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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碳交易市场交易机制及中国碳交易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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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碳交易市场交易机制及中国碳交易体系 1.总论 在信息传播如此发达的时代,碳市场或多或少曾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但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他仍然是神秘而遥远的存在。由于现行国际规则限制、我国的发展阶段限制和目前全球碳市场结构等因素的影响,碳市场还远远没有发展为成熟市场。全球碳市场从2005年可以忽略不计的市场价值发展到2009年1386.95亿美元的年市场价值,与之对应,我国碳市场从2005年底几乎没有交易额的情况逐步发展为以几何倍数增长,到目前每年几十亿美元的市值。随着碳市场在中国的迅速发展,了解世界主要碳交易市场,建立中国自身的碳交易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碳市场的出现基于低碳经济模式中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目的的采取的排放权制度及其他碳排放指标量化体系。碳市场是专门针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从而促进低碳发展而出现的全新市场,它是将碳排放权及减排措施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效应科学量化成为指标后的指标交易市场[1]。科斯(Coase)的交易费用理论是排放权交易建立的理论基石,碳交易遵循科斯的一般商品交易定理。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综合治理会给企业造成成本差异,这种差异可以用单位碳排放当量的交易价值来衡量,充当一般等价物,因此碳交易就具有了交换和价值功能,进一步就有了货币的功能,从性质上讲碳交易就是一种碳货币。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可以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另一方面,碳货币的实施过程中可以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甚至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2]。 《京都议定书》包括28个条款和两个附件。对发达国家规定了有约束力的量化减排义务,具体内容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2008—2012年内,应将二氧化碳等六种气体减排量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削减5%。同时为每一发达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减排任务。京都议定书还出台了三种境外减排的灵活机制:一是联合履约;二是清洁发展机制;三是排放交易,允许发达国家之间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在某些国家愿意和能够承担更多减排义务的情况下,另一国家便可以承担较少的减排义务,甚至增加其排放[3]。中国作为经济转型国家,通过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参与到国际碳交易体系中。气候变化变化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2009年11月26日,我国政府宣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决定到2020年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4]。这不仅是为了应对欧美等发达国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上向我国施加巨大的压力,而且也是切实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借鉴外国发展碳交易的经验,建立中国碳交易体系显得尤为迫切。 2.欧盟碳交易市场 在《京都议定书》艰难的形成期间,欧盟开始推动本区域碳市场的创建。作为一个多国家联盟,欧盟为协调各成员国制定了法律要求叫做欧盟指令,为应对气候变化,2003年6月,欧盟立法委员会通过了的EU ETS排放指令Directive2003/87/EC,该指令设计了欧盟排放交易制度,其主旨是为对工业界排放温室气体设下限额,并且拟创立全球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市场。 2.1排放实施进程 欧盟排放权交易计划的目标是提供一个为期三年的第一阶段(2005-2007年)交易机制,即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成员国所释放出的排放许可有95%必须免费分配给各厂商,并且要求在运作前3个月完成分配手续。直到《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限开始,然后与第二阶段(2008-2012年)同步进行。即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成员国释放的排放许可有90%必须免费分配给各厂商,并且要求在运作前12个月完成分配手续。