?法?第2条第3款已经明确规定:“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理方法由按照本法的原那么规定。因此从长远来看需要对包括权证在内的衍生品种制定单独的行政法规。二、在发行上方面规制的缺乏(一)发行和上的核准权根据?权证理暂行方法?的规定权证的发行与上均由交易所审核但权证的发行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由于目前的权证多为股改权证是作为非流通股股东补偿流通股股东的一种对价施行的股改方案须得到证监会的批准和股东的投票表决通过故此规定

4、对这些权证不具有任何本质意义。但从长远来看该规定却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问题。根据修订后的?法?监视理机构按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受权的部门或者监视理机构负责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上那么由交易所审核同意。据此权证上的核准权在交易所是毫无疑义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权证发行的核准权在哪个部门。对此?法?亦未作出明确规定需要根据立法精和便于操作的原那么进展详细剖析。由于备兑权证的发行即便以股票作为标的也不涉及标的股票的股本故将审核权下放至交易所并无不妥同时也是境外普遍的做法但这需要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受权而目前显然是没有这样的受权的。股本权证与备兑权证的不同在于它的发行会涉及到上的股本变动。同时无是IPO权

5、证、增发权证还是配股权证 6它们的发行都会伴随着股票的发行而股票发行的核准权在证监会因此将审核股本权证发行的职责赋予证交所明显不妥既有违立法精也给操作带来不便。(二)发行人的条件权证发行人的条件是防范发行人风险的第一道关口。而发行人具有发行权证的资格那么是权证的有效性的保障和权证发行的第一步。目前上海和深圳交易所的业务规那么中并没有权证发行人的条件只是要求创设权证的须获得业协会的创新试点资格。目前的创设权证虽具有备兑权证的性质但并不是典型的备兑权证。而且创新试点资格的规定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和阶段性不能作为一个恒常的。股本权证和备兑权证有着不同的发行人在将来的中必须分别明确两类权证发行人的条件。

6、7(三)上的条件在境外权证的上条件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权证对应的标的的条件;二是同一标的的权证的数量限制;三是权证自身的数量和规模要求。 8?权证理暂行方法?规定的上条件主要是上述第三个层次的条件。同时也对标的股票的条件作了相应。深交所在?创设权证有关事项的?中规定申请创设的权证数量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权证首次发行量在6亿份以内的当日可创设的权证数量不超过3亿份;权证首次发行量在6亿份以上的当日可创设的权证数量不超过首次发行量的50;创设在外的权证与同标的的同种权证之和乘以行权比例不超过无限售条件标的的100。这里涉及的是第二层次的条件。但是仅针对深交所的创设权证不具备普遍效力。对于股本权

7、证和一般的备兑权证并不适用。权证上条件是权证风险理的最重要的工具在我国将来中应予以全面统一。(四)标的的条件权证是特定标的的衍生标的的交易价格和流动性等将对权证的二级产生直接的影响。为控制权证交易风险各国都对权证的标的予以条件限制作为权证上的条件之一。由于我国目前的权证的标的均为A股股票故现行业务规那么中只对标的股票提出了条件要求而暂时将其他标的束之高阁。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应该针对不同的特点规定成为权证标的的不同条件。(五)履约担保?权证理暂行方法?将履约担保作为备兑权证上的条件之一。两个交易所创设权证的相关也要求权证的创设人须提供符合要求的履约担保。这些还同时对履约担保的动态条件提出了要求。但

8、交易所创设权证的中都规定创设人向交易所申请创设权证的应提交中国结算分出具的已经提供行权履约担保的证明。深交所同时指出新创设的权证在T+2日方可交易而上交所那么规定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创设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在权证创设专用账户生成次日可交易的权证也就意味着创设权证的交易日为T+1日 9。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履约担保终究是备兑权证上的条件还是发行的条件?或者这一要求是备兑权证上的条件却是创设权证发行的条件?这一点需要将来的予以明确。履约担保还涉及另一个问题就是股本权证是否需要担保。当然股本认购权证一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标的股票只是增发股票罢了。但股本认沽权证那么不同行权时标的股票是要以手中的现金买人者手中的

