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我国证券犯罪的成因及对策摘要:从80年代初我国证券市场刚起步,我国证券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就一直与之相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同时我们打击、防治证券犯罪的工作也从未停止过。打击证券领域内的违法犯罪现象将成为当前及今后的一项长抓不懈的工作,证券市场的运行、发展有多远,我们打击、预防证券犯罪的路就要走多远。我们应及时总结经验,善于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力争将证券违法犯罪现象排除在证券市场之外。关键词:证券证券犯罪对策防治一、证券犯罪的含义及外延随着97刑法首次系统、全面地对证券犯罪的规定以及随后的证券法的出台。证券犯罪一词便逐渐为人们所熟悉了,证券犯罪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悉了。据统计,通过google
2、对“证券犯罪”一词进行搜索,便能得出4800条搜索结果,足见证券犯罪在人们心中的熟悉程度了。然而对于证券犯罪的具体的含义及其外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实务界对此也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笔者认为,不同的部门、学科由于研究、观察的视角不同,对于证券犯罪出现多种定义是不足为奇的。为进一步深入地研究证券犯罪,打击证券犯罪,规范证券市场的运作,必须首先以所研究的视角为切入点,对证券犯罪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及外延。笔者拟从规范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打击、预防证券犯罪的角度对证券犯罪的含义及其外延作出规定。、“证券”的定义我国有关法律中并未对证券作出明确的定义,只作了列举性规定。根据我国证
3、券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证券法的该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指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这是一个“兜底”的条款。虽然证券法没有直接给证券下定义,而仅规定了其调整对象。但笔者认为,从规范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打击、预防证券犯罪的角度出发,我们其所规定的调整对象可以作为我们研究证券犯罪中“证券”的范围。而且,从研究证券犯罪的角度看,不宜对证券犯罪的定义作过于宽泛的、超出现行立法的解释,应仅以现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为限,这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4、的。所以,从打击、预防证券犯罪的角度而言,证券应定义为:在中国境内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发行交易的证券品种有股票、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及金融债券等。“证券犯罪”的定义及其特征对于证券犯罪的定义,理论界存在不同的争议,主要存在如下两种观点:一种是广义说,认为凡是与证券犯罪有关联的犯罪均为证券犯罪,既包括在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中发生的、直接危害证券管理秩序的犯罪,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等,也包括相关的间接危害证券管理秩序的证券犯罪,如发生在
5、证券领域中的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犯罪,贪污、侵占犯罪,诈骗犯罪,玩忽职守渎职犯罪以及贿赂犯罪等。二是狭义说,认为证券犯罪仅指前述广义说中的直接危害证券管理秩序的犯罪,而不包括相关的间接危害证券管理秩序的证券犯罪。笔者赞同上述狭义说,认为证券犯罪仅指直接危害证券管理秩序的犯罪,理由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犯罪的分类基本上是以其所侵害的客体为标准来划分的,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例如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但刑法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这说明在此更注重的是对财产利益的保护。对于相关的间接危害证券犯罪之以不将其列入证券犯罪这一类,是因为在这些犯罪虽然也会对证券管理秩序造成危害,但
6、这些犯罪也同时侵犯了其他的客体,例如,发生在证券领域中的挪用公款罪,不仅侵犯了证券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这些犯罪刑法已经对其作了规定,将其规定为贪污贿赂犯罪一类,只不过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这种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向证券市场的必然延伸罢了,只不过是其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而已,其本质仍然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的侵犯。换言之,国家之所以打击发生在证券领域的挪用公款的犯罪,其更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如果将这一类犯罪作为证券犯罪而对其研究,无异于舍本逐末。试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
7、化,必定会出现诸如证券犯罪的新的犯罪领域,许多传统型的犯罪也必然会向其内部不断延伸、涉足。例如:贪污罪这类传统的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已经向许多新的领域延伸了,并且也将会朝着更新的领域进一步延伸,传统的贪污犯罪的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将会必然地减少,甚至“淘汰”。如果我们把这些新出现的贪污犯罪形式都归类到其他类别的犯罪中去的话,那么贪污犯罪岂不是“名存实亡”,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却不会随着经济发展而有任何的放松,如果这些贪污类的犯罪都不存在了,那么我们又如何来集中力量来惩治腐败。所以那种视发生在证券领域中的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犯罪,贪污、侵占犯罪,诈骗犯罪,玩忽职守渎职犯罪以及贿赂犯罪
8、等相关的间接危害证券管理秩序的犯罪为证券犯罪的观点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在实践中也是十分有害的。综上,笔者赞同狭义说,即认为证券犯罪是指在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中发生的、直接危害证券管理秩序的犯罪。、证券犯罪的构成特征把握证券犯罪的构成特征,对于我们进一步认定、研究、预防证券犯罪是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的,笔者从传统的犯罪构成的角度对证券犯罪的四个方面要件作逐一的阐述。1、证券犯罪的客体犯罪客体,一般认为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对于证券犯罪的客体,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证券犯罪所侵犯的是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第二种观点认为,证券犯罪所侵犯的客体