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在《京都议定书》承诺的目标是比1990年基准降低8%的温室气体排放,长期目标是70%,排放权交易计划是欧盟完成此目标的主要计划。 2.2定义必须参与EU ETS的项目活动与温室气体 8%的减排承诺包含各种目标,分配给欧盟的会员国家。然后由每国列出排放权交易计划设定为目标的设施,包括能源行业(拥有耗能20百万瓦以上内燃机产业、炼油业)、钢铁行业(每小时产量2.5t以上)、水泥行业(每天产量500t以上)、玻璃行业(每天产量20t以上)、陶瓷行业(每天产量75t以上)、纸浆制造厂(每天产量20t以上),规定了适用的温室气体类型为CO2、CH4、N2O、HFCs、PECs、SF6。欧盟25个成员国总共有约115000个这类设施,涵盖目前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45%。会员国各自拟定一套国家排放配额计划,并将国家分配的减量目标分派给各设施。各国的计划也保留特定数量的配额为新加入者储备,从而为新设施和新公司提供灵活性。 2.3制定国家排放许可分配计划的原则 1.各国排放许可分配的总量必须与各国在《京都议定书》所赋予的减排目标相符 2.排放许可分配必须考虑到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潜力,各国在分配时可以各单位产品排放的平均值为基础 3.若欧盟通过增加二氧化碳排放的法规,则必须考虑此因素 4.分配计划对于不同厂商和行业之间,不得有歧视行为 5.分配计划必须包括对新进场者加入的规定 6.分配计划必须考虑到“提前行动”行业所做的减排贡献,而“排放标杆”必须按照可行的最佳可行技术来制定,因此可保障提前行动行业的利益 7.分配计划必须考虑能源效率科技 8.制定分配计划前,必须让公众表达意见 9.分配计划必须列出所有参与分配的厂商名单,以及各厂商所分配的排放额度 10.分配计划必须包括竞争力变化的分析等方面 2.4排放交易权的分配程序 制定规定了排放交易权的分配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 确定所有必须参加排放交易厂商的名单 2. 确定将分配给所有参与排放交易行业的排放许可总量 3. 确定各行业所分配到的排放许可,分配过程必须透明,且按照其最近的实际排放情况; 4. 确定各厂商所分配到的排放许可,分配依据为其最近的实际排放情况,若该厂商反对,可提出其他替代方案来分配给该行业的各厂商。 2.5排放交易权分配准则 指令规定了排放交易权分配准则为按照基准年排放。该准则就是选择过去一段时间的实际排放量,作为未来分配排放许可的标准。由于排放量可能会随经济状况循环而有所波动,因此可以过去数年的平均值作基准值,在经过“平衡因子”与“修正因子”来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排放许可=基准年排放量*平衡因子*修正因子 其中:平衡因子是为配合减排目标,各厂商分配到的减排百分比;对于修正因子,各部门或各厂商有其特别情况,需加以考虑并调整。 同一行业中,各厂商所分配到的排放许可按照排放标杆法依据以下客观公式来分配: 排放许可=标杆排放因子*生产量*平衡因子 在EU ETS排放指令Directive 2003/87/EC获得通过的五年半以后,基于EU ETS第一阶段的经验,2008年12月17日,欧盟峰会通过了EU ETS排放指令修订2009/29/EC. 2.6 EU ETS排放指令修订介绍 2.5.1 增加2020减排目标 EU ETS排放指令修订规定了减排目标为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比1990年降低20%;如果能达成一个全球减排的协议,这个减排承诺可进一步提高到30%。 为了达成这个目标,EU ETS排放指令修订2009/29/EC规定了三个与能源相关的子目标: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增长到20%;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一部分,2020年生物燃料在各成员国交通燃料的比例至少达到10%;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到2020年能源消耗总量减少20%。 2.5.2扩大必须参与排放交易的项目活动范围 EU ETS排放指令在参与排放交易项目活动范围里增加了航空领域、石油化工、氨、铝业中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制酸中的氮氧化物排放和制铝中PFCs排放;排放少于25000t CO2 的工厂将不必参与排放交易体系。 2.5.3逐步建立起拍卖制度,替代原有的排放权的国家分配计划 在EU ETS第一和第二阶段,在欧盟层次上分配配额由各成员国在国家层面上制定分配计划,为强调欧盟内部协调和统一,第三阶段EU ETS将在欧盟层次上而非成员国层次上分配。EU ETS原来企业免费获得的配额许可将从2013年开始逐渐由拍卖许可代替。 EU ETS将欧盟排放贸易体系所覆盖的工业部门按照碳泄漏的风险划分为两类:对于面临显著碳泄漏风险的工业企业,排放许可在最佳可获得技术的基础上100%免费发放;其他企业2013年可免费获得80%的排放许可,之后逐年降低,到2020年降低至30%,预期2027年全部拍卖;总配额的5%储备起来用于新加入者(电力部门除外),在2020年没有用于新加入者的配额储备将被拍卖。 2.5.4 更灵活使用CDM/JI减排信用 根据指令修订后的规定,如果国际社会未就“后京都”减排达成一致协议,CDM和JI减排信用只能使用2012年以前批准的项目产生的剩余信用,且这些信用只能使用到2014年;如果届时能够达成新的国际气候协议,那么额外的CDM和JI信用将被允许使用(只有达成新协议的国家的减排信用才被接受)。 