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资料23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南 通 市 建 设 局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须知依据、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订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一)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能够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二) 乙级工程监理企业能够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三) 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能够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二、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在履行中,当事人必须接受
2、合同管理机关的监督。若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照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三、 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式三份;(二) 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三)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四)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建 设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合 同委托人:*公司 与监理人: *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 委托人委
3、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后期配套)完成、资料齐全合格。本合同一式 六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三份,乙方三份, / 份存建设行政主
4、管部门。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经办人: 年 月 日标 准 条 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
5、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经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
6、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地方标准(导则)。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附后)、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发生人员变更的,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
7、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不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可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
8、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
9、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它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有认可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
10、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
11、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在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12、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
13、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
14、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能够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不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
15、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
16、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能够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
17、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14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
18、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48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她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
19、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建设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专 用 条 件第一条
20、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 等现行国家法律。2、监理工作依据:本工程的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及与工程相关的其它合同。(GB50319- )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1)本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地质勘探报告、设计变更通知单、图纸会审纪要等其它有关技术文件;(2)经业主认可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3)业主签发的工程监理委托书;(4)现行的工程建设规范和质量验收规范及检验评定标准等。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1、 监理范围:*经审图经过的施工图纸中全部内容的工程监理。2、 监理工作内容:参加施工前准备工作,对
21、工程进行质量控制,施工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和措施。满足甲方对工程项目项目的质量要求和进度要求,控制投资在合理的范围内,确保安全生产。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总图施工监理;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监督落实对竣工图、竣工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查,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做好竣工结算;验收交房和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保修监理。第三条 外部条件包括:有关需要监理协助的工作。 委托方保证该项目具备监理进退场条件;监理方协助甲方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第四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应在开工前及时向监理机构提供地质勘察报告、前期有关批文以及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有关纪要等。开
22、工前三天提供图纸壹套,施工单位组织设计壹份,进度计划壹份。第五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六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机构的要求向监理机构提供现场办公室一间。委托人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七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监理人员的食宿。第八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但标准条件第二十四条除外):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万元)监理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九条保修期间,监理人应按第四条的规定继续工作,保修期限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一致。第十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第 种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监理费按总价包干
23、:即 元整( 元),包括监理范围内所需全部费用,所有税费和风险费用。合同监理期限与实际监理期限不一、设计变更、自然灾害等引起监理期限变化均不调整监理费用。一、 监理报酬支付方式: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桩基工程施工结束验收合格付总价的10%,地下室工程施工结束验收合格付至总价的25%,结构封顶时付至总价的的45%,结构验收合格付至总价的5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总价的75%,竣工资料、竣工结算完整报送发包人付至总价的90%,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无重大质量问题付清余款。二、监理费用的组成约定的监理费用采取基本监理费用+浮动考评监理费用两部分组成。基本监理费用是约定监理费用的70%,浮动考评监理费是
24、约定监理费的30%,由工程部对监理单位进行考评。第十一条 对现场监理班子的要求(即浮动考评)1、监理项目部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专业配置必须满足工程需要,切实循行好监理职责。2、监理项目部人员必须廉洁敬业。3、总监(总监代表)在岗一周不得少于5天,工程例会和主要部位总监必须到场。4、监理在施工现场巡查和工序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督促施工方整改到位,经复查合格方可进行下步工序施工。5、监理对施工现场中的安全隐患问题和不安全操作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并严格监督施工方整改到位,确保安全生产。第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按同期银行利息计算。第十三条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不计汇率。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第十六条 双方其它约定:1、各类监理人员必须到岗,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2、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七条:附件 工程监理人员表岗位姓名性别年龄职称学历专业资格证编号总监理工程师男房屋建筑工程资格证:注册证: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男房屋建筑工程土建专业监理员男工业与民用建筑土建专业监理员男建筑工程技术水电设备专业监理员男水电安装水电设备专业监理员男建筑设备资料员男房屋建筑工程/装饰技术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男工程测量造价概预算女房屋建筑工程绿化监理员男园林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