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范13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范1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矿灯使用、维护及管理等的要求。1.2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用户对矿灯的使用、维护和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957- 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 GB 7957.2-200 瓦斯环境用矿灯 第2部分:性能和其它相关安全事项 AQ 6202- 煤矿用甲
2、烷检测用载体催化元件 MT 26- KS型矿灯 MT 68- 矿灯充电架 MT 242- KJ型矿灯 MT/T 395- 矿灯保护器 MT/T 409- 甲烷报警矿灯 MT 煤矿用阻燃电缆 第1单元:煤矿用移动类阻燃软电缆 第10部分:煤矿矿用矿工帽灯线 MT 911- 矿灯灯泡 MT 927- KL型矿灯 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MT/T 1008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条件 MT/T 1051- 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 MT/T -200 矿灯用LED及LED光源组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KS型矿灯 model KS c
3、aplights:以铅酸蓄电池作为电源的矿灯。 3.2 KJ型矿灯 model KJ caplights:以碱性蓄电池(镍氢、镍镉等)作为电源的矿灯。 3.3 KL型矿灯 model KL caplights: 以锂离子蓄电池作为电源的矿灯。 3.4甲烷报警矿灯 caplights for methane alarm:具有照明和甲烷浓度超限报警功能的矿灯。 3.5矿灯充电架 charging racks for caplights:对矿灯进行充电的设备。 3.6矿灯信息管理系统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caplights:由充电架、通讯系统、传输接口、
4、主机等组成的具有矿灯的充电状态、使用状态、工作时间等信息的显示、打印、存储、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的系统。4一般要求4.1主要技术参数4.1.2矿灯的额定电压应不大于6V,额定电流应不大于,额定功率应不大于6W。4.1.3矿灯的有效工作时间应不小于11h,有效工作时间结束时最大照度应不低于1500lx。4.2矿灯性能要求4.2.1矿灯的安全性能应符合GB 7957的规定。4.2.2 KS型矿灯应符合MT 26- 的规定。4.2.3 KJ型矿灯应符合MT 242- 的规定。4.2.4 KL型矿灯应符合MT 927- 的规定。4.2.5甲烷报警矿灯应符合MT/T 409- 的规定。4.3矿灯关键零
5、部件要求4.3.1矿灯保护器应符合MT/T 395- 的规定。4.3.2矿灯电缆应符合MT 的规定。4.3.3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应符合MT/T1051- 的规定。4.3.4矿灯用灯泡应符合MT 911- 的规定,矿灯用LED及LED光源组应符合MT/T XXXX的规定。4.3.5甲烷报警矿灯用催化元件应符合AQ 6202- 的规定。4.4矿灯管理4.4.1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4.4.2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使用矿灯的总人数多10%。4.4.3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未交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4.5矿灯充电管理及要求4.5.
6、1矿灯房 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4.5.1.1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4.5.1.2取暖应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 4.5.1.3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4.5.1.4灯房的环境温度应控制在(2510),相对湿度应不超过80。 4.5.1.5配置电解液的房间和充电房必须采用有效隔离措施,防止酸雾腐蚀矿灯和充电架。4.5.2配置电解液 配置电解液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5.2.1准备和装添电解液必须使用专用器具。工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口罩和橡胶手套,系橡胶围裙,穿胶鞋; 4.5.2.2调合和贮存电解液,必
7、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调合酸性电解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中倒水; 4.5.2.3配置电解液的房间必须备有中和电解液的溶液。4.5.3充电架4.5.3.1充电架正常使用条件 充电架的使用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海拔高度不超过1000m; 无剧烈振动; 无导电尘埃,通风良好; 交流电网电压幅值波动范围不超过额定值的10%。 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当运行地点的海拔高度大于1000m时,其负载能力应按MT 68- 标准附录A的曲线修正。不符合上述正常使用条件时需在订货时向供方提出要求并取得协议。4.5.3.2充电架要求充电架应符合MT 68- 的规定。根据矿灯蓄电池的不同类型
8、,应采用符合其充电制式的充电架。充电架每个充电位应设有完好充电状态指示装置。充电机构应保证矿灯灯头插入、转动和取出灵活可靠,无锈蚀。应采用效率高的充电架对矿灯进行充电,充电效率应不低于60%。6矿灯信息管理系统6.1一般要求:系统及其软件、传输接口等应符合MT/T 1004、MT/T 1008等标准的规定,系统中的其它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6.2监测功能要求: 6.2.1应自动识别矿灯的充电位置; 6.2.2 应自动监测矿灯的充电状态; 6.2.3应自动监测矿灯取用、挂架充电的时间; 6.2.4应自动监测充电架的工作状态。6.3管理功能要求 6.3.1矿灯使用、挂架时间的显示、打印、