9、是证券投资者的合法财产权益。第三种观点认为,证券犯罪既侵犯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又侵犯了证券投资者的合法财产权益。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证券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理由首先,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市场,它的运作在客观上要求有公正而高效的管理秩序,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也是证券法律规范的必然要求。只有正常的运作管理秩序,证券市场的功能才能得以真正发挥,证券投资者才能在“公平、公开、公正”的条件下开展证券交易,而各种证券犯罪实质上都是对这种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坏。换言之,对证券管理秩序的破坏是各种证券犯罪行为的侵害共性。例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都违背了证
10、券交易公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原则,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从而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其次,证券犯罪并不必然侵犯投资者的财产权益。由于证券犯罪大多数是以牟利为目的,这种非法行为在很大程度是对投资者财产权利的侵害。这些行为直接指向的是单位和客户的财产,或非法进行使用,或擅自使其成交,或予以欺诈交易等,都直接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属于复杂客体。但是,对于散布虚假信息、虚假陈述、非法进行证券交易、虚假陈述行为并不必然地、直接地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类行为的侵害共性只能是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所以,对于证券犯罪这一类罪来说,侵犯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并不是其共性。2、证券犯罪的客观方面证券犯
11、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从事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或其他相关活动中,分别实施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谎报财务报告,非法发行股票、债券,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交易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证券犯罪与一般的刑事犯罪相比,属于行政犯的范畴。这就说明证券犯罪不仅应属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而且很大程度上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所以在认定证券犯罪时,首先应以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有关的证券行政法规入手,进而判断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应予刑事制裁的程度。3、证券犯罪的主体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绝大多数的证券犯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是年满
12、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是指: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证券犯罪中,绝大多数都属于一般主体的犯罪,但也有一些特殊主体的犯罪,例如:在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中的犯罪主体即是特殊主体。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或证券管理部门以及在上述单位的从业人员或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此罪的主体。4、证券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来说,证券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证券市场正常管理秩序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同时,行为人在实施证券犯罪时一般往往还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或减少损失之目的。有些学者认为,证券
13、犯罪还可以由过失构成。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目前关于证券犯罪实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种观点是难以成立的。首先,证券市场技术性、专业性很强且极为复杂,对证券市场规范的法律、法规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诸多方面,内容十分繁杂。要求证券市场的每一参与者都详尽了解这些法律、法规,显然勉为其难。在实践中,由于不知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这种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过失行为,凭借道德教育、民事或行政处罚,即足以预防或制止,而无需采用刑罚手段。否则,有悖于现代刑法提倡的刑法谦抑性原则,也可能导致打击面过宽,妨害证券市场的繁荣。其次,证券犯罪需要高智能、高技术,且犯罪过程复杂、灵活,过失不可能构成
14、证券犯罪,我国证券犯罪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二、当前我国证券犯罪的特点及其危害性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证券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高。证券市场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犯罪也不断出现。证券犯罪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相伴的,从我国97刑法首次规定证券犯罪以来,证券犯罪就没有停止过,并且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而进一步发展,目前,在我国,证券犯罪呈现出如下特点:、社会危害性大证券犯罪不仅仅是侵犯了国家的证券管理秩序,而且有很多类的证券犯罪往往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所造成的直接损害是十