2.6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基本特征[4] 2.6.1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属于总量交易(cap-trade)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具体做法是,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规则,为本国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确定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产业和企业,并向这些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权——欧洲排放单位(EUA)。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 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获取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受到重罚。欧盟委员会规定,在试运行阶段,企业每超额排放1吨二氧化碳,将被处罚40 欧元,在正式运行阶段,罚款额提高至每吨100 欧元,并且还要从次年的企业排放许可权中将该超额排放量扣除。由此,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创造出一种激励机制,它激发私人部门最大可能地追求以成本最低方法实现减排。欧盟试图通过这种市场化机制,确保以最经济的方式履行《京都议定书》,把温室气体排放限制在社会所希望的水平上[4]。 2.6.2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 分权化治理模式指该体系所覆盖的成员国在排放交易体系中拥有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这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与其他总量交易体系的最大区别。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覆盖27个主权国家,它们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体制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欧盟可以在总体上实现减排计划的同时,兼顾各成员国差异性,有效地平衡了各成员国和欧盟的利益。欧盟交易体系分权化治理思想体现在排放总量的设置、分配、排放权交易的登记等各个方面。如在排放量的确定方面,欧盟并不预先确定排放总量,而是由各成员国先决定自己的排放量,然后汇总形成欧盟排放总量。只是各成员国提出的排放量要符合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的标准,并需要通过欧盟委员会审批,尤其是所设置的正式运行阶段的排放量要达到《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在各国内部排放权的分配上,虽然各成员国所遵守的原则是一致的,但是各国可以根据本国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排放权在国内产业间分配的比例。此外,排放权的交易、实施流程的监督和实际排放量的确认等都是每个成员国的职责。因此,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遵循共同标准和程序的27个独立交易体系的联合体[4]。 2.6.3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具有兼容性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开放性主要体现在它与《京都议定书》和其他排放交易体系的衔接上。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允许被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企业可以在一定限度内使用欧盟外的减排信用,但是,它们只能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或联合执行 (Joint Implementation,JI)获得的减排信用,即和证件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或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s)。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实施的第一阶段,CER 和ERU的使用比例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在第二阶段,CER 和ERU的使用比例不超过欧盟排放总量的6%,如果超过6%,欧盟委员会将自动审查该成员国的计划。 2.6.4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实施方式是循序渐进的 第一阶段是试验阶段,时间是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此阶段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实现温室气体的大幅减排,而是获得运行总量交易的经验,为后续阶段正式履行《京都议定书》奠定基础。在选择所交易的温室气体上,第一阶段仅涉及对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权的交易,而不是全部包括《京都议定书》提出的六种温室气体。在选择所覆盖的产业方面,欧盟要求第一阶段只包括能源产业、内燃机功率在20MW以上的企业、石油冶炼业、钢铁行业、水泥行业、玻璃行业、陶瓷以及造纸业等,并设置了被纳入体系的企业的门槛;这样,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大约覆盖1150O家企业,其二氧化碳排量占欧盟的50%。