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公司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组织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复审以及经常性安全教育。第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各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
2、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指导公司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公司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处在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落实公司的安全教育工作。各二级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
3、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七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
4、训的内容。 第八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九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安全培训计划实施。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第三章四级安全教育第十条各单位对人力资源部分配安排进厂的新职工、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实习代培人员等在进入岗位前,必须进行公司级、单位级、车间级、班组级的四级安全教育,四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一条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开据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到安全处,安全
5、教育科负责组织,教育时间不少于1天,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安全教育科开据安全教育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转入单位进行单位级安全教育。 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一)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安全生产经验教训、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二条 单位级安全教育由各单位生产安保科负责组织,教育时间不少于1天,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各单位生产安保科开据安全教育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转入车间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单位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
6、本单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第十三条 车间级安全教育必须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负责,车间安全员协助,教育时间不少于1天,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车间安全员开据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转入班组进行班组级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
7、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四条班组级安全教育必须由班长负责,班组安全员协助,经闭卷考试合格后,必须签订师徒合同,在师傅的监护下操作。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五条 师徒合同期满,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考试,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单位生产安保科开据办理安全操作合格证申请,由安全处安全教育科办理安全操作合格证,方可独立上岗工作。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六条 公司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8、和压力容器作业。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复审内容包括:(一)健康检查;(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9、。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审工作由安全处安全教育科负责统一组织。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管理库。同时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本着“有岗办证”的原则,保持特种作业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严格控制培训取证人员。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调动,需到原单位和新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将不予办理复审及重新取证事宜。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同时到相关单
10、位生产安保科备案,接受日常的安全检查。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调离原岗位,不得再从事特种作业:(一)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三次以上的;(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第二十七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单位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其操作证由所在单位收回,并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第五章 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第三十条 各单位每年必须组织岗位
11、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标准化程序的培训并考试,培训具体安排列入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成绩记入安全操作合格证,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操作。第三十一条 车间坚持每月一次、班组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班组要坚持每天班前安全会和安全交接班制度。车间主任和班组长要结合每日的工作任务、性质,提出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设立固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场所,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以提高安全教育的效率和质量。第三十三条 生产设备检修和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管理部门要强令各施工、检修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施工、检修安全措施进行交底,并保存记录。第三十四条 各单
12、位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培训,建立记录。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季节特点、生产特点、危害因素分布特征进行不同类型的针对性教育,如安全比武、应急预案的演练、事故案例教育等。并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法制和组织纪律性的教育,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确保安全生产。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经常利用黑板报、墙报、简报、标语、橱窗等宣传媒体,广泛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单位安全动态,弘扬企业安全文化。第六章 “四新”安全教育培训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相关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13、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并保存记录。 第七章 转岗、复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职工调整工作岗位(包括调换工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单位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经闭卷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九条 职工违规作业三次一律交由各单位生产安保科进行脱岗安全教育,教育时间视其表现确定,经闭卷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生工伤事故的人员,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必须对其进行脱岗安全教育和学习,工伤事故责任人按权限由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进行教育。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部对公司的安全教育工作实施归口管理,安全处在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落实公司
14、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安全处负责提出中层及以上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需求计划; 第四十二条 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公司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各单位在每年十二月前制定出本单位下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及时上报安全处安全教育科,各职能部门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在人员、物资、资金上给予保证。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确定培训需求计划,并制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中层及以上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安全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岗位员工的安全培训计划由各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在开班前,需将教学计划、培训目标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可以开班; 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对培训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抽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各车间和各班组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台帐及档案,安全教育的形式要多样化,要逐渐由说教形式向形象化教育转变,大力倡导企业安全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