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PPP项目协议(实例)
本PPP项目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于2月**日由以下双方订立:
(1)甲方:****市城市内河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2)乙 1方:****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企业 法定代表人:
(3)乙 2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则乙 1方、乙 2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序言
(a) ****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力评定,决定采取
PPP 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市********流域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经过《****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
(【】127号)(详见附件1)授权****市城市内河管理处(以下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授权乙 1 方****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企业作为本项目标政府方出资代表。
(b) 甲方经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乙2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经过与乙方签署本协议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经营权。待乙方按照合资协议(详见附件3)和企业章程(详见附件4)约定在****市投资设置项目企业后,由项目企业经过补签协议,全方面承继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
(c) 项目企业是乙方为实施设计、融资、建设、运行、管理、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置企业法人。
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运行管理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关于推广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关于问题通知》(财金[]76号)以及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通知》(财金[]1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一、总则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适用于本协议:
本协议
指由甲方
与
乙方签
署
项目协议,
包含
全
部附
件
,以及
日
后
可能
签
署
任何
项目协议
之
补
充
修改
协议和
附件
,
每
一
部分都应视
为本协议
一
部分
。
本项目
指
****
市
竹排江上游植物园段
(
那考河
)
流域治
理
PPP
项目。
甲方
指
****
市
城
市
内河
管理
处
。
乙
1
方
指
****
建
宁水
务投资
集团
有
限责任
企业。
乙
2
方
指甲方经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本项目标
社会资本方,就本协议而言,指
**
有限企业。
项目企业
指乙方为实施设计、
融资、
建设、
运行、
管理、
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协议约定设置企业法
人。
经营权
指政府授予项目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
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权利。
本协议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资、优化设计(或
有)
、建设、运行、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权
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收益权利。
合作期
指从本协议生效日起
10
年期间
(含建设期)
。
项目文件
指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本协议及附件;
(2)
融资文件;
(3)
与项目关于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设施。
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关于全部资产,包含但不限于:
(
a)
为实施流域治理服务所需包含但不限于
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围墙、绿化作
物等;
(
b)
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全部权知识产权;
(
c)
项目文件项下协议性权利;
(
d)
运行和维护统计、质量确保计划等文件。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标,不包
括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
法律
指全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
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
标准、规范或其余适用强制性要求、有法律
约束力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
止
或
重新
解释
任何
适使用方法律
造成甲
方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
权利
义
务
发
生实质性改变。
政府行为
指
甲
方
任何上级
政府部门
(省级及以上)
国有化、
征收及征
用等行为。
同意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
务和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权利,乙方必须或
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取得为项目企业投
资、优化设计、建设、运行和移交所需要任
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去或同意。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建设和运行相关
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余文件,但
不包含股东作出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
保函、运行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
建设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
5.3
款要求提供、为担保其
推行在本协议项下建设等义务担保函。
运行维护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十七条要求提交、为担保其
推行在本协议项下运行维护等义务担保
函。
移交维修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
20.5
款要求提交、
为担保其
推行在本协议项下移交、质量确保等义务担
保函。
建设期
指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完工验收通
过之
日
止
期
间
。
开
工日
指项目工
程开始施
工
之
日,
详细
日期
见
本协议
第
8.2
款。
商业运行日
指本协议第
14.3
款约定日期。
慎重工程和
运行通例
指能够合理期望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
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承包商或操作者
技能、勤勉、慎重和预见能力通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慎重工程和运行通例应包含但
不限于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使:
(
a)
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非正常条
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充分材料、资源和供给
品;
(
b)
拥有足够数量、充分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
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摄影应手册和
技术规范运行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
c)
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人员
进行
预
防性
日常和非日常
维护
和
修
理,以确使本项
目
长
期、可
靠
和
安全
地运行。
争
议
处理
程
序
指本协议第
二十五
条
中提
及
处理争
议程
序
。
政府部门
指:
1
.
中国国
务
院
及
其
下
属
部
、
委
、
局
、
署
、
行
,
中国
任何司法
或
军事
当
局
,或
具
有
中央政府
行政管
理
功
能
其余行政实体
;
2
.