9、权证的。虽然上大都财大气粗但是者需要的是一个能成功行权的实实在在的保障。而在我们现有的中并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上还有一个潜藏的履约担保的问题就是假如履约担保仅仅为权证上的条件那么场外交易的权证的持有人的利益如何得以保障?当然这是以允许权证场外交易为背景的。(六)是监的核心、全面、充分、及时的使得成为一个公开的。衍生金融工具较普通金融工具的风险更大其时效性与投机性更强者对的依赖性也更大。在发行与上的环节中权证的应主要包含以下方面:第一发行人情况的;第二标的情况的;第三权证发行与上的情况的。根据?权证理暂行方法?权证发行申请经交易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发行前2至5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说明书登载于至少一

10、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权证上应向交易所提交包括上书在内的。权证发行说明书与上书的内容与格式均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由此可见权证发行的集中于?权证发行说明书?权证上的那么集中于?权证上书?。然而当前的股改权证往往以上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和股东会议表决结果代替了权证发行说明书。至于创设权证的深交所要求创设人在接到同意其创设或者注销权证的当日在巨潮互联网上其创设或者注销权证的情况深交所自己也会于当日在同样的网站该情况。但并未要求在传统媒体进展。同时规定:“本所于每一交易日收后在本所网站上按权证品种分别披露权证创设和注销情况 10这虽然考虑到了权证创设的实时效力但可能对不依赖网络的者造成不公。笔者至今未找到

11、上交所创设权证的相关理中各创设券商大都于创设权证上和注销当日在()发出。上证所那么在股改权证上前三天予以同时明确告知创设权证的上日。然而所有的都为简单的情况说明并未涉及创设人和标的股票的详细信息。股改权证上书的那么相对详细和详细但(权证理暂行方法)并未对上的时间作出规定。(权证理暂行方法)还要求发行人在权证存续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提示性并于权证终止上后2个工作日内登载权证终止上 11。但未就内容与格式作出统一规定。由此可见现行的权证发行与上的制度还需从多方面予以完善。好在(权证理暂行方法)为此设置了一个兜底条款在其7条明确规定:“本所有权根据需要要求发行人和相关者履行相关义务并要求发行

12、人指定一名专职人员作为权证事务联络人。这就为后续的出台奠定了根底。(七)股改权证股改权证的发行人是标的股票上的非流通股股东(一般为拥有控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而不是上据此股改权证就其性质而言似乎应属于备兑权证而非股本权证。上股改权证也确实不涉及股改的股本变动。但股改权证却不是通常意义的备兑权证它的发行人并不是的第三方金融机构而是标的股票上的绝对控股股东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股本权证的特征。 12由此对股改权证的发行、上、交易和行权的既不宜适用股本权证也不能完全套用备兑权证。在操作中同时需要一种机制使其发行人的行为和责任与标的股票上的行为与责任得以明确区分实在保障标的股票和权证持有人以及上自身的利益

13、。在现有的权证的中显然并未注意到股改权证的这种特殊性这对标的股票上及其者都是相当不利的。(八)创设权证创设是指权证上交易后有资格的机构发行与原有权证条款完全一致的权证的行为。创设机制的主要目的是增加权证供给量以平抑权证的过度需求导致的权证价格高起。创设权证是从引进的概念其本质是权证的增发。虽然在两个交易所的?权证理暂行方法?第29条都有“已上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详细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的规定但创设权证在上交所的推出更像是为了平抑由宝钢权证的大肆上涨引发的权证投机而推出的一项临时措施。是故上证所创设权证的规那么都在?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中以后的每项创设都需要发布专门的并在中表示相关

