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Q/SY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集 团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SY 1474- 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管理规范Administrative standard of quality inspection of arriving materials -04-28 发布 -07-01 实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 布目 次 前言2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质量检验一般要求4 5 入库物资质量检验6 6 直达现场物资质量检验6 7 进口物资质量检验7 8 应急物资质量检验7 9 检验机构7 10 质量问题处理
2、8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必检物资目录9 参考文献10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专业标准化直属工作组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 大庆油田公司、 大港油田分公司、 长庆油田分公司、 大庆石化分公司、 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兰州石化分公司、 渤海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战、 姜妍、 王凤文、 钟辉、 李勃、 齐坚、 邹晓钟、 王庭建、 王城、 宫运兴、 栾海峰
3、、 靳梅、 刘海林、 付丽飞、 汪振武、 于忠涛、 王成。 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到货检验管理的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采购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管理( 不包括境外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3号3 术语和定义
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检验 inspection根据标准和要求, 对物资本体进行度量、 测量、 检查和实验分析, 确定其是否符合质量特性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检查活动。3.2 一般性检验 usual inspection根据标准和要求, 对到货物资的资料、 数量、 外观质量进行的检验。3.3理化检验 physical and chemical inspection根据标准和要求, 应用物理或化学的技术方法, 采用理化检验的设备或化学物质, 按一定的测量或试验要求对物资进行的检验。3.4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从一批次物资中抽取部分个体进行检验, 并根据检验结果
5、判断整批物资是否合格的活动。3.5检验批 lot提交进行抽样检验的一批物资。3.6 复检 re-inspection对物资质量特性进行再次确认的检验行为。3.7必检物资 required inspection materials质量检验中必须进行理化检验的物资。3.8 验收入库 materials receipt根据物资到货相关资料, 按合同及有关标准, 验证到库物资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并办理入库手续的活动。3.9入库物资 storage materials经验收入库存储和保管的物资。3.10直达现场物资 direct field materials 直接到达生产现场进行验收的物资。3.11应急物
6、资 emergency materials 尚未实施理化检验, 或检验结果未出, 生产急需使用的物资。3.12驻厂监造 mill supervision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 对物资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3.13不合格物资 nonconforming materials经检验, 质量特性不满足合同及标准要求的物资。3.14质量问题 quality matters在物资到货质量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物资事件。4 质量检验一般要求4.1 质量检验依据4.1.1 物资使用单位对物资的质量特性要求是物资质量检验的根本依据。4.1.2 质量特性要求应转化为明确的合同约定条款、 技术协议和图纸, 或明确为
