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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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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市场准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维护生产者、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我市绿色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绿色食品, 是指遵守可持续发展原则, 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 经专门机构认定使用专门标志的、 无污染的安全、 优质、 营养类食品, 本办法所指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采用先进的农业清洁生产技术, 无有害物质残留或残留控制在对人体安全允许范围的农产品及初加工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中市辖区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四条 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并成立晋中市农业标准化委员会。晋中市农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制定辖区内与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政策, 协调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有关工作, 处理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其它重大事宜。   县(区、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工作, 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职责, 负责生产基地的管理和组织产品认证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负责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国家、 行业、 地方和企业标准的组织实施, 相关标准的制定和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 工商、 环保、 林业和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职责, 负责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计委、 经贸委、 财政局、 供销社、 畜牧中心、 科技局、 粮食局、 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协助做好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农业局、 经贸委、 质量技术监督局、 卫生局、 工商局、 环保局、 林业局、 水利局、 公安局等部门加强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中的协调和沟通, 并在重点领域加强行政管理,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第八条 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从事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并积极推行优质优价政策。 第二章 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人条件   第九条 凡我市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企业或个人, 其产品的生产环境、 操作规程、 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或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者, 均可按国家《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或《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的要求,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条 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 一) 凡获得国家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包括外地产品和本地产品), 均可在我市流通领域标以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名称予以销售。   ( 二) 凡采获得绿色食品或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其它农产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委托)的其它检验机构]销售前检测, 安全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并获得市场准入有效证件, 方可进入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专营区销售。   第十一条 凡符合第十条(一)款要求的产品, 其包装标签上应按照国家《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标明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及证号; 凡符合第十条(二)款要求的农产品, 农产品销售时, 同时要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市场准入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 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活动中, 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硝态氮肥料;   (二)使用高毒、 高残留或具有致癌、 致畸、 致突变作用的农药。见附表一。   (三)使用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见附表二。   (四)加工、 储藏、 包装等过程中不符合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和国家卫生安全的行为。   (五)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 凡绿色食品、 无公害产品禁止使用的生产投入品, 停止向农业生产单位、 农产品加工单位及个人销售。   第十四条 市工商、 质量技术监督、 农业部门要对农业投入品的市场、 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 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选择应尽量避开城市、 厂矿、 医院、 交通要道, 选择空气清新、 水质纯净、 土壤肥沃且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 基地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六条 经核准建立的生产基地应设立标牌, 标牌应注明基地名称、 面积、 界限、 批准单位、 批准时间、 生产单位等。标牌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监制。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应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生产基地的生态环境质量, 不得在基地及基地水源附近倾倒、 排放、 处理固体废弃物和排放工业废水、 城市生活污水、 剧毒废液、 含病原体废水; 不得在农用水体中浸泡、 清洗装贮过油类、 农药、 有病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十八条 在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应严格按照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   第十九条 不得在基地及周边兴建对环境有污染的非农业建设项目, 以及进行其它破坏基地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五章 流通领域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鼓励各经营网点建立专门的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专营店、 专营区或专销柜。   第二十一条 全市各级超级市场、 自选市场所经营的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必须是获相应标志的产品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无公害农产品安全标准检验合格, 并获市场准入有效证件的农产品。    第二十二条 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实行挂牌销售、 标志内容应标明:   (一)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证号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农产品售前检验报告等有效证件;   (二)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   (三)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或销售者名称;   (四)准销批量。    第二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机构(或授权(委托)的其它检验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 对外埠在晋中辖区内销售的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进行定期、 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对本地生产和销售的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进行监督检验,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一)对生产、 销售中监督抽查、 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农业管理部门将依据法律、 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罚。 (二)对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 企业抽检不合格, 而又不能及时改进达标者,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取消其资格和标志。(三)对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营销专卖单位, 抽检中发现有不合格产品和控制程序不够资格者, 进行公开曝光, 如不能及时改进达标者, 工商、 质监、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取消其标志。   第二十五条 未经国家认证的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或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安全达标的农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的名义进行宣传和销售。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 市工商、 质量技术监督、 卫生、 农业、 畜牧、 林业、 水利、 环保、 粮食等部门将按照相应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和监督中,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索贿受贿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行政管理部门在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并对违法生产、 经营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上级有关新的规定相抵触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后根据情况再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在重庆观音桥市场有限公司盘溪蔬菜批发市场实施蔬菜准入制度的函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农业厅( 委、 局) , 新疆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503号) , 我局决定从 11月1日起, 在重庆观音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盘溪蔬菜批发市场( 简称”重庆盘溪蔬菜批发市场”) 实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届时进入该市场销售的蔬菜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 凡进入重庆盘溪蔬菜批发市场的蔬菜, 必须具备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 镇) 人民政府、 村委会、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      二、 持有蔬菜产地证明, 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免检入市销售:      ( 一) 持有加盖蔬菜生产单位鲜章的有效期内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产地、 产品和证书三项相符的;      ( 二) 持有加盖蔬菜生产单位鲜章的省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产地、 产品和检测报告三项相符的。      