14、事宜均遵照创设武钢权证的进展。深交所继上交所创设武钢权证之后倒是制定并公布了?创设权证有关事项的?对权证的创设作了相对系统和详细的但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深交所至今未进展权证的创设。权证的创设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首先是在股改权证中引入创设的合法性的问题。当前A股上的权证全部是上的非流通股东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换取股份流通的对价之一与兴旺和地区成熟上的权证完全不同。由于权证的价格受其数量影响非常大 13因此流通股股东在与非流通股股东达成协议时是将权证的数量作为影响权证价值的极为重要的因素以资参考的权证的数量应该构成该协议条款的隐含内容。而权证的创设将直接导致权证价格的下跌无形中减少了流通股股东从股改根据

15、原来的协议应该获得的对价损害了者的利益。这也是创设权证招致的诟病。 14而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仍需立法的进一步协调与。其次是创设权证与股改权证互相混淆的问题。根据两个交易所的规定创设的权证与原上权证的代码和简称一样。而所有允许券商创设的权证都有多家券商创设。这就导致同一个代码和简称的权证既包含股改对价的股改权证也包含券商创设的创设权;既包含标的股票上控股股东发行的权证也包含不同的券商发行的权证。这是任何其他都不曾出现过的复杂场面。股改权证本身的性质就模棱两可这一来更让创设权证陷入了性质不清、地位不明、不易的为难境地。这也是创设权证的无法与?权证理暂行方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权证的经典理完全匹配的根本

16、原因。再次是权证创设引发的问题。由于权证的创设是进步供给量抑制的过度投机因此在上由于当前我国内地权证的特殊性对交易所的创设制度的简单而临时的嫁接并不成功。三、在交易行权方面规制的缺乏(一)风险提醒(权证理暂行方法)确立了权证的风险提醒制度这对者充分认识权证进步风险防范意识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但这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有:1.提醒风险的义务根据?权证理暂行方法?有义务为者提醒权证的风险。此项义务应该理解为交易所对其会员的操作要求还是应该将其上升为的法定义务?假如是后者就应该在将来的立法中予以明确。但这是否与?法?的规定相冲突?纵观?法?全文并没有任何条文规定须向者进展任何的风险提醒或者警示

17、。假如是前者如假设没有履行该义务者有何救济措施?是否可以要求承当法律责任?即便将该义务定性为法定义务同样存在法律责任和举证责任的问题。这些问题我们都无法从现行的中找到答案。2.首次参与权证交易的者的认定?权证理暂行方法?只要求“应向首次买卖权证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那么充分提醒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提醒书。深交所?权证发行上假设干问题的?进一步规定:“在者首次参与权证交易前会员必需要求其签署?权证风险提醒书?并向其解释?权证风险提醒书?的内容。这意味着只对首次参与权证交易的者负有风险提醒的义务对于非首次参与权证交易的者那么没有义务。那么对者是否属于首次参与权证交易的认定至为关键。现行业

18、务规那么没有对此做出进一步的解释。但这种认定工作并不简单也不容易。首先是“首次的问题。该问题涉及到时间和空间领域。就时间而言是否涵盖历史上的权证交易?也就是说假如一个者参与过1992年?1996年的权证交易如今有参与股改权证或者创设权证的交易是否有资格认定为“首次?就空间而言是否涵盖所有的和同一个所有的?前者的问题是假如一个者在境外的参与过权证的交易在我国内地再参与权证交易其是否就此丧失“首次性? 15 后者的问题是假如一个者在多家都开有账户并在不止一家从事权证交易是分别认定其“首次性还是统一认定?其次是“首次认定的技术与程序问题。都实行电脑操作不少者还进展网上交易通过来确定者要进展“首次权证

