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民事法四.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4416447 上传时间:2024-09-19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5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民事法四.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民事法四.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民事法四.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民事法四.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民事法四.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民事法四资料仅供参考更多试题请访问下载四、案例分析题:( )四、(本题10分)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 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遏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

2、下列问题: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答: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她人之物。本题考出卖她人之物的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她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答: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本题考善意取得制度。一般认为,善意取得的要件是:标的物为动产;受让人有偿取得动产;受让人自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动产;受让人取得动产为公然与善意;标的物依所有人的意思由无权处分人占有。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

3、形成何种法律关系?答: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质押法律关系。本题考质押。考生可能容易将其与典权混淆,质押与典权的区别大致是:前者的标的为动产(或法定权利),后者标的一般是不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质押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务履行,质权人无权对质物进行使用收益,典权虽亦有担保功能,但典权人能够对典物使用收益,具有用益物权的特性。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答: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无效。因为该约定违反担保法中质押禁止的规定。担保法第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

4、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答: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本题考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答:钱某,因为钱某与施工队是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本题考涉她契约义务的履行。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7.赵某对钱

5、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答: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对古董的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本题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竟合。钱某违反保管合同,构成违约;钱某出卖赵某古董,构成侵权。五、(本题10分)新疆兴都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经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五百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

6、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它企业收购。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成。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她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

7、要你们赔偿!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答: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拟制交付。棉花所有权自伏牛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答:兴都公司能够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承担什么责任?答:伏牛公司要向兴都公司承担保管不善的违约责任。因为伏牛公司未按兴都公司的要求保管货物仓单。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为

8、什么?答:纺织厂在取得仓单未支付货款时取得了所有权,因为仓单作为一种权利凭证,一经背书取得,即推定持有人为权利人。六、(本题10分)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 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 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达100台托运中的空

9、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

10、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答: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甲公司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够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那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答:B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B县为合同履行地。民诉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所谓“协议管辖”。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可根据运输方式确定。民诉法意见第19条第1款规定:“

1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货物发运地为B县火车站。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本题考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

12、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又据上题分析,代办托运的,货物发运地B县为合同履行地。乙公司已完成向甲公司的交付义务。空调毁损(7月21日)发生在合同解除(7月22日)之前,甲公司应承担风险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因为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在7月22日才订立,丙公司只自7月22日起承担剩下70台空调的风险。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13、。因为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只能择一适用。本题考定金条款与违约金请求的竟合。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方违约时,对方能够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5. 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答: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本题考出卖她人之物的效力。乙丙公司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根据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能够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它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该条款应得到支持。又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

14、她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未定。 ( )三、(本题7分)案情: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 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问题:1.张

15、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答案:1、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1分)。2、应当由女子偿付(1分),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答“此系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亦可。(1分)3、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1分)。4、由女子偿付。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

16、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或答由张某偿付。因该款系张某所借,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1分)。5、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1分)。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1分)。解题思路:1.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张某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扯女子衣服,将女子救回,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2.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17、。”这些必要费用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三项: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3.同上题,此题中的费用属于第一项的费用。4.同上题,此题中的费用属于第二项的费用。如果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分析,鉴于是张某向服务员借钱,当然应当由张某负担。5.法律规范无因管理的目的在于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因此民法理论认为,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因此结合本题,张某不能要求女子给付报酬。 6.根据民法理论,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系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行为,

18、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不应赔偿。四、(本题11分)案情:A省的甲公司于 1月经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金太阳”电脑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其操作系统M软件的使用权,批量组装“金太阳”电脑。 7月,甲公司与A省的乙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销售100台“金太阳”电脑,销售价格为每台 3000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300元。同年9月,乙公司向B省的丙大学以每台3000元的价格卖出70台“金太阳”电脑,合同约定丙大学当日支付 15万元,提货50台,另20台电脑由丙大学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丁公司收货并付款,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同年10月

19、初,丁公司收到乙公司发运的20台“金太阳”电脑,并将该批电脑进行赢利性出租,但丁公司多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乙公司的付款要求。 3月,乙公司将尚未卖出的30台电脑的“金太阳”商标清除,更换为戊公司的注册商标“银河”,并以每台4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李某2台,李某将其中一台赠送给好友胡某。问题:1.如果丙大学使用的50台电脑出现质量问题,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2.丁公司出租电脑的行为是否侵犯M软件的出租权?为什么?3.乙公司如果起诉请求支付20台电脑货款,应以谁为被告?怎样确定管辖法院?4.乙公司更换商标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哪些主体能够作为适格的原告起诉乙公司?5.如李某购买的2台电脑没有质量问

20、题,能否向卖方双倍索赔?为什么?6.如胡某接受赠与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李某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什么?答案:1、应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1分)。2、没有侵犯M软件的出租权(1分),因为该软件不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标的(1分)。3、应以丙大学为被告。由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1分)。4、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或“假冒和反向假冒行为”,或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侵犯商标权行为,或侵权行为)(1分)。甲公司、戊公司、某外国企业和李某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乙公司(1分)。5、有权双倍索赔(1分)。因乙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欺诈不以产品的质量问题为构成要件(1分)。6、不能(1分)。因为赠

21、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而且李的赠与没有附义务,也不存在李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1分)。解题思路: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行纪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21条的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行纪人乙公司与第三人丙大学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只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因此丙大学应当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6.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 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2、( )一、(本题15分)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 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

23、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 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问题: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

24、,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案:1.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2.有效。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它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3.曹

25、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4.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6.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二、(本题12分)案情: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

26、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问题: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

