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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专科医院(终审稿)2015.07-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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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四、精神专科医院 1. 术语 向公众提供综合性精神卫生服务、专门收治精神类患者的医疗机构。一般包括咨询、医疗、康复、预防、科研、教学等功能。 2. 设施分级 参考《医院评价标准》和《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精神专科医院按其功能、任务不同可划分为一级精神专科医院、二级精神专科医院、三级精神专科医院。 参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精神专科医院基本要求(报批稿)》的相关规定,一级精神专科医院床位规模宜为70~199床,二级精神专科医院床位规模宜为200~499床,三级精神专科医院床位规模宜为500床及以上。 3. 设施规模 3.1用地面积 3.1.1国家规范要求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精神专科医院床均用地面积指标应满足表4-1的要求。 表4-1 精神专科医院用地面积指标(m2/床) 建设规模 70~199床 200~499床 500床及以上 用地指标 108 105 105 注:①小于70床的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参照70床用地面积标准执行。 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设施的建设用地。 ③承担教学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按每床6m2另行增加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④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另行增加。 3.1.2地方标准 《上海市社会事业用地指南(试行)》规定,上海市精神专科医院床均用地面积指标应满足表4-2的要求。 表4-2 上海市精神专科医院用地面积指标 级别 规模(床位) 床均用地面积(m2/床位) 中心城区 中心城外 一级 20~69床 115 128 二级 70~299床 117 130 三级 ≥300床 119 132 注:中心城区指上海外环线以内的地区;中心城外指上海外环线以外的地区。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试行)》规定,深圳市精神专科医院床均用地面积指标应满足表4-3的要求。 表4-3 深圳市精神专科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建设规模 200床 400床 600床 800床 1000床 1200床 床均指标(m2/床) 116 114 112 110 108 106 用地面积(m2) 23200 45600 67200 88000 108000 127200 3.1.3相关研究 刘克林等在《北京市精神病院建筑规模和用地标准调研报告》中,结合《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给出北京市精神病院的建筑规模和用地指标的建议标准见下表4-4。 表4-4 北京精神病医院的建筑规模和用地指标建议标准 建设规模(床) 床均用地面积(m2) 一级医院(≤199床) ≥110 二级医院(200~499床) ≥108 三级医院(≥500床) ≥105 3.1.4用地面积取值建议 鉴于我们各城市用地条件等实际情况的不同,各地对精神专科医院用地面积指标要求有一定差异,但都是在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上做一定幅度的调整。参考地方标准及相关研究,建议规划精神专科医院用地面积按照《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确定。根据《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床均用地面积指标进行计算,建议规划精神专科医院用地面积按照表4-5进行选取。 表4-5 精神专科医院用地面积指标 医院等级 建设规模(床) 用地面积指标 (m2/床) 用地面积 (m2) 一级精神专科医院 70 108 7560 100 10800 150 16200 二级精神专科医院 200 105 21000 300 31500 400 42000 三级精神专科医院 500 105 52500 600 63000 700 73500 注:①小于70床的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参照70床用地面积标准执行。 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设施的建设用地。 ③承担教学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按每床6m2另行增加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④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另行增加。 3.2建筑面积 3.2.1国家规范要求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精神专科医院急诊、门诊、住院、医技、工娱、保障、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满足表4-6的要求。 表4-6 精神专科医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床) 建设规模 70~199床 200~499床 500床及以上 建筑面积指标 58 60 62 注:①小于70床的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参照70床建筑面积标准执行。 ②精神专科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批准的每位专职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增加建筑面积。 ③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建筑面积。 ④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建筑面积另行增加。 ⑤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和人民防空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满足表4-7的要求。 表4-7 精神专科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面积指标(m2/床) 1.6~2 0.8 0.5 《精神专科医院基本要求(报批稿)》规定,各级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满足表4-8的要求。 