三、 对不符合免检入市销售条件的蔬菜, 实行入市登记、 现场检测制度。现场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在重庆盘溪蔬菜批发市场销售, 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 同一业主, 其蔬菜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 取消该业主在重庆盘溪蔬菜批发市场的经营资格; 来自同一产地的蔬菜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 其产地的所有蔬菜六个月内禁止进入重庆盘溪蔬菜批发市场销售。      五、 具备包装条件的蔬菜, 在包装、 标签等方面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以及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 重庆市农业局对蔬菜检测及处罚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      上述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请转告相关部门和基层农村组织执行。感谢贵省( 区、 市) 长期以来对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大力支持。有何问题和建议, 请及时联系。 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 天津) 交易所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目 录   前 言   引 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3.3平台经营者   3.4站内经营者   4.基本原则   4.1 公正、 公平、 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 设立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5.7 用户协议   5.8 交易规则   5.9 终止经营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6.5 交易秩序维护   6.6 交易错误   6.7货物退换   6.8 知识产权保护   6.9 禁止行为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 电子签名   8.2 电子支付   8.3 广告发布   9.监督管理   9.1 行业自律   9.2 投诉管理 9.3 政府监管   前 言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292号)、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 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49号)的规定, 并总结电子商务实际运作经验制定的。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引 言   电子商务服务业是以信息技术应用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 对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中国电子商务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 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但沟通了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渠道, 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 也开辟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一个新的领域。加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规范, 对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 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 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营造公平、 诚信的交易环境, 保障交易安全, 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和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务部负责对本规范的解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下述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292号)   (2)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商务部公告 第19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49号);   (4)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 );   (5)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 );   (6)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 );   (7)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 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 );   (8)公安部、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 ]43 号)。   相对于上述文件, 本规范突出表现出两方面的特点:   (1)规制的重点不同。本规范专注于对主体的管理, 规制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 并从法律角度提出规范的条款。   (2)写作的方法不同。本规范没有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有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 这主要是因为现有文件已经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作了详细的、 静态的规定。本规范主要关注现有文件和标准没有顾及的交易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 并把这种调整看作一种动态的、 系统的活动。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 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 移动网络和其它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 包括货物交易、 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3.3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它组织。   3.4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它组织。   4.基本原则   4.1 公正、 公平、 公开原则   平台经营者在制定、 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守公正、 公平、 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平台经营者若同时在平台上从事站内经营业务的, 应当将平台服务与站内经营业务分开, 并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鼓励依法设立和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 鼓励构建有利于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平台经营者、 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 交易安全制度, 以及便捷的小额争议解决机制, 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 设立条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涉及行政许可的, 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 法规规定其它应披露的信息。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 维护消防、 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 运行、 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 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 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 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 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 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 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 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 下载或打印服务。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 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5.7 用户协议   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 涉及消费者权益的, 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用户注册条件;   (2)交易规则;   (3)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4)用户协议的修改程序;   (5)争议解决方式;   (6)受中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7)有关责任条款。   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 合理提示交易风险、 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 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 加重用户义务, 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5.8 交易规则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 能够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5.9 终止经营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它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 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 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 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经过合同或其它方式, 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 填报统计报表, 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1)经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 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 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经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 提交营业执照或其它获准经营的证明文件、 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核验站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外是否显示站内经营者真实名称和姓名由平台经营者和站内经营者协商确定。   (4)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定期对实名注册的站内经营者的注册信息进行验证, 对无法验证的站内经营者应予以注明。   (5)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提示, 督促站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 增强诚信服务、 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 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平台经营者在与站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 应当依法约定双方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该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必备条款:   (1)平台经营者与站内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站内经营者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 严格自律, 维护国家利益, 承担社会责任, 公平、 公正、 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 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站内经营者应当注意监督用户发布的信息, 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 防范和减少垃圾邮件。   (4)站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 并在提供服务网店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平台经营者应当经过合同或其它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以下规范, 督促站内经营者建立和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制度, 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1)站内经营者应合法经营, 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毒有害的商品。对涉及违法经营的能够暂停或终止其交易。   (2)对涉及违法经营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站内经营者能够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在平台上进行公示。   (3)站内经营者应就在停止经营或撤柜前3个月告知平台经营者, 并配合平台经营者处理好涉及消费者或第三方的事务。   (4)站内经营者应主动配合平台经营者就消费者投诉所进行的调查和协调。   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   (1)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 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 生产者等信息; 涉及第三方许可的, 还应公布许可证书、 认证证书等信息。   (2)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 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 不可对商品的颜色、 大小、 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 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经过图片显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 法规广告的, 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必要时能够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   (3)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或发布违法信息的, 平台经营者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 停止侵权行为, 删除有害信息, 并可依照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被投诉人注册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4)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 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 依法及时予以删除, 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   6.5 交易秩序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 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 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 公正、 公开的交易服务, 维护交易秩序, 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平台经营者应当合理提示用户关注交易风险, 在执行用户的交易支付指令前, 应当要求用户对交易明细进行确认; 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经营者, 在执行支付指令前, 也应当要求付款人进行确认。   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 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   鼓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保证金”服务。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保证金的金额、 使用方式应事先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6.6 交易错误   平台经营者应当调查核实个人用户小额交易中出现操作错误投诉, 并帮助用户取消交易, 但因具体情况无法撤销的除外。   6.7货物退换   平台经营者应当经过合同或其它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实施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 对于违反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规定的站内经营者, 平台经营者应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 并可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6.8 知识产权保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通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 文件或链接, 平台经营者应通知被投诉人, 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经过合同或其它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不得侵犯她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6.9 禁止行为   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时利用自有平台进行网上商品(服务)交易的, 不得相互串通, 利用自身便利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未经用户同意, 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 交易记录等数据,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督促站内交易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 服务单据及相关凭证。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 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 电子签名   鼓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网上交易,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   8.2 电子支付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用的电子支付应当由银行或具备合法资质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   8.3 广告发布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 应当依据广告法律规定进行删除或转交广告行政主管机构处理。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约束站内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 不得发送垃圾邮件。   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 提供搜索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应对其名称予以屏蔽或限制访问。   9.监督管理   9.1 行业自律   鼓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依照本规范进行行业自律, 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对平台经营者的服务进行监督和协调。   鼓励行业协会设立消费警示制度, 监督和约束有不良行为的平台经营者。   鼓励平台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 制定行规和行约, 建立网上交易诚信体系, 加强自律, 推动网上交易的发展。   9.2 投诉管理   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经过在线投诉机制受理的网上交易争议投诉, 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   对于不良用户, 平台经营者能够根据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规则对站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9.3 政府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交易服务规范的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市场准入制度( 江苏南环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保护美化环境, 公民人人有责。为创立绿色市场, 提高环境质量, 促进规范管理, 望广大入场客商共同协助配合, 特友情提示如下:   1、 凡蔬菜类货源进场, 必须提供样品经检测合格, 方可进场交易经营; 凡经检测不合格, 一律予以清场或作销毁处理。   2、 凡鲜猪及其制品进场, 必须提供检疫证明和确认单, 方可交易经营。严禁掺杂死、 病猪和含瘦肉精的猪肉, 禁止销售注水肉。如有违反, 一律依法处理, 取消在本市场的经营资格。 3、 入场豆制品必须提供当天送货单, 经市场管理人员验检与实物验证符合方可交易经营。   4、 水发制品经营者应该出售不含使用甲醛、 福尔马林和工业用碱发泡的各类水发品, 如违反, 一律予以罚款并作清场处理。   5、 严禁在市场内乱扔玻璃器皿、 塑料纸盒包装袋等垃圾废弃回收物。禁止随地大小便, 禁止将垃圾污物倒入下水道。   6、 垃圾废弃物分为可回收废弃物( 如纸、 塑料袋等) 、 危险废弃物( 如电池、 化学品、 医疗品等) 和垃圾三类, 按指定地点分别处理, 不得混放随意处理。 7、 进入市场的车辆不得鸣按喇叭, 不得空打油门造成噪声。入场机动车辆必须备有消防安全器材。   8、 市场经营区禁止使用明火。禁止人为破坏消防安全器材和设施设备。   9、 禁止私拖乱拉电线和擅自改置电器设备等, 由市场水电专业队伍统一安排。   10、 保护河道清洁, 不得将污物和废弃物等垃圾倒入河中。严禁使用河水浸洗蔬菜副食品。   11、 市场内饮食摊和门店不得将垃圾和下脚泔水随意倒入下水道, 每店留有泔水桶, 由市场卫生人员统一收取或统一倒入由市场指定的流动收集车内。   12、 爱护绿化, 禁止破坏市场内花草树木; 爱护环保设施设备, 严禁人为破坏, 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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