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养殖场免疫制度
1、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得羊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2、使用得疫苗要分类保管合理储存保证疫苗得有效性。
3、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发现破损或者物理性状改变得严禁使用。使用前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得剂量与使用方法进行.
4、防疫器机械使用前要严格消毒更换针头以免交叉感染出现免疫反应时要及时救治.
5、每次免疫要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疫苗生产期、有效期、免疫剂量等。
6、按照国家关于免疫标识管理得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得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7、定期对主要病重进行免疫抗体检测落实常年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8、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记载、填写免疫证。
9、自觉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挂牌兽医得监管。
养殖场用药制度
ﻫ 一、正确配伍,协同用药 使用兽药时,正确配伍,合理组方,协同用药,增加疗效,避免产生拮抗作用与中与作用。
二、辨证施治,综合治疗 经过综合诊断,查明病因以后
要迅速采取综合治疗措施。
三、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 一般情况下,首次用量可加倍,第二次应适当减量,症状减轻后使用维持量,症状消失后,要追加用药1—2天,以巩固疗效,用药时间一般为3—5天.使用药物预防时,7-10天为一疗程,均匀拌料于饲料中进行饲喂。 ﻫ 四、合理采用给药方式 选择不同得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因素、药物因素、病理因素与环境因素。以取得最佳治疗效果。ﻫ 五、严格实行休药期规定 休药期就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得间隔时间。生产中,在使用有休药期得兽药时,要严格实行休药期,尽量减少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得动物产品.
六、禁止使用禁用兽药 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决不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β—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等性激素类、玉米赤霉醇等具有雌激素作用得物质、氯霉素及其制剂、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与安眠酮等催眠镇静类等21类药物。ﻫ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得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
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得无害倾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羊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运行防疫主管部门决定,对同群或染疫得进行扑杀与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得禽类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与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得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得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得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养殖场消毒制度
1、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2、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3、任何进入公司大门得人员必须在门卫室按规定严格消毒.
4、任何进入公司大门得车辆必须严格消毒(高压喷雾消毒)。
5、任何进入生产区得工作人员必须消毒,更换已消毒得工作服、鞋等。
6、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7、车辆:进入生产区得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8、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9、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范围、羊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10、各栋禽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得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得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2天向当地镇农技服务中心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得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与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得动物经镇农技服务中心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得车辆装载前与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得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得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得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得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成立疫情防控指挥小组,指挥养殖场负责人对疫病防控得工作同时做好报告工作.疫情防控小组指挥体系:
二、养殖区日常工作用具每天清洗消毒一次,保持干净。
三、养殖场负责人做好海上日常养殖工作。
四、外来人员未经场地负责人批准,不得进入养殖场地。做好外来人员出入记录。
五、定期对养殖区域进行疫病抽样检测。
六、发现疫情后,及时向防控疫情小组报告,同时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养殖场负责人要及时安排养殖场人员对养殖场进行隔离、捕杀、防疫消毒等紧急处理,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一、严 格 规 定 在 当 地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二、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得,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及时加施新得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制度,载明以下内容:
1、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与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与兽药得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与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发病、诊疗、死亡与无害化处理情况;
5、养殖代码;
二、饲养种禽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与母系品种类型,母本得标识编码等信息。 三、禽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与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