省
、
市
、
区
、
县各级
地
方政府
及
其职
能
部门
。
终止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
23.5
款向对方发出通
知。
终止意向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
23.5
款向对方发出通
知。
生效日
指本协议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
、各机构普遍工作任何日期。
终止日
指本协议提前终止日期。
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第一个营业日(适适用于
本协议期满终止)
,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移交
项目设施其余日期。
1.2 解释
本协议中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解释。以下要求一样适适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协议中:
(a) 协议或文件包含经修订、更新、补充或代替后该协议或文件;
(b) “元”指人民币元;
(c) 条款或附件:指本协议条款或附件;
(d)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包含”指包含但不限于;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出”、
“以外”不含本数;
(e)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提及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协议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含其各自正当继任者或受让人;
(f) 所指日、月和年均指公历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g) 本协议中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协议当然解释,本协议各个组成部分都具备一样法律效力及同等主要性;
(h)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余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协议使用期内,假如本协议项下关于约定到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余政府部门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要求;
(i) 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条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a) 甲方在合作期内基本权利:
(i) 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各项资产,以及运行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资产,在合作期内均归甲方全部。
(ii) 按本协议约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行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款项权利;
(iii) 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权利;如发觉与本议存在不相符合,有权责成乙方限期给予纠正;
(iv) 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情况等进行定时评定,并有权定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告,接收公众监督;
(v) 甲方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验权利,包含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能够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题审计检验,对应费用由甲方负担,检验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计检验范围主要包含对乙方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协议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验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完整所需查看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
(vi) 在项目完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建设费用进行审计权利;
(vii) 对乙方是否恪守本协议监督检验权及对建设、运行维护介入权。
(b) 甲方在合作期内基本义务:
(i) 帮助乙方进行用于且仅限于本项目标融资活动;
(ii) 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审批本项目标项目提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汇报、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相关文件,确保本项目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工作正常开展;
(iii) 负责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乙方指定地点;
(iv) 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标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v) 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开展本项目范围征地拆迁和赔偿工作,确保项目正常开工。在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应将项目用地以零租金方式提供给乙方使用;
(vi) 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流域治理服务费;且甲方应协调市财政局将本项目标流域治理服务费纳入跨年度财政预算;
(vii) 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同期开展本项目范围以外上游郊野段水环
境综合整改工作,确保本项目上游来水符合约定水质标准;
(viii)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帮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围所包括关于单位关系。
2.2 乙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a) 乙方在合作期内基本权利:
(i) 享受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本项目标权利;
(ii) 在合作期内对项目资产享受使用权;
(iii) 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流域治理服务费;
(iv) 假如因可归责于其余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履约不能,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关于事宜进行沟通,如确属其余第三方原因,且乙方已为防止此种情形作最大努力,则甲方有权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评指标达成率。
