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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项目工程监理合同-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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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勘查项目工程监理合同-文档 勘查项目工程监理合同 委托人: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戴晓峻 签订时间:2010年10月4日 监理人: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沅陵县官庄镇 法定代表人:陈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监理项目范围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土耳其屈塔希亚省盖迪芡县库克罗矿区与乌古鲁卡矿区地质勘查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理范围普查和详查阶段的施工质量及施工现场勘查工程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相关服务内容。 第二条、 服务期限及费用收取方式 服务期限为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 费用包括:正常服务收费、附加工作服务费、拖期支付的赔偿、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双方约定的其它费用五项,其具体明细计算方式如下: 1.正常服务收费计取和支付 1.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取及支付 1.1.1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取 双方商定,本工程的施工监理收费计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执行。 双方约定本服务收费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1.1.1.1本勘查项目工程费采用江苏华东地质调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概算,总计费用为 1500 余万元。 1.1.1.2本勘查项目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中国有关行业规定(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工程概算)分档定额计费。 1.1.1.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本勘查项目工程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 1000 万元。 1.1.1.4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经计算,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为 30.1 万元。 1.1.1.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基准价 按照收费标准,本工程的专业调整系数为 0.9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 1.0 ,高程调整系数为 1.0 。 本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 30.1 (万元)× 0.9 × 1.0 × 1.0 = 27.09 万元。 1.1.1.6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经商定,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浮动幅度值为 +0.3 。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金额A=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7.09 ×(1+0.3 )= 35.22 万元。 1.1.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支付 经商定,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支付方式如下: 支付次数 支付金额(万元) 支付条件 首次付款 11 合同签订后7日内 第二次付款 10 工作三个月后 最后结清款 14.22 工程竣工移交后30日内 1.2 监理人员工资与津贴收费与支付 1.2.1 监理人员工资与津贴收费计取 监理方派出人员的工资与津贴,双方同意按下列标准计取收费金额。 序号 相关服务人员职级 费用标准(元/日·人) 1 高级专家 1500 2 高级职称人员 900 3 中级职称人员 700 4 初级及以下职称人员 450 1.2.2 监理人员工资与津贴收费支付 1.2.2.1 监理人员工资与津贴在每个工作月月底双方签字确认,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高 级 专 家: 人× 日× 1500 元/日·人 高级职称人员: 人× 日× 900 元/日·人 中级职称人员: 人×  日× 700 元/日·人 初级及以下职称人员: 人× 日× 450 元/日·人 1.2.2.2 支付方式: (1)经双方同意,委托人在次月7天内按1.2.2.1计算的收费金额支付上月监理人员工资与津贴。 (2)服务完成之日7天内双方结清余款。 2. 附加工作服务收费金额计取和支付 当发生附加服务工作时,双方应另行书面确定附加工作的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收费金额的计取方式,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3.拖期支付的赔偿 拖期支付需征得监理人同意,并自支付到期日之次日起算拖期支付赔偿金。双方同意委托人每月支付的赔偿金按 50 %计算,不足一个工作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4.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可酌情给予监理人经济奖励。奖励方法为: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收费金额比率= 万× 20 % = 万元。 该款项应在实施合理化建议后一次支付。 5. 双方约定的其它费用及支付 5.1 监理方派出人员至工作地的往返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 5.2 监理方派出人员的所有境外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3 召开专家审查会的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3.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5.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四条、委托人的权力与责任。 1. 委托人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人的工程进行督促和检查。 2. 委托人若认为监理人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度,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主要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3.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委托人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 4. 委托人支持监理人的工作,按合同保证监理人责任和权力的统一。 5. 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 6.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外部条件及与地方的关系。 7. 委托人应在特殊条款中双方订明的期限内,对由监理人提交委托人决策的报告、文件等作出决定。 第五条 、监理人权力与责任。 1 监理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勘查项目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 2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 2.1 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其中,更换总监理负责人须提前7日向委托人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2.2 如果监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监理人应及时更换该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 (2)违法或涉嫌犯罪; (3)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3 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法律法规及地质探矿标准提供服务。 3.1 在委托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拟定处置意见,再与委托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责与委托人、承包人进行协商。 3.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时,监理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3 监理人可在授权范围内对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中规定的第三方义务提出变更。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做的变更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事后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4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内容、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报告。 5勘查项目工程监理负责人和从事勘查项目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的主要人员名单。 监理负责人:谭碧富(地质高级工程师)。 其他人员:1-2名(监理方另行确定)。 第六条、 调解与仲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由委托人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委托人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由监理人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人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委托人或监理人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八条、 委托人可视乙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 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九条、 特殊条款 鉴于本工程的特点与实际需要,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委托人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委托人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监理服务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5.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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