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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艺术职业学院
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经本院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院有关要求在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以书面形式并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 乡镇证明, 向学院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经准假, 应于满假之日报到。未经请假超过两周未报到或者请假无故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报到时, 须严格遵循新生报到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 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学籍, 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 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短期治疗可治愈, 但不宜在校学习的, 由本人申请, 学院批准, 回家治疗,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回家治疗的学生, 应在被通知后一周之内离校回家治疗; 不具有学籍, 医疗期间,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回家治疗的学生,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病情确有好转者, 能够在下年开学前一周内, 持县以上医院证明, 向学院申请入学, 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院复查合格后, 报学生处审核, 教务处备案, 给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二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报到注册时须由学生本人持交纳学费收据、 学生证等到所在系( 部) 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注册手续不能由她人代办。学生证在盖注册章之后方可有效。
不能如期注册者, 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 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册, 并纳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 考查成绩采用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 一) 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绩点数
4.0
3.0
2.0
1.0
0
五级制
A( 优)
B( 良)
C( 中)
D( 及格)
E( 不及格)
绩点数
4
3
2
1
0
( 二) 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 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用学生所修课程全部课程绩点之和, 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 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 平均学分绩点=Σ(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Σ课程学分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它能够作为确定学生升、 留( 降) 级、 退学以及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听课、 完成作业、 实验、 实习、 课外实践情况以及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 掌握程度与运用能力的综合评定。考核成绩以期中、 期末考试、 考查成绩为主, 可适当参考平时考评成绩。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 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病假须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校医务室( 医院) 证明, 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安排一次缓考, 缓考不及格者, 必须重修。凡擅自缺考或缓考再次缺考者, 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 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总分发生差错, 须改动成绩时, 教师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连同试卷交教研室审核, 经系( 部) 负责人同意, 报经教务处核准。
第八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鉴定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 写出符合实际表现的评语。考核等级分为优、 良、 中、 差。对犯有政治思想、 道德品质及其它错误的学生,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 不及格者应补考, 补考仍不及格者应重修,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凡缺课达该门课程总学时1/3以上, 或作业完成量少于2/3、 或未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阅读书目、 实验项目、 实践学习量, 取消正常考试资格, 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成绩按零分记。如确有悔改表现, 由学生个人申请, 经系( 部) 鉴定, 报教务处批准后, 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在毕业前对该课程能够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三、 课程选修、 补考、 重修、 免修、 免听
第十二条 学院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和学生选课指南等文件作为学生选修课程的依据。学生能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 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它专业课程。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补考及格的课程可给予相应的学分, 但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零。补考不及格的课程, 不能取得学分, 必须重修。如果重修课与正常课程在时间安排上有冲突, 学生可向该课程教师书面申请免听课, 并办理有关手续, 经同意后可部分听课或自学, 参加下一年( 学期) 考试, 并在学习过程中按教师要求提交重修课程的课堂作业。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重修者, 须提出书面申请, 经系( 部) 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每门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及格成绩。各课程重修的成绩, 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册, 时间按实际取得学分的时间登记。
第十四条 对学习成绩优良或学有专长的学生, 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院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点值, 经过自学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内容者, 能够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免修申请, 经所在系( 部) 审核、 教务处备案, 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 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含有实验的课程, 还应完成规定的实验并获得经过后, 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实践课、 任选课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五条学生提前在校外经过自学考试、 远程教学考试等形式学习了有关课程, 其内容等于或高于相同或相近课程教学要求, 凭有效的成绩证明, 经本人向系( 部) 提出免修、 免试申请, 教务处审核批准, 该门课程能够免修、 免试, 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相同教育层次学院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 对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的, 可根据协议, 并以学院教务处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 可取得课程学分, 免修、 免试该门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提前在校外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 经教务处审核, 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相关课程能够免修、 免试。