(v) 若本项目未来成功纳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名单,预计可取得部分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鉴于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和拨付进度等暂时无法确定,甲乙双方同意上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将用于本项目建设与运行,不纳入项目企业回报计算依据,详细事宜到时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
中央财政对补助资金有使用限制,从其要求。
(b) 乙方在合作期内基本义务:
(i) 负责本项目合作期内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行维护等一系列工作,负担对应风险,并按照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市相关要求推行对应报建手续;
(ii) 乙方对项目设施报废等消亡全部权之处罚权行使,以不影响本项目标正常运行及本协议要求移交之要求为前提。未经甲方提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项目资产行使出售、转让、出租、抵押等转移全部权或可能转移全部权之处罚权,亦不得在项目资产上设定其它权利限制;
(iii) 在运行期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协议要求进行运行,连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成本协议约定标准;
(iv) 接收甲方及其依法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在建设期监督管理,并有义务配合建设期监管相关事宜,由此产生专业第三方机构监管服务费用由甲方负担;
(v) 按本协议要求向政府支付前期工作费用及其余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应由政府负担之外全部费用;
(vi) 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建设履约保函、运行维护保函及移交维修保函;
(vii)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取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政府部门各种同意;
(viii) 在不可预见自然灾害等极端环境下,主动配合甲方做好项目范围内及相关范围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不得以本项目反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事项;当然该种情形下配合如影响到乙方绩效考评,则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推行完成对应绩效指标来对待,且不应视为乙方违约;
(ix) 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题资金,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帮助。
第三条承诺和确认
3.1 甲方承诺
(a) 在本协议生效日前已取得了订立本协议所必需授权,有权签署本协议;
(b) 完成本协议第5.1款要求前期工作;
假如甲方承诺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依照第22.1款要求甲方赔偿,并有权依照第23.2款要求终止本协议。
3.2 乙方承诺
(a) 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企业法人,具备签署和推行本协议条款和条件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
(b) 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融资匹配资金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假如乙方承诺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第22.2款要求乙方赔偿,并有权依照本协议第23.1款要求终止本协议。
3.3 乙方确认
(a) 甲方或其余任何政府部门对向乙方提供材料、信息或数据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未作出任何承诺和确保;
(b)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已为本身利益进行了必要调查及检验,包含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方面检验、评定,充分知悉了项目标现实状况和风险;
(c) 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余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二、项目经营权第四条经营权
4.1 经营权授予
(a) 本项目经营权包含:在合作期内设计、融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本项目设施;依照适使用方法律和本协议要求,提供流域治理服务,并按照本项目协议体系约定获取政府付费;及依照适使用方法律和本协议要求,在本项目设施范围内直接或间接从事广告、旅游等非流域治理业务并取得收益(因为现在该收益无法确定,双方在此同意该等收益由双方共享,详细分成事宜另行友好协商确定)。
(b) 甲方经过与乙方订立本协议,将本项目标经营权授予乙方。
(c) 项目合作期(含建设期),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计算。
4.2 合作期延长
(a) 如发生以下事件,项目合作期可适当延长:
(i) 因本协议约定可归责于甲方原因造成完工延误情形出现;
(ii) 因为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造成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损失。
(b) 乙方在4.2 (a)描述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项目合作期,应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详细申请,方便甲方能够及时对该申请情况进行核查;不然甲方不一样意延长乙方项目合作期。
(c) 延长项目合作期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4.3 经营权担保及转让
(a) 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出于本项目融资目标,乙方可将本协议项下预期收益作为本项目标融资质押等担保,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权利或利益;若未来项目企业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乙 2方应采取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确保项目企业融资足额到位;
(b) 除本项目标融资外,乙方不得为其余目标对本项目标资产、设施和设备以及收费权进行转让或设置担保权益;
(c) 除本协议另有要求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4.4 项目合作期满后处理
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甲方有权依照到时有效法律法规选择经营者,如乙方在上述合作期限内履约统计良好,则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权。合作期满时,且在符合到时法律法规要求前提下,则各方可就项目经营事宜与政府或政府指定其余机构协商,如未能达成新协议,或如需采取竞争性程序而乙方未获中选资格,乙方应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甲方。
乙方应确保在合作期满时清偿其全部债务,解除在项目相关权益上设置任何担保,在合作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受和负担,与甲方无关。