7、国际、 国家、 行业、 企业标准, 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强制性要求。4.2 全数检验及抽样检验4.2.1 全数检验物资要求: 关键性能要求高且非破坏性检验的物资。4.2.2 抽样检验物资要求: 物资到货批量很大、 破坏性检验、 散料、 流程性材料, 以及其它不适于使用全数检验或全数检验不经济的物资。4.3 检验批4.3.1 应由同一种类、 同一规格型号、 同等级、 同一供方、 同一生产批次的物资组成。4.3.2 对于到货的同种物资应区分供方及批次, 并进行明确标识。4.3.3 判定合格的应整批接收, 但应剔除不合格物资。4.3.4 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应进行复检直至全检, 当全检得到的批质
8、量水平低于抽检时确定的质量水平时, 判该批不合格。4.4 必检物资品种及检验项目4.4.1 附录A必检物资目录规定的物资。4.4.2 附录A必检物资目录之外, 各企业可依实际情况, 对涉及安全、 健康、 生产及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物资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实施理化检验。4.4.3检验项目可根据使用单位对物资的质量特性要求确定。4.5 入库及直达现场物资品种4.5.1 应尽量采取入库方式验收物资。4.5.2 必检物资原则上不允许作为直达现场物资管理。4.5.3 液态灌装化工原料、 避免二次倒运的大型设备、 转运倒运风险高或不经济的物资、 须直达现场的基建物资等, 可视实际作为直达现场验收管理。4.6 质
9、量检验内容4.6.1 资料检验4.6.1.1 对到货物资的供货单位、 收货单位、 发站、 到站、 名称、 规格、 型号进行认真核查, 并核对合同或协议。4.6.1.2 对随物资料, 包括物资的标牌、 标志、 出厂合格证、 生产许可证、 生产日期、 使用( 安装、 操作) 说明书、 检验报告( 证书) 、 材质单、 化验单、 配件明细、 及合同、 协议要求的其它证件, 进行认真查验。 成套设备应查验供货清单与装箱单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并查验质量证明文件、 压力试验报告、 气密性实验报告、 材质证书、 防爆证书、 计量证书等, 确保其在有效期内。4.6.1.3 驻厂监造物资到货验收时, 应查验
10、监造报告, 必要时应依据监造合同和相关要求, 查验相关证明文件。4.6.1.4 实物标识与资料应一致齐全, 完整清晰, 并随货同行。4.6.1.5 对查验结果做好记录。4.6.1.6 随物资料必须随物保管。4.6.2 数量检验4.6.2.1 物资数量检验方式、 方法必须符合采购合同、 协议及相关标准要求。4.6.2.2 检验人员根据物资物理、 化学特性、 计量方式和包装特点等, 采取检斤称重( 衡器计重) 、 检尺求积、 理论换算称量、 计件的方式, 进行全检或抽检。4.6.2.3 单台( 件) 、 计件交货的物资: 逐台( 件) 进行数量清点, 相加求和; 带有附件的成套设备, 应逐件清点主
11、件、 附件、 零配件和随机工具是否配套齐全; 数量大、 定量装箱的物资, 在包装完整无损的情况下, 可抽样检验, 抽样比例一般为20%, 最少不得低于5%( 合同有约定的, 按合同约定执行) 。发现数量不符的, 可扩大抽检比例, 直至全部检验。4.6.2.4 计重交货的物资: 不带包装的检斤率为100%; 带包装的物资毛重检斤率为100%, 清点件数为100%; 有标量( 标量误差在标准规定范围之内) 或标准定量包装的物资, 按标量计算, 并按物资属性参照相关标准规定抽检。抽检无问题, 对包装完好的全部清点件数; 抽检有差异时, 应扩大抽检直至全部检验; 理论换算计重的物资, 定尺的检尺率为1
12、0%-20%, 非定尺的检尺率为100%; 贵重金属材料和剧毒物资100%称重。4.6.2.5 以体积为计量单位交货的物资检尺计算求得体积。4.6.2.6 对开箱或开包装后影响存贮和质量性状、 合同中未进行规定的物资, 应与供应商、 用料单位、 检验机构协商抽检率。4.6.2.7 对查验结果做好记录。4.6.3 外观质量检验4.6.3.1 物资外观质量检验必须符合采购合同、 协议、 到货通知单及相关标准要求。4.6.3.2 检验人员要经过目测、 手摸、 耳听、 鼻嗅等感官检验手段, 以及借助简便器具, 凭借专业经验, 对物资的色、 味、 形、 声响、 手感等项进行检查和质量判断。4.6.3.3
13、 外观质量检验必须在自然光线或规定照度下进行, 同时排除噪声、 异味、 温度、 湿度等干扰因素。4.6.3.4 外观质量检验一般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 抽检比例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或根据物资质量特性及相关标准制订。大型( 成套) 设备、 仪器仪表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应全部检验。4.6.3.5 检验内容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或由各企业根据物资质量特性及相关标准制订。4.6.3.6 非标件由专业检验人员按图纸、 设计及专业技术要求检测。4.6.3.7 对检验结果做好记录。4.6.4 理化检验4.6.4.1 物资的理化检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各企业内部检验机构及实验室, 或委托其它外部检验机构实施检验。4.
