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合同合同编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为30万吨乙烯改扩建工程的配套建设项目筹集资金,经协商,由以下四家发起人联合发起组建市石化高新技术股份*限公司。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1.名称:中国*化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住所: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设计院院长2.名称:部化工研究院(以下简称化I研究院)住所:市街北口法定代表人:研究院副院长、总工程师(教授级)3.名称:化工轻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化轻公司)住所:市街路号法定代表人:经理(化工二厂厂长兼)4.名称:商贸经济技术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住所:住所: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二、拟
2、设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宗旨: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动力,使企业充满内部活力;以科研开发为导向,发展石油化工新技术,生产经营石油化工新产品,并不断提高技术服务和产品质量.不断石宽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进而获得满意的企业内部经济效益和满意的社会效益。经营范围:1.石油化工催化剂、精细化工产品;2.石油化工、塑料、橡胶加工与应用;3.石油化工技术咨询、开发、转让,工程技术咨询、项目承包;4.通讯技术与计算机应用;5.节能技术及产品。三、拟设公司的股权证发行范围、对象和办法1、发行范围:发起人、社区法人及企业内部职工;2、发行对象:上述范围内的法人和自然人;3、发行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支
3、行联合承办。四、拟设公司发行股份总额6000万元,每股金额100元。五、发起人认购股份金额和限期1.设计院:100万元l万股。2.化工研究院:500万元5万股。3.化轻公司:l550万元15.5万股。4.服务公司:100万元l万股。上述发起人所认购股份总额自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公司之日起1个月内以人民币形式一次交清。社团法人及企业内部职工所认购的股份总额,自募股公告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以人民币形式一次交清。一个自然人所认购的股份金额,须为100元的整数倍,但最多不能突破10000元。企业法人所认购的股份金额,自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筹建之日起1个月内以人民币形式一次交清。六、拟设立公司发起人应
4、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发行的股份未能缴足时,按各自所认购的股份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负连带认缴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自所认购的股份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负连带偿还和支付责任。设立公司期间的费用暂由市石化高新技术股份*限公司筹备组垫付,若设立公司成立,其债务和费用由新成立公司负担。3.在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时,负连带赔偿责任。七、委托设计院出一人代表发起人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其他未尽事宜由发起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八、发起人签名盖章1、中国*化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院院长:单位盖章:年月日2、部化工研究院副院长:单位盖章:年月日3、化工轻工业总公司经理:单位盖章:年月日4、商贸经济技术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位盖章:年月日九、本合同自发起人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