三、前期工作及建设履约保函第五条前期工作和建设履约保函
5.1 前期工作
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以下各项前期工程约定以下:
(a) 甲方完成项目场地必需(非全部项目场地)征地拆迁工作;
(b) 甲方帮助乙方完成项目建设所必需、抵达项目场地规划红线道路、通水、通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c) 乙方负责完成其余前期工作,包含但不限于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测勘、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审查。
5.2 前期工作费用
本条前述前期费用均纳入本项目投资总额。乙方应在项目企业成立后
30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政府支付由其先行垫付前期费用,详细金额以双方均认可实际发生额为准。
5.3 建设履约保函
(a) 建设履约保函提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以下要求建设履约保函,作为其推行在本协议下建设义务和其余违约赔偿义务担保:
(i) 符合本协议附件5《建设履约保函》要求格式或甲方同意其余格式;
(ii) 由甲方可接收一家金融机构出具;
(iii) 金额为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
(b) 建设履约保函解除。建设履约保函在乙方依照本协议第十七条提交运行维护保函之日到期,甲方应在到期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解除建设履约保函。
5.4 恢复建设履约保函数额
假如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依照本协议关于要求提取了建设履约保函,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十(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履约保函数额恢复到本协议前款约定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证据。甲方提取建设履约保函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其余权利,而且不应解除乙方不推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任何深入责任和义务。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履约保函对应金额,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30)日内给予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收回本协议项下经营权。
5.5 不支付前期工作费用和/或提供建设履约保函如乙方未按5.2款支付前期工作费用和/或未按第5.3款提交建设履约保函,则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四、双方通常责任第六条甲方通常责任
6.1 法律变更
(a) 主要法律变更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在项目合作期内任何连续三年期间,因为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对项目标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增加等于或超出贰佰万(小写:2,000,000.00);或在项目合作期内任何一年期间,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造成乙方经常性支出累计增加数额等于或超出叁拾万元(小写:300,000.00),而且上述增加未因对乙方有利其余法律变更或流域治理服务费调价而得到赔偿,则本协议第6.1款
(c)项要求可适用。
(b) 通知和降低影响
假如乙方希望取得本协议第6.1(c)项要求赔偿,乙方应在知道第
6.1(a)项要求法律变更后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应在作出投资或发生开支之前给予甲方合理机会降低法律变更对其造成影响。
(c) 取得赔偿权利
在第6.1(a)项所描述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赔偿,以使
其达成未发生这些法律变更情况下基本相同经济情况。
(d) 法律变更影响履约
假如因法律变更使乙方无法推行其本协议项下义务,包含因法律变更使乙方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主要义务按照适使用方法律成为不合规,乙方应有权按23.3款要求程序终止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
6.2 取得和保持同意
(a) 在乙方提出请求后,甲方应帮助乙方从其余政府部门取得、保持和延续项目建设和运行所需相关同意。
(b) 甲方按照本条要求给予帮助不应免去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第 7.6 款应该取得所需同意义务。
6.3 不妥提取保函
假如甲方提取乙方提交建设履约保函、运行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中对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妥提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提取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利息,利息按央行公布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6.4 工期延迟
若由甲方或者其余政府部门原因造成工期延迟将对应顺延项目合作期,并由甲方给予乙方一定赔偿,到时由双方协商赔偿方法或金额,详见本协议第15.1款。
第七条乙方通常责任
7.1 股东和股权转让限制
(a) 股东和股权转让限制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十(30)日内在****市注册成立项目企业,项目企业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贰亿元,初始股东为****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企业和[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其中乙 1 方认缴出资额为贰仟万,持股百分比为10%;乙 2方认缴出资额为壹亿捌仟万,持股百分比为90%。出资方式为货币,乙方应依照适使用方法律及当地关于部门要求依法缴纳注册资本金。各方股东能够分期分批出资,但出资时间及次数以满足本项目标实际建设、运行需要以及法律要求为标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企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内容。
乙方承诺其在本项目验收完成后两(2)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项目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转让为法律所要求,由司法机关裁定和执行(如上述行为起因包括乙方过失,则认定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视情形提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行维护保函项下违约金额,直至提前终止本协议)。
自完工验收完成后两(2)年之后,经市政府书面同意,乙方能够转让其在项目企业中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协议约定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行经验等基本条件,并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其成为项目企业股东后,督促并确保项目企业继续负担本协议项下义务。