15、分巨大的,间接的、潜在的损害更是无法估计的。从已经暴露出来的许多证券犯罪案件中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证券违法犯罪所涉及的资金数额动辄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并且,由于证券市场中的证券犯罪往往涉及投资者、经营者、监管机构等,加上证券市场交易的连锁性,因此,该类犯罪行为往往不仅仅侵害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还会引起投资者的人心不稳,造成证券价格的大幅度波动,甚至酿成社会混乱局面,这都不是不可能的。、犯罪方法、手段的智能化、专业化与传统的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证券犯罪的专业化、智能化更加突显。一般而言,证券业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行业,证券领域所涉及的知识面涉及到会计、证
16、券、金融等专业性知识,所以,不具有一定的上述专业知识的人员是很难进入证券行业的,更别说实施有关的证券犯罪行为了。同时,由于证券犯罪的智能化、专业化,也使得对该类犯罪的查处的难度也较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有所增加。、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突出证券犯罪往往需要运用庞大的证券、资金规模,需要一定的人才、技术、信息优势,一般单个的自然人都难以具备这些条件,这就决定了在证券市场上单位违法犯罪和共同违法犯罪比较突出。在证券犯罪中,许多单位,凭借其所具有的资金、信息、人才等诸多优势,为了牟取暴利,在证券市场上翻云覆雨,实施证券犯罪的现象十分严重。且这种形势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据有关资料表明,1998年中国证监会共立
17、案调查各类证券违规案件163件,为1997年的两倍多,其中90%以上是机构违规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由于证券市场本身有一套较为严密、较为规范的安全保卫措施,为了占有财物,犯罪分子采取公开的、传统的暴力形式往往不易得手,而秘密、隐蔽的手段则比较容易。所以犯罪分子通常采用的手段、方法都十分智能化、专业化,这使得证券犯罪不像传统的刑事案件那样暴露,并且由于其作案手段的专业性强,使得侦查措施、取证手段都还跟不上来。而且,由于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电子化、计算机化程度高,使得犯罪分子基本上能够进行“无纸化”作业,而之后基本上不留下任何线索。、被害人的不确定性证券犯罪不同于其他的刑
18、事案件,其受害人往往是不直接、不具体、不确定的。首先,由于证券投资者的分散性,使得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很难统计实际的受害者。其次,有些证券犯罪行为发生后,并不存在实际的受害者,或者说没有直接的受害者,如:内幕交易行为,其并不必然、直接地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当然,对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肯定是有损害的,但不像普通刑事犯罪案件那样直接、直观。随着证券犯罪的滋生蔓延,必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很大的阻碍作用,证券犯罪所带来的负面作用,我们应引起高度的重视,以便于我们寻求其中的原因及预防的对策。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当前证券犯罪的实际情况,证券犯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损害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
19、展。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在融资、加速资金运营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外许多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所取得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如果证券犯罪没有得到较好的遏制,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便难以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也难以稳步建立。2、证券犯罪的日益猖獗,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的影响。实践证明,证券市场在很大程度中是社会稳定的表征。社会安定,证券市场平衡顺利。社会动荡,也会给证券市场带来巨大的冲击。同样,如果证券市场违法犯罪现象增多的话,那么必然会影响投资者的信心,本来证券市场就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再加上这些人为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遏制,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说,这必
20、将对社会安定产生重要影响。3、引发其他金融领域的重大动荡。证券领域与其他的许多金融领域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且其他金融机构也常涉足证券投资领域。如果证券犯罪得不到有效的控制,那么证券领域暴露出的问题必将会对其他相关的金融领域如银行业、信托业等造成严重的影响,从而引发一系列的金融问题。三、我国证券犯罪的成因分析证券犯罪是与证券市场的发展相伴的,证券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综合治理。证券犯罪从证券市场起步时起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当然,我们同证券犯罪作斗争也从未停止过。笔者认为,要坚决地同证券犯罪作斗争,必须明确证券犯罪产生的原因,以便对症下药。结合我国证券犯罪的实践,我国证券犯罪的原因主要表现为:
21、、证券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发展离不开完备的运行机制。然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较晚,许多机制不十分不健全、不成熟,以致于在证券市场的运行过程中出现多种问题。许多民众都把我国的证券市场看作是“投机”市场。虽然这种说法不一定很准确,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立法滞后,放纵了证券犯罪的发生。证券市场能否健康、顺利发展,与法制是否完备息息相关。纵观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都具备相当完备的法律。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而全面规定有关证券犯罪的立法却是1997年刑法,虽然其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规定了证券市场上的一些违法行为为犯罪行为,但这种填
22、漏补缺式的规定同证券领域实际存在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是十分不相适应的,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大量的严重危害证券管理秩序的行为仅仅被作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这种现象在我国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是十分罕见的。同时,这样,即使现行刑法将这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由于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十分缺少同该类行为作斗争的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就放纵了证券犯罪的发生。同时,虽然证券犯罪是客观存在,并且还十分严重,但在实践中真正作为犯罪处理的,却极为罕见,当然这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立法的滞后以及由此带来的司法工作人员缺乏与此种犯罪作斗争的经验不能不说是其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证券犯罪的隐蔽性及