而其他温室气体和产业将在第二阶段后逐渐加入。第二阶段是从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时间跨度与《京都议定书》首次承诺时间保持一致。欧盟借助所设计的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履行对《京都议定书》的承诺。第三阶段是从2013年至2020年。在此阶段内,排放总量每年以1.74%的速度下降,以确保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要比1990年至少低20%。 2.7 EU ETS运行中碳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及影响因素 2.7.1 碳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一般规律 碳交易市场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高级阶段,碳排放权交易的介个遵循市场价格的一般规律,也就是说碳排放权的价格是由供给和需求的平衡决定的。一定时期,或者预期的碳排放量增加,则碳排放权的供给下降,碳排放权的需求将增加,供给下降和需求增加的结果将导致碳交易价格上升;而碳排放量的减少,则碳排放权的供给增加,对碳排放权的需求也随之下降,供给增加和需求下降的结果将导致碳交易价格下降。因此,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碳交易价格与受管制的碳排放量成正相关的关系:受管制的碳排放量增加,则碳交易价格攀升;受管制的碳排放量下降,则碳交易价格下跌。但碳排放权又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碳排放量与能源行业含碳能源的使用情况有很强的相关性,碳排放权的稀缺程度又受到政策性因素的影响,因此,影响碳交易价格的因素也比较复杂,下面从短期因素、长期因素以及政治与制度等方面的因素出发,来分析碳交易价格的影响因素。 2.7.2 影响碳交易价格的短期因素 2.7.2.1能源行业含碳燃料的相对价格 能源行业使用含碳燃料较多,是碳排放大户,在EU ETS体系所涵盖的排放源当中,大约有一半的温室气体排放来自于发电厂。而发电可以采用的化石燃料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等,通常情况下,生产同样的电力产品,采用煤作为发电原料的碳排放量最高,是有其次,天然气发电的碳排放最低。煤、石油、天然气等相对价格的变化导致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减,影响着排放权价格。伴随着石油、天然气价格的上涨,燃煤发电更有经济性,因此煤的需求量也随之上升,导致二氧化碳的增加,整个社会的排放量增加,对排放权的需求高涨。 由于煤和天然气都是相对全球化的商品,他们的价格不仅受到EU ETS内部供需的影响,更主要受到全球供需,还有金融市场炒作的影响。其中,天然气和石油的价格又是紧密关联。因此,煤和天然气(或石油)价格的短期波动情况自然会影响到碳市场的短期价格走势。 2.7.2.2 天气变化 酷暑、暖冬、干旱、严寒等天气对排放权价格也会造成影响。举例来说,欧洲2003年冬天的寒冷超乎想象,暖气电力的需求高涨,能源部门的排放量比2002年增加2.1%,来自家庭和服务部门的排放量增加2.8%,推动了排放权价格的上扬。同时,因为2005年整个欧洲雨量的减少,引发了水力发电的发电量的减少,排放权价格高涨。今后,太阳能等自然资源将被广泛利用,日照时间和雨量等的数据对排放权价格也会造成影响。 2.7.2.3市场投机与热钱等金融因素 碳排放权不仅是作为一个弥补差额的商品,而且具有金融衍生品的属性,随着排放权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除了真正需要排放权的企业和团体以外,以资产运用为目的的资金流入变得多起来,市场流动性的增加是碳市场得以发展和繁荣的必要条件之一,大量投机资金的进入,在短期内有使排放权价格的产生大变动的能力。 2.7.3影响碳交易价格的长期因素 2.7.3.1地区及世界经济的总体趋势及其对能源的需求 当经济繁荣的时候,各种产品生产和交易都很活跃,对能源的需求也比较大,因此碳排放量自然会居于高位,而经济形势下滑,对能源的需求也会大跌,碳排放量自然减少,所以对碳排放权的需求也会降低,比如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碳市场的交易价格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处于低位运行状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经济衰退对碳排放权的需求降低了。 2.7.3.2 科技进步及替代能源技术的发展 由于科技的推动作用,核能发电和太阳能光伏技术越来越普及,电动汽车和高能效的工厂设备开始进入市场,各种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和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排放权的需求,需求下降交易价格自然会下调。 2.7.4影响碳交易价格的政治与制度因素 碳市场的一个很重要的属性,也是它与一般的市场区分的地方,在于它是一个政策驱动的市场,因此,国际国内政治和制度方面的影响尤为突出。国际气候谈判的形势将决定着未来碳市场的规模和走势,一些国家绿党的上台,会加强对碳排放的管制,碳排放权将变得更加稀缺,这些因素都将影响着碳交易价格。 3.美国碳交易市场 3.1美国碳交易市场产生的背景 有记录可查的自愿减排交易最早发生于1989年,比《京都议定书》的达成时间早了8年,这个交易是由美国的AES电力公司通过在中美洲国家危地马拉投资200万美元种植5000万棵树来抵消其在美国境内新建的一个煤电厂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此后,美国布什政府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后,一直以来推行以自愿减排为主的温室气体控制政策。