19、交易?而且要赶在其交易之前进展风险提醒?3.?权证风险提醒书?两个?权证理暂行方法?都要求与首次买卖权证的者签署?权证风险提醒书?由此与者签署?权证风险提醒书?是的义务构成权证风险提醒制度的最重要的内容。但这里同时也存在下述问题:第一假如没有与者签署?权证风险提醒书?者是否可以据此要求赔偿其权证损失?假如答案为“是法律根据何在?是否不合理地加重了的责任?假如答案为“否对于那些由于股改而被动持有权证又因为不知权证的风险而导致损失的者是否公平?第二如何确认者是否“充分理解了权证风险?交易所要求在者充分理解后与者签署?权证风险提醒书?。在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权证风险提醒书?中同时有“营业部指派专人对

20、上述内容进展理解释本人对上述内容已经充分理解愿意承当权证的风险的者声明条款。那么者签署提醒书的行为本身是否就说明其已经 “充分理解?本来的一项风险防范措施是否会因为一纸提醒书反而成为风险的增强剂?(二)交易的向来是至关重要的这既是者进展交易操作的重要参考根据也是防范交易、操纵、交易欺诈等行为的主要手段。为此在?权证理暂行方法?中两个交易所都规定:“本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到达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 16深交所还在?创设权证有关事项的?中进一步明确:“本所于每一交易日收后在本所网站上按权证品种分别披露权证创设和注销情况、交易情况以及次一交易日可创设的权证数量。本

21、所视情况可以增加披露次数。 17这是权证交易的特殊性对交易所提出的根本的要求。然而上述规定并未涉及权证发行人和标的上的义务。纵观当前对于权证的业务规那么中除了创设权证的注销与终止以及备兑权证(包括创设权证)中途的履约担保瑕疵的披露之外(这些被放至权证发行与上的环节)并没有其他发行人在权证交易和行权的过程中的规定这应该是一大遗憾。上仅仅是交易所做出上述的是远远不够的很多者应该理解的信息如权证交易异常波动、权证达一定持有比例的者的情况、发行人其他可导致财务与信誉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信息等等。虽然继?权证理暂行方法?之后深交所在?权证发行上假设干问题的?增加了交易所披露的信息:每日分别公布权证的买人、

22、卖出金额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各自的买人、卖出金额;在行情系统中实时公布权证溢价率;当权证交易严重异常或发生违规交易行为时视情况公布相关权证托数据账户代码、买人数量、卖出数量、持有份额等信息。但这些信息仍然不能代替发行人和权证持有人自身的。尤其是考虑到将来备兑权证的进一步开展发行人担保方式的多样化和加强发行人的相关尤为重要。(三)主交易商制度深交所在?权证发行上假设干问题的?中确立了主交易商制度。 18规定权证发行人应至少选定一家经深交所认可的担任权证主交易商与其签订权证主交易商效劳协议并报深交所备案。权证主交易商应当对相关权证履行双向报价义务应指定其已向深交所报备的自营账户和自营席位作

23、为履行双向报价义务的专用账户和专用席位。权证发行人应敦促权证主交易商严格履行双向报价义务。主交易商在权证交易间不认真履行双向报价义务或经营状况恶化不再合适担任主交易商的权证发行人应及时更换主交易商并。深交所有权对权证主交易商双向报价义务的履行情况进展监视和评价。将深交所的权证主交易商制度与LOF主交易商的制度进展比照其的差异是LOF主交易商承当的是“持续报价义务而权证主交易商那么为“双向报价义务。而所谓“持续报价义务根据?深圳交易所上式主交易商业务指引?的定义指的是“主交易商根据其与理人签订的?上式主交易商效劳协议?在约定的情况下以约定范围内的价格申报买人份额。而当时深交所推出LOF主交易商制

24、度时就被认为是做商制度 19的预演那么在权证做商中引入“双向报价是否意味着做商制度的正式登台?采用双向报价进展交易只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 21并不会违背?法?的规定。 20但由于主交易商的双向报价是纳入现行竞价交易系统的由此需要有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双向报价的顺利施行其中最重要的措施有:第一赋予主交易商融资融券的权利以保证其有足够的资金和权证。第二豁免主交易商部实时义务以保证其能迅速进入。由于当前权证的交易义务更多地在交易所所以主交易商在方面甚至不需要豁免。根据?法?的规定在经纪业务中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效劳?须符合的规定并经证监会批准?但并未明确自营业务可以融资融券只是规定“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