第十八条 对基础好、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 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院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点值, 经本人向系( 部) 申请, 教务处审核, 每学期可允许免听( 免考勤) 1—2门课程而参加期末考核, 但必须参加课程的实验教学环节, 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实践课不得申请免听。
第十九条政治理论课、 思想品德课、 军事理论课、 军训、 体育课不得申请免修及免听。学生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 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 由本人向系( 部) 申请, 并提交学院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经院教务处批准, 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试。
四、 升级、 跳级与留( 降) 级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含实践教学) , 经考核成绩合格者, 准予升级。学期或年不及格的课程门数及所取得学分不够留级规定的, 允许升级, 但不及格课程必须补考。统计补考课程门数时, 考试、 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 一门课程分上、 下两学期开设的按两门计入总数。
第二十一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 年结束时以优秀的成绩修完本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同时又以良好的成绩修完了下一年三分之二的专业课程者, 由个人申请, 系主任同意, 经教务处审核后, 报经院长批准, 允许跳级就读, 并按规定修读完成其它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同一年不及格课程( 经补考后) 达到该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应予留级。学生年不及格课程虽未达到总门数三分之一或总学分未低于三分之一, 但本人及其家长要求留级者, 由学生个人申请, 系主任同意, 经教务处审核后, 报经院长批准, 允许留级。学生自接到留( 降) 级通知之日起, 必须在两周之内办理完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 降) 级两次。如果有两次以上( 不含两次) 达到留( 降) 级规定的, 学院将给予退学处理。
五、 转系( 专业) 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 一般应在录取所在的系( 部) 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允许转系( 专业) 、 转学:
( 一) 学生入学后因伤致残或发现患某种疾病、 生理缺陷,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不能在原系( 专业) 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院其它系( 专业) 学习者;
( 二) 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专长, 并能提供有关说明其拟转入系( 专业) 的专长依据, 且转系( 专业) 、 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 三)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学院认为不转系( 专业) 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 四) 根据学院发展和社会人才需求等情况, 经学生同意, 学院决定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系( 专业) 者;
( 五) 其它经学院认定的事由。
申请转系( 专业) 或转学的学生, 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 必须参加原系( 专业) 的学习, 否则将视为旷课并以校纪论处。
转系( 专业) 学生必须按照转入的专业年级的教学计划要求进行学习, 对转入前该年级已开设的课程( 公共课能够除外) 须补修, 否则不能毕业。
学生转系( 专业) , 一般只准许在同一年级不同专业间互转。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转系( 专业) 或转学:
(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 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四) 应予退学的;
( 五) 为毕业年级学生的;
( 六) 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系( 专业) 、 转学手续, 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 专业) , 应由本人提出申请, 所在系主任审核推荐, 拟转入系( 专业) 主任审核同意, 由学院教务处报分管院长批准后, 学生凭教务处的批准通知办理转系( 专业) 手续。
( 二) 凡是学院同意专业调整的学生, 由教务处会同招生就业指导处向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办理专业调整手续。
( 三) 学生申请省内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能够办理转学手续; 申请跨省转学者, 需经转出、 转入学校同意, 分别报各自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 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 四) 学生申请转系( 专业) 、 转学, 应在每年开学前或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 其它时间一般不予办理。
六、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能够分阶段完成学业。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含休学) 为6年, 三年制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5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一) 因病、 伤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 二) 根据考勤, 一学期请假、 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 三) 因某种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 并附有关证明, 经班主任( 或辅导员) 同意, 系主任审签, 报分管院长批准后, 由学生处及有关部门办理休学和离校等手续, 并报教务处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学院为其保留学籍, 中途不得复学;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满因病不能复学者, 经学院批准, 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相关事项处理规定:
( 一) 因病休学的学生, 应回家疗养。
( 二) 学生休学回家, 往返路费自理。
( 三)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 四)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 离校时将本人学生证件交学生处, 由学生处发给休学证明书; 未办理离校手续擅自离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学生休学期满, 应持有关证件于学期开学向学院申请复学。
( 二)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 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 三) 对要求复学的学生, 学院进行品行审查,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者, 取消其复学资格。