27、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答案:1.能。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能够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2.部分无效。因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28、%,超出部分无效。3.应返还给天鹅公司。属于不当得利。4.应由天鹅公司承担。标的物交付前发生的损失应由出卖人承担。5.不能。因为第三人选定了相对人后,不能变更选定的相对人。三、(本题16分)案情: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它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

29、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 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

30、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问题: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5.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6.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答案:1.有效。因甲公司为抵押行为时,抵押物并未转移,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2.有效。公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3.不能。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4.不能。龙某占用的是

31、公司资金,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5.不应承担。公司成立后,股东之投资协议不能对抗公司章程,故甲公司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而无直接分担公司亏损的义务。6.乙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资产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甲公司应当在2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龙某应当在120万元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八、(本题25分)某地经工商登记新成立了一家名为“喜悦家庭”的商户。该商户的核准经营范围为娱乐服务,客户只需提供一男一女两张照片或一张合影照片,输入“高科技速配优生自动成像系统”,即可在2分钟内生成两人“结婚生子”后孩子1岁、10岁及20岁的彩色图像各一份。“喜悦家庭

32、”开业后,不少热恋中的青年男女频频光顾,甚至有已经婚育的父母携子抱女前来“先睹”孩子长到10岁、20岁时的模样。在付出较高费用后,大都欢声笑语地离去。一些追星族也拿着心中偶像影星、歌星、球星的照片来到“喜悦家庭”,与自己的倩影一道输入“系统”。看到与大明星“结合”所育“后代”的照片,追星族们甚是满意。更有好事媒体将此事连同多幅某人与明星“结合”的“后代”照片作为新闻报道、刊登,引发了不少议论,或褒或贬,或以为无所谓,且都能从法律上谈出一二三。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示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论述要点提示

33、:(一)权利必须在合理限度内行使,不能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牺牲她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否则就是权利滥用。 (二) 热青年或已婚夫妇用自己的照片合成“未来孩子”的图像,是使用自己的肖像,是行使肖像权的表现。(三)本题中的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1.“喜悦家庭”侵害了明星的肖像权2.刊登追星族与明星照片合成“后代”照片的媒体侵害了明星的肖像权和名誉权3.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侵犯肖像权须符合营利要件,那些使用明星照片的追星族,因为没有盈利目的,在法律上不符合对肖像权的侵权要件。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则,对未经她人同意,擅自公布她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她人隐

34、私,致她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她人名誉权处理。因此,那些到处散布照片的追星族、主动或默许提供新闻材料者侵害了明星的名誉权。(四)因此,被侵权明星有权提起侵权之诉,被告是“喜悦家庭”和刊登追星族与明星照片合成“后代”照片的媒体以及到处散布照片的追星族、主动或默许提供新闻材料者。能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 ) 三、(本题18分)案情: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 5月19日申请创造专利。 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创造专利申请,并于 8月9日

35、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 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 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创造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

36、问题:1.唐某作为创造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答案: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权。考点:职务创造人的权利详解: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创造创造的创造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创造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创造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第十七条规定:“创造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创造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由此唐某作为创造人,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 答案: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

37、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考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限制其申请专利,但当事人约定让与人不得申请专利的除外。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创造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以当事人

38、就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答案: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考点:职务专利技术的转让详解: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能够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订立技术合

39、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创造创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她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4.唐某拟以该专利作价8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30

4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案:如果该灯具技术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该技术不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除高新技术成果外,以工业产权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考点:技术作为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详解: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

41、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果为高新技术,则上述比例可达到35%.5.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答案: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她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创造创造内容的,该创造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考点:专利技术的新颖性详解: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创造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她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6.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答案:在该

42、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考点:侵犯商业秘密、专利侵权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她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她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

43、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她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创造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能够要求实施其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按照专利局的专家的意见,申请人在创造专利申请公布后、被授予专利权之前,享有“专利申请权”,而正是基于此“专利申请权”,申请人能够要求实施其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一点内容太深了,因此在标准答案中并没有列出来。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

44、利权”评论:本题偏难,综合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合同法、公司法的内容,其中技术合同的内容介于专利法和合同法之间,属于两者的融合,以往一般在复习时给与的注意不够,但最高法院在 底就此问题出台了最新的司法解释,还是应该引起考生的充分关注的。七、(本题25分) 案情: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 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二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甲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

45、作人员对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它高校传开,甲成了倍受关注的“新闻人物”,对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治疗。甲认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本案双方的主要事实争议是:乙超市在对甲进行全身搜查时,是否强令甲脱去了内衣。对此,双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双方的主要法律争议是:超市在每年失窃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对顾客进行搜查。乙超市认为自己在超市内己张贴告示,保留对顾客进行搜查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乙超市不能提出没有强令甲脱去内衣进行搜

46、查的证据,故对脱衣搜查的事实予以认定;认为乙超市的搜查行为侵犯了甲的人格权,且侵权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同时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1万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乙超市强令甲脱内衣进行搜查的事实证据不足外,对一审认定的其它事实予以维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甲对二审判决不服,以赔偿太少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将赔偿数额改为11万元。问题:1.请就本案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申请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2.本案发生后社会反响颇大,引发了不少议论,主要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自由裁量、人格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安保措施等诸多法律问题,请你任选一个角度简要论述。答题要求:1.第一问的分析应以法学理论、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2.第二问的论述应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答案:前一问:1.一审判决数额超出了原告的请求范围,因而是错误的(可从不告不理、法院裁判的消极性、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其不当)。2.一审法院判决将举证责任归于乙超市,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而且未脱内衣搜查是消极事实,乙超市无法举证。因此,二审法院否定一审对脱内衣搜查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本案应当由甲对脱内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专区 > 司法考试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