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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法制与古代社会法制近代以来法制与古代社会法制的区别的区别 1、古代社会法制的特征 “朕即法律”集中体现了古代社会法律的主要特征,即奴隶主、封建地主在他统治的王国范围内,他说的话就是法律,他今天这样说是法律,明天他那样说是修改法律。“刑不上大夫”说明古代社会法制的又一基本特征,即法律的矛头针对被统治阶级,在统治阶级成员与被统治阶级成员的矛盾中,统治阶级成员不受法律的约束。“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说明古代社会法律的另一个基本特征。当统治阶级成员触犯了君主的利益,他们的权益不受法律的保护。2、资产阶级法制比古代社会法制的历史进步性 第一,法律是由议会制定的,而不再是由个人制定的;第二,统治阶级内部发生矛盾时,其成员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法律也成为资产阶级成员防止国家公共权力侵犯资本家私人合法权益的盾牌。资本主义法律的局限性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历史进步性 1、资本主义法律的局限性:资本主义法律在本质上是保护处于社会成员中少数部分的资产阶级利益的。2、社会主义法律的历史进步性:社会主义法律在本质上是保护大多数利益的。其次,也保护私营企业主的合法权益。从欧美国家市政体制多样性看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都具有适合本国国情的特色:1、运用哲学上共性与个性关系的理论,可见欧美各国市政体制具有符合近代以来民主的一系列形式(如都建立在普选制的基础之上、都具有代议制、政党竞选制、法制等基本框架)、符合资本主义制度的主要特征(即主要是维护富人的利益)等共性。2、运用哲学上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理论,可见欧美国家市政体制多样性是受制于各国不同的国情,包括生产力水平、自然地理条件、历史传统、民族风俗、文化心理等因素。3、运用哲学上关于事物都处在运动和发展之中的理论,可见欧美国家市政体制都具有本国各自的特色,但这种特色是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大众利益趋势的,而不是成为因循守旧的借口。中世纪西欧国家的城市分别属于不同封建地主的领地与市民阶层的孕育。德国在这方面比较典型。德国在封建社会的城市分为三类:帝国城市、教会城市和诸侯城市,它们分别属于国王、教会或诸侯不同的领地。城市在封建社会的晚期,从手工业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中孕育了作为资产阶级前身的市民阶层。他们逐步向封建主争取自治的权利。通过赎买、多承担或抗拒税役、谈判、甚至武装斗争等形式,城市中的市民阶层先是逐步扩大行业自治的权利,再争取允许兴办城市的公用事业如供水、修建道路、环境卫生等,最后争取管理城市的某些政治权力。欧美国家三大政治力欧美国家三大政治力量及其代表性政党量及其代表性政党 保守党代表富人的利益。如美国的共和党、英国的保守党、德国的基督教民主联盟等。社会党代表中产阶级(知识分子、白领阶层)的利益。如美国的民主党、英国的工党、德国的社会民主党、法国的社会党。共产党代表蓝领工人的利益。在法国、西班牙、葡萄牙、希腊等国共产党的力量较强,在这些国家的大城市,由于产业工人集中,共产党的候选人有相当一部分被选为市长、市议员。系统论关于系统论关于“环境环境系统的功能系统的功能系统的结构系统的结构”三者的关系理论的应用三者的关系理论的应用价值价值 “转变职能是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这一方针就是以这一理论为依据的。各级政府作为系统,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环境,有必要转变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事分开,把本该属于企业、社团、事业单位的职能归还给它们,这样才能为精简政府的机构和人员创造前提性条件。第三部门及社团部门兴起的历史趋势第三部门及社团部门兴起的历史趋势 未来学揭示:在后工业社会,由于社会成员知识分子化比重的提高,每个知识分子会加入更多的社团,从“单向度人”向“多向度人”发展,扮演更多种的社会角色。在企业历史股东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家庭是尽责的成员,在社会上是多种社团的成员,在不同的社团广交朋友,拥有广泛的社会联系,一方面发挥自身多才多艺的特长,报效社会,自我实现;另一方面从中拓展生活享受的方面和感觉。社团可以划分为政治性、经济性、社会性、文化性、生活性等五类社团。在英国,市议会议长就是市长,市议会就是市政府,市议会的各种委员会就是市政府的各个工作部门。在英国,市长只有礼仪性职权,没有实权。市政体制的这一特征与英国国家政体的特征之一即英王的地位和作用相吻合。在英国,市议会的参议员不是市民选举产生,而是由市议员选举产生。市政体制的这一特征与英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中的保守色彩相吻合。日本市政体制形成的历史日本市政体制形成的历史背景背景 日本的市政体制中,市议会对市长的制约权力较强。这一特征源自二战结束后在美国指导下设计国家政体以及市政体制的基本理念:为了防止法西斯主义复活,在国家和城市层面,都不宜让政府的行政首长个人的权力太大,而宜扩大议会的权力,形成议会对内阁中总理大臣、市长行使职权有较多的制约。