9、查询等功能; 6.3.2矿灯当前状态的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6.3.3未按时交回矿灯的数量及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6.3.4矿灯超长时间未使用的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 6.3.5按单位级别统计矿灯使用情况报表的打印、查询等功能; 6.3.6矿灯使用寿命信息的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6.3.7使用矿灯人员出勤、请假统计等辅助考勤信息的打印、查询等功能; 6.3.8清理系统过期数据、日志等功能; 6.3.9备份系统数据的功能; 6.3.10分级管理、权限设定的功能; 6.3.11按单位、时间、充电架、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 6.3.12信息资源共享功能; 6.3
10、.13矿灯挂架未充电识别功能;6.4矿灯故障报警功能;7安装、使用和维护7.1矿灯使用环境条件 7.1.1矿灯的使用环境条件应符合如下要求: 7.1.1.1环境温度0+40; 7.1.1.2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 7.1.1.3无剧烈震动和冲击的场所; 7.1.1.4周围介质无腐蚀性气体; 7.1.1.5宜在无溅水和淋水的场所使用; 7.1.1.6宜在瓦斯和粉尘不超限、无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 7.1.2超出上述条件的,如井下救援,用户应进行风险评估。7.2使用前检查7.2.1矿灯开箱前,应检查包装箱是否有严重受损,包装箱上的标志(如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出厂年月、重量、厂名、地址、
11、防爆合格证号、安全标志号等)是否完整。7.2.2矿灯开箱后,应检查矿灯外观是否完好,标志是否齐全,对照装箱单检查说明书、合格证等箱内物品是否齐全。7.2.3免维护矿灯属荷电出厂的产品,开箱后应检查是否能点亮;宜做完全放电后再进行充电。7.2.4需装添电解液的矿灯,应进行初充电后再进行点灯检查。7.3使用 矿灯的充电、使用、维护应严格按矿灯制造厂的说明书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7.3.1首次使用矿灯的人员应进行培训; 7.3.2严禁使用人员手持灯缆置灯头于空中旋转; 7.3.3严禁使用人员将矿灯灯头或灯体置地拖拉磨损矿灯和摔打矿灯; 7.3.4不完好的矿灯严禁下井使用; 7.3.5严禁随意改变产
12、品结构或零部件; 7.3.6严禁人为短路用于其它用途,如抽烟、放炮等; 7.3.7严禁靠近或投入火源,严禁置于水中; 7.3.8严禁使用人员拆卸、敲打、撞击矿灯; 7.3.9矿灯应随身携带,严禁将矿灯靠近或放置在电机、变压器等发热、震动的设备上; 7.3.10矿灯使用完毕,应及时交回灯房上架充电;严禁上井不交灯不充电。 7.4定期检查使用单位对在用矿灯应周期性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如下内容:7.4.1矿灯的外部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7.4.2按GB 7957.2-200中附录C的方法检查矿灯的照度和点灯时间是否满足本矿区的要求。7.4.3甲烷报警矿灯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调校,但最长调校周期不能超
13、过10天。7.5维护和维修7.5.1定期检查或日常使用中发现缺陷的矿灯必须及时进行维修。7.5.2矿灯的维护、维修工作必须在地面进行,矿灯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有上岗证。 7.5.3电路板、壳体、 LED光源、蓄电池等矿灯关键零部件损坏的,必须由矿灯生产单位维修。7.5.4维修时不能改变结构。7.5.5更换保护装置、光源、载体催化元件、电缆,必须使用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7.5.6矿灯应保持清洁,灯面玻璃应透明。清洁时应用湿布擦拭矿灯表面,不能用水冲洗或将矿灯浸入水中清洗。7.5.7报警矿灯应根据使用情况,定期用毛刷清理防护网、催化元件等处积聚的粉尘。7.6技术资料7.6.
14、1矿灯用户应建立矿灯及充电设备等的台帐和报表,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7.6.1.1设备、仪表台帐; 7.6.1.2故障登记表; 7.6.1.3维护、维修记录; 7.6.1.4定期检查记录; 7.6.1.5矿灯房运行日志; 7.6.1.6监测日(班)报表;7.6.2应绘制设备布置图,图上应标明充电架、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总工程师签批。7.6.3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外置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2年以上。7.6.4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8报废与回收8.1报废8.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强制报废:8.1.1.1部件老化、技术落后或
15、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8.1.1.2经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及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8.1.1.3意外损坏,无法修复的;8.1.1.4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的;8.1.1.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8.1.1.6维修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8.1.1.7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8.1.2由于考虑矿灯部件老化等因素,为保证安全使用,除8.1.1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外,KS型矿灯、KL型矿灯使用时间不超过18个月,KJ型矿灯使用时间不超过24个月,当矿灯使用单位确实能够证明根据矿灯产品标准使用次数不足矿灯循环寿命的60%时,矿灯使用时间能够顺延6个月,到期应强制报废。8.1.3充电架从投入使用开始计算,达到8年的应强制报废;因进行充电系统更新改造达到充电架大修标准的,可顺延6年,到期应强制报废。8.2回收由于矿灯蓄电池处理不当对人身和环境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报废矿灯应由矿灯生产单位或专业机构进行回收。9质量仲裁 矿灯在投入使用前和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时,矿灯用户应和矿灯制造商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能够委托国家专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