近几年来,由于环境报告不断增多,企业责任备受关注以及一系列国际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引起了公众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逐渐重视,并对碳抵消这种行之有效的减排措施逐渐认可,自愿碳市场得以飞速发展。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成立于2003年,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自愿性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由会员设计和治理、自愿形成一套交易规则,其会员自愿但从法律上联合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要求会员实现减排目标,即要求每位会员通过减排或购买补偿项目的减排量,做到在2003~2006年间,每年减少1%的排放。并保证截止至2010年,所有会员会实现6%的减排量。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交易系统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一是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交易平台,这是一个基于网络的市场,用于CCX注册用户通过网上执行交易。这个交易平台的最大特征是价格公开,透明,因而显示了市场的秩序、深度和连续性。二是清算和结算平台,该平台每天从交易平台得到所有交易活动的信息,进而处理所有的交易活动,并把每天和每月的交易信息传递给会员;三是注册系统,用于记录和确定会员减排量和相关交易。 事实上,履约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均可均可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如表3-1所示。 表3-1 按交易原理的市场分类 类型 限量-交易 基准-交易 履约碳市场 EU ETS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 CDM 自愿碳市场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 个人及企业进行的碳抵消活动 3.1.1目的和宗旨 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目的和宗旨是兼顾环境与经济、规范与实效。第一,明确表明跨部门的工业可以在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义务和市场实施为基础的减排计划上进行一致行动;第二通过展示辅以项目为基础的抵消交易的多部门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控制及排放量交易”计划的生存能力来验证相关理念;第三,为实现价格发现,建立一种发展和传播市场信息的机制;第四,实现减少排放量的方法、地点、时间的灵活性,这样才会有效率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五,以较低的交易费用用来促进贸易便利;第六,在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中建立市场机制、基础设施,开发人力资源;第七,鼓励改进排量管理;第八,与其他国际的或政府交易制度的协调和整合;第九,发展市场体系,奖励创新机制,管理并鼓励农业林业实践。通过结合温室气体减排量与碳排放交易系统执行过程,不仅建立一个具有投资组合的抵消计划,而且通过碳交易市场的创造,促使美国碳金融额度交易价格透明化,有效管理温室气体排放的成本,提供有关单位应对全球气候变迁的风险管理的适当措施,提高国家整体减排能力。 3.2交易前提 交易前提包括交易气体、排放量基线、减排进度及减排信用额度的分配等。 3.2.1交易气体 根据危害到大气变暖的气体,以下六种温室气体往往可以成为减排交易的对象: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所有温室气体将用有政府间气候专门委员会确定的100年全球变暖潜在价值转化为二氧化碳当量。 3.1.2排放量基准线 排放量基准线就是排放的参数。随着减排计划的实施,一般都要求低于某个时期的基线的一定百分比。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规定,每个会员的排放量基线都将是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基线的平均。 3.1.3减排进度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会员将在项目开始时被给予温室气体排放额度。总共8年时间,减排量进度如表3-1 表3-1证券气候交易所2003-2010年减排量进度 年份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减排量进度 2003 比会员基线低1% 2004 比会员基线低2% 2005 比会员基线低3% 2006 比会员基线低4% 2007 比会员基线低5.5% 2008 比会员基线低7% 2009 比会员基线低8.5% 2010 比会员基线低10% 3.2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交易品种 减排交易方式包括配额交易和抵消交易两种。配额交易是依据会员排放基线与排放减量进程而分配给交易会员的量。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配额交易首先以1998年至2001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为基线,再采取两个阶段的逐年计划减量策略。