25、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22据此券商的融资是没有法律障碍的只要该资金是依法筹集的即可。至于融券虽然没有法律受权但是根据“私权法无限制即有权的根本法理应该不属于违背?法?的行为。但这些都需要在权证的相关法规中予以明确。做商制度对环境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对监程度发出了挑战。如何针对其特点加强监确保做商制度成为风险的“减压阀而非“助推器是摆在监部门面前的严峻的问题在对权证进展法律时必须进展合理设计。(四)交易场所两个?权证理暂行方法?都只是规定“权证在本所发行、上、交易、行权适用本方法而没有?当然也无权?明确权证的发行与交易是否可以在交易所之外的场所进展。上的发行只涉及地域却是与场所无关的。 23

26、场所的问题应该只存在于的上交易。上只是针对交易所而言当然只能在交易所只是在哪个交易所的问题。而交易却是可以在交易所或者别的场所的即场内交易或者场外交易。我国在交易所建立之前的交易都是场外交易交易所建立后各地也存在一些柜台但在1998年前后均已关闭。也曾利用STAQ和NET两个场外交易系统解决一些法人股的流通交易问题但这两个系统在1999年9月9日停顿了交易。1998年底出台的?法?对场外交易叫了停。但为理解决一些特殊问题我国大都存在一些柜台交易依法为STAQ和NET遗留股份、未上的职工股、退股份提供效劳。2002年银行间国债也引进了柜台交易。据悉深交所正在积极准备申请率先成立由券商主导的柜台交

27、易。 242005年修正的?法?除了在依法设立的交易所上交易还可以在经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转让 25为场外交易预留了空间。作为首先引入的衍生又率先实行主交易商的双向报价权证是否也将在场外交易方面有所打破?无如何这都需要由有权在将来制定的权证的统一中予以明确。 (五)实时监控?法?明确规定交易所对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对异常交易情况向证监会提出。还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状况的账户限制交易。 26?权证理暂行方法?以及深交所?权证发行上假设干问题的?那么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后者还规定可视情况对权证交易施行停牌。理中我国的第一只上的权证宝钢JTB1就由于其异常的交易而导致了上交所的调查和处分。但调查和处分并未

28、到达预的效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其炒作的疯狂 27。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权证交易的特征的。由于权证本质上是一种权其交易具有明显的货与权共有的特征在不进展对冲操作的情况下绝大多数者的目的都不是到行权而是通过交易获取差价。而价格波动越大者赚钱的时机也就越大因此这些金融品种的投机性远较股票为强。交易所的监控措施和处分恰恰为其创造了更大的波动空间反而容易助长投机。这确实是衍生监中的一大困惑。成熟往往用“持续发行(即创设)和做商制度来进步供给量以充裕的供给降低需求来压制投机。然而如前所述我们为此临时推出的权证创设存在诸多问题深交所的双向报价机制也许需要试验和完善。实时监控绝对是必需的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后采

29、取哪些更为有效的措施那么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这一些都需要在将来的权证立法中予以完善。(六)行权与行权失败当前的权证业务规那么只有上交所和中国登记结算针对机场权证行权于3月13日发布的?认沽权证行权等有关事项的?就行权的详细程序和行权失败作了明确规定。但该规定显然不能普遍适用于认购权证。因此需要制定普遍适用的。行权失败与履约担保严相关。因此防范行权失败的风险主要在于履约担保尤其是持续担保。履约担保的问题前面已有阐述此处不赘。此外涉及的是行权失败的权证持有人的救济途径的问题。虽然上述中有“权证行权不提供交收担保履约担保晶缺乏导致行权失败的发行人或创设人应承当相关法律责任的表述但这并不必然导致交易所和

