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2011年年7 7、8 8月法律法规月法律法规王若兮法律及立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2011.6.30;2012.1.1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
2、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E:律所学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doc个人所得税法2011.6.30;2011.9.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7.192011.7.19;2011.9.12011.9.1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7.292011.7.29;2011.9.12011.9.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E:E:律所律所 学习文件学习文件 个人所得税法新旧差异对照表个人所得税法新旧差异对照表.doc.do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3、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2011.8.26 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第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
4、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E:律所学习文件人大常委会解释.doc1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烈士褒扬条例烈士褒扬条例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Content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
5、知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一件以上的;(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
6、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第(一)至(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第二条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二)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三)非法经营数额二万
7、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三条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定罪处罚:。(一)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二)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三)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实
8、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累计一年以上的;(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第四条 买卖、盗窃、抢夺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一至第三条的规定。第五条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为其生产、提供专用
9、材料或者提供资金、账号、技术、生产经营场所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
10、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月2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针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所涉及的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重点内容包括:明确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
11、、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对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对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行为,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规定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和处理原则;明确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
12、等破坏性程序”的具体范围、认定程序等问题;界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系统”、“身份认证信息”、“经济损失”等相关术语的内涵和外延 一、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包括土地的征收征用、土地出让、土地登记、土地许可、土地处罚、土地确权和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对上述行为不服,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鉴此,规定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于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排除司法审查的
13、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一种情形,即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土地权属登记的可诉性的问题。我们认为,按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确权判决或裁决后,新的土地权利人就直接取得了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土地权属登记机构必须按照判决或裁决作出登记,而不能对判决、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此时的登记行为实际上并非土地权属登记机构的独立意志。不过土地权属登记机构登记的内容与法律文书的内容不一致时,登记就有了独立于司法意志的因素,应为可诉。故规定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
14、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虽然规定只规定了一种排除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中所规定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同样适用于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资格问题 实践中,常常遇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情况,导致农民权益受到损害而无法得到救济,引起群体性的上访。为了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赋予具有代表性的农民以集体名义提起诉讼,故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
15、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另外,很多地方通过“农转非”的形式,将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建制撤销,原村民委员会不复存在。如果涉及原集体土地权益受到侵犯,对谁有资格起诉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原村民的多数即可起诉,也有的主张应由居委会起诉。我们认为,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对居民的财产没有管理权,因此居委会没有原告主体资格,可以由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多数村民提起行政诉讼。故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三、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以公告方式送
16、达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通过公告送达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依法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告知土地权利人,往往是涉及多人的,不宜一一送达;一种情形是因为找不到当事人,行政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公告送达。我们认为,如果行政行为依法以张贴公告的形式告知的,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可以推定当事人已经知道行政行为,否则行政行为总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而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起诉期限也应当从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故规定第九条规定,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起诉期限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7、。第一,应当受理的。包括: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此外,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二,不予受理的情形: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
18、影响的告知行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第三,至于行政机关没有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能不能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规定了一种转换的方式: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主要是考虑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并不是针对一个特定的个人作出,因此这种行为具有
19、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这种诉讼也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人民法院对此受理尚没有诉讼法依据。另外,在行政机关不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情况下,条例还规定了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直接起诉也属没有穷尽行政救济手段。第四,举证责任方面,公民权利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往往处于弱势,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这种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更加突出。司法解释在有关证据的条款中突出了对行政相对一方的倾斜,以求得实质上的平衡。例如: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20、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当然,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也应当就一些事项承担说明义务,比如: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此外,考虑到政府信息中的国家秘密有特殊的定密和审查权限,司法解释规定,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
21、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司法解释最终表述为:“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Thats all,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