( 四) 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无故超过两周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取消其复学资格, 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七、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学院批准, 给予退学处理:
( 一) 经补考后一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该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二及其以上者;
( 二) 留级超过两次者;
( 三) 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四)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五)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六)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七) 学生本人申请, 经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同意退学者;
第三十五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 到学生处领取《学生申请退学审批表》并附书面申请, 经班主任( 或辅导员) 同意、 系主任审核, 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 凭学生处出具的退学处理决定书办理相关退学离校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 按其特殊规定或要求办理。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院出具处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采用邮寄等其它方式转达。
学生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后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离校, 并注销其学籍, 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不再享有在校生的一切待遇。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因各种原因给予退学的学生, 档案和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二) 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 包括意外致伤) 者, 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 三) 退学学生学院发给退学证明, 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至少学满一年) 。
( 四)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 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向学校提请申述。
八、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八条 考勤是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 其目的是督促学生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 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 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时间保证。考勤的结果是确定学生考试资格和对学生休学、 留( 降) 级、 退学处理以及奖惩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 实验、 实习、 考试、 考查、 社会调查、 劳动、 军训、 政治教育等教学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 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者, 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四十条学生的考勤由学生所在系( 部) 负责。可采取班主任、 任课教师督查, 学生考勤班长点名清查的办法。各班级应建立学生考勤记录册, 并定期交报系( 部) 。任课教师的随堂考勤要及时填写在班级教室日志上, 由系( 部) 定期收缴汇总, 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考勤结果由学生所在系( 部) 负责定期向学生公布。
各系( 部) 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考勤( 表) 册的发放、 收集、 统计、 立档、 检查工作, 并于每月初将上月本系( 部) 学生考勤统计表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处核查、 备案。
第四十一条学生请假, 须事先填写请假条, 并按下列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 一) 学生因病请长假( 一周以上) 须有医生诊断证明和学院医务室的签署意见; 因事请假须交验必要证明、 证件;
( 二) 请假一天以内, 由班主任批准; 一天以上三天以内, 经班主任( 辅导员) 签署意见后, 由系( 部) 批准; 三天以上一周以内, 经班主任( 辅导员) 、 所在系( 部) 签署意见后, 由学生处批准; 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 辅导员) 、 所在系( 部) 签署意见后, 学生处审核, 报分管院长批准;
( 三) 学生除特殊原因以外, 不得请人代办请假、 续假或事后补假。续假、 补假均须交验有关证明;
( 四) 学生请假期满, 到校后应到所在系( 部) 销假。请假期满未到校或到校后未销假者, 其超过日期按旷课论处。
第四十二条学生的缺勤学时, 按下列规定进行统计和计算:
( 一) 学生缺勤时的统计, 请假者按请假缺勤统计, 未请假或请假手续不全者按旷课统计。
( 二) 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的教学活动, 每缺勤( 旷课或请假) 一节课按一学时计算。
( 三) 学生迟到或早退三次按缺勤一学时计算。
( 四) 学生全天缺勤, 每缺勤一天按六学时计算, 上午为四学时, 下午为二学时。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数者, 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因考勤处分学生, 由学生所在系( 部) 或教务处根据学生考勤结果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相关处分权限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九、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技能竞赛、 锻炼身体、 艺术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学院将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综合考核评价成绩优异的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个人和集体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个人和集体表彰或奖励类型有: 奖学金、 三好学生、 文明班级、 先进团支部、 文明宿舍等。具体的评比条件、 评比办法和奖励规定参看中原文化艺术学院制定的相关评定奖励制度。
第四九条 学院将对有违法、 违纪、 违规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具体按本校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对学生奖励、 处分的材料, 均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十、 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学生毕业时有不及格的课程或未修满规定学分, 但尚未达到留级规定者, 作结业处理, 发给结业证书; 并准予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院申请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重修或重修不及格者, 不准再次重修, 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结) 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技能证书等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毕业或结业、 肄业的学生离校时, 均应按学院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十一、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 9月1日起施行。以前学院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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