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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缺陷分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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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n主要内容 n一:处方缺陷分析n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解读n三: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解读处方处方中医字号 0005773 门诊/住院号 9899 科室:急诊 床号:姓名:刘言 性别:男 年龄:16 岁临床诊断:左上肺细菌性肺炎 2001年12月9日 前江R:5%葡萄糖注射液 250ml x 1 瓶 注射用阿莫西林舒 坦 0.75 x 支 0.9氯化钠注射液 100m x 1 瓶 左氧氟沙星 0.38 x 1 病毒唑针 0.1g x 1 支 阿奇霉素片 0.25g x 5 盒医师:金额:药师审核:调理:核对:发药:分析:分析:n1.该急诊处方,不应使用中医处方开该急诊处方,不应使用中医处方

2、开药。药。n患者系急诊,应使用患者系急诊,应使用急诊处方,不应使用中医处方开具西药急诊处方,不应使用中医处方开具西药n2.18岁以下患者不得使用岁以下患者不得使用氟喹诺酮抗菌药物氟喹诺酮抗菌药物,因其影响软骨的生长发育。,因其影响软骨的生长发育。n3.药品名称书写不规范、未使用药品通用名。病毒唑针应为药品名称书写不规范、未使用药品通用名。病毒唑针应为:利巴韦林注射液。利巴韦林注射液。n4.左氧氟沙星无剂型,不符合处方药品名的书写要求,应为左氧氟沙星注射液。左氧氟沙星无剂型,不符合处方药品名的书写要求,应为左氧氟沙星注射液。n5.规定必须做皮试的阿莫西林舒巴坦钠,未注明过敏实验规定必须做皮试的阿

3、莫西林舒巴坦钠,未注明过敏实验结果的判定。结果的判定。n6.配制阿莫西林舒配制阿莫西林舒巴巴坦钠,所用的溶媒坦钠,所用的溶媒5%葡萄糖注射液不当,应使用葡萄糖注射液不当,应使用0.9%氯化钠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否则该药在否则该药在酸性(酸性(PH3.2-5.5)情况下疗效)情况下疗效将减弱(阿莫西林舒巴坦,将减弱(阿莫西林舒巴坦,T1/21.5-2.3,应,应分分2-3次给药)。次给药)。n7.处方超过五种药品且医师未注明理由。处方超过五种药品且医师未注明理由。n8.空白处未画一斜线以示处方书写完毕。空白处未画一斜线以示处方书写完毕。n9.临床诊断为细菌性肺炎,不应再使用抗病毒药利巴韦林。(

4、即使要用病毒唑临床诊断为细菌性肺炎,不应再使用抗病毒药利巴韦林。(即使要用病毒唑,剂量,剂量应应加大;加大;0.1g一方面刺激强一方面刺激强,另一方面计量太小难以有效)。,另一方面计量太小难以有效)。n10.处方中阿奇霉素片的数量不应为处方中阿奇霉素片的数量不应为5盒,片剂应以盒,片剂应以“片片”为单位,该处方中应为为单位,该处方中应为XX片。片。n11.阿奇霉素片为阿奇霉素片为15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特殊情况医师应该注明理由。日用量。特殊情况医师应该注明理由。n12.处方有修改且五医师签名,并注明修改的日期。处方有修改且五医师签名,并注明修改的日

5、期。n13.该处方医师未签名,药师无法判定其合法性。该处方医师未签名,药师无法判定其合法性。置处置处:n综上所述,该处方存在极不安全因素,药师不能综上所述,该处方存在极不安全因素,药师不能进行调剂。需与处方医师联系沟通重新开罗处方、进行调剂。需与处方医师联系沟通重新开罗处方、调整药品、规范处方书写再进行调剂,否则应拒调整药品、规范处方书写再进行调剂,否则应拒绝调剂。绝调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解读解读n卫生部文件 n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04年8月)n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2008年3月)48号文n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

6、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文n互补关系n目的:合理用药 n合理用药概念n合理用药概念:“安全、有效、适当、经济”1985年WHO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了合理用药专家会议,给出的定义。n安全性:-风险与效益评估,权衡利弊。n有效性:-有明确的适应症。“治标”与“治本”兼为有效。达成医患双方均可接受的用药目标。n适当性:-适当的剂量与疗程、适当的给药途径。n经济性:-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换取尽可能大的治疗效益。我国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表现有效性无指征的预防用药无指征的治疗用药品种选择错误适当性剂量选择错误,给药途径、给药次数及疗程不合理。经济性贵药、大处方安全性有效性和适当性问题造成不良反

7、应多。医生对药物的ADR与禁忌症信息掌握不足。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出台背景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结果抗菌药物的耐药性抗菌药物资源浪费抗菌药物毒副反应中国被WHO列入世界滥用抗菌药物最严重的国家之一。WHO报告,50%以上的药品是以不恰当的方式处方、调配和出售的,50%的患者未能正确的地使用药物。指导原则简介分四部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 必须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应当遵守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症合注意事项 供参考,详细内容仍应参考说明书、专业书籍。各类细菌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 供参考,结合患者具体情况制订个体化给药方案。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基本原则(2)外用手术预防用药(一)外科手术分