23、专业性决定了查处的难度大,这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使得证券犯罪进一步蔓延。如前所述,证券犯罪是一种智能性的、专业性极强的犯罪活动,使得一般的侦查人员对该类案件无从下手,难以获得案件事实真相。使得目前一般的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对于这类专业性极强的案件缺乏相关的知识和经济,很多案件因侦查技术、手段落后而无法开展,许多案件就这样不了了之。、证券犯罪的隐蔽性也决定了其难于被外界发现,在很多情况下,都是由于暴露出的问题十分严重才被司法机关介入。一般的证券犯罪行为,外界很难对其有所了解,一般人员都基本上是无从了解,既使是证券业内人士,很多时候也无从对其了解,更别说是司法机关可以主动介入案件,
24、连“案源”都十分少,更别说是有力地打击证券犯罪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使得对证券犯罪的查处受到十分大的干预,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证券犯罪的发生。在证券犯罪案件中,“托市”、“保市”、“护市”的现象还十分严重,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行政权力过多地干涉司法机关对有关证券犯罪案件的查处,对于严重的、本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仅作为一般的行政违法案件予以行政处罚,这种作法更加纵容了证券犯罪行为的发生,虽然能在短时期内稳定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但从长远来看,对于开放的、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市场形成是有害的,必将阻碍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四、预防、减少证券犯罪的对策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推进及相关立法
25、的进一步完善,预防、打击证券犯罪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应该看到,证券业务已经渗透到我们的社会生活之中,预防打击证券犯罪并非易事,从某种意义上说,防范证券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到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安定。这就需要社会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配合和努力。笔者认为,防治证券犯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完善刑事立法、严厉打击证券犯罪。我国的刑事立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是较晚的,较为系统、明确地将严重危害证券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在97刑法时才出现,并且这些规定的内容概括性、抽象性较强,造成实际适用上的困难,使得很多证券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治。目前
26、,应着重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证券犯罪的刑事立法:1、对于具体数额、情节的标准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相关的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根据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许多证券犯罪的条文都规定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具体的标准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使得很多案件都因为达不到“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而不被规定为犯罪从而不予以刑罚处罚。这种抽象性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证券犯罪的发生。2、相关立法之间缺乏较好的衔接,应注意相关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在许多相关的规定中都有类似于“达到程度,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具体
27、如何去追究刑事责任呢?刑法没有规定,也没有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在面对这样问题的时候往往因无法可依而不得不搁置案件。3、进一步完善有关涉外机构及人员证券犯罪的相关立法。加入WTO之后,我国证券市场游戏规则将发生很大变化,过去形成的本土化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和经营理念将不得不在逐渐与证券市场接轨的过程中做出充满矛盾与痛苦的调整,许多新的外来因素将与业已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证券市场习惯做法发生冲突,不可避免地也会产生许多新型证券犯罪。因此有关惩治证券犯罪和违规行为的刑事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以便更加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证券罪。这些决定了我们的立法应当具有前瞻性。而我国现行的有关证券犯罪的规定均是以
28、我国的单位或自然人为蓝本制定的,随着外资及港、澳、台资本及机构逐步地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刑事立法显然也是不能满足将来逐步发展的形势的要求的。4、进一步完善相关刑罚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衔接。证券犯罪属于行政犯、法定犯,证券犯罪一般都必然触犯了有关的行政法规。从某种程度上说,证券犯罪行为都是由一般的证券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发展。现行的许多规定很多只是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而对于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的却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证券领域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进一步厘定一般的违法行为与严重的证券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这是我们将来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划清二者之间的界限,有利于我们进一步