(b) 对章程要求
乙方应在其章程中作出适当要求,以确保乙方全部股权证实上具备适当文字说明,使预期购置人了解这些权益转让存在限制性条件,且使关于部门对那些不符合上述限制股权转让不予受理和登记。乙方章程确实定和修改应报甲方认可。
7.2 恪守适使用方法律
乙方应一直恪守全部适使用方法律,应经常及时获取全部适适用于本项目已颁布实施法律,乙方应被视为一直了解这些法律。
7.3 法律变更
(a) 主要法律变更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项目合作期内任何一个连续三年期间,
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对项目标固定资产投资累计降低数额等于或超出贰佰万元(小写:2,000,000.00)或在项目合作期内任何一年内,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经常性支出累计降低数额等于或超出叁拾万元(小写:300,000.00),而且上述降低未因其余法律变更而对应抵消,甲方能够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要求依照第7.3(b)项对本协议项下计费依据进行调整。
(b) 主要法律变更调整第7.3(a)项提及调整应采取降低相对应服务费或降低到时应付任何费用形式,其结果应使乙方保持如没有发生法律变更情况下基本相同经济情况。
7.4 安全保障
乙方应恪遵法律及本协议技术规范和要求及国家要求全部健康和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确保项目设施安全运行,预防责任事故发生。在合作期内,乙方应对其本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负担全部责任,并应该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1 小时内按照关于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关于部门汇报。
乙方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情况建立对应应急预案和对应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确保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开启。
乙方制订应急预案应征求甲方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7.5 环境保护
(a) 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建设或运行维护而造成环境污染。
(b) 乙方在项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期间应依照本协议技术要求及国家关于要求,采取一切合理方法来防止或尽可能降低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干扰。
7.6 同意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自费取得和保持项目建设、运行维护所要求全部同意,并应促使每一建设承包商和运行维护承包商(如适用)取得并保持需要一切这类同意。
7.7 项目文件协调
乙方应使融资文件、乙方章程、本协议项下保险单以及其余由乙方订立与项目关于任何其余协议符合本协议要求。
7.8 税收
乙方应依照法律缴纳对应税金。
7.9 保险
乙方在充分评定本项目投资和运行风险后,应依照中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并结合本项目标实际情况,购置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保险险种。在合理商业条件下,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标准进行投保。其购置保险后,应将保险协议复印件交甲方立案。
(a) 乙方所投险种包含但不限于:
(i)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ii) 财产险(厂房、设备、设施及隶属建筑物);
(iii) 第三者责任险(运行期间)。
(b) 以上各种险种保险均必须足额投保。
(c) 在合作期内,乙方应自费购置上述约定保险,并一直使保险单保持有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投保险种和数额不得随意变更。假如并非乙方疏忽或有意行为,而无法投保某种尤其险种,不视为乙方违约。
(d) 在法律许可和承保人能提供服务范围内,乙方有权在和保险企业之间签署保险协议中,将贷款方列为第一受益人。
(e) 保险单附加条款中必须要求:未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人不得取消、延展或对保险单作重大变更。
(f) 乙方应责成保险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实书以证实其已取得上述所列保险单及附加条款。假如乙方未购置或维持上述保险一直有效,则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从对乙方应付款项中扣除其应付保险金(或者直接提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行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对应金额)。
(g) 乙方应向甲方及时通报保险人汇报通知(如危险整改通知)并提交对应副本,假如乙方未及时提供通知而造成保险单失效应负担违约责任。
7.10 对承包商责任
(a) 乙方承包商
乙方依法选择承包商,包含但不限于建设承包商、建设监理人、设备供给商和运行维护承包商,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乙方对于其承包商或其聘用人员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甲方负担全部责任。
(b) 与承包商协议
乙方应确保与承包商订立协议符合本协议要求,承包协议和设备供给协议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甲方立案。
7.11 监理及相关
本项目建设监理机构由甲方依摄影关适使用方法律要求选定,产生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7.12 资金使用监管
各方在此确认,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各方应建立项目建设资金共管账户,乙方应确保专用资金账户余额满足本项目进度需要,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了解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和使用情况。任何一方无权单独支出共管账户任何款项。
7.13 财务报表
乙方每年均应委托经甲方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审计应在年度结束后四(4)个月内完成,乙方应在审计完成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审计汇报。
7.14 融资文件必须具备条款
乙方应确保贷款协议中包含有贷款人承诺下述条款:
(a) 只要本协议(含附件)有效,贷款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干扰、损害或终止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或以其余方式对本协议造成不利影响;
(b) 当乙方违反贷款协议或乙方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贷款方能够代位行使项目企业股东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要求项目企业改进管理、增加投入,或请求甲方认可合格机构接管本项目。
(i) 贷款人经过书面方式将乙方在贷款协议下违约通知甲方;
(ii) 给予甲方在收到上述违约通知后九十(90)天内纠正乙方这类违约权利;
(iii) 在上述纠正期间不行使贷款人对违约任何权利或补救;