30、登记结算的免责。假如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并未要求发行人或创设人提供足够的担保或者怠于行使监视权纠正已出现的担保瑕疵权证持有人仍然可以要求其承当相应的责任。因此类似的并无本质意义。注释】作者简介: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 权证由英文warrants汉译而来也有译为认股权证的它是一种权利契约其持有人(end user)有权以约定的时间(行权间)和价格(行权价)购入或者卖出标的资产(股票、债券、指、黄金、外汇等)。其中有权卖出的为认沽权证(put warrants)有权的为认购权证(callwarrants)。根据发行人的不同权证可以分为股本权证(equity warrants)和备兑权证(cov

31、ered warrants)。股本权证也称为权证(pany warrants)是上发行的以本的股票为标的的权证这类权证通常在上发行新股、增发或者实行配股时发行会影响到上的总股本。备兑权证也称为衍生权证(derivative warrants)是指由标的资产以外的第三人(通常为或银行)发行的认股权证。备兑权证的发行与交易不影响标的的股本。权证持有者根据权证的约定购置或者标的资产的行为称为行权。根据行权的时间的不同权证还可以划分为欧式权证(European Warrants)和美式权证(American Warrants)。欧式权证须在到日方能行权美式权证那么可在到日前任何日行权。在当前的国际中数

32、量最多的为欧式认购备兑权证。2 为解决国有股的配股流通的问题从1992年6月起我国大陆先后推出了13只配股权证但由于我国的建立不久者对权证及其风险缺乏认识加上权证本身设计上的缺陷和监的欠缺导致权证投机过度权证价格与正股价格远远背离最后于1996年6月底被中国证监会叫停。3 它们是上海交易所的:?加强会员权证经纪业务风险理的?(2005?11?08)、?于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2005? 11?21);深圳交易所的:?于权证发行上的有关?(2005?11?30)、?创设权证有关事项的?(2005?12? 02);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的:?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上海交易所上权证登记结算业务施行细

33、那么?(2005?08?17)、?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深圳交易所上权证登记结算业务施行细那么?(2005?08?17);上海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结合发布的?认沽权证行权等有关事项的?(2006?03?13)。与权证相关的法规还有下发的?创设权证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06?01?17)。4?法?02条对交易所下的定义就是“交易所是为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视交易实行自律理的法人据此其制定业务规那么的行为应视为一种依法自律理的行为其制定的业务规那么依法应为自律。5两个交易所的?权证理暂行方法?虽然经过证监会的批准但这并不能改变其自律性质而成为具有法律渊源意义的法律。6这是股本权

34、证的三种类型反映了股本权证的三种发行方式分别是在发行新股、增发股票、实行配股时发行权证。IPO是英文Initial Public Offering的简称指首次公开发行。7当然对于股本权证而言对标的股票的要求其实也是间接对发行该股票的上的要求但这种要求并不能视为对发行人的要求。8权证法律问题课题组.我国权证法框架及制度设计设想N.中国报2005-07-13(A14)9在理中沪的创设权证确实也是在创设后的第二天方能上交易的意即符合其T+1的规定。某些业人士所指责的T+0并不存在。至于T+1和T+2的规定是否合理那么另当别10参见深交所?创设权证有关事项的?第9、11、12条。11参见两所的?权证理

35、暂行方法?5、16条。12 正是因为这一点当前充满的的主流观点是认为股改权证是股本权证。包括最初提出用权证作为股改对加的一种方式的华生均持此观点。但笔者以为这一观点不可取因为股改权证并不符合股本权证最根本的两个特征:发行人为标的股票上;涉及股本变动。而且一旦在法律上将股改权证认定为股本权证极易混淆上与其大股东的义务和责任会给其他的股东带来不公不利于对者的保护。13 这也是创设权证成为抑制权证价格高涨的重要工具的根本原因。这一点从首份创设权证武钢权证在创设部上交易前后截然不同的走势可见一斑:4.74亿份武钢JTP1和武钢JTB1于2005年11月23日11月29日上的影响两只权证自11月28日1

