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议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该条规定虽然没有象刑事诉讼法那样明确规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采用“可以一并审理”的措辞,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得到了多数人的认同。问题是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理程序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也做法不一。为此,笔者谈点粗浅的见识。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
2、,根据原告请求,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它有如下特点: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是经过行政机关依法裁决的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如:甲与乙对某幢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行政机关依法对甲、乙之间的房屋权属争议作出行政裁决,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实践中,对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如果认为行政裁决侵犯了其民事权益,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一定的争议,有的认为有权,有的认为无权。笔者认为,该第三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一是解释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
3、起行政诉讼;二是可以高效率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节约诉讼成本,避免资源浪费,稳定法律关系。2、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能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如上例中,甲或乙无论谁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都只能以对方为被告,而不能以实施行政裁决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可以提出民事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可以提出解决民事权益之争的请求。如上例中甲或乙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提出重新确认房屋权属的请求。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提出的民事请求,应当是经过行政裁决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争,对未经裁决的,不得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或一并审理的请求。5、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不是附带民事诉讼。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4、1、行政诉讼案件的成立,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按照解释规定的意思,只有被诉的行政裁决行为违法被法院确认的情况下,民事争议的当事人才可以请求一并审理,这就要求,附带的民事诉讼应当在行政诉讼程序完成后进行,并且以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为其启动的条件。2、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了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即一方面引起了当事人对其行政裁决不服;另一方面引起了新的民事纠纷或对业已存在的民事纠纷发生影响,从而引起两种性质不同但彼此关联的争议。3、两个分属不同诉讼系列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内在联系性。4、有关联的民事诉讼请求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即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起,也可以在行政诉讼开始后、终结前的任何时候
5、提起。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包括下列几方面: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其与他人之间的权属纠纷所作的裁决,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裁决并重新确定权属的。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其与他人有关损害赔偿作出的裁决,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裁决并重新对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处理的。3、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对他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在对该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四、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由于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操作不一,笔者认为审理该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既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又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同时必须符合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2、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前的诉讼过程中提起。3、在审理程序上,应先审行政部分,再审民事部分。如果民事部分案情复杂,可能延误行政诉讼审结期限的,可先对行政部分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然后,再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民事部分。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特别注意遵守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各自的审判原则,不能互相混淆,互相援用。如民事诉讼的调解原则、反诉原则不能适用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也有很多不同的规定,不能互相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