29、集中力量打击社会危害性程度严重的证券犯罪行为,防止因打击面过宽而使刑罚的威慑作用得不到较好的发挥。5、进一步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功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变化而引起的证券犯罪现象不是仅仅靠频繁立法所可以解决的,这也是不现实的,这时就应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以随时应付证券犯罪的突如其来的新形式、新变化。、规范市场运行,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到实处,使证券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道路还处在摸索、探索阶段,没有走向一个规范化的轨道。证券市场的运行缺乏一套有效的运行机制来规范,使证券市场的各项活动都透明化。证券市场的过渡投机性仍然没有较好的转观。首先,我们应完善证券市场的内控机构,
30、从源头上、制度上防止证券犯罪现象的发生,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其次,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除了证券市场内部、自身需要加强监管处、进一步加强侦查队伍的专业性建设,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我国目前已经在逐步强证券犯罪的侦查队伍的建设。例如:自公安部成立经济犯罪侦查局之后,至2000年5月,全国各地的经侦队伍也相继组建;据财经杂志今年7月号透露,一个专门针对证券犯罪的调查机构-证监会稽查二局,即证券犯罪侦察局即将成立;据人民网介绍,在2003年全国公务员招考中,公安部证券犯罪侦察局共招聘48人,其中总局12人,地方分局36人。但经侦队伍尚处于建设之初,专业力量仍显不足。但这个年轻的队伍
31、人员有限,装备落后,对日益增多的各种经济犯罪的查处已颇感力不从心,对证券犯罪的查处更微不足道了。据了解,经侦部门的负责人相当一部分从刑侦部门转入,对经济犯罪的认识尚且不足,对证券犯罪就更生疏了。并且经侦人员侦查证券犯罪的业务能力偏低。近年来,各地经侦部门都从非公安院校中引入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以对付专业性较强的犯罪。但是,证券市场是全国性的网络交易市场,证券交易的无纸化,使其技术问题、操作问题也不是财经院校的毕业生都能把握好的,更何况他们在短期的培训之后,在法律意识上、侦查技能上和身体素质上还可能差强人意。经侦部门查处证券犯罪的困难又体现了出来。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当前侦查队伍的建设以对付证券犯罪
32、。、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广辟案源。如前所述,证券犯罪的隐蔽性及被害人的不确定、分散性决定了证券犯罪的“案源”必然十分少,但是实际上存在的证券违法犯罪却不是如此,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工作。首先,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尤其是受害人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敢于揭露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对证券业内人士,我们也应进一步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使其能够敢于同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那些隐蔽的案件能够尽快浮出水面,以免更大损失的发生。再次,发动社会公众参与同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加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证券犯罪的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发动社会公众举报犯罪,提供线索,并以没收的
33、违法所得的一定比例作为奖金奖励有功人员。、加强社会各部门、各机关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如前所述,防治证券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仅靠证券管理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及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涉及的领域包括司法、金融、教育、宣传、权力机关、监督机关及新闻媒体等部门,仅仅靠一个或者几个部门是不可行的。、加强防治证券犯罪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国外的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其证券市场的发展已有相当长的时间的历史了,如美国1933年就出台了证券法,将证券犯罪从传统的犯罪中分离出来,明确地在立法上予以规定,以便有效地惩治此类犯罪。其证券市场之所以能够如此健康、稳定地发展同其防治证券犯
34、罪所做的这些努力是分不开的。我们有必要根据我国自身的特点,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做法与经验。除了经验的交流与学习之外,对于打击证券犯罪,尤其是涉外证券犯罪的交流与合作,没有国际刑警组织及其他相关的国际组织、机构以及其他国家的支持是难以取得成功的。随着我国加入WTO,海外资本逐步也进入了我国的证券市场,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将来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必须依靠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大对单位证券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我国证券犯罪的实践中,单位犯罪现象十分严重。单位较之自然人具有人员多、技术强、具有经济、技术、信息等优势,其实施证券犯罪的规模都比较大并且危害性比一般的自然人犯罪更为严重,对我国
35、的证券市场所造成的损害更为巨大,所以,进一步加强对于单位证券犯罪的打击将成为今后防治证券犯罪工作的重心。结束语:证券犯罪是与证券市场的发展相伴的,证券犯罪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必然出现的现象,并且会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出现新的形式。国外的实践已经证明,即使是在证券市场十分成熟、发达的国家,证券犯罪也是层出不穷。因此,预防证券犯罪将会是伴随着我们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而延续,我们防治证券犯罪所要走的路还很长、任务还很重。我们应及时发现证券市场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防范证券犯罪的经验,研究防范证券犯罪的对策,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主要参考文献:1、陈文飞着期货犯罪透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刘生荣/祝二军/王秀梅着证券市场违法犯罪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3、马松建着证券期货犯罪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4、刘宪权着金融风险防范与犯罪惩治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年版5、吴志攀/白建军主编证券市场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