日本城市政府的特别行政机关不完全受市长统一领导,而是在有些方面直接受市议会的领导,在这些方面对市长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这种政治体制性设计虽然有悖于行政机构作为执行组织实行首长负责制、由行政机构的行政首长统一指挥的行政学原理,但是,却体现了行政服从政治、行政学理论服从政治学理论这一更高层面的科学原理。法国的市政体制中市长的权力大于市议会的权力,这种市政体制设计与其说是出于扩大行政权的需要,毋宁说是处于中央集权制这一国家结构设计的政治需要。美国的强市长制在大城市较受青睐,对世界各国大城市市政体制设计有一定的借鉴价值。这是由于大城市的公共事务具有工作量大、法杂、相互关联性强、需要及时作果断处理等特征。强市长制适应了大城市政府公共行政这些特征的需要。美国市经理制的历史背景美国市经理制的历史背景 美国人认为:企业管理的效益较高,政府管理的效益较低。可否在政府管理中更多地运用企业管理的制度和经验?于是开始试验,从而产生了市经理制。市经理制改革的结果表明:市经理制比较适合于小城市,由市经理更大程度上运用企业管理机制,主要处理专业性、业务性、技术性问题,另由市议会处理政治性、利益矛盾性、社会关系性问题。但是,在大城市,由于政治性、利益矛盾性、社会关系性问题数量大、影响突出、关系重大,较宜实行强市长制,市长是城市各种政治力量都较信服的政治领袖。这种设计既是出于在政治决策方面由市议会实现各方利益妥协与市长仲裁相结合的需要,也是出于在政治决策执行中仍需较多政治性协调的需要。大都市的英文表达是met-ropolis,这是名词,它的形容词是metropolitan。大都市的通俗定义是一个大城市在地理上与周围的中、小城市相连,之间不存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当然可以存在城乡结合型的现代化农村地区)。日本的政令指定城市制度日本的政令指定城市制度 大都市,由于人口、产业集中等,需要有与一般城市不同的复杂繁多的行政需要,所以很早以前就有议论:应该设立与大城市相符的特别制度。为此,1956年修改了地方自治法、批准了以都道府县事务重新向大城市分配为中心的关于大城市的特别条例,开始实施政令指定城市制度。截至1992年3月,根据内阁制定的政府命令,规定政令指定城市人口大致为100万人以上,具体是指以大阪市为首,札幌市、仙台式、千叶市、川崎市、横滨市、名古屋市、京都市、神户市、广岛市、福冈市、北九州市12个城市。政令指定城市现在在事务分配、行政监督、组织、财政这些方面被允许有特例。第一、成为政令指定城市后:甲:有关儿童福利的事务;残疾人福利的事务;生活保护事务;老人福利事务等与社会福利有关的事务。乙:有关母子保健事务;大气污染事务等与环境卫生有关的事务。丙:有关城市规划事务;道路事务等与城市基础改造有关的事务。等等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事务,由府县移交过来。第二、作为行政监督上的特例,即使一般城市要受到府县监督时,政令指定城市亦可不接受府县的监督或不经过府县而直接受国家监督。第三、作为组织上的特例,为分担市长权限下的事务,条例允许分区域设区,设置区役所或在区里设选举管理委员会,以使大城市的行政得以有效地,且公正地执行。根据条例,大阪市内现设置24个区。第四、财政方面亦被批准有特例。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标准的报告 一、非农业人口六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二亿元以上,已成为该地经济中心的镇,可以设置市的建制。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重要工矿科研基地,著名风景名胜区,交通枢纽,边境口岸,虽然非农业人口不足六万、年国民生产总值不足二亿元,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市的建制。二、总人口五十万以下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十万以上、常住人口中农业人口不超过40%、年国民生产总值三亿元以上,可以设市撤县。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总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一般在十二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四亿元以上,可以设市撤县。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所在镇,非农业人口虽然不足十万、年国民生产总值不足三亿元,如确有必要,也可以设市撤县。关于我国直辖市、部分省会城市、关于我国直辖市、部分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市街体制改革的三种方案计划单列市市街体制改革的三种方案 1、“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改革。2、修改法律,把这三类城市的街道办事处改为一级政府。3、在国家民政部改革方案中,全国的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下的街道办事处都改为一级政府,而市辖区被撤销;在直辖市、部分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为有必要增设“区”的层次,则改为市政府的派出机关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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