表4-8 各级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建设规模 床均建筑面积(m2/床) 一级医院(≤199床) ≥50 二级医院(200~499床) ≥50 三级医院(≥500床) ≥55 《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各级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满足表4-9的要求。 表4-9 各级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建设规模 床均建筑面积(m2/床) 一级医院(≤69床) ≥35 二级医院(70~299床) ≥40 三级医院(≥300床) ≥45 3.2.2相关研究 刘克林等在《北京市精神病医院建筑规模和用地标准调研报告》中提出,2009年国家卫生部下发了《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虽然至今尚未以正式文件形式颁布,但《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已成为各地精神专科医院建设规划编制、土地评估和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成为全国各级精神专科医院建设的指导性文件,结合该标准,给出北京市精神病医院的建筑规模建议标准如表4-10所示。 表4-10 北京市精神病医院的建筑规模和用地指标建议标准 建设规模 床均建筑面积(m2/床) 一级医院(≤199床) ≥50 二级医院(200~499床) ≥55 三级医院(≥500床) ≥62 3.2.3实例 表4-11 部分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规模 序号 名称 建设规模(床) 建筑面积 (m2) 床均建筑面积(m2/床) 1 昆明市精神病医院 500 30960 62 2 大同市第六人民医院 500 36370 73 3 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 400 24000 60 4 黄山市精神病医院 300 20591 68 5 鄂尔多斯市精神卫生中心 200 11600 58 6 都江堰市精神病医院 200 12000 60 7 霞浦县精神病医院 160 8300 52 3.2.4建筑面积取值建议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精神专科医院基本要求(报批稿)》对精神专科医院建筑面积指标的规定比较接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出台时间较早,给出的建筑面积指标相对偏低。 实际新建的精神专科医院与《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建筑面积指标更为符合,因此,建议规划精神专科医院按照《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确定。根据《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计算,建议规划精神专科医院建筑面积按照表4-12进行选取。 表4-12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医院等级 建设规模(床) 建筑面积指标 (m2/床) 建筑面积 (m2) 一级精神专科医院 70 58 4060 100 5800 150 8700 二级精神专科医院 200 60 12000 300 18000 400 24000 三级精神专科医院 500 62 31000 600 37200 700 43400 注:①小于70床的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参照70床建筑面积标准执行。 ②精神专科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批准的每位专职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增加建筑面积。 ③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建筑面积。 ④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建筑面积另行增加。 ⑤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和人民防空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4. 主要控制指标 4.1容积率 国家规范要求 根据《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和用地面积指标(不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额外增加的科研教学等用房的建设规模),通过计算可以得出精神专科医院容积率一般为0.54~0.59。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提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即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和精神专科医院)的容积率宜为0.5~0.8。 实例 表4-13 精神专科医院容积率实例 序号 名称 建设规模(床) 容积率 1 赤峰市安定医院 500 0.8 2 昆明市精神病医院 500 0.6 3 黄山市精神病医院 300 0.7 4 乐山市精神卫生中心 260 0.9 5 都江堰市精神病医院 200 0.7 6 霞浦县精神病医院 160 0.4 4.1.3容积率取值建议 参考精神专科医院实例,建议精神专科医院容积率按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确定,即容积率控制在0.5~0.8。中、小城市新建精神专科医院容积率可取下限,大城市新建精神专科医院容积率可取上限。 4.2建筑密度 实例 汝城县精神病医院建筑密度26.8%,莆田市荔城区精神病防治院建筑密度24.4%,南昌市精神病医院建筑密度22%,遵义市精神病专科医院建筑密度28%,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工农兵路院区)建筑密度19%。 建筑密度取值建议 考虑到精神专科医院应创造良好的空间环境,参考精神专科医院实例,建议精神专科医院建筑密度不大于25%。 4.3建筑限高 国家规范要求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精神专科医院宜为单层或多层建筑,建筑层高应根据不同功能与使用要求确定。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提出,精神专科医院宜采用多层建筑,建筑层高应根据不同功能与使用要求确定。 实例 霞浦县精神病医院(160床)地上建筑五层,都江堰市精神卫生中心(200床)地上建筑四层,鄂尔多斯精神卫生中心(200床)地上建筑六层,昆明市精神病医院(500床)建筑高度22.35米,泉州市第三人民医院(430张)建筑高度26.8米,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650张)局部地上建筑七层,张家界市精神病院(500张)门诊综合楼地上建筑七层。 建筑限高取值建议 参考相关规范及精神专科医院实例,建议精神专科医院建筑高度不大于28米。 4.4绿地率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规定,医院的绿地率不低于35%。参考这一标准,建议精神专科医院绿地率不低于35%。 