36、4 如复旦大学教授谢百三、和讯首席分析师文国庆以及其他的一些人士都曾撰文指出这一点。与此同时又有不少经济轮子界与法律界的人士通过各种途径证其并不的。上海交易所相关人士也曾公开辩护但笔者以为其以“?权证交易理暂行方法?允许创设而该方法是经证监会批准的来证权证创设合法性是不够的。15如QFII(合格境外者英文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 Investor的简称)。当前有不少(1F11已通过股改对价或者从二级购人的方式成为我国内地权证的持有者。再如一些有在境外经历的个人者。16参见两所的?权证理暂行方法?第24条。17参见深交所?创设权证有关事项的?2条。18这是深交所

37、继2004年年底推出LOF主交易商制度之后对主交易商制度的又一次尝试。LOF指的是上式为英文List OpenFunds的缩写。19 做商(Market Maker)制度是交易报价制度的一种与竞价(auction)制度相对应。传统的竞价制度也称为委托驱动(Order-driven)交易制度由买方与卖方各自经由经纪人提交买卖委托经过交易中心对委托价格汇总撮合后完成交易。做商制度却是报价驱动(Quote-driven)交易制度交易的买卖价格均由券商(即做商)给出者按照做出的买卖价格和数量作出自己的买卖。在这种制度下做商须进展双向报价上的买方与卖方并不直接配对成交而是与做商进展交易做商那么通过不断的

38、买卖来维持的流动性满足者的交易需求。根据同一允许做商数目的不同做商制度可分为多元做商制(如纳斯达克NASDAQ)和特需交易商制(Specialist System如纽约交易所NYSE)。上述解释为作者在参考了众多相关著的根底上综合作出。我国外汇场已然先行引入做商制度详细规定见外汇理于2005年11月24日发布的?银行间外汇做商指引(暂行)的?。20?法?第40条规定:“在交易所上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监视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21参见?法?42条。22参见?法?37条。23当然不少的发行是直奔上这些在发行就已经纳入了上的方案定下了上的场所。24上述我国场外交易情况为作者根据相关资料

39、汇总整理得出。25参见?法?第39条。26参见?法?15条。27 宝钢权证于2005年8月22日上后在短短三个月连坐了两趟“过山车于8月22日开盘的L26元(已涨停)涨至8月25日的价2.09元而后一路下行至10月26日的最低价0.62元再上摸至11月24日的价2.11元。10月31日在实时监控中上证所系统锁定了操纵价格的异常交易账户并开场对相关营业部进展调查。11月2日上证所对宝钢JTB1停牌半小时以警示风险。11月8日晚上证所公布了宝钢权证异常交易的调查结果及处分。但交易所的措施并未阻止宝钢权证的疯狂仅在11月1日和2日两日略作调整处分结果出来后也仅仅于11月9日大跌了一天跌幅为 29.5

40、9而后又一路飙升到11月24日到达顶峰时已经是11月10日的最低价1.03元的翻倍还多了。这是笔者根据宝钢JTB1的日K线图综合上证所相关报道所截取和计算得出的数据。言普遍认为这直接导致了其后的武钢权证的推延上和创设权证的推出。内容总结(1)我国权证法律规制缺乏之评析摘要】我国当前对权证的规制仅限于交易所的业务规那么其法律效力有待进步且在发行、上、交易、行权各环节存在着诸多的缺乏这些缺乏主要表达在权证发行与上核准权、股改权证与创设权证的性质认定、权证发行与上的条件、履约担保、权证交易的风险提醒、主交易商制度、交易的实时监控以及行权失败的救济等方面(2)当然股本认购权证一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标的股票只是增发股票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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