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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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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供给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 1范围本标准要求了医院消毒供给中心(CSSD )管理要求、基本标准、人员要求、建筑要求、设备、设施、耗材要求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与要求。 本标准适适用于医院CSSD 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社会化消毒灭菌机构。暂未实施消毒供给工作集中管理医院,其手术部(室)消毒供给工作应执行本标准。 已采取污水集中处理其余医疗机构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条款经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标注日期引用文件,期限随即全部修改(不包含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激励依照本标准达成协议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适用于本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9633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WS310.2 医院消毒供给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310.3 医院消毒供给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消毒技术规范 卫生部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适用于本标准。 3.1消毒供给中心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CSSD 医院内负担各科室全部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灭菌以及无菌物品供给部门。 3.2去污区decontamination area CSSD 内对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回收、分类、清洗、消毒(包含运输器具清洗消毒等)区域,为污染区域。 3.3检验、包装及灭菌区inspection and packing sterilization area CSSD 内对去污后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检验、装配、包装及灭菌(包含敷料制作等)区域,为清洁区域。 3.4无菌物品存放区sterilized articles store area CSSD 内存放、保管、发放无菌物品区域,为清洁区域。 3.5去污decontamination 去除被处理物品上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过程。 3.6外来医疗器械loaner instrumentation 由医疗器械生产厂家、企业租借或无偿提供给医院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 4管理要求 4.1医院 4.1.1应采取集中管理方式,对全部需要消毒或灭菌后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由CSSD 回收,集中清洗、消毒、灭菌和供给。 4.1.2内镜、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能够依据卫生部关于要求进行处理,也可集中由CSSD 统一清洗、消毒。外来医疗器械应按照WS310 .2要求由CSSD 统一清洗、消毒、灭菌。 4.1.3应理顺CSSD 管理体制,使其在院长或相关职能部门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4.1.4应将CSSD 纳入本机构建设规划,使之与本机构规模、任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将消毒供给工作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4.1.5激励符合要求并有条件医院CSSD 为附近医疗机构提供消毒供给服务。 4.2消毒供给中心 4.2.1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消毒隔离、质量管理、监测、设备管理、器械管理(包含外来医疗器械)及职业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2.2应建立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控制过程相关统计,确保供给物品安全。 4.2.3应建立与相关科室联络制度 4.2.3.1 主动了解各科室专业特点、常见医院感染及原因、掌握专用器械、用具结构、材质特点和处理关键点。 4.2.3.2对科室关于灭菌物品意见有调查、有反馈,落实连续改进,并有统计。 5基本标准 5.1 CSSD 清洗消毒及监测工作应符合WS310 .2和WS310 .3要求。 5.2 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再处理应符合使用后及时清洗、消毒、灭菌程序,并符合以下要求: a)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黏膜、组织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b) 接触皮肤、黏膜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c) 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病原体污染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执行WS310 .2中要求处理流程。 6人员要求 6.1 医院应依照CSSD 工作量及各岗位需求,科学、合理配置具备执业资格护士、消毒员和其余工作人员。 6.2 CSSD 工作人员应该接收与其岗位职责对应岗位培训,正确掌握以下知识与技能: a)各类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灭菌知识与技能。 b) 相关清洗、消毒、灭菌设备操作规程。 c) 职业安全防护标准和方法。 d)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知识。 6.3 应建立CSSD 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依照专业进展,开展培训,更新知识。 