4.5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国家规范要求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专科医院停车位指标按照0.3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下限进行设置。 地方标准 表4-14 部分城市医院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标准 序号 城市 单位 标准 1 杭州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省、市级专科医院: Ⅰ区门诊部0.8、 住院部0.15 ;Ⅱ、Ⅲ区门诊部1.0、 住院部0.2; 区级专科医院: Ⅰ区门诊部0.4、住院部0.1 ;Ⅱ、Ⅲ区门诊部0.5、住院部0.1 ; 2 深圳 车位/病床 Ⅰ类区域:0.5~0.8;Ⅱ类区域:0.6~1.0;Ⅲ类区域:0.8~1.3。 每50张病床设1个路旁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另设2个以上有盖路旁停车处,供救护车使用。 3 重庆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1.0 4 济南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市级:Ⅰ区 1.0-1.2 Ⅱ区 区级:Ⅰ区 0.8-0.9 Ⅱ区 5 贵阳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1.0 6 西安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0.5 7 成都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最小控制标准 二环路以内:0.5 二环路以外:0.8 注:①杭州标准中Ⅰ区指老城核心区,Ⅱ区指除Ⅰ区之外的老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Ⅲ区指萧山区、余杭区。 ②深圳标准中Ⅰ类区域为停车策略控制区:全市的主要商业办公核心区和原特区内轨道车站周围500米范围内的区域。Ⅱ类区域为停车一般控制区:原特区内除一类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原特区外的新城中心、组团中心和原特区外轨道车站周围500米范围内的区域。Ⅲ类区域为全市范围内余下的所有区域。 ③重庆标准中特大城市执行本标准、大城市不得低于该标准的80%、中等城市不得低于该标准的70%、小城市不得低于该标准的60%。 ④济南标准中Ⅰ区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外区域,Ⅱ区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内区域。 取值建议 参考《城市停车位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及地方标准对医院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相关要求,考虑到不同规模城市实际情况的差异,建议精神专科医院机动车停车位的数量按照0.6~1.0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配置,小城市可取下限,大、中城市可取上限值。不同规模精神专科医院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可按表4-15进行选取。 表4-15 规划精神专科医院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 配建标准(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医院等级 建设规模(床) 建筑面积 (m2)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个) 0.6~1.0 一级精神专科医院 70 4060 24~41 100 5800 35~58 150 8700 52~87 二级精神专科医院 200 12000 72~120 300 18000 108~180 400 24000 144~240 三级精神专科医院 500 31000 186~310 600 37200 223~372 700 43400 260~434 4.6相关指标汇总 表4-16 一级精神专科医院相关指标一览表 建设规模(床) 相关指标 70 100 150 用地面积(m2) 7560 10800 16200 建筑面积(m2) 4060 5800 8700 容积率 0.5~0.8 0.5~0.8 0.5~0.8 建筑密度(%) ≤25 ≤25 ≤25 建筑限高(m) ≤24 ≤24 ≤24 绿地率(%) ≥35 ≥35 ≥35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数量(个) 24~41 35~58 52~87 注:①小于70床的精神专科医院,参照70床建设标准执行。 ②用地面积指标: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设施的建设用地;承担教学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按每床6m2另行增加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另行增加。 ③建筑面积指标:精神专科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批准的每位专职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增加建筑面积;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建筑面积;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建筑面积另行增加;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和人民防空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表4-17 二级精神专科医院相关指标一览表 建设规模(床) 相关指标 200 300 400 用地面积(m2) 21000 31500 42000 建筑面积(m2) 12000 18000 24000 容积率 0.5~0.8 0.5~0.8 0.5~0.8 建筑密度(%) ≤25 ≤25 ≤25 建筑限高(m) ≤24 ≤24 ≤24 绿地率(%) ≥35 ≥35 ≥35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数量(个) 72~120 108~180 144~240 注:①用地面积指标: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设施的建设用地;承担教学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按每床6m2另行增加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另行增加。 ②建筑面积指标:精神专科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批准的每位专职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增加建筑面积;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建筑面积;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建筑面积另行增加;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和人民防空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表4-18 三级精神专科医院相关指标一览表 建设规模(床) 相关指标 500 600 700 用地面积(m2) 52500 63000 73500 建筑面积(m2) 31000 37200 43400 容积率 0.5~0.8 0.5~0.8 0.5~0.8 建筑密度(%) ≤25 ≤25 ≤25 建筑限高(m) ≤30 ≤30 ≤30 绿地率(%) ≥35 ≥35 ≥35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数量(个) 186~310 223~372 260~434 注:①用地面积指标: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设施的建设用地;承担教学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按每床6m2另行增加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另行增加。 ②建筑面积指标:精神专科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批准的每位专职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增加建筑面积;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建筑面积;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建筑面积另行增加;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和人民防空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5. 选址因素 (1)应选址在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宜选址在地形规整平坦、地质构造稳定、地势较高不受洪水威胁、阳光充足、空气流动、场地干燥、排水畅通的宜建地段。严禁选址在地震、地质坍塌、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地段。 (2)应选址在位置适中,交通便利的区域。临近城市道路,但同时避开繁忙的交通枢纽地带。 (3)应选址在周围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的区域。 (4)应选址在有较大的缓坡或台地的地区。场地长宽比例适当,一般不宜超过5:3,以利布置;场地应利于排水,地下水位较低,利于采光通风。 (5)应选址在可留有发展或改、扩建用地的地区。 (6)选址应远离噪声源、振动源,避开闹市区、车站、空港、靶场、屠宰场等场所;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 (7)精神专科医院与污染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附表1的规定。 (8)精神专科医院与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间距符合附表2的规定。 (9)精神专科医院与市政设施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附表3的规定。 6. 总体布局指引 在总体规划阶段,精神专科医院的布局通常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1)确定规划精神科床位总数;(2)确定新增精神科床位数;(2)确定规划新增精神专科医院的数量和等级;(3)确定规划精神专科医院的布局。 (1)确定规划精神科床位总数 根据《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精神科床位计算标准,每万人1.48张(有地方标准,采用地方标准)和规划范围内人口规模,计算精神科床位总数。 通过计算可以得出,人口规模500万的城市,需要配置精神科床位总数为740张;人口规模400万的城市,需要配置精神科床位总数为592张;人口规模300万的城市,需要配置精神科床位总数为444张;人口规模200万的城市,需要配置精神科床位总数为296张;人口规模100万的城市,需要配置精神科床位总数为148张;人口规模50万的城市,需要配置精神科床位总数为74张。 考虑到规模过小不能形成规模效益,管理、运行成本相对较高,因此,人口规模低于50万的城市,原则上不鼓励设置精神专科医院,建议将床位配置纳入有条件的三级或二级综合医院的精神科。 (2)确定新增精神科床位数 考虑已有精神科床位的数量,结合规划精神科床位总数,确定新增精神科床位数。明确现状综合医院精神科和精神专科医院的处理方式(保留或改扩建),并明确现状保留或改扩建的综合医院精神科和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要求。 (3)确定规划新增精神专科医院的数量和等级 在明确现状综合医院精神科和精神专科医院的规划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新增精神科床位数,确定规划新增精神专科医院的数量和等级。 (4)确定规划精神专科医院的布局 根据表9-5确定规划精神专科医院的用地面积,同时,考虑精神专科医院选址因素,确定规划精神专科医院的具体布局。 7. 详细规划指引 7.1用地构成 精神专科医院用地由房屋建筑用地、场地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组成。 房屋建筑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工娱、保障、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设施用地;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用地;附属设施包括污水处理、供电、垃圾收集等用地。 7.2功能分区 (1)精神专科医院一般分为急门诊、医技部、住院部、行政办公区、后勤保障区、室外公共活动及绿化区等。功能分区模式见图9-1。 (2)总平面布局应综合考虑风向、朝向、城市交通等因素,各功能分区之间应联系方便,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1主要出入口 2后勤出入口 3污物出入口 4急门诊区 5住院区 6医技科研区 7行政办公区 8后勤保障区 9室外活动及绿化区 图4-1 精神专科医院功能分区模式图 图(a)中用地东西方向长、南北方向短,采用分散式的空间组织。各功能单元之间相对独立,但诊疗路线相对过长。 图(b)中用地南北方向长、东西方向短,采用标准单元组合式的空间组织。住院区位于腹地内部,疗养环境较为安静。该布局有利于不断扩建,灵活多变。 图(c)中用地南北方向长,东西方向短,采用混合式的空间组织。各功能区以连廊组合成建筑群,整体流线清晰,互相干扰少。 图(d)基地为一方形用地,采用庭院式的空间组织。急门诊、行政、医技可集中设置在高层的裙楼,与住院区相对分离。整体布局紧凑,便于多种形式的平面组合。 图(e)基地为一方形用地,采用灵活式的空间组织。为适应基地条件的不足,各功能区布局形式活泼多变,以避免地形等条件的限制。 7.3场地布局 建筑区规划设计要求 (1)门诊部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与急诊部和医技部邻近;门诊部与急诊、医技部可组合为一体。 (2)病房、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处于相对安静的位置。 (3)保障系统与院内生活部分可合并设置,并应考虑在院内独立成区,靠近后勤辅助出入口。 (4)教学科研部分可与保障系统与院内生活部分合并设置,也可与门诊楼组合设置。 (5)精神专科医院的净高应满足:诊察室不宜低于2.6米,病房不宜低于2.8米,公共走道不宜低于2.4米,电梯厅不宜低于3.0米。 室外活动及绿化区规划设计要求 (1)室外活动场地宜用围栏、绿篱划分限制活动空间;室外活动场地宜在适当位置配洗手池。 (2)建筑物外侧及围墙内外侧1.5m范围内不应种植密植形绿篱,3m范围内不应种植高大乔木;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应结合用地条件进行绿化规划。 停车场区规划设计要求 门诊、急诊和住院等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带雨棚的机动车停靠处;应按照规划与交通部门要求设置足够的车辆停放场地。 7.4交通组织 (1)精神专科医院根据用地情况合理安排用地出入口位置和数量,一般宜设置1个主要出入口,2个次要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宜结合入口广场设置,宜在广场的两侧设置出口和入口。后勤出入口可作为行政入口,也可作为供应入口。污物的运送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2)主要出入口通常设置在城市次干道上,以减少对城市干道的交通压力。后勤出入口一般设置于支路上,如与主入口设置在同一道路上时,则应拉开距离,以免混淆。污物出口一般设置在支路上,且应避免临近病人的生活区。 (3)场地不应设置过多出入口,规模较小的医院场地可将后勤、供应出入口兼做污物出口。 8. 案例介绍 8.1案例一 所在城市: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批前公示)(改扩建项目) 用地面积:17587.8m2 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27736.9 m2,计容建筑面积25686.9m2 建筑密度:19% 容积率:1.48 绿地率:30.4% 总床位数:一期362床、二期135床 总车位数:242辆(地上220辆、地下22辆) 该精神专科医院位于两条城市道路的交叉口。地块东北侧为城市次干路,地块西北侧为城市支路,西南侧和东南侧为城市居民区。人行主出入口设置在东北侧道路,车行主出入口设置在西北侧道路,靠近车行主出入口设置停车场。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较之于该地区稀缺的土地资源,该精神专科医院用地形成集约化的利用,建筑层数在4层以上。建筑呈分散式布局,形成良好的采光面和通风条件。 图片来源: 8.2案例二 所在城市:南昌市城市精神病医院(规划公示) 用地面积:25738m2 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54982 m2,计容建筑面积47129m2 建筑密度:25.8% 容积率:1.83 绿地率:36.5% 机动车停车位:425个(地面151个,地下247个) 该精神专科医院位于两条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东北角。地块南侧为城市主干路,地块西侧为城市次干路,东侧为行政办公区,北侧为工业区。主出入口设置在南侧道路,并结合主出入口设置停车场。西侧道路设置车行出入口,并结合车行出入口设置地下车库出入口。急门诊大楼靠近主出入口,方便病人就诊,两侧平行设置各医疗用房。室外活动场地及绿地,设置在建筑围合的空间里,具有较好的安全感。 图片来源: 8.3案例三 所在城市:昆明市精神病院迁建项目 用地面积:54000m2 建筑面积:30959.93m2 建筑密度:12.12% 容积率:0.52 绿地率:45.25% 停车位:60个 该精神专科医院位于城市郊区的山地地带,地形较为复杂,东北低西北高。地块东侧和北侧临城市道路,均为城市次干路,内部交通人车分行。地块东侧设置主出入口,并结合主出入口设置地下车库出入口。北侧设置车行出入口。住院大楼居于地块中心地区,方便与其他各医疗用房之间的联系。结合地形,四周绿化环绕,且南部为大面积的康复农场用地,形成良好的景观环境。 图片来源: 8.4案例四 所在城市:遵义市精神专科医院建筑总平面 用地面积:55803m2 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75897 m2,计容建筑面积58628m2 建筑密度:23.8% 容积率:1.05 绿地率:32% 停车位:422(地上80个,地下342个) 该案例为精神专科医院和普通医院的合建项目。地块南侧紧邻城市次干路,西侧为城市临时道路,内部交通形成环路。南侧道路分别设置主出入口和次出入口,并结合主出入口设置地下车库出入口。地块东北部预留远期发展建设用地。精神专科医院各医疗用房主要设置于地块的西北部,急门诊大楼靠近主出入口,方便病人就诊,建筑整体采取灵活的布局形式。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200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201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S],GB50442-2008.07.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2009. [6]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2008. [7]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方案参考图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 [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社会事业用地指南(试行).2008. [9]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试行)》[Z].2007. [10] 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Z].2013 [11] 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09. [12]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2012. [13] 贵阳市人民政府.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Z].2012. [14] 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Z].2012. [15] 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Z].2010. [16] 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标准.2008. [17] 刘克林,王绍礼.北京市精神病院建筑规模和用地标准调研报告[J].中国医院,2013. 内容总结 (1)四、精神专科医院 术语 向公众提供综合性精神卫生服务、专门收治精神类患者的医疗机构 (2)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设施的建设用地 (3)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建筑面积 (4)结合地形,四周绿化环绕,且南部为大面积的康复农场用地,形成良好的景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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