第一阶段计划(2003年至2006年)规定所有会员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比基线减少4%,亦即每年约减少1%,若无法达到,将按其超额排放量从别的会员处购买相应的碳金融工具;第二阶段计划(2007年至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要比基线减少6%。抵消交易则是一种以限制性抵消计划产生的交易方式,透过合格的减量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额度,追求达到碳抵消或碳平衡,主要存在于农业、森林、水管理和再生能源部门。参加交易的会员都须先在交易所办理登记,通过对温室气体排放的隔离、消灭与替代,只有确定有减排量且提供必要的证明给交易所,才为合法的抵消。与配额交易不同,抵消项目的认证更为专业、复杂,因此抵消交易有特殊的环节需要注意。 3.3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交易合同类别 交易合同有现货合同、期货合同和期权合同等,他们如同其他的金融衍生工具一样,在交易所中进行交易。例如,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的CER期货合同是以美元定价的现金结算工具。这种结构允许市场参与者在没有交割机制的情况下,可以在变化的市场价格中有效地实现套期保值和管理风险。得到保证的2008年到底合同的最后交割价格,在2008年12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础上形成。在排除最高和最低指数后剩余的简单的8种指数的平均值,将决定最后的交割价格。价格征询的结果在伦敦时间上午6时公布。 3.4会员种类 参与交易的会员主体既有直接排放温室气体的主体,也有间接排放的主体和纯粹进行金融运作的主体。这些不同类别的主体在交易所中的地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不一样的。会员分为会员、副会员、参与会员和交易参与者。 3.4.1会员 会员是拥有显著温室气体直接排放量的实体。会员有义务在2010年前,在1998~2001年基准线或2000年近一年的基准线基础上减排6%。第一阶段(2003~2006年):会员有义务每年比基准线减排1%,至2006年共减排4%。第二阶段(2007~2010年):所有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会员受年度减排目标计划表的约束,这一计划表的目标是2010年排放量比基准线低6%。 3.4.2副会员 副会员是指拥有微少的、可以忽略的温室气体直接排放量的实体,如办公机构、商业机构和服务组织。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副会员产生可忽略的直接排放量,但是却通过电力消耗或商业性旅游等一些其他活动产生间接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因此,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副会员做出抵消100%的自加入交易所起至2010年的年度间接排放量的承诺。这一承诺确保了副会员在作为会员期间,其活动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并没有造成环境负担的加重。副会员有义务提供报告并抵消100%的与能源生产和商业性旅游有关的间接排放量,由NASD进行审计。副会员具体包括:专业公司;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机构;医疗和服务机构;科研中心;零售商;非政府组织等。 3.4.3参与会员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包括抵消提供者、抵消聚合者以及流动资金提供者。抵消提供者是已经登记的抵消项目的所有者,并且为其利益出售抵消交易额。抵消聚合者是为抵消交易项目所有者的利益,局和多种抵消生产项目减排量的实体。流动资金提供者并不是为了完成减排计划表目标而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实体或个人,对冲基金和本地交易者可以作为流动资金提供者参与交易。会员、抵消提供者和抵消聚合者都可以登记注册抵消交易项目。抵消提供者和抵消聚合者并没有显著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拥有显著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实体,只有在承诺作为会员其自身的排放量受交易所减排计划表的约束的前提下,才有资格提交抵消交易项目的计划书。 3.4.4交易参与者 为收回或者抵消与自定的购买排放列表上所列的特殊事件或其他特定活动有关的排放量而购买CFI的实体或个人。交易所交易参与者是希望能够抵消实现具体的与特定活动、会议、特殊事件和商业活动有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吨数的商业机构组织或个人。一般是通过与上述活动有关的电力生产和交通旅行进行抵消。作为交易参与者,首先可能会建立一个温室气体抵消交易委员会,并在交易所排放量计算机构平行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其次,随时购买CFI;最后,并不需要一个独立第三方的标准核证书。为了查询和收回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FI,交易参与者会建立一个交易所登记账户。通过交易所登记账户的开放,交易所参与者可以购买和永久地收回CFI。 3.5市场体系 交易所会员达到一定数量后,如果交易信息操作平台构架制定不够严谨,就可能有损温室气体减量的目的。一般减排交易所应建立相关的等级、交易、清算与结算体系。首先,建立会员注册操作平台,随时提供注册会员碳金融交换、会员数据记录服务。其次,注册会员可透过交易操作平台系统机制买卖温室气体,此交易平台提供会员交易往来信息,并自动更新市场交易价格行情。有效协助会员减少排放、了解会员执行情况。