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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 【身份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通讯地址:
买受人: 【身份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菏泽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为: 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附属设施含【储藏室】 平方米【车库】 平方米 【 】 平方米及装修不可拆卸部分。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 】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 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证号为: ,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权属证明。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共有权人一致同意出售该房屋。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 】方式获得。
(三)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_______种情形:
1、商品房;2、已购公有住房;3、拆迁安置房;4、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等房屋);5、其他房屋;6、 。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____。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年____月___日。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 (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___________。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条 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 元)。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 元)。注:定金作为首付款的一部分,定金不高于成交价格的20%。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 、 、 种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按《房屋买卖合同》及附加协议。
1、买受人在 (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付款以收据为证。
2、 买受人在 (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付款以收据为证。
3、经双方一致同意,买受人在约定的首付款中留存人民币 元整(¥ 元)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于双方办理 (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由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
(三)关于贷款的约定
买受人向【 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拟贷款金额为¥ 元整(¥ 元)。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 、 种方式解决:
(1)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2)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已发生的及要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3)本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和支付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房屋买卖合同》及附加协议中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房屋买卖合同》及附加协议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第五条 房屋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在 (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手续:
1、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房屋买卖合同》及附加协议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 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_1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之内,自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四 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 7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1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20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___1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四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7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7 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 2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第七条 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7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 银行同期 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菏泽市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及附加协议中的约定,买受人□同意 / □不同意承担出卖人依规定须缴纳的税费。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于房价款 20 %的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由【出卖人】【买受人】缴纳。
第九条 权属转移登记
(一)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 (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买受人未能在 (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银行同期利率 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四 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 7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三)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 9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五千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120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四 的违约金。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7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一)、(二)种方式解决。
(一)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 提交 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__份;双方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提交主合同一份及相关所需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其它补充
。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物 业 交 割 单
物业名称: 物业地址: 合同编号: 日期:
出让方(交出方): 承购方(接收方):
各 项 费 用
项 目
卡号
单位
单价
原止码数
现表底数
是否已结清
备注
水 费
□是 □否
电 费
□是 □否
燃气费
□是 □否
暖气费
已交至 年 月 日
□是 □否
物业费
已交至 年 月 日
□是 □否
卫生费
已交至 年 月 日
□是 □否
有线费
已交至 年 月 日
□是 □否
宽带费
已交至 年 月 日
□是 □否
车位费
已交至 年 月 日
□是 □否
其 他
以上欠费金额由:□出让方承担 □承购方承担
屋 内 设 施
项 目
名称/品牌/规格
单位
数量
设施状况
是否已交接
备注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钥 匙 及 凭 证
项 目
单位
数量
是否已交接
项 目
单位
数量
是否已交接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其他未尽事项:
出卖人确认:
电 话:
日 期:
买受人方确认:
电 话:
日 期:
备注:【1】双方在交接过程中已经明确上述验收事项正确且成立,如未附备注均视为同意接收或交付的事项及内容。
【2】本物业交割单一式两份,出卖人、买受人各执一份,即盖章或签字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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