7建筑要求 7.1基本标准医院CSSD 新建、扩建和改建,应遵照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标准,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医院建筑和职业防护相关要求,进行充分论证。 7.2基本要求 7.2.1 CSSD 宜靠近手术室、产房和临床科室,或与手术室有物品直接传递专用通道,不宜建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7.2.2周围环境应清洁、无污染源,区域相对独立;内部通风、采光良好。 7.2.3 建筑面积应符合医院建设方面关于要求,并兼顾未来发展规划需要。7.2.4 建筑布局应分为辅助区域和工作区域。 7.2.4.1 辅助区域包含工作人员更衣室、值班室、办公室、休息室、卫生间等。工作区域包含去污区、检验、包装及灭菌区(含独立敷料制备或包装间)和无菌物品存放区。 7.2.4.2工作区域划分应遵照基本标准以下: a)物品由污到洁,不交叉、不逆流。 b)空气流向由洁到污;去污区保持相对负压,检验、包装及灭菌区保持相对正压。 7.2.4.3 工作区域温度、相对湿度、机械通风换气次数宜符合表1 要求;照明宜符合表2要求。 表1工作区域温度、相对温度及机械通风换气次数要求 工作区域 温度/℃ 相对湿度/(%) 换气次数(次/h)去污区 16~21 30~60 10 检验、包装及灭菌区 20~23 30~60 10 无菌物品存放区 低于24 低于70 4~10 表2工作区域照明要求 工作面/功效 最低照度/(lux) 平均照度/(lux) 最高照度/(lux)普通检验 500 750 1000 精细检验 1000 1500 清洗池 500 750 1000 普通工作区域 200 300 500 无菌物品存放区域 200 300 500 7.2.4.4工作区域设计与材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 a)去污区、检验、包装及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之间应设实际屏障。 b) 去污区与检验、包装及灭菌区之间应设洁、污物品传递通道;并分别设人员出入缓冲间 (带)。 c) 缓冲间(带)应设洗手设施,采取非手触式水龙头开关。无菌物品存放区内不应设洗手池。 d) 检验、包装及灭菌区专用洁具间应采取封闭式设计。 e) 工作区域天花板、墙壁应无裂隙,不落尘,便于清洗和消毒;地面与墙面踢脚及全部阴角均应为弧形设计;电源插座应采取防水安全型;地面应防滑、易清洗、耐腐蚀;地漏应采取防返溢式;污水应集中至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8设备、设施 8.1清洗消毒设备及设施医院应依照 CSSD 规模、任务及工作量,合理配置清洗消毒设备及配套设施。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要求。 8.1.1应配有污物回收器具、分类台、手工清洗池、压力水枪、压力气枪、超声清洗装置、干燥设备及对应清洗用具等。 8.1.2宜配置机械清洗消毒设备。 8.2 检验、包装设备:应配有带光源放大镜器械检验台、包装台、器械柜、包装材料切割机、医用热封机及清洁物品装载设备等。 8.3 灭菌设备及设施:应配有压力蒸汽灭菌器、无菌物品装、卸载设备等。依照需要配置灭菌蒸汽发生器、干热灭菌和低温灭菌装置。各类灭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设有配套辅助设备。 8.4储存、发放设施:应配置无菌物品存放设施及运输器具等。 8.5防护用具 8.5.1依照工作岗位不一样需要,应配置对应个人防护用具,包含圆帽、口罩、隔离衣或防水围裙、手套、专用鞋、护目镜、面罩等。 8.5.2去污区应配置洗眼装置。 9耗材要求 9.1 清洁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依照器械材质、污染物种类,选择适宜清洁剂。 9.1.1碱性清洁剂:pH 值≥7.5,应对各种有机物有很好去除作用,对金属腐蚀性小,不会加紧返锈现象。 9.1.2中性清洁剂:pH 值6.5~7.5,对金属无腐蚀。 9.1.3 酸性清洁剂:pH 值≤6.5,对无机固体粒子有很好溶解去除作用,对金属物品腐蚀性小。 9.1.4酶清洁剂:含酶清洁剂,有较强去污能力,能快速分解蛋白质等多个有机污染物。 9.2消毒剂:应选择取得卫生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安全、低毒、高效消毒剂。 9.3洗涤用水:应有冷热自来水、软水、纯化水或蒸馏水供给。自来水水质应符合GB5749 要求;纯化水应符合电导率≤15Us/cm(25℃)。 9.4灭菌蒸汽用水应为软水或纯化水。 9.5 润滑剂:应为水溶性,与人体组织有很好相容性。不破坏金属材料透气性、机械性及其余性能。 9.6 包装材料:包含硬质容器、一次性医用皱纹纸、纸塑袋、纸袋、纺织品、无纺布等应符合 GB/T19633 要求。纺织品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为非漂白织物;包布除四边外不应有缝线,不应缝补;首次使用前应高温洗涤,脱脂去浆、去色;应有使用次数统计。 9.7 消毒灭菌监测材料:应有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使用期内使用。自制测试标准包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关于要求。 10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与要求 10.1 护理管理部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设备及后勤管理等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CSSD 管理推行以下职责: a)依照工作量合理调配CSSD 工作人员。 b) 落实岗位培训制度;将消毒供给专业知识和相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纳入CSSD 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为其学习、交流创造条件。 c) 对CSSD 清洗、消毒、灭菌工作和质量监测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时进行检验与评价。 d) 发生可疑医疗器械所致医源性感染时,组织、协调CSSD 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方法。 e) 对CSSD 新建、改建与扩建设计方案进行卫生学审议;对清洗、消毒与灭菌设备配置与质量指标提出意见。 f) 负责设备购置审核(合格证、技术参数);建立对厂家设备安装、检修质量审核、验收制度;专员负责CSSD 设备维护和定时检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g) 确保CSSD 水、电、压缩空气及蒸汽供给和质量,定时进行设施、管道维护和检修。 h) 定时对CSSD 所使用各类数字记录表如压力表、温度表等进行校验,并统计备查。 10.2物资供给、教育及科研等其余部门,应在CSSD 主管院长或职能部门协调下推行相关职责,保障CSSD 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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