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工商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多人股东13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有限责任公司(多人股东)章 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经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
2、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股东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及号码认缴情况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比例2030年5月5日之前货币%2030年5月5日之前货币%2030年5月5日之前货币%2030年5月5日之前货币%2030年5月5日之前货币%合计/100%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3、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部分股权,股东能够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全部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转让股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并经其它股东同意,形成股东会决议。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股东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
4、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都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它人召集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第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5、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可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加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录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
6、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股东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执行董事兼任)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后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担任,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会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几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9、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5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
10、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经过其它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报告,报股东、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经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因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