最后,清算、结账操作平台则负责处理交易所内每日的活动讯息,并将当日所有处理结算后的交易数据传达给注册会员,提供市场监视和确定的排放数据,有效达成排放减量的目的。 3.5.1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登记系统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登记系统是为CFI合同提供数据、记载持有和交换的电子数据库。所有的交易所会员都拥有交易所登记账户。交易所登记系统是一系列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跟踪系统,向交易所登记账户的持有者提供一系列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和历史排放信用额交易的管理指导。登记账户的所有者可以将其用来:第一,管理温室气体排放的详细清单(查询排放摘要);第二,管理CFI持有情况(查询持有情况摘要);第三,搜索交易以及配额转换(查询交易历史记录);第四,检视会员报表(查询每日清算报表或月度清算报表);第五,获得只有会员可以获得的信息(查询相关文件)。 3.5.2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是管理登记账户持有者之间的交易及完成,以及公布双边经谈判达成交易的网络市场体系。交易平台是买卖双方CFI合同的匿名的完全电子化的系统,电子交易系统有利于交易所标准碳商品交易价格的透明度。所有的交易都将由交易所清算和结算系统加以保证。在交易发生的当天,CFI合同就会在登记账户所有者之间进行交付。 3.5.3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清算及结算平台 交易所清算及结算平台公布每天交易平台所有的交易活动的信息。为便利当日交易活动中CFI合同的交付,这一系统直接与登记链接,为登记账户持有者提供服务。所有在交易平台上进行的买卖活动都通过交易所清算及结算系统进行。交易所的CFI合同相应的也在登记账户间转移。登记账户持有者间的CFI合同的交付应在交易当天进行。交易所会员可以登录登记系统获得每日或每月的结算报表,关于当天的交易信息一般会于每天下午3点半后予以公布。会员清算报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CFI合同的交易活动;第二,交易量的通知;第三,CFI的交付活动;第四,费用及部分退款信息;第五,结算指令;第六,CFI持有情况。 3.6认证体系 通过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获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须提供NASD认证的独立第三方核证意见书。虽然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不是一个管制型的交易所,但是作为金融监管的提供者—NASD,其成为交易所的监管服务提供者,保证了项目的高度市场诚信度。NASD的职责在于:第一,审计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会员的第一及第二阶段的所有排放基准线和排放报告书的精准度和完整性,以确保其符合交易所减排计划表的要求;第二,运用其市场监测技术监察交易所的交易活动;第三,检查所有核查人提供的抵消交易的报告书。 3.7CDM机制与自愿减排机制(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区别 3.7.1在监管方面的不同 CDM框架下转让温室气体排放额的企业必须先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经过评审批准后,企业要经过第三方的评估合格,并把项目报告送交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登记注册。此后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监督该企业的CDM项目的实施与推行,核证该企业能够真正转让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交易机制不受政府主导,是企业与企业甚至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类似于资本交易的平台上,交易的是经过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认可的核证机构核证的减排量。 3.7.2在利益分配方面的不同 CDM在立项前就需要找到温室气体减排权的买方,在形成减排额前要得到核证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确认。政府主管部门将从项目业主出售减排额的收入中收取2%~65%不等的费用。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认可卖方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减排记录。与CDM框架下包括政府、业主和中间机构的复杂利益链相比,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碳交易是简单的民间活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交易机制补充了CDM机制,他们在中国碳交易市场中是差异竞争的格局。 4中国碳交易体系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了清洁发展机制,即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随着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CDM开始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同时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CDM使得两方面都能够从这一机制中获得利益,实现了一种双赢机制。