(iv) 纠正期满时,乙方违约事件连续,贷款人行使权利应以不妨碍和损害甲方在本协议下权利和项目标正常运行为前提。如在纠正期内,触发贷款方直接介入重大风险解除或者提供贷款方能接收补充担保方法后,贷款方应停顿介入。
7.15 培训
在甲方确保严格推行本协议要求保密义务情况下,乙方对甲方在监督与评定乙方时需要掌握或者在项目移交后运行与维护本项目所需要掌握工艺原理、技术诀窍和其余技术信息资料,应给予提供,并对甲方关于管理人员每年组织必要高水准无偿培训。
五、项目建设第八条建设要求
8.1 建设责任
乙方应自行负担项目建设全部费用和风险,按以下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工程:
(a) 本项目各项工程由乙方自行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总投资额由乙方在初步设计概算中提出,最终以****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准,若此金额与投资人概算金额不一样,到时将按照投资人报价时财务模型、内部收益率、年运行成本等,仅对项目投资总额进行变动,重新测算每年流域治理服务费。
(b) 本项目建设投资中,以总投资 10.01亿元为控制数(含征地拆迁费等前期费用部分)。如经政府关于部门审计实际总投资超出控制数部分,由乙方自行负担,不纳入流域治理服务费计算依据。
(c) 本协议所述前期费用(含前期报建及征地拆迁费用等),由乙方应在项目企业成立后三十(30)日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甲方向乙方提供正当行政事业单位收据;本款所述前期工作费用为暂估金额,若未来市政府或甲方要求乙方负担前期工作费用超出该等暂估金额,则对应调整流域治理服务费计费依据。
(d)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取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政府部门各种同意,并使其保持有效,负担全部取得上述同意所需要费用和支出;
(e) 在开工日或之前开始建设工程;
(f) 依照以下要求实施建设工程:
(i) 适使用方法律;
(ii) 经关于政府部门同意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iii) 本协议下对项目建设其余全部要求。
(g) 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防止安全事故;
(h) 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方法降低对公众、居民和商业干扰和不便。
8.2 建设期限
(a) 本项目主要进度日期以下:开工时间:不迟于 年6月30日开工建设(实际开工时间以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为准)。
(b) 工程进度假如因以下情况受阻,本项目合作期可对应顺延:
(i) 不可抗力事件;
(ii) 因甲方原因造成延期;
(iii) 法律要求或其余政府部门原因造成延误;
(iv) 本协议要求其余事项。
(c) 当8.2(b)项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合作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汇报,汇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i) 事件种类;
(ii) 预计延误日期;
(iii) 乙方采取降低延误合理方法;
(iv) 乙方要求延长日期。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汇报后十(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乙方延期要求。
(d) 乙方在建设期内应向甲方提交每个月建设工程进度汇报,该汇报应合理、详细说明已完成和进行中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其余相关事项。
8.3 质量确保与质量控制
(a) 乙方工程施工、监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完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协议要求全部要求;
(b) 乙方应依法选择和确定本项目主体工程承包商。
(c) 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质量确保和质量控制方案交甲方审查确认后执行,并作为验收依据之一。甲方在收到该质量确保与质量控制方案后十(10)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审查意见;甲方在收到乙方方案后十(1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审查意见则视为认可该方案。如甲方审查意见要求乙方进行修改,则乙方应该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修正该方案并将其重新提交给甲方审查确认后方可执行;
(d) 在不影响乙方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对乙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验,以确保乙方工程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协议要求。乙方须对此项检验给予帮助;
(e) 若甲方有足够证据证实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余任何部分与本协议所要求或其余相关部门所要求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刻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承包商为此目标而出入项目场地。若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成本与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对应金额;
(f) 除本协议另有要求外,对乙方提交质量确保与质量控制方案,甲方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
(i) 减轻或影响乙方恪守本协议或法律所要求与质量确保关于义务或责任;或
(ii) 被视为甲方应对质量确保与质量控制方案负担任何责任。
8.4 设备与材料采购
乙方应负责依法购置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要一切暂时性或永久性设备、材料及其余物品,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一切设备、材料采购、供给、进口应该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及本协议约定。
第九条土地使用
9.1 场地范围
甲方应依法提供本项目工程区红线范围图,详细参见附件6,并以政府关于部门同意测量数据为准。
9.2 土地使用权
甲方享受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办证所涉全部税费亦由甲方给予负担。在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承诺将该等项目用地以零租金方式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本项目建设用地在乙方正式开工建设前,甲方应确保已完成所需建设用地拆迁、赔偿和安置等工作,确保该等项目用地不存在抵押、查封或存在权属争议等情况。
9.3 土地使用权限制
场地是乙方为本项目建设之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所用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任何目标。
9.4 土地适用性和土地情况乙方已察看并检验了项目场地,充分了解了该宗土地及其周围情况,包含前期工作所包含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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