8、类1、清洁手术:手术野为人体无菌部位,无炎症、损伤,故无需预防用抗菌药物。下列情况下除外: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手术涉及重要器官:头颅、心脏、眼内等。异物植入手术: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起搏器、人工关节。高龄或免疫缺陷者等高危人群。2、清洁污染手术:手部位存在大量人体寄生菌群,易污染手术野,需预防用抗菌药物。上、下呼吸道 上、下消化道 泌尿生殖道 经口咽部的大手术 经阴道子宫切除术 径直肠前列腺术 开放性骨折或创伤手术等3、污染手术:需预防用抗菌药物。胃肠道 尿路 胆道 开放性创伤4、术前手术部位已存在细菌感染:按治疗性应用抗菌药物。不属预防应用范畴 腹腔脏器穿孔性腹膜炎 脓肿切除术

9、 气性坏疽截肢术等(三)给药方法清洁手术:术前0.52小时内给药,或麻醉开始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1500ml,可给予第2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手术时间2小时的清洁手术,术前用药一次即可。清洁污染手术:总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污染手术:酌情延长。术前已形成感染:按治疗性应用而定。常见手术预防抗菌药物表 手术名称颅脑手术颈部外科(含甲状腺)手术经口咽部粘膜的大手术乳腺手术周围血管外科手术腹外疝手术胃十二指肠手术阑尾手术结、直肠手术肝胆系统手术胸外科手术(食管,肺)心脏大血管手术泌尿外科手术一般骨科手术应用人工植入物

10、的骨科手术(骨折内固定术、脊椎融合术、关节置换术)妇科手术剖宫产 抗菌药物选择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第一代头孢菌素第一代头孢菌素,可加用甲硝唑第一代头孢菌素第一、二代头孢菌素第一代头孢菌素第一、二代头孢菌素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噻肟;可加用甲硝唑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可加用甲硝唑第二代头孢菌素,有反复感染史者可选头孢曲松或头孢哌酮或头孢哌酮/舒巴坦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第一、二代头孢菌素第一、二代头孢菌素,环丙沙星第一代头孢菌素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第一、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涉及阴道可加用甲硝唑第一代头孢菌素(结扎脐带后给药)第一章第一章n第五条第

11、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当遵循安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有效、经济的原则。n第六条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n第七条第七条医疗结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医疗结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适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适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n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抗菌药物临

12、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三章第三章n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国家处方集等,等,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估的管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估的管理。理。n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施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医疗机构应当实施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

13、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n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培训和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n(一)(一)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

14、方集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文件。n(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n(三)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三)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n(四)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四)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n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级抗菌药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

15、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物处方权。n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检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检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患药信息,建立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患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n(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信息通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报本机构医务人员。n(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慎重

16、经验用药。的抗菌药慎重经验用药。n(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结果选用。n(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该类抗菌的抗菌药物,应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检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检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床应用。第四章第四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n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药学等相关技术人员对抗医疗机构应当组织药学等相关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

17、为科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n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次以上且无正常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上且无正常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常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常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n三十七条三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

18、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其抗菌药物处方权:n(一)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一)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n(二)不按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n(三)不按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不按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n(四)因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人利益的。(四)因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人利益的。n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医嘱,或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医嘱,或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药学干预的,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药学干预的,3次以上次以上且无正常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且无正常理由的

19、,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n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异常情况医疗机构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异常情况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n(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n(二)半年来使用量排名,始终属于本机构异常前列的抗(二)半年来使用量排名,始终属于本机构异常前列的抗菌药物。菌药物。n(三)临床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三)临床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n(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n(五)药物严重不良反应频繁发生的抗菌药物。(五)药物严重不良反应频繁发生的

20、抗菌药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n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按照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n(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人员、已被取消抗菌(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人员、已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n(二)违反(二)违反中

21、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企业购入使规定,从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企业购入使用抗菌药物的;用抗菌药物的;n(三)违反(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十四条和第一十四条和第二十三的规定,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制剂和第二十三的规定,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制剂和处方调剂活动的;处方调剂活动的;n(四)违反(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抗菌药物处方组织实施适宜性审核,给患者造规定,未对抗菌药物处方组织实施适

22、宜性审核,给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成严重损害的。n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按照中医药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n(一)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一)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品处方的;后仍开具抗菌药品处方的;n

23、(二)未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二)未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后果的;n(三)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的;(三)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的;n(四)索取、非法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四)索取、非法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开具抗菌药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n(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n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按照中医药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24、管理法有关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医院药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医院药学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学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违反(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的;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的;n(二)违反(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造成患者严重损害

25、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n(三)未按本办法关于限制抗菌药物品种、规格的规定,(三)未按本办法关于限制抗菌药物品种、规格的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n(四)违反(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的规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n(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n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解读n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四章药剂管理 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26、 第七章附则n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n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n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n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n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n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

27、监督管理。n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n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n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n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章组织机构n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nn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28、职资格人员组成。n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n第八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n第九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n(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n(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n(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n(四)分析、评

29、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n(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n(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n(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n第十条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n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n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

30、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n第十二条 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n第十三条 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nn第三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三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n第十五条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n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

31、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n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n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n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n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

32、医嘱点评与干预。n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n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n第四章药剂管理第四章药剂管理n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

33、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n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n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n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

34、规定。n第二十七条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n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n第二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n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

35、经发出,不得退换。nn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n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n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n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n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n临床药师应当

36、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n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n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n(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n(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n

37、(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n(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n(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n(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n(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n(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n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n第

38、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n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n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n(一)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n(二)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n(三)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

39、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n(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n(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n(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n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其情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n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n第四十二条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

40、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n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n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n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n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n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n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n用药错误:是指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n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管理,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执行。n第四十五条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n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n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224号)同时废止。n n 谢 谢 聆 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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