根据日本AIM经济模型测算,在日本境内减少一吨二氧化碳边际成本为234美元,美国为153美元/吨,经合组织中的欧洲国家为198美元/吨,当日本要达到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6%温室气体的目标时,将损失GDP发展量的0.25% 。而一旦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发展中国家广泛开展起来,不仅会使得发达国家更加经济快捷地履行自身的减排义务,同时也会使发展中国家通过发达国家的雄厚资金和先进技术提高各自产业的实力和技术能力[5]。 4.1参与CDM的主要条件 希望参与CDM项目的业主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将自身项目用于CDM的申报。同时,如果决定申报,必须经过所在国家当地CDM主管机构(DNA)的批准。 同时,项目业主所在国必须是非附件一的缔约方,此缔约方是批准了《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的买主必须是附件一的缔约方,此缔约方是批准了《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并承诺《京都议定书》为其规定的减排目标。参与CDM的缔约方的所在国应设有一个指定的国家CDM主管机构(DNA)。 4.2实施CDM项目的主要模式 双边模式:由附件一和非附件一缔约方共同实施,即减排量的买主和卖主直接建立关系,实施CDM项目。卖方可以从项目前期就获得卖方的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支持,同时,由于买方承担了相应的支出和成本,同时此时的减排量具有期货性质,因此价格会低于市场价格。但相对来说风险有效的降低。 多边模式:由非附件一缔约方和代表附件一缔约方的国际组织或基金共同实施,减排量的买主委托相关的国际组织或基金,代为购买减排量。由第三方为企业购买减排量,虽然方便,有保证,但同时支付的费用会比双边模式略高。 单边模式:由非附件一缔约方单独实施的。有买方单独实施,可以有效的保证减排量的价格接近现货市场的价格,同时也会承担相应的风险。 4.3 CDM方式和程序 CDM项目想要获得EB签发的CERs,需要经过国内和国际两道程序。国内CDM项目的审核由中国CDM项目审核理事会负责。审核遵照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环保部、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农业部等制定的《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经过中国相关机构审核通过后,进入国际程序审核,CERs的注册和签发由CDM的执行理事会(EB)负责,EB是CDM的全球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全球的CDM项目,并负责审核通过的项目的注册和签发。2001年第七此缔约方会议通过了《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这是EB执行CDM相关审核的总指南。CDM项目开发的程序如图4-1所示 图4-1CDM项目开发的程序 1项目设计与描述 经营实体 A 业主:监测记录 6 核实/认证 2 国家批准 4 注册 5 监测 3 审定 经营实体 B 业主:PDD EB 7 签发CERs EB 4.4中国CDM的兴起与发展 经过三年多的艰苦谈判,2001年10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第七次缔约方会议上,与会各国就《京都议定书》第12条所规定的CDM的方式和程序达成一致;且EB在《马拉喀什协定》谈判期间召开了首次会议,这标志着CDM的正式启动。 4.4.1能力建设与起步阶段(2001~2005年) 在起步阶段,政府在CDM的宣传和普及方面下了很大功夫。为使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的企业充分认识到利用CDM发展绿色经济的作用,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机构及德国、瑞士、意大利、加拿大、挪威等国政府的资助和合作下,中国从2001年起进行了大量的推动国内CDM能力建设的活动,开展了大量的科学研究,采用边干边学的方式,培养CDM示范项目,组织对典型项目的全面研究和总结,积累在项目识别和选择上的经验,完成了一批进行CDM项目的基础建设。 CDM项目从无到有,国家对CDM的管理办法逐渐完善,审批的速度明显加快,现在国家DNA组织的专家评审会每月召开一次,每次评审90个项目左右。2004年完成项目设计文档,可投入商业运作的项目只有30个,到2005年底,超过150个项目可以投入商业运作,其中18个项目获得了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批准函,27个项目在UNFCCC网站公示,3个项目成功获得注册。在这个阶段内,与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CDM项目的起步显得比较缓慢,但是前进的步伐很扎实,为后续项目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4.4.2稳步增长阶段(2006~2007年) 2005年10月修订过的《CDM项目管理办法》出台,标志着中国CDM项目进入稳步增长阶段。由于该管理办法指出开展CDM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CH4和煤层气为主。因此,这一阶段我国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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