14、6.4.2 理化检验必须符合采购合同、 技术协议及相关标准。4.6.4.3 对于仅进行一般性检验的物资, 数量及外观质量检验出现疑问, 无法判定质量特性时, 应进一步进行理化检验。4.6.4.4 委托单位在符合检验周期的前提下, 应明确理化检验时限。4.6.4.4 检验机构应符合第9章的要求。4.7 记录及报告留存4.7.1 检验和验收记录、 报告等资料应按月分类留存。4.7.2 按年度分类存档。4.7.3 记录及报告( 包括电子文档) 一般保存期限为35年, 重点工程的重要物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国家、 集团公司有相关标准、 规定的, 按相关标准及规定执行。4.7.4 在库未发出或积压
15、物资的记录及报告应随实物留存期限一并保存。5 入库物资质量检验5.1 一般性质量检验由仓储部门验收人员完成, 要求如下: a)检验前准备: -掌握到货物资物理特性、 化学属性及相关合同要求; -组织好相应卸货人力和卸货工具, 避免在接卸过程损坏或对物资质量性状产生影响; -准备合理的检验( 计量、 测量) 工( 器) 具, 并确保精准度; 准备合理的堆码、 苫垫材料, 并确保适宜的检验环境条件; -按相关要求准备防护用品及防护措施。 b) 检验时限: -零星物资3d以内检验完毕, 批量物资5d以内检验完毕, 整车物资7d以内检验完毕, 整列物资10d以内检验完毕, 贵重物资和危险品应随到随检;
16、 -在规定期限完成确有困难的, 应报告主管部门确定检验时限。5.2 需进行理化检验的物资, 仓储部门验收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符合4.6.4.1规定的检验机构报检, 特殊情况能够延迟到3个工作日内报检。5.3 检验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 向委托单位出具检验报告。5.4 检验合格的物资, 仓储部门应对该批次物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入库手续。5.5 需在工程试运行或投产后方可确定质量的, 应在检验项目全部确认合格后, 方可办理验收相关手续。5.6 应根据入库物资品种的保存期及质量特性周期确定复检期限。6 直达现场物资质量检验6.1 一般性质量检验由用料单位现场验收人员完成, 对检验结果签字确认
17、, 要求如下: a)检验前准备: -内容同5.1a); -基建用料及一次到货批量大的物资, 应准备合理的存放保管空间, 分类分区存放保管。 b)检验时限: -随到随检, 当日完成; -当日完成确有困难的, 应报告主管部门确定检验时限。 c)当检验遇到技术问题时, 应由相关技术人员协助检验, 并对检验结果签字确认。 d)重要、 特殊物资, 大型( 成套) 设备等, 必要时由采购单位、 供应商、 设计部门、 技术部门及施工单位联合检验。6.2 需进行理化检验的物资, 由用料单位验收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符合4.6.4.1规定的检验机构报验, 特殊情况能够适当延迟。6.3 检验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
18、, 向委托单位出具检验报告。6.4 检验合格的物资, 用料单位验收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交由采购单位进行账务处理。6.5 基建物资由施工单位按工程设计要求、 相关标准、 规范等, 对进场物资进行的二次检验, 按相关规定执行。6.6 待工程试运行或投产后方可确定质量的, 应在检验项目全部确认合格后, 方可办理验收相关手续。7 进口物资质量检验7.1 法律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及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物资, 采购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及时限要求报检, 并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 接受检验, 仓储部门及使用单位配合完成。7.2 法律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之外的进口物资, 仓储部门或用料单位按4.5
19、要求实施质量检验。进口物资资料、 数量、 外观质量检验应由采购单位、 仓储部门、 使用单位、 代理商联合检验。 数量检验可参照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3号) 执行。7.3 符合国家规定免于检验的进口物资, 仓储部门或物资采购部门应向国家商检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批准, 方能够免于检验。7.4 对于重要进口物资或大型成套设备, 使用单位应依据外贸合同约定, 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 监造或者监装。7.5 法律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物资质量问题, 按商检机构规定处理; 法定检验之外的进口物资质量问题, 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 应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20、7.6 对商检机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能够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 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部门作出复验结论。8 应急物资质量检验8.1 应急物资应经过供应商出厂检验合格, 运输到库房或现场后, 经过外观检验符合使用要求方可放行。8.2 应急物资放行前应进行标识, 作为质量问题和事故的追溯依据。8.3 入库应急物资, 可由使用单位负责8.1之外其它项目的质量检验, 也可委托仓储方加急检验。由使用单位负责质量检验的, 使用单位必须在仓储方规定的验收期限内, 将质量确认结果交由仓储方, 确认质量合格的, 由仓储方补办验收手续; 不能确认质量合格的, 由使用单位
21、负责协同采购单位进行处理。使用单位未按期限进行质量确认的, 仓储部门视作质量检验合格, 办理验收手续。使用单位不能做到质量检验的, 需由使用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或工程( 项目) 的设计部门出具能够使用的技术质量意见后方可使用。8.4 直达现场应急物资, 物资质量由使用单位负责。9 检验机构9.1 内部检验机构、 委托的外部检验机构: a)应具备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3号) 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并经过相应的资质认定。 b)应符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3号) 中规定的行为规范。 c)应符合GB/T 27025的规定。9.2 内
22、部检验机构( 实验室、 化验室) , 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加强人员、 设施、 检测方法、 设备、 标准、 结果质量控制、 报告等功能开发, 按照企业需求开展物资质量检验工作。10 质量问题处理10.1 物资到货资料检验过程中, 发现到货物资与合同( 协议) 不符、 随物资料不全等情况, 验收人员应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按相应制度、 规定及规程处理。10.2 物资到货数量检验过程中, 出现重量、 尺寸、 数量等方面的溢余或缺少时, 要界定是否由于质量特性变异造成的。属于质量特性变异的, 验收人员应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按相应制度、 规定及规程有效处理; 不属于质量特性变异的, 经审定后,
23、 进行账务处理。10.3 物资到货外观质量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物资, 应及时进行标识、 隔离存放, 并反馈相关部门, 按相应制度、 规定及规程处理。10.4 物资到货理化检验不合格的, 应及时反馈管理部门、 采购部门及验收部门, 按相应制度、 规定及规程处理。10.5 供需双方、 理化检验委受双方对质量检验结果存在异议的, 应及时反馈管理部门, 按相应规程组织复检。附 录 A(资料性附录)必检物资目录表A.1列出了必检物资目录。表A.1 必检物资目录序号大类分类编码及名称备注102石油专用管材0204套管及接箍、 短接0205油管及接箍02050502接箍料除外203普通钢材0301钢轨03
24、02普通型钢0303盘条0306优质型钢0307钢板、 钢带0309无缝钢管0310焊接钢管304金属丝、 金属绳04金属丝、 金属绳407石油及产品柴机油CD、 CF0714石油沥青508煤炭0801原煤0802筛选煤0803洗煤0805褐煤609非金属建筑材料09010101红砖710水泥及制品1001水泥812石油专用化工产品12石油专用化工产品913催化剂、 助剂、 添加剂13催化剂、 助剂、 添加剂1017通用化工产品17通用化工产品非原料用除外1121劳动防护用品210104专业服装制服、 服饰及服务员服装除外210 8安全帽21020313防静电袜21020316隔热鞋21020319阻燃靴2104绝缘作业防护用品2105高空作业防护用品2106耐油、 耐酸作业防护用品2108放射性防护用品1244阀门4401高压阀门4402中压阀门1349炼化专用设备配件4404非金属阀门参考文献1 Q/SY 1281 物资仓储管理规